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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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客 於 2003/05/01 17:22 | |
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無論是公務人員或一般民眾,聚眾抗爭都將依法處置,任何阻撓公權力行使造成醫院無法收置病患、執行隔離政策,都可: 依妨害公務罪論處,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條,主管機關得指定徵用必要的醫療資源, 林政則抗議的舉動,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得處以行政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本報記者╱台北、新竹連線報導〕正當全國人民齊心配合防治SARS疫情之際,新竹市長林政則昨天帶頭拒絕和平醫院三名病患移置新竹醫院,行政院發言人林佳龍昨晚表示,政府人員「沒有說不的權利」,此事令人遺憾,若依妨害公務罪論處,可處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行政院長游錫?今日上午將主持「研商如何強化各縣市政府疫情之防疫措施會議」,與縣市長討論中央與地方如何進行合作抗疫。預期會中將觸及新竹市一度拒絕收容SARS病患之事。 陳其邁指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條,主管機關得指定徵用必要的醫療資源,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對於需要之措施,主管機關可以指示辦理,林政則抗議的舉動,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得處以行政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過客 於 2003/05/01 17:29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1997.07.18《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二 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過客 於 2003/05/01 17:50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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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客 於 2003/05/01 18:03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05/01/03 12:58:45 仁濟醫院嘉基醫院和平醫師將因違反防疫遭罰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一日電︶仁濟醫院、嘉義基督教醫院疑似匿報或延遲通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患者,和平醫院醫師李易倉等人拒絕回院報到,衛生署下午將提出懲處名單,請地方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醫師法開單懲處,最高可罰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醫師可被罰停業處分。 |
過客 於 2003/05/01 18: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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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3 12:38:29 和平未歸醫師周經凱案將送醫審會處理 ︵中央社記者黃瑞弘台北一日電︶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長邱淑媞今天表示,有關和平醫院未歸醫師周經凱懲處部分,衛生局將擇期要求院方召開考績會。另外,此案也將送醫事審議委員會,由委員會就周經凱違法事實,做出適當處置。 |
過客 於 2003/05/01 18: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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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離的民眾,於隔離期間擅自外出,被檢舉且查證屬實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處以新台幣六萬至三十萬元的罰款。 ---------------------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三十日電)台北縣今天新增加SARS通報病例二十一人,是SARS疫情以來單日通報最多的一天,目前已累計通報一百三十五例。五月一日起,居家隔離的民眾,於隔離期間擅自外出,被檢舉且查證屬實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處以新台幣六萬至三十萬元的罰款。 |
過客 於 2003/05/01 18: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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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03 18:37:33 星國嚴刑峻法有效控制SARS疫情 (中央社記者吳顯申新加坡特稿)新加坡政府將目前對付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的行動定位為一場「全民出征」的戰爭。它所採取的措施中,許多是在世界上首開先例的嚴刑峻法。不但有效遏止SARS的擴散,也在國際社會受傳媒和輿論界的讚揚。 |
過客 於 2003/05/01 18:21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04/30/03 14:56:23 南社呼籲政府發布緊急命令 全力動員防SARS ︵中央社記者趙彥高雄三十日電︶鑑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影響民心,再加上民眾因為認知不足排斥或未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台灣南社今天呼籲政府應發布緊急命令並動員全國力量共同防治,以避免爆發嚴重疫情。 |
過客 於 2003/05/03 06:26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呼籲媒體記者不要擅自違反隔離規定,否則可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以新台幣一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要求居家隔離。 --------------------- 記協會長石靜文對此重申,媒體主管勿為追逐獨家消息或高收視率,忽略記者自身的安全,讓記者暴露於高風險的採訪環境。 她指出,媒體報導疫情除克盡告知、監督責任,本身也要做好自律,遵守醫療體系的措施規定,如果本身沒有做好,將如何取信大眾?此外,她認為疫情新聞不應處理得太煽情,同時避免影響相關單位對現場的控制。 |
過客 於 2003/05/04 23:51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壹周刊兩名記者混入和平醫院偷拍報導,台北市政府今天嚴厲譴責。台北市政府發言人吳育昇表示,壹周刊已經違反刑法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陳清秀表示,壹周刊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15條,涉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出版內容得以沒收。另外,還違反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及營利,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台北市政府發言人吳育昇表示,壹周刊兩名記者在封院之前混入和平醫院,在裡面停留超過11天,而且還在ab兩棟大樓之間「走動」並偷拍採訪。吳育昇表示,社方在這段期間,還送進睡袋支援記者,已經明顯證實社方隱蔽事實,同時無顧記者的生命安全。不但違反新聞道德,也違反法律規定。兩名記者將強制送往楊梅弘武營區接受隔離。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陳清秀表示,壹周刊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15條,涉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出版內容得以沒收。另外,還違反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及營利,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過客 於 2003/05/05 00:11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NO:47_9之資料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1999年7月14日公布)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 |
OBS 於 2003/05/05 03:28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貪污馬英九糰隊】收買人心專案,市府目前正緊急採購體溫計,原則發送給每個家戶一支使用,首先發放對象為疫情較嚴重的萬華、中正區。 http://taiwandaily.com.tw/popular.htm |
老美女 於 2003/05/05 10:38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北市府是否收買人心。。。現在還不能斷論,須觀察他們如何執行。 台北市民買不起體溫計?哪一種體溫計?多少額度的品牌?如果家中已有者是否還要發放?發放之後是否必須確保北市民確實執行?由誰執行確認工作?多少度以上的體溫須進行何種配套措施?。。。----》權利與義務並行不悖,否則就有問題。台北市爭取統籌款的印象記憶猶新,如果這個方案的配套措施不完善,我們可以確定北市府灑錢。而為什麼是體溫計,為什麼不是品質一致的口罩?為什麼不把經費集中在醫療與醫護的供給?或者挹注於提供給居家隔離者的實質的社區服務費用?鄰里單位的公職人員又做了些什麼? 一般而言,極權政府通常以冠冕堂皇的理由行使集權統治之實。極權統治手段經常是一些領導者掩蓋自己無能的低等作為。推託諉責是極權概念者的繡花手帕。極權也是辦事不力者認為最有效率的方法。幸虧911不是發生在台灣台北,否則阿扁早就下台了~~ 因為有一個像嬰兒般幼嫩無助的首都政府。 【寬以待己,嚴以律人。】是這段期間馬市府團隊予我的觀感。 |
過客 於 2003/05/05 13:28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開本欄之目的,主要是看到一些違反防疫民眾之事件, 因此,應瞭解該如何防制,與避免觸犯法律. 另外, 再者, |
過客 於 2003/05/05 15:20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游揆警告業者不要哄抬口罩價格以免觸法
(http://www.epochtimes.com) (http://www.dajiyuan.com) |
過客 於 2003/05/06 03:54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經修改NO:47_15及更誤NO:47_16後,全文重貼, 該兩貼,將煩請版主刪貼. ------------------------- 在《某週刊二記者隱藏和平醫院 市府將依法處置》(NO:42_20)該報導中指出, >>中央社記者黃瑞弘台北四日電)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長吳育昇今天表示,某週刊兩名記者在和平醫院封院後留置院內,且在醫院內遊走攝影、持續發稿,無視管制規定,市府將依法處置,兩名記者則移往楊梅弘武營區隔離,並查扣攝影電腦設備。<< ------------------------- 台北市政府的作法顯然很有問題. 第一,壹週刊兩名記者,是由於封院當時即已在院內,成為被一同隔離者.(並非封院後進入) 第二,所謂管制規定,是指封院後,記者不得擅入封院的和平醫院內採訪. 第三,和平醫院內本來就沒有管制措施,在被一同隔離院內後,到處走動,甚至採訪,與院外的禁止採訪管制並無關係.因此發稿,也有所別,如同院內人士將資訊外送. 第四,壹週刊記者,唯一有過失的,是侵犯隱私權部份的秘密攝影或拍照.僅此而已. -------------------- |
過客 於 2003/05/06 04:12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壹週刊記者《深入和平醫院100小時獨家直擊》中提到, 「本刊記者在和平醫院封院前進入採訪,封院時,亦與一千多名醫護人員、病患與家屬一同留院隔離。因此,我們在現場目擊了封院以來100多小時,因無相關配套措施,院內發生的種種慌亂與無序。當和平醫院變成了和平監獄,官員的無能愛作秀,決策的草率及人性溫暖,都在這裡紛紛現形。」 |
紫羽 於 2003/05/09 13:32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請教一下過客大大 1..SARS是否為國家的重大危機? 2..關於的隔離和封院措施,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 3..對於因的口罩問題: |
OBS 於 2003/05/09 17:14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SARS馬英九疫情】,消滅罪證的最佳方法就是破壞現狀。 和平紀念館要誕生 _ 讓世人知道市長的犯法有多麼高明。 |
過客 於 2003/05/13 22:56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和平醫院若隱匿疫情相關人員將涉廢弛職務罪 中央社 2003-5-13 15:39 (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十三日電)雖然台北市立和平 醫院前院長吳康文及其他相關人員有無隱匿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疫情一事,目前仍在調查中,不過,法界人士表示,若最後調查發現確實有人在疫情發生之初隱匿疫情,則相關人員將可能因此觸犯罪刑較重的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法界人士指出,有關和平醫院有無隱匿疫情一事, 目前仍由司法單位查辦中,事實有待檢調單位進一步釐 清,不過,若事後查出吳康文等人有隱匿案情,則吳康文等人的刑責將遠高於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違背防傳染法令罪及散佈傳染病菌罪規定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界人士表示,由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已被公布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各醫療機構均有通報的義務,若和平醫院早在四月中旬即發現有病患疑似感染SARS卻不通報,以致於發生公共危險,則不僅違法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還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違背防傳染法令罪及散佈傳染病菌罪。除此之外,法界人士還說,由於和平醫院屬於公立 醫院,員工均有公務員身分且是以醫護工作為職業,因此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與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罪,而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遠重於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規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央社新聞小百科: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根據最高法院民國三十年上字第二八九八號判例: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釀成災害罪,以對某種災害,有預 防或遏止職務的公務員,廢弛自己職務,不為預防或遏 止,以致釀成災害為其成立要件,如不合所列要件,即不構成該條罪名。 因此,要成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要件有二,一 是犯罪者必須具備公務員身份;二是必須因廢弛職務而 釀成災害。 而這裡所謂的災害包括人為災害與自然災害。舉例來說,和平醫院若有隱匿疫情以致疫情擴大釀成災害,則疫情發生之初深知疫情發展的人,則會因未依規定通報而有觸犯本法之虞;而颱風、地震雖屬天災,但工務人員明知堤防破舊而未整修,或明知建物工法不符法規規定,雖未收賄而予核發建照、執照等,以致釀成水災及建物倒塌等災害,仍有觸犯本法之虞。 |
過客 於 2003/05/13 23:07 | |
Re:危害防疫,懲治法令 | |
SARS強制隔離勞工應給假給薪溯及三月適用 中央社 2003-5-13 20:02 依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在公私立機關、學校和團體任職者,於居家隔離、集中隔離和隔離治療期間,皆應給予公假。至於給薪方式,則依所從事行業是否適用勞基法而略有不同。 若屬適用勞基法的四百多萬名受僱勞工,雇主應給勞工公假且發給全薪;雇主只要提出勞工遭強制隔離通知單、薪資轉帳證明等文件,事後即可以「營運困難」的名義向勞保局申請工資補貼,補貼金額按勞保投保薪資的日薪核付。 在政黨、基金會等不適用勞基法行業工作的受僱者,雇主仍應給予公假,但勞工於強制隔離期間的薪水則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補償,勞保局將按照勞保投保薪資核付。外籍家庭監護工等沒有參加勞保者,只要提出受僱證明,亦可以勞保最低投保薪資(日薪新台幣五百二十八元)乘以隔離天數核付工資補貼。 至於有參加勞保的無一定雇主勞工、自營作業者以及在職業工會投保者,則無公假問題,勞工一律直接向勞保局申請隔離期間薪資補償。勞委會表示,為了讓勞工安心配合政府的強制隔離措施,只要是被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的勞工皆可提出申請,這項薪資補償沒有天數和次數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