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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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  於 2004/03/14 12:44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賠850萬 狠兇手還須判死?
http://tw.news.yahoo.com/040314/19/ikn4.html
黃錦嵐/台北報導 
廿八歲青年王鴻偉因愛生恨,砍殺張姓女子一百七十六刀致死,雖已民事賠償八百五十萬元,但高院法官仍認定他犯罪後無悔意,判他死刑,最高法院承審法官持質疑態度,日前撤銷死刑判決,要求高院更審量刑時,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詳審王某犯罪後是否確實無悔意,再決定是否判死刑。
這是最高法院第二次撤銷高院的王鴻偉死刑判決,也是第二次要求高院再斟酌是否必要判死刑。

 王鴻偉八十九年間認識張女,兩人約會幾次後,張女有意疏遠。

 同年九月廿六日上午,王某駕車欲接張女上班被拒,王某一怒開車撞昏張女,載往他處,再持西瓜刀砍殺張女臉、頸、肩部共一百七十六刀,頸部幾近斷裂,棄屍淡水郊外。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王鴻偉無期徒刑,家屬不服,認為王鴻偉的殺人手法瘋狂、殘忍,且拒與張女家屬和解,犯罪後毫無悔意,僅判處無期徒刑,太輕了,乃請求檢察官上訴。

 案經高院審理期間,王鴻偉改變拒絕和解的態度,付出八百五十萬元賠償金,與張女家屬達成和解,但是,高院法官還是認定他犯罪後無悔意,改判死刑。

 最高法院刑十一庭三月十一日判決本案,法官固然認定王某殺人罪證確鑿,犯罪手法瘋狂、殘忍,但是,他既然已經付出八百五十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其犯罪後態度,是否果真全無悔意?是否確實有與世隔絕的必要?有待再斟酌。


NO:248_1
內幕  於 2004/03/14 12:54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這是最高法院第二次撤銷高院的王鴻偉死刑判決,也是第二次要求高院再斟酌是否必要判死刑。

如果說是最高法院的鄉愿,是難以令人置信,事實上只要對這起案件稍有記憶的網友都知道,這件案件的加害人家境富裕,在當地具有影響力,如果有充分的人脈與金錢,就算高院法官不肯買帳,還可以找高等法院再上一層的法院下工夫.......

>>但是,他既然已經付出八百五十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其犯罪後態度,是否果真全無悔意?

法官的意思是否說,只要加害人付錢就等於有悔意?事實上過去很多案例都證明只要加害人付錢,都一定會被減刑,這件案件的加害人不可能不了解這一點,只是一個正值青春年華的女孩的生命,竟然只值八百五十萬元新台幣?


NO:248_2
 於 2004/03/15 08:42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無關。
不論在民事上作出了多少賠償,都不應該影響到刑事的科刑與量刑。

不過個人比較懷疑的是,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的的原因,是否真的如媒體所說的,僅僅是因為被告已經作出賠償。
如果是真的,那麼最高法院法官,該打五十大板了。


NO:248_5
我猜  於 2004/03/15 20:58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內幕,你必須先拿掉proxy,掛超過兩個以上就無法發言。

NO:248_6
內幕  於 2004/03/15 21:07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版主,謝謝
也煩請版主刪除本人貼文失敗的欄位

我剛才轉貼失敗的內容是:
>>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無關。
>>不論在民事上作出了多少賠償,都不應該影響到刑事的科刑與量刑。

但許多法官將民事賠償作為認定犯人有悔意而予以從輕發落的作法實在難以認同,不知有多少這樣類似此案的加害人在這些法官似是而非的歪理下躲過應有的法律制裁呢?


NO:248_7
中時電子報  於 2004/04/06 15:59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查不到本新聞

NO:248_8
中時電子報  於 2004/04/06 16:00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兩顆會轉彎的子彈讓大家都變成福爾摩斯,憑空消失的便當是否有人能解?

主題:收信日期: 092/06/30 @ 12:28 收信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姓  名: 電子信箱: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傳  真: 意見標題: 聽說七月四日要宣判,不知道來得來不及? 意見內容: 為請求調查張雅玲命案幕後導演張雅琪事: 一、被害人張雅玲、被告王鴻偉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三號案件,正由貴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審理中。 二、請求審判長法官蔡長溪、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調閱原審刑事卷宗第一卷第一七三頁至第一七四頁、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二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待證事實: 為什麼從證人陳美枝在陽台看到現場到中正派出所的員警陳明信到達現場處理之間,會少了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 誰有機會? 誰有動機? 能夠自由出入撞擊現場不被懷疑的除了張雅琪還有誰? 不該消失而消失的證據說明了一切。 本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中午十一時十三分已親自遞送六十四頁刑事聲請狀給高檢署,迄今宛如石沈大海,未獲回應。 本案幕後導演張雅琪至今未遭調查逍遙法外,被害人張雅玲死不瞑目。 三、請求如上。 此致臺灣高等法院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


NO:248_9
那奈權兵衛  於 2004/04/06 16:25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應該說以後有必要再檢討
台灣的司法是否要繼續讓法官自由心證
政治要進步司法也要同時進步

NO:248_10
中時電子報  於 2004/04/06 20:38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般多半判賠一兩百萬,而且很可能拿不到,860萬應該是雙方律師磋商出來的價碼。

NO:248_11
中時電子報  於 2004/04/07 10:16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原來黃重義也在這裡啊

NO:248_12
本名  於 2004/04/07 19:30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最高法院承審法官持質疑態度,日前撤銷死刑判決,要求高院更審量刑時,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詳審王某犯罪後是否確實無悔意,再決定是否判死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

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 犯罪之動機。
二 犯罪之目的。
三 犯罪時所受之剌激。
四 犯罪之手段。
五 犯人之生活狀況。
六 犯人之品行。
七 犯人之智識程度。
八 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九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一○ 犯罪後之態度。


NO:248_13
本名  於 2004/04/07 19:31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我猜  版主
給個說法吧

NO:248_14
本名  於 2004/04/09 19:38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張雅玲命案真相──謀財害命,借刀殺人

所以王鴻偉必須滅口,以免供出與張雅琪真正關係。
我不知道士林地檢署是誰在看這個檢舉信箱,連法警也不知道。請承辦檢察官回信告知聯絡方法,我會主動跟承辦檢察官聯絡,並提供個人資料。

【裁判字號】:89,重訴,12【裁判日期】:900522【裁判案由】:殺人【裁判全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王鴻偉是否被設計? ── 由削凱子女主播小車禍獅子大開口索賠五百萬想起── 假車禍詐財案失控成殺人案?──

為什麼少了《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

── 撞擊現場三位證人只有陳美枝一人看到張雅琪,實際上三位證人都只聽到撞擊聲,無人目擊撞擊實況 ── 張雅琪究竟何時到達現場? ── 『分局的勤務中心在當天早上七點多,接到一一O有民眾的報案,說在淡海路一八二巷二一號樓下有車禍發生,有人被車子撞倒,有一部白色的賓士轎車的駕駛把被撞的人抱到後行李箱後開車逃走。【中正派出所的員警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剛好到樓下】,說在現場地上的【鞋子】及【一個】白色的【便當盒】是她妹妹的東西,被害人的姐姐懷疑肇事者是要追求被害人的一位男子,我們在附近查訪,發覺肇事的是一部白色的賓士車。』、『證人陳美枝結證稱: 「那位小姐留下了【二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包】,她妹妹(姊姊)下來查看,說那雙拖鞋是她姐姐(妹妹)的,皮包也是她姐姐(妹妹)的」』、『「(檢察官問證人陳美枝:從陽台,妳是否可以看到現場的狀況?)答:我從陽台可以看到』──為什麼中正派出所的員警 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要假裝 到樓下;為什麼少了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為什麼證人陳美枝從陽台可以看到【二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包】,【她妹妹(姊姊)下來查看】後,中正派出所的員警 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假裝 到樓下,就少了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沒有什麼意外的話,「錢包、手機」的去向已經很清楚了,除非【王充偉】【窮瘋了】,蹲在旁邊【等著】撿《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


NO:248_15
內幕  於 2004/04/11 12:31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到底什麼時候台灣司法才能擺脫台灣法官自由心證的戕害呢?

台灣法官是否太溺愛這些喪盡天良的罪犯?


NO:248_16
本名  於 2004/04/11 12:38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內幕
這個案子一審判決書是這麼寫的

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死刑,本不為過,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佳,於犯罪後又能坦承殺人犯行,並當庭請求被害人家屬原諒,顯然良心未泯,且被告之家屬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此有調解紀錄一份在卷可憑,雖被害人未能因此死而復生,惟足證被告確有彌補損害之心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無期徒刑,並依法褫奪公權終身,以留被告改過遷善之機會。

>>被告之家屬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
被害人家屬見錢眼開不關法官的事啊
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般多半判賠一兩百萬,而且很可能拿不到,860萬應該是雙方律師磋商出來的價碼。


NO:248_17
內幕  於 2004/04/11 15:33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看看這篇報導,這才是嫌犯在尚未接受律師教導前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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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殺人棄屍案 兇嫌二審判死刑 (2002/5/23 )
http://www.cts.com.tw/news/headlines/
前年發生在淡水,轟動一時的張姓少女、遭人砍殺176刀棄屍案,兇嫌王鴻偉一審時、原本被判處無期徒刑,不過家屬相當不平,不但繼續上訴,還為死者設立網站引來聲援。經過法官追查發現,兇嫌毫無悔意,而且還企圖製造假證據翻案,因此在二審時將他改判“死刑“。被害人家屬認為這是罪有應得。

這位是前年因為求愛不成,在淡水砍殺少女176刀的嫌犯,高院二審最新判決結果,是改判他死刑,家屬聽到消息,直說正義總算獲得伸張。這個網站是家屬為了紀念女兒,特別成立的,死者家屬一直希望嫌犯求處死刑,而嫌犯家屬則積極脫罪,強調當時兇嫌患有精神疾病,才會抓狂殺人。

本來高等法院一審判無期徒刑,這次會改判死刑,是因為嫌犯在獄中,還叫家人不要和解,免得賠了錢又賠了兒子,嫌犯兩年來完全沒有悔意,高等法院才會有新的判決。(許有容 翁乾晃)


NO:248_18
本名  於 2004/04/11 18:34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因為在淡水調解委員會以860萬達成和解
地方法院判無期徒刑
淡水調解委員會連殺人案都能達成和解真是神奇了珍妮佛
地方法院五月判決沒死
被告家屬即在七月付清和解餘款600萬
張雅琪等錢收齊了再提出被告在看守所的會面紀錄證明被告毫無悔意
可不能早提出來
萬一餘款600萬收不到
過戶給張明仁的房子張雅琪又嫌不好賣
豈不是白忙一場
會被陳瑞欽笑
因為新證據的提出
高等法院兩次都判死刑
張雅琪殺妹妹的動機最主要是為錢

以上在張雅玲網站都找得到

高院更一審宣判的張雅玲命案,最令我失望的一點就是:幕後兇手根本未受調查,依然逍遙法外。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陳傳宗一開始即受本案幕後導演誤導,並未調查本案幕後導演與王鴻偉的真正關係,王鴻偉為求活命表演懺悔,也不敢多說廢話,這件兩階段謀財害命借刀殺人案遂只有仍然一頭霧水的王鴻偉遭受調查、起訴並且一次判決無期徒刑、兩次判決死刑。王鴻偉死活無足輕重,可嘆成了王文孝第二,死者難再昭雪矣。 本案最早引起我懷疑的是刀數問題,為什麼張雅琪要把明明是多數屬於劃傷的一百刀誇大成「176刀,刀刀見骨」?其次,為什麼張家明明在一審判決前簽了和解書並且收了王家的錢還謊稱司法不公「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連跑法院的社會新聞記者都不看判決書隨便亂報,難怪台灣霹靂火這麼紅。

1.
“幕後導演”和“幕後兇手”為同一人,即“幕後推手”,未共謀、有動手。自編自導自演兼製作人,校長兼校工,操偶兼配音。黃強華、黃文擇甘拜下風,凱薩琳麗塔瓊斯望塵莫及。“王鴻偉為求活命表演懺悔”是自然反應,律師也應該要這麼教。

2.
「176刀,刀刀見骨」首見一審判決後的謠言信,法醫遠在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前就證明了是“ 100 刀,多數屬於劃傷”。發信人不論是召開記者會,邀約八卦雜誌或電視台採訪,一直都還是這麼說。不是“以訛傳訛”,是“蓄意捏造”。為什麼蓄意捏造?動機、動機、動機、、、。對於安樂椅偵探來說,動機才是破案關鍵,證據是檢警要補強的,偵探小說、漫畫裡嫌犯通常會自殺,因為一般的小說家、劇作家法律常識有限,不見得會比鄭文華強多少。現實生活中,真正的困難在法庭,我根本就上不去!管他媽媽嫁給誰,我寫小說好了,管那麼多。西瓜刀、賓士車不會殺人,所畏唯人,雙手萬能。

3.
剛愎自用的張立中律師這次並沒有上當,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取得和解書,跟“黨進黨出”一樣,是常規。唐飛的下場可為明鑑。有人硬要耍賴能怎麼辦呢?

4.
>>被告和死者家屬會有何種的“民事糾紛”?!
花錢消災,買免死金牌。

>>“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聲請調解”。
所以才有“既得利益方”嘛!

>>您知道“調解成立書”的內容嗎?〈 我猜“不”。 :) 〉
jerry與我曾經多次要求公布起訴書與和解書,當然是沒公布。我只看過判決書。一般來說,和解書應該會明定賠償金額及付款方式、日期,及放棄民事求償等等。

據了解,被告家屬曾經要求被判死刑要還錢,未獲同意,和解書應無記載。消息來源是發信人。

5.
被告是被設計的,撞擊出於意外。“幕後編導演”一手製作此案,被告是“最佳傀儡”,嗯,鬼娃恰奇。“幕後編導演”在撞擊現場及發現屍體前的行為實在令人費解,除此之外,我想不出其他解釋。


NO:248_19
本名  於 2004/04/12 14:32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法院民事賠償判決和區域調解委員會協調仲裁,代表著截然不同的和解意義!

如果被害人家屬要兇手償命賠錢,雖然就狹義面來解釋也算的上是天經地義,但就算兇手再怎麼有悔意,他的家屬也絕對不可能笨到這種程度;遇到這種狀況,只好透過法院民事賠償判決方式,硬要對方把錢吐出來,就算付錢後雙方達成和解,並不能就此認定兇手深具悔意---------這叫做民事賠償無關於刑事判決!!

即然調解成立連和解書都有,換成任何一位法官看了以後,也會認定因兇手深具悔意,加上其家屬積極之誠意,使得被害人家屬經審慎考慮後決定給兇手一次自新的機會,同意雙方達成和解!

兇手家屬上區域調解委員會請求仲裁,被害人家屬只消一句:人命不是金錢所能衡量的堵回去,調解委員會誰敢哭夭呢?(又不是開車撞死人純屬意外)


NO:248_20
本名  於 2004/04/13 14:09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主題: Re: 野東西(Wild Things) ── 我想到可怕的事─ ─※急件速閱※ ──袁崇煥
日期: Fri, 4 Oct 2002 10:08:53 +0800

我想了幾天......

今天早上仔細地看過了一遍

心裡想的可怕的事不知是否會是如此.....

張雅玲的閃身而出若是出自於張雅玲之手
然而張雅玲所處的位置是否就是一個巷子的轉角,
然而王美枝看得見車子的全貌,也表示王美枝的角度是可以觀察到整個現場的位置
唯獨巷口的角落.....
那正是張雅琪可躲藏的位置,而陳美枝與王鴻偉視線同樣不及之處

然而張雅玲的所處理掉的便當則是掩飾一起同行的手段(也許不一定一起下樓,所以王某在先前的敘述中並未見到張雅琪)
然而在王某上車開車的這段時間張雅琪正好到達現場(或許張雅琪已經從她家中觀察到整個現場的情況)
然而又為何要處理掉皮包.....裡頭到底有什麼不為人知的秘密??

然而那一閃身若是張雅琪所促成,那麼究竟她們兩姊妹之間又有怎樣的愛恨情仇
張雅琪又是如何安排這一場景?
她們的聲音相近嗎?
還是張雅玲手機的通話紀錄中會有打給王鴻偉的紀錄呢?

實在疑點重重....再想想吧.....

----- Original Message -----
To: jerry、dtt、司法功[油、RT ; 戰爭
Sent: Wednesday, October 02, 2002 2:51 AM
Subject: 野東西(Wild Things) ── 我想到可怕的事──※急件速閱※ ──袁崇煥


*為什麼張雅琪要不斷的說謊?

*為什麼張雅琪要在撞擊現場就處理掉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

*為什麼張雅琪要隱瞞張雅玲被撞擊時帶著【二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

*張雅玲另一個便當是否就是張雅琪的?

*為什麼張雅琪要隱瞞與張雅玲同時下樓出門的事實?

*「錢包、手機」不是裝在【一個小的黑皮包】還會是在哪裡,屍體、賓士車、西瓜刀俱在,王鴻偉藏起「錢包、手機」有何意義?

*為什麼張雅琪要在還沒有確定張雅玲確實已經死亡時,就故弄玄虛藏起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

*為什麼王鴻偉犯案手法如此拙劣,大搖大擺開著【自己的】【白色】賓士車,光天化日之下犯案,屍體隨便丟,也不挖坑掩埋?

*為什麼王鴻偉的辯駁如此低能?

*王家不缺錢讓王鴻偉補習、重考或是拿澳洲碩士,也不靠王鴻偉賺錢,私立技術學院夜間部都願意唸,王鴻偉的智能有無問題?

*如果『當天早上被害人不願意讓我載,她罵我不要臉,我聽到後要離去,沒想到她閃出來,我就不小心撞到她』是真的,如果王鴻偉剛被激怒猛踩油門加速離去,張雅玲「非出於自願」閃出來,張雅琪故弄玄虛藏起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是不是就說得通了?

*為什麼張雅琪要替自己製造不在場證明?

*為什麼張雅琪要在中正派出所的員警<陳明信> 到達現場,才假裝<剛好> 到樓下?

*為什麼張雅琪沒有想到證人陳美枝<從陽台> 已經可以看到【二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包】,【她妹妹(姊姊)下來查看】?

*證人陳美枝從陽台已經可以看到一雙拖鞋,她妹妹(姊姊)下來查看說那雙拖鞋是她姐姐(妹妹)的,為什麼中正派出所的員警到達現場,被害人之姊姊又假裝跟著要上班,又再次發現其妹妹鞋子散落路旁?

*為什麼張雅琪在派出所用其自己的行動電話就能夠打給王鴻偉,那麼熟?

*為什麼張雅琪要等到八點左右在派出所才用其自己的行動電話打給王鴻偉,在撞擊現場早上七點十五分左右不打?

*為什麼張雅琪在派出所用其自己的行動電話不打給張雅玲,因為早知道張雅玲的手機已經不在身邊,在【一個小的黑皮包】裡遺落在撞擊現場?

*『王鴻偉之祖母卓玉燕(已死亡)生前曾因精神異常而就醫』、『王鴻偉的手會不自主抖動,而去看過交感神經科醫師,此為被告所自承,該症狀係神經系統問題』,張雅琪是否早已知悉?

*『惟被告自小就很乖,無異常舉止』,王鴻偉是否因為祖母精神異常、自己神經系統問題、只能唸私立技術學院夜間部而有自卑、自閉傾向?

*王鴻偉是否因被不斷的取笑而抓狂?

*如果王鴻偉有上述弱點,『我是受到一連串的刺激,失去理智才殺她的,因為我一開後車箱,她刀子就揮出來,情急之下我才搶下刀子砍她。』,是不是就很合理了?

*若非如此,王鴻偉的辯駁如此低能是不是很不合理?

*西瓜刀在王鴻偉車上,原來是準備讓誰砍誰的?

*不論誰砍誰,王鴻偉撞擊張雅玲總是跑不掉,誰獲利?

*為什麼王鴻偉於羈押期間與親友會客期間,曾告知其母親不要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以免賠錢又賠兒子?

*為什麼王鴻偉會如此不愛惜生命想替父母省錢,是不是很不合理?


㊣*㊣為什麼張雅琪沒有想到我能夠看出破綻?



$「錢包、手機」又有誰看到死者當天一定隨身攜帶?唯一的證人是說謊成性的張雅琪!<話題: 判決 美美琪 2001/5/31 下午 08:17:04 【裁判字號】:89,重訴,12【裁判日期】:900522【裁判案由】:殺人【裁判全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鴻偉 ── 證人陳美枝結證稱: 「那位小姐留下了二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包,她妹妹(姊姊)下來查看,說那雙拖鞋是她姐姐(妹妹)的,皮包也是她姐姐(妹妹)的」>為什麼案發後張雅琪只打王鴻偉手機不打張雅玲手機 ── 中正派出所的員警:『在發現張雅玲死亡以前,被害人的姊妹在派出所用其自己的行動電話打給王鴻偉』,是不是張雅琪明知被害人的手機在哪裡?「錢包、手機」的去向張雅琪最清楚,不是根本就沒有帶,就是在撞擊現場就被張雅琪處理掉了◆◆◆── 撞擊現場三位證人只有陳美枝一人看到張雅琪,實際上三位證人都只聽到撞擊聲,無人目擊撞擊實況 ── 張雅琪究竟何時到達現場? ── 『分局的勤務中心在當天早上七點多,接到一一O有民眾的報案,說在淡海路一八二巷二一號樓下有車禍發生,有人被車子撞倒,有一部白色的賓士轎車的駕駛把被撞的人抱到後行李箱後開車逃走。【中正派出所的員警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剛好到樓下】,說在現場地上的【鞋子】及【一個】白色的【便當盒】是她妹妹的東西,被害人的姐姐懷疑肇事者是要追求被害人的一位男子,我們在附近查訪,發覺肇事的是一部白色的賓士車。』、『證人陳美枝結證稱: 「那位小姐留下了【二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包】,她妹妹(姊姊)下來查看,說那雙拖鞋是她姐姐(妹妹)的,皮包也是她姐姐(妹妹)的」』、『「(檢察官問證人陳美枝:從陽台,妳是否可以看到現場的狀況?)答:我從陽台可以看到』──為什麼中正派出所的員警<陳明信> 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要假裝<剛好> 到樓下;為什麼少了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為什麼證人陳美枝從陽台可以看到【二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包】,【她妹妹(姊姊)下來查看】後,中正派出所的員警<陳明信> 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假裝<剛好> 到樓下,就少了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沒有什麼意外的話,「錢包、手機」的去向已經很清楚了,除非【王充偉】【窮瘋了】,蹲在旁邊【等著】撿《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

話題: 判決 美美琪 2001/5/31 下午 08:17:04 【裁判字號】:89,重訴,12【裁判日期】:900522【裁判案由】:殺人【裁判全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同年九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人與其等友人共同至宜蘭縣澎澎溫泉區露營,張雅玲返回後,曾向姊姊張雅琪表示與王某吵架》

《被告雖另辯稱:當天早上被害人不願意讓我載,她罵我不要臉,我聽到後要離去,沒想到她閃出來,我就不小心撞到她》

《有一部白色的賓士轎車的駕駛把被撞的人抱到後行李箱後開車逃走。中正派出所的員警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剛好到樓下,說在現場地上的鞋子及一個白色的便當盒是她妹妹的東西,被害人的姐姐懷疑肇事者是要追求被害人的一位男子,我們在附近查訪,發覺肇事的是一部白色的賓士車。」、「(檢察官問:當時有查到這部白色賓士車輛的車號嗎?)答:當時沒有查到,但是被害人的姐姐有提供王鴻偉的電話及姓名讓我們去查,我們去查的結果發現他有一部白色的賓士車》

《當時我擔心被害人生命危險,所以通報,請所有警力查詢該車,之後因被害人之姊姊跟著要上班,又發現其妹妹鞋子散落路旁,又聽民眾說肇事是一輛白色賓士車,其即言應是王鴻偉所為,並其與我所查車籍之資料相符,張雅琪又說王鴻偉前幾日有在他家樓下等至張雅玲,所以判斷應是王鴻偉所為。》

《八點左右,在發現張雅玲死亡以前,被害人的姊妹在派出所用其自己的行動電話打給王鴻偉,有聯絡上,並
發生爭吵,其質問王鴻偉將被害人載至何處,當時我在場。》

《被告之祖母卓玉燕(已死亡)生前曾因精神異常而就醫,惟被告自小就很乖,無異常舉止,此經證人即被告之叔王倉吉證述在卷(詳本院九十年五月八日審理筆錄)。又被告曾因手會不自主抖動,而去看過交感神經科醫師,此為被告所自承,該症狀係神經系統問題,而非精神病症,是尚難單憑證人王倉吉所述其母有精神病症,而認被告此次殺人犯行係出於精神異常之情形下所為。》

話題: 7月9日開庭實況
美美琪 2001/7/11 下午 04:55:44

下次開庭時間:7月16日14:50
開庭地點:台灣高等法院第二法庭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高院第一調查庭開庭實況

美美琪:

王鴻偉:
《我是受到一連串的刺激,失去理智才殺她的,因為我一開後車箱,她刀子就揮出來,情急之下我才搶下刀子砍她。 》

法官:
那你為何把人放在後車箱,人在後車箱會悶死你不知道嗎?

王鴻偉:
我本來要送她去醫院,因為她一直掙扎,我不能開車,我才把她放在後車箱

法官:
那你為什麼開車撞他

王鴻偉:
我沒有故意撞她,是她突然閃出來,我不小心才撞到的...

法官:
那你怎麼不送她去醫院 ?

王鴻偉:
我要送她去醫院,但是她一直掙扎我不能開車,我才把她放在後車箱...
但是我很後悔,請法官給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話題: 8月3日調查庭紀實
kc 2001/8/9 上午 09:19:09

針對王鴻偉堅持他在商公路砍殺VIVI的供詞。
法醫也說明,脖子有兩條頸總動脈,此處受傷時血會大量地往外噴灑。
王鴻偉說因為那是泥土地,所以看不出大量血跡!
是這樣的嗎?去過棄屍現場的人不只他一個人吧!《我美美琪也到過現場去認屍的,現場是草地非王鴻偉所說的泥土地,且相當完整,有輪胎痕,拖拉痕,就是沒有血跡。》

法官問我爸爸是否有任何意見
爸爸:我覺得王鴻偉還是謊話連篇不肯說出實情,像他之前說他後車箱會有西瓜刀是因為去露營時帶去,沒有拿下來的,現在有同去露營的車隊隊員願意證明王鴻偉並沒有開賓士車去露營。

張大律師此時一直在旁邊搖頭作勢要王鴻偉別回答。

王鴻偉:我沒說我開賓士車去露營(睜眼說瞎話,要不要調出先前開庭的紀錄來證明呢?)

爸爸:你之前明明就說你是開賓士車去露營,現在又不承認。

王鴻偉:我從來沒說過,我根本沒說過我開賓士車去露營(很大聲,動怒了,先前說是因為露營所以把西瓜刀放在車上,現在我們提出反証,他又不承認,奸詐的傢伙)



話題: 二審判決文
美美琪 2002/5/28 下午 03:18:41


【裁判字號】:90,上重訴,32【裁判日期】:910516【裁判案由】:殺人等【裁判全文】: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二號

王鴻偉固坦承於右揭時地持其所有扣案之西瓜刀殺害被害人張雅玲之事實不諱,惟辯稱:伊與被害人張雅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二十四日露營前一個禮拜曾發生口角,在露營時伊僅是跟被害人講不希望把氣氛弄壞,並沒有吵架,而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伊本來想利用開車載被害人上班途中跟她講《不要再去車隊以避免尷尬》,並沒有其他目的,但被害人不願意讓伊載,伊要開車離去剛起步,被害人剛好閃出來,伊不小心撞到她

《西瓜刀係高中時所購買,本來要開該車去露營才將西瓜刀放在車上。》

證人吳富淑為被告之生母,與被告有直系血親關係,所為證言有迴護被告刑事責任之虞,不足盡信

被告之祖母卓玉燕(已死亡)生前有異常舉止,有時會突然倒在馬路上,也曾擋過火車,曾無故責罵、毆打子女,曾赴三芝精神病院、馬偕醫院看過醫生,被告之二伯亦曾看過精神科醫生,惟被告小時候並無異常舉止,業經證人即被告之叔王倉吉證述在卷(參原審刑事卷第二卷宗第三九頁),惟被告與其祖母或二伯,具有不同人格,本件並無其他進一步資料顯示被告之祖母或二伯確有精神病 之現象或其二人對被告精神方面疾病有何影響,更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精神方面之疾病,尚難單憑證人王倉吉所述其母有精神病症,而認被告此次殺人犯行
係出於精神異常之情形下所為。又本院分別經向臺大醫院以及慶安中醫診所函詢結果,台大醫院於九十年九月三日以(九十)校附醫秘字第二二五三四號函覆稱:「王鴻偉先生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至本院神經科門診就醫,主訴手抖症狀。經診斷為本態性震顫,並開立七日份量之Inderal(每日兩次,每次10mg )及Rivotril(每日兩次,每次0.25mg)治療,依常理判斷,上述症狀及藥物應不足以影響其行為控制力,或造成精神耗弱之狀態」等語(附於本院刑事卷宗第一卷),另慶安中醫診所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慶安(九○)亮字第○○一號函覆稱:「王鴻偉君曾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至本診所門診一次。經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九月二十八日並無至本院所診療。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門診為針傷科,病名左肩及上臂挫傷二天,紅腫疼痛。所服藥物處方為復元活血湯,七天份,此傷科常用處方,再目前為止尚無文獻報導,該方會造成精神耗弱」等語(附於本院刑事卷宗第一卷),此外有被告在該二醫院之病歷二份在卷可按。依被告上開病歷資料之記載,被告所患病症係神經系統疾病,而非精神疾病,是辯護人所辯,要不足採。

於羈押期間與親友會客期間,被告曾告知其母親不要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以免賠錢又賠兒子

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認識不久,僅因被害人欲與其分手

主題: RE: 戰爭你怎麼悶了?
日期: Mon, 14 Oct 2002 10:08:00 +0800

很抱歉,我需要更多時間思考整個事件的動機
我已經看到你在兩個網頁上所刊的文章了
正在思考中

感謝你的努力
或許能讓真正的疑點顯露出來
思考動機中.........

-----Original Message-----
Sent: Sunday, October 13, 2002 10:36 PM
To: 戰爭
Subject: 戰爭你怎麼悶了?


除非王鴻偉會『隔空抓藥』,或是王聰偉會『隱形』,『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消失之謎』還能有別種解釋?


NO:248_21
本名  於 2004/04/13 14:19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主題: 虛擬偶像(Simone)──(我是袁崇煥)
收件者: 戰爭
副本抄送: 賴柏志

♀雅琪.柏青哥可以得㊣奧斯卡獎了,追星族還真是不少呢∼∼∼

☆☆☆☆☆☆☆所謂■7大疑點■全屬◇蓄意捏造、抹黑司法◇之鬥爭手段:

★疑點之一,『王所供稱張自己衝撞他的賓士車,並因他要載張去醫院,但因張爭吵,她才將其塞進後車廂般推卸之詞』── 許永煌法官並未採信;

●疑點之二,『張遭王開車衝撞後已昏死,不可能再清醒過來,並手持西瓜刀殺他,王為逃避法律制裁,才自編自導該說詞』── 『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被告既屬犯罪行為之加害人,豈有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可言?』 不論張有無反擊,王均不能逃避法律制裁,其理甚明;

$¥$¥$¥$¥$¥疑點之三,『商工路現場未有大量血跡,只有輪胎痕及少量血跡,顯示王至今仍未供出砍殺其女兒的現場,且其女兒的錢包、手機等至今仍下落不明』── 所謂「現場未有大量血跡」、「錢包、手機等至今仍下落不明」全屬張家一面之詞,血跡問題鑑識人員全無異議,「錢包、手機」又有誰看到死者當天一定隨身攜帶?唯一的證人是說謊成性的張雅琪!<話題: 判決 美美琪 2001/5/31 下午 08:17:04 【裁判字號】:89,重訴,12【裁判日期】:900522【裁判案由】:殺人【裁判全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鴻偉 ── 證人陳美枝結證稱: 「那位小姐留下了二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包,她妹妹(姊姊)下來查看,說那雙拖鞋是她姐姐(妹妹)的,皮包也是她姐姐(妹妹)的」>為什麼案發後張雅琪只打王鴻偉手機不打張雅玲手機 ── 中正派出所的員警:『在發現張雅玲死亡以前,被害人的姊妹在派出所用其自己的行動電話打給王鴻偉』,是不是張雅琪明知被害人的手機在哪裡?「錢包、手機」的去向張雅琪最清楚,不是根本就沒有帶,就是在撞擊現場就被張雅琪處理掉了◆◆◆<被害人經被告開車撞擊後,已經昏迷,此經證人洪健明、許美麗、陳美枝於警訊、偵查中證述在卷,並經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至現場履勘,製有勘驗筆錄及履勘筆錄在卷可憑。證人洪健明於本院訊問時結證稱:「我要從樓梯下來之時,有聽到一聲很大的撞擊聲音,我下樓後,看到有一個人把一個女孩抱到車子的後行李箱中,當時那個女孩都沒有任何動靜。」、「當時那個女孩被撞後是躺在地上,那個人將女孩從車子右側地上抱起,抱到車後行李箱中,我跑過去看時,他就把車子開走,雖然我在前一天晚上有喝酒, 但是我有看到車號的後面四個字是O二O八,我就叫隔壁鄰居趕快去報案。」 ;證人許美麗結證稱:「我有聽到聲撞擊聲,非常大聲,我就把窗戶打開來查看,我看到一部白色的賓士車停在那邊,車上沒有人,我以為那部車是撞到路旁的車子,駕車的人下車去查看。後來我看到他從車後跑到他的駕駛座,然後開車離開,當時有很多人在喊說要把他的車牌記下來,我後來到樓下後,看到地上有碎片,當時的撞擊聲左右鄰居至少有十戶有聽到。我當時有把車牌號碼抄下來,我也有報警。我下去後, 先看了一下,鄰居在那邊議論紛紛,我就直接打電話給中正派出所,我打電話過去時,警員告訴我說已經有警員出發了,在七點半之前,警員有到我家裡, 我就把車牌號碼告訴警員。我下去查看時,是向鄰居借電話報警的,後來我回去幫小孩整理,送小孩上學,警員才來家裡找我,我當時有看到那部車子是白色的賓士車。那部車子是向我家的方向行駛,在我家前面左轉後再往淡海路的方向行駛,經過我家之時,我有把他的車號抄下來。」;證人陳美枝結證稱:「(檢察官問: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妳是否有目睹車禍發生過程?) 答:當天早上七點十五分左右我有聽到一聲很大的撞擊聲,我就趕快到陽台去看,看到樓下有停放一輛白色的車輛,駕駛人跑下來把後行李箱打開後,就跑到車子右邊,把倒在地上被撞的人抱起來,放在後行李箱中,要把後行李箱蓋上,因為被撞的人還有一隻手懸在外面,所以蓋不上,他就把那隻手拉進去,再把車蓋蓋上,很匆忙的跑到駕駛座,把車子開走,車速很快。」、「(檢察官問:從陽台,妳是否可以看到現場的狀況?)答:我從陽台可以看到,看到倒地的人在車子的右邊,駕駛的人從車子裡面一出來,他就馬上把倒地的人抱到後行李箱,把後行李箱的門打開,把人放進去。這中間他沒有去開其他的車門。被撞的人被抱起來時,身體軟軟的,沒有聲音,也沒有掙扎。撞擊聲很大,還有玻璃破裂的聲音。當時路兩邊還有其他的車輛停放,那位小姐留下了二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包,她妹妹(姊姊)下來查看,說那雙拖鞋是她姐姐(妹妹)的,皮包也是她姐姐(妹妹)的。當時旁邊的車子沒有被撞擊的痕跡。」 ── 撞擊現場三位證人只有陳美枝一人看到張雅琪,實際上三位證人都只聽到撞擊聲,無人目擊撞擊實況 ── 張雅琪究竟何時到達現場? ── 『分局的勤務中心在當天早上七點多,接到一一O有民眾的報案,說在淡海路一八二巷二一號樓下有車禍發生,有人被車子撞倒,有一部白色的賓士轎車的駕駛把被撞的人抱到後行李箱後開車逃走。【中正派出所的員警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剛好到樓下】,說在現場地上的【鞋子】及【一個】白色的【便當盒】是她妹妹的東西,被害人的姐姐懷疑肇事者是要追求被害人的一位男子,我們在附近查訪,發覺肇事的是一部白色的賓士車。』、『證人陳美枝結證稱: 「那位小姐留下了【二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包】,她妹妹(姊姊)下來查看,說那雙拖鞋是她姐姐(妹妹)的,皮包也是她姐姐(妹妹)的」』、『「(檢察官問證人陳美枝:從陽台,妳是否可以看到現場的狀況?)答:我從陽台可以看到』──為什麼中正派出所的員警<陳明信> 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要假裝<剛好> 到樓下;為什麼少了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為什麼證人陳美枝從陽台可以看到【二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包】,【她妹妹(姊姊)下來查看】後,中正派出所的員警<陳明信> 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假裝<剛好> 到樓下,就少了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沒有什麼意外的話,「錢包、手機」的去向已經很清楚了,除非【王充偉】【窮瘋了】,蹲在旁邊【等著】撿《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 ── 【小的黑皮包】一般的用途應該大抵如此吧,邏輯學很差的年輕人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來討論,我對年輕美眉的小皮包沒有什麼研究>◆◆◆我真是神了,邏輯學很差的年輕人:「『血氣方剛,戒之在色』,少年人不要惑於美色,靜下心來仔細思量……」◆◆◆;$¥$¥$¥$¥$¥

★疑點四,『王卻說自己是自首的,根本不符實情』 ── 許永煌法官並未採信;

★疑點五,『王供稱其在商工路砍殺張離開時,不知張是否已死亡,但張頸部幾乎遭砍斷,可見王言詞閃避,並無完全坦承案情』── 許永煌法官並未採信,而且王知不知張是否已死亡跟刑期無關<紋 2001/6/2 上午 11:37:52 看完判決之後發現該被告固然謊話連篇,可是法院並沒有相信啊?所有被告說謊之處已經被法院一一駁回。(法院只礙於禮貌沒有直接寫「放屁」二字)至於無期徒刑,在台灣是相當重的刑責了,基本上這個法官跟家屬一樣生氣,認為該兇手毫無人性,用刑時也是從死刑起跳,然而該犯人逮捕之後就承認殺人,(只是編出很多小學生的理由)並沒有否認犯行,加上已經和家屬達成法律上的和解,因此而判無期徒刑,平心而論相當合理,很難判到死刑>《誰知道張雅琪留了一手,連我也沒有看出來!王鴻偉在看守所說的話,張雅琪早就怎麼知道,難道張雅琪那麼好心去探監嗎?早知道有錄音帶,一審期間錢尚未收齊就不申請調閱,高明高明,「狂妄無知」四字收回,轉贈邏輯學很差的那一位,順便再問一次『邏輯學到底該看哪一本?』;密件收信的jerry(又稱司法加油)也可以回答,我比較期待你的答案》;

▲疑點六,『法醫說,殺人超過40刀以上,是「餘恨未消」,屬於預謀殺人,本件殺人案100多刀』 ── 法醫說,殺人超過40刀以上,是「餘恨未消」,跟「預謀殺人」無關,法醫有沒有說「屬於預謀殺人」都無關緊要,因為那不是法醫的專業,「屬於預謀殺人」是不是張雅琪自己加的,我也沒有興趣查究,本件殺人案不是100多刀,既不是「176刀」<話題: 請大家幫忙轉寄 美美琪 2001/5/24 下午 07:46:03 176刀,刀刀見骨>,是正好一百刀,也沒有「刀刀見骨」,刀痕集中上半身及臉部,屬於【殺人後毀容】,「得不到就毀了她」,張雅琪刻意製造「砍成肉泥」假像,去年六月的【肉泥】我不知道還有沒有留著,jerry幫忙翻一翻時報周刊或其他八卦雜誌吧...張雅琪不愧出身雜誌社,真是能夠操弄媒體,你說是財經雜誌是吧∼∼∼跟女主播一樣很容易遇見小開<附表:死者所受銳器創傷檢查如下:頸 前 部:一刀。致命傷。一四╳五.六╳一○公分。切斷所有軟組織、動靜脈血管、神經、氣管、食道及頸椎椎體。創口皮瓣有多數淺割痕。 右前額部:四刀。 右臉頰部:七刀。鼻口唇部:七刀。左臉頰部:八刀。右 頸 部:八刀。均為淺割傷。 左 頸 部:一刀。後 頸 部:四刀。左肩胛部:一刀。上 背 部:一刀。右 臀 部:一刀。左 臀 部:四刀。右上胸部:二刀。右 肩 部:九刀。右 手 背:六.五╳二.五╳一.七公分(切斷掌骨)、十四刀。右 手 掌:二刀。左 肩 部:二刀。左手肘外側:二刀。左手肘內側:一刀。左前臂背側:四刀。左 手 背:二刀。左 手 掌:三刀。左大腿外側:二刀>,斷骨者僅兩刀,除頸前部致命傷切斷頸椎椎體外,只有右手背切斷掌骨,餘均為劃傷,實不費力;

▼疑點七,『以往不論大小案件均有現場模擬,唯獨這件震驚全國的兇殺案,沒有現場模擬』 ── 倒果為因,無的放矢!都認罪了,還做什麼現場模擬!?


♂♂♂也真是難為她了,居然還呼攏了我好一陣子...


話題: 張雅玲命案/被害人家屬提出7項疑點
美美琪 2001/5/29 上午 09:30:08
記者李雅蘭/台北報導

去年9月份所發生淡水女子張雅玲命案,日前法官判決兇嫌王鴻偉無期徒刑後,張的家屬因不滿判決,28日召開記者會提出7項疑點,並大喊「還我公道」,張雅玲父親張明仁指出,王犯案時蒙面、戴手套,且持刀砍殺他女兒176刀,是一起「預謀殺人棄屍」案,不應僅得無期徒刑的懲處,且王應賠償的860萬元中尚有600萬元尚未賠償,而王家一再以「沒錢」推託,令他們十分痛心。【下略】


話題: 7月9日開庭實況
美美琪 2001/7/11 下午 04:55:44

下次開庭時間:7月16日14:50
開庭地點:台灣高等法院第二法庭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高院第一調查庭開庭實況

美美琪:

謝謝7月9日當天幾位網友與記者到場旁聽
像是JERRY,小刀...等,不好意思... 讓你們等了那麼久,
謝謝您們來幫我們加油打氣

◎◎JERRY就是jerry(又稱司法加油)《其他名字看他自己要不要告訴你》。邏輯學很差的那一位,看到張雅琪是如何忘恩負義沒有?隨時會反咬恩人一口!你還自以為是在英雄就美咧……再強調一次,為了防範邏輯學很差的那一位,密件寄給jerry,jerry看看要不要教他,我是覺得就讓宰予好好睡覺吧……jerry對此事參與最深,比我早到、去過高院第一調查庭、還有法律權威紋護駕(是你的妞兒嗎?小龍女也是楊過的老師啊!帶她去看虛擬偶像(Simone)...),宰予不讀書,辯不過就推到我頭上,真是,唉,2001怎麼說他的,唉,現在的小朋友,唉……


話題: 網站成立的意義?
RT 2001/10/2 下午 03:06:49

陰謀化!別把這頂帽子扣在我頭上,要說這帽子的歸屬妳美美琪當之無愧,今天是誰只在網上光貼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是誰在混淆視聽?要談證據!光一個和解金的問題就夠妳解釋了
先是說王家只給260萬就不聞不問,妳明知道還有過戶一間房子做擔保卻隻字不提,
和解書上有約定分期給付的條款也一再隱匿
網站是妳們設的,妳們當然有權衡量該如何管理,只是別把話說得那麼好聽,妳自己本身在網路公司任職,這個站是妳和妳男友和設的,妳會沒有主控權?
妳說太多當然沒有用!我所說的是我認定的事實,這不也是妳們認定事實的方式嗎?
難得妳還懂污蔑這兩個字,當妳污蔑別人時可曾想過被妳污蔑的人心中的感覺嗎?

美美琪 2001/10/3 上午 10:43:44

((先是說王家只給260萬就不聞不問,妳明知道還有過戶一間房子做擔保卻隻字不提
和解書上有約定分期給付的條款也一再隱匿))

我自認為我沒有故意隱匿,所以的事情我都交代的很清楚,包括付清尾款的時間過程跟張大律師說的話,我都說的很清楚。
你說王家沒有不聞不問嗎?從第一次付款之後有打過一通電話關心一下嗎?你有聽說過喪葬費還開支票的嗎?你以為在做生意阿?你有聽說過這種事情還可以分期付款的嗎?拿出房子作擔保還拿一間路沖檔到清水祖師的房子來擔保,動機可議!有分期條款但是王家照著既定的時間付款了嗎?沒有嘛!還不是拖到開庭前夕才心不甘情不願的開了支票,其中還想騙我爸爸把房子拿去貸款換現金來賠償,當初可以貸款為什麼自己不貸款,房子交給我們才叫我們貸款,貸款誰付本金利息?還不是我們!當我門是白吃嗎?是的,我們是懂得不多,但是這種基本常識我還知道。人善被人欺,我爸爸的一念之仁不想為難王家父母,一退再退卻落得今天這樣的局面,想必是他當初所沒料想到的。不過,請你轉告王家一家,我們一定會上訴到底,別以為你家有錢就可以欺侮人。你也不必在這裡耀武揚威,做壞事的人不會有好下場的,當然他的幫兇也是一樣!

((網站是妳們設的,妳們當然有權衡量該如何管理,只是別把話說得那麼好聽,妳自己本身在網路公司任職,這個站是妳和妳男友和設的,妳會沒有主控權?))

這個站是我跟我男友設的?是嗎?我何時有這樣的男友,自己都不知道!
我也不曾在網路公司上過班!我想只能說你想太多?我自認沒那個能耐能夠叫人家把已經不見的資料生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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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轉告王家一家,我們一定會上訴到底,別以為你家有錢就可以欺侮人。你也不必在這裡耀武揚威,做壞事的人不會有好下場的,當然他的幫兇也是一樣!』

jerry啊,RT 【【【又】】】是『王家的人』嗎?老實說,如果真的要公開辯論,我本來是不打算尋找戰力平平的RT咧,所以有點意外。不知道邏輯學很差的那一位記不記得自己對jerry的讚賞。唉,好久沒上電視了,人家又不邀請我...

『唯仁者,能好人,能惡人』,所以也沒有什麼值得高興的就是了。


※※※※※※※※※※※※※※※※※※※※※※※※※※※※※※※※※※※


話題: 誰該道歉,法官?還是美美琪

【以下全出自本欄,我在去年六月底離開時都未刪除,可見刪文與髒話無關;另外,從用字遣詞來看,Jame應該就是小企畫。小企畫的澳洲碩士果然名不虛傳,看來也蒙在鼓裡。咱們這種窮光蛋只好安安份份的考聯招,唉……】

Titan 2001/6/1 下午 10:42:13

誰該道歉呢?法官大人,我想總統向您道歉好了,因為您認為您受了委屈.您被罵慣了,因為您們的好意被扭曲了,您們判決的考量被誤解了,您受了這麼多的批判,我想您真的很委屈,我想苦主也向您道歉好了,我也要,全國小老百姓也要,若還是委屈,我想您可以找一個人砍他500刀,再讓另一個法官受委屈,再繼續循環下去,讓所有的法官受委屈.......
法官大人,這些都不是重點,苦主並沒有說兇手一定要被判死刑,我想大家要知道的是真相及真理,您的委屈沒人看到,我想當您把苦主所要的真相及疑惑都處理好,沒有什麼好讓您感到委屈的,也沒有誰要像誰道歉的話會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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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 2001/6/2 上午 12:24:56

輕判還有故意的啊!

什麼爛理由啊?

敢說就要敢留資料,只會躲在角落發暗箭的王八。

法官就了不起啊?一副自以為是的模樣,還打錯字,難怪判刑都草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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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 2001/6/2 上午 01:14:24

Go yours 什麼叫公理:

我想你真的還搞不清楚美美琪要的是什麼?

所以才會在這裡亂講話,麻煩你先把該留言

版所有美美琪的留言一字不漏的看完再發言

吧。


她不只一次的說:他們不求法官如何判刑,

只求王某誠心認錯 交代事實的經過 而不是

一在推託、瞞騙。有人要求公佈法官資料,

枉費她還護著法官,她該道歉這種沒良心

的話也講的出來,哦!法官嘛!忘了這是你

們的專利嘛。


要那人渣死不是美美琪說的,是我們尚有一

絲良知的人看不過去才說的,你真以為美美

琪那麼閒,每天守著電腦用不同人名在這裡

留言要王某死啊,或是你覺得她太閒,想讓

她一再重複她講的話,來向你們這些用字傷

人的人->?解釋,這樣你們才爽,別把所

有留言都當成是她寫的,否則告你污衊。


別以為法官很了不起,裝出一副專業的模

樣,真以為眾人皆醉我獨醒啊?連前面有留

言都不看完,單憑其他人的反應就斷定為美

美琪的反應,還期望大家不要誤會法官,台

灣有這種法官真是可悲,小則不看前文亂發

言;大則不看證據亂判刑,台灣人民自求多

福。

可否留下姓名、資料

放心!草民豈敢對法官不利,只是日後親友

若不幸惹上官司,而您又執堂,正好可以告

之 把請律師的錢省下,因為律師有請沒請

結果都一樣....................................

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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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2001/6/2 上午 01:29:27

該道歉的人就是你吧!
(如果你的心有反省能力的話)

如果你真的是法官,那台灣真可悲,有這種亂扣帽子的法官。

如果你不是真的法官,那你一定要為你說的話道歉,因為只有法官可以搞不清狀況就亂說話,只有法官可以死不認錯,只有法官讀最多書 最明事理,只有法官永遠是對的,
也只有法官能死不認錯,繼續把白的變成黑的。


大家看著吧!
法官大人要在此樓以上繼續表演黑白顛倒的特技囉!

表演完記得給點掌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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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傑 2001/6/2 上午 02:53:13


這位法官,我想請問一下,我很懷疑你到底是不是法官?你說砂石車撞死人和這個案件情形相同嗎?車禍很多時候是一時不小心,可是這件案子是不小心嗎?法官!我想生你的人可能是狗或是沒有大腦的畜牲,才會說出這種話,我希望你不得善終!
我在想,可能你就是該案的法官,不然就是王家養的一個狗腿!去死吧!!!賤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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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看了很不爽的人! 2001/6/2 上午 03:07:35

不是人的法官,我想再問你一件事,我名下有兩千多萬的房子和一台M3,我想砍你,你留個電話住址,姓名,我來砍你,要不要咧?
我砍你七十六刀就好,如果你好狗命沒死,變成殘廢,我照樣把名下的東西給你,好不好呢?媽的!狗娘養的法官~~~留電話住址來啦,我不去砍你我全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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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的人 2001/6/2 上午 03:35:11

喂~~法官,錢是賠償家屬的精神損失和身心損失,判他死並不過份,這不是意外也,車禍大部分是意外,請問有人會刻意去撞一個不認識的人嗎?你難道是瞎子嗎?看不出這件案子是蓄意嗎?虧你當法官,你知道新加坡的刑法是怎樣嗎?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並且必須付出天價的賠償費用.砍人腿就要斷了犯人的腿,強姦就要割小鳥,殺人判死刑(還要賠法院判定的賠償金,還不完,犯人的子孫還要還清這筆錢).你搞不清楚狀況哦.該死的法官!問我們該怎麼判?你回去學校多讀幾年書啦,去問你的教授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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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2001/6/2 上午 03:46:33

真奇怪!
一向只聽過人殺畜生,畜生殺人倒是頭一遭!
更鮮的是那位張大律師和許大法官肯當畜生的走狗!
原來這就是所謂的 畜生一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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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lock1891 2001/6/2 上午 06:05:22


希望是否與何謂天理不是同一人,希望我們的法官不是文盲.

是否的錯字:

我直說吧,我是一個法官,經由網路看到這封信,在上到這個網站。

在~~再


何謂天理的錯字:

上面式法官為何做出無期徒刑判決的原因

式~~是

請問有哪一個被告會在付和解金.

在~~再

刑庭法官根本無法得之內容

之~~知


為什麼不能一審判死刑,付清賠款二審再判無期徒刑?
是因為高院判得比地院重於法官前途有損???

美美琪妳影響法官前途了,應該向法官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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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 2001/6/2 上午 06:27:30

我看到了你在各留言版聲援美美琪了,也知

道你這些話是反諷法官的,不過還是怕有人

誤會,會對你不滿,所以留言幫你解釋一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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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天理 2001/6/2 上午 10:42:07

先說明一點我並非法官
文章上那一大段是轉貼是否法官的文章
如果因為打錯字而曲解是否法官的真意
我想我該向法官道歉,讓他蒙受不白之冤,
我很想知道你們所說的真相何真理到底有何不明,還是說不是你們能接受的版本.

至於說那個有一台M3及二千多萬房子而想砍我的人,請先將車號及房屋稅稅單號碼列上來,帶我察明是你的之後,你在過戶給我,
完成後我才讓你砍,如果你都沒有那趕快去賺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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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天理 2001/6/2 上午 11:11:15

殺人者該以死巷VIVI家屬道歉我認同
但美美琪利用不實的言論污衊司法,汙辱法官難道不需要道歉,口口聲聲說被告付了260萬之後不聞不問,那他為何不提被告是否有提供一間房子作為會給付餘款的擔保物
做人要敢作敢當,向我因為我的疏忽讓大眾誤認我是法官,造成眾多法官為我的言論背上黑鍋,在此我向法官們道歉,各位對我有用的指證我也虛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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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 2001/6/2 上午 11:20:19

你......還是個死愛錢的.......法官
你一定有在收黑錢ㄛ...
夜路走多了...會如何你應該知道...
等人家真的把房子車子拿出來要來砍你時..你會給人家砍ㄇ?...別太ㄍㄥㄛ!..
我有興趣跟你玩玩這游戲!哈啦!就免了
有興趣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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紋 2001/6/2 上午 11:37:52

看完判決之後發現該被告固然謊話連篇,可是法院並沒有相信啊?所有被告說謊之處已經被法院一一駁回。(法院只礙於禮貌沒有直接寫「放屁」二字)
至於無期徒刑,在台灣是相當重的刑責了,
基本上這個法官跟家屬一樣生氣,認為該兇手毫無人性,用刑時也是從死刑起跳,然而該犯人逮捕之後就承認殺人,(只是編出很多小學生的理由)並沒有否認犯行,加上已
經和家屬達成法律上的和解,因此而判無期徒刑,平心而論相當合理,很難判到死刑。
還是請家屬冷靜一些,節哀順變。先把判決仔細看一遍後再說。
正確別放過兇手的方式是聘請律師向他請求鉅額的附帶民事賠償才對。雖然說錢無法彌補,但是總不能白白放過對方。
民事上的和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被法院記錄下來想賴也賴不掉,因此千萬不要放過家屬的權益。如果對於該金額不滿,或不想放過對方,當初就並不應該接受和解。
很多批評是來自於對事實,法律規定及實務的不了解,以致於人云亦云,希望能少一些煽動激情的言論(例如我給你錢,你讓我砍),否則台灣網路又多了一個不實但沸騰的觀念了
,而且對於公正主持正義的法院與法官也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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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天理 2001/6/2 上午 11:57:40

To:kang
我已說過我不是法官, 提出那番言論
是看不過有人動不動就說那我給你錢你讓我砍或是如果被砍的是你家人那你如何說,今天在這留下自己的看法是相互間的討論,如果大家如此的不理性那大家就用不理性的言論來相互叫囂,只不過那對事情有幫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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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雷 2001/6/2 下午 05:00:41

我在律師事務所上班?
我聽過很多一審法官為了減輕工作壓力,清除積案,在一審時都隨便亂判,速審速結,我還聽過有法官說:我就這樣判了,你有冤枉,去跟二審法官說吧!

我還碰過一種律師,為了勝訴不擇手段......至於什麼手段,請自行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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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2001/6/3 下午 11:28:09

To:哈雷
每一個人都要為自己說的話負責任
,妳真的事在律師事務所上班嗎?我是不相信法官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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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 2001/6/4 上午 09:07:01

TO哈雷:
你只是聽過,又沒有經過查証,就散播如此聳動的言論,好像現在司法界到處充斥著枉法裁判的法官以及會送黑錢律師,事實真是這樣嗎?如果你真的是在律師事務所工作,你會發現還是有很多優秀盡責的法官和律師,你這樣說會傷害很多無辜的人,社會已經很亂,人心已經非常脆弱,希望別再人云亦云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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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者 2001/6/4 下午 06:04:17

to 何謂天理

讀了你的6/1 10PM的內容。
給你一個建議,你需要去找心理輔導談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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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影臨芳 2001/6/9 上午 12:32:24

何謂天理:

你疑問為何美美琪不將王家已將房子作擔保一事說出...
因為 那是 擔-保-物

你知道王家的付款給美美琪日期嗎???
我想..即使是擔保物也無法隨意處置
必須在王家未付款項後一定時間
再透過層層手續才能取得
另一點....
王家若因為給了間房子
就對賠償事宜不聞不問在
本來就是不應該的
而得到這間房子能賣多少錢呢???
現在房地產不景氣
即使拿到房子 轉手也是一件困難的事
860萬-200萬=660萬
你保證這幢房子賣得到660萬嗎?
還是你願意花660萬買下房子來幫助他們
這也是王家打的如意算盤吧!!~

王家是建築公司的董事長
房子對他們來說是成本....
成本往往低於市價~~~~
在經濟不景氣的現代
資金好周轉...不動產可難了.....
請不要認為美美琪有了房子就不該指責王家對賠償不聞不問

附註一點
我認為你應該向美美琪道歉
為什麼?
把你的對話從頭到尾看一遍
再將我們的心聲看一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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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2001/6/9 下午 12:42:56

To 繪影臨芳 美美琪可順便看看
先說擔保物的事,相信你們是聰明人,
擔保物的作用相信你們也很清楚,我敢相信這個擔保物,也就是這個房子的價值一定超過660萬元,否則這個擔保物妳們絕對不會接受,不然大可公佈這個房子地址,接受大家的檢驗,況且當初美美琪所公佈的資料中只說被告家屬只付了260萬,其餘不聞不問,
被告家屬提供的擔保是假的嗎?擔保物的作用不是保證美美琪的家人一定能拿到剩下的660萬而過戶給美美琪她們的嗎?該說是你們沒有拿到現金吧!
美美琪的家人想要被告處以死刑,這是人之常情,如果我是美美琪的家屬我會大聲說,我就是希望兇手判死刑,這麼說很可恥嗎?我相信沒有人會這麼覺得,甚至會支持這個想法.
口口聲聲說要的是事情的真相,妳們又如何認定法官所查出來的真相不是最接近事實的真相,只是這個真相不是你想要的,其實真相對妳們並不重要,真相對妳們唯一有價值的是看能不能拖出共犯.
今天挑明了說,我很同情vivi的遭遇,也深覺得被告該死,甚至在司法院網站看完判決時曾寫一封E-mail給美美琪,提出我認為可行的方法去面對未來,美美琪不久前也留言,美美琪家屬們很清楚和解書的法律效果,也很清楚知道簽完和解書有極高的可能性會讓判決結果從死刑變為無期徒刑,我們會體會妳們簽下和解書的無奈和不得已,可是妳們很清楚當妳們簽下和解書的時候就等於同意被告有判處無期徒刑機會.那又為何要在事後,在所留言的文章中避開提及這些關鍵性的重點
而拼命的污衊司法的公正性,法官的人格及專業素養呢?
我們同情vivi及家屬們的遭遇,我們認同兇手該死,但不認同這種故意抹黑司法來達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對於法官和司法的公正美美琪當然應該道歉
奉勸一句話,如果家屬們的態度還是如此,二審將維持原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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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影臨芳 2001/6/9 下午 01:16:46

TO:jerry

我並沒有否定這間房子的公平市價超過660萬元的可能性
但........身為建築公司的董事長
這間房子如果轉手不出
是否他的價值能達到660萬元以上呢
抑或是低於660萬元的成本

其次
雖然已有不動產作為擔保物
我認為對美美琪的保障仍不夠周全
今天王家若執意不付賠償金
美美琪家人將如何運用此不動產
又是另一項難題

最後
我的著眼點在於
王家不應該認為已有不動產作為擔保
就可以拖延賠償甚至不賠償

附帶一提
我認為美美琪很尊重法官
但姑且不論判刑輕重
法官應該將分析真相為何?
而非任王鴻偉扭曲事實
造成世人曲解案情

你覺得如何?
我還是認為美美琪不需道歉
但 我不認為法官應該道歉
就如同以往的留言者說的
最該道歉的是王鴻偉 別偏離主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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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搞不清楚狀況 2001/6/10 下午 08:26:44

TO繪影臨芳

妳說我並沒有否定這間房子的公平市價超過660萬元的可能性,但........身為建築公司的董事長這間房子如果轉手不出是否他的價值能達到660萬元以上呢 ?抑或是低於660萬元的成本
房子是否值660萬元與加害人之父親為建築公司董事長何干?
就算房子的建築成本低於660萬元, 這與被害人日後由該房子取償可獲的利益又有何關係?
妳的論點有點奇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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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奉勸 2001/6/10 下午 09:14:14

To 繪影臨芳:
照你的說法我知道房子的價值一定超過660萬元,或許可能達到1000萬吧,
不過那不是重點,現在想說的是總不會房子給你了還要請別人幫你賣好才算有誠意吧!
你的理由轉的好硬呀,(如果美美琪家中急於用錢,發個存證信函起他限時內付清餘款,接下來就把房子賣了吧,夠很的話現在就可以去賣了,最多以後扯到債務不履行,或者不當得利一類的民事問題吧)
對法官有沒有污衊,請你把網站上最新消息中的文章一個字一個字的唸一遍,白紙黑字那容得你說謊下去,做錯回頭是金不換,就怕為了一口氣繼續錯下去.
真的勸你一句話,這是別人說過的,真正能幫你的是懂法律的人,是那些說話很客觀的人,當你把他們都得罪光了,你真的就只能告那些小朋友們,到時候真的願意砍王鴻偉,否則
美美琪你自己去砍吧------刑271-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砍完後記得屁股洗乾淨,準備蹲個十來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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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48_22
ace  於 2004/04/14 18:37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發言人:阿幹久, on Wed Apr 14/04 16:56:35 (IP code: 201.55)
http://www.gati.org.tw/chat/index.php3?read+1081932995
在台灣你騎車,開車也夠久了,請教個簡單的問題!

問題一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名男子,你雖然
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
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問題二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
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
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
多少?

問題三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你百分之百確定你是綠
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不顧行人號誌,而強行從斑馬線上通
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請問法官
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大家可以模擬一下討論一下

提醒你答案會讓你很。。。。。。

*********************************************

免責申明:我只是以陳述客觀事實的角度來解析這整件事情,其中沒有我的判斷值或傾
向,更沒有要引導任何人的意圖!!

其實我覺得這三句話真都非常的寫實

法官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罪認定。。。。。

只要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

事情是這樣的,如果沒有意外,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任何一張駕照,都是要受過
一定程度的訓練和教育才能獲得的,所以你絕對無法推託說你不知道法條,或是沒注意
到什麼而導致什麼。所以不論你拿的是哪張駕照,客觀事實上你就被認定是清楚了解道
路規則,且有保握能正確地應變處理各種狀況,且維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那行人呢?
不好意思生下來就會走路是不需要懂任何事的行人是沒有受過訓練的更何況行人是這麼
脆弱的肉體要面對這些危險的交通工具

相信你一定聽過情。理。法法只是最後的保障台灣是非常講究【人權】的民主國家沒有
任何事情會比死了一個人還嚴重法你說的過去不好意思現在要先跟你算情和理簡單說就
是【死者為大】道義責任。

第一個案例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
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
缺失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錯50%賠一半

第二個案例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但該名行人並未在在該範圍內
穿越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
全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
例駕駛對50%錯50%賠一半

第三利最慘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該名行人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
路且依照現行交通法規駕駛行經人行穿越道皆須減速慢行雖行人在紅燈時並沒有通行權
但無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受到的保障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
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本案之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因為未減速慢行而造成人
員死傷漠視行人安全的行為明顯有重大缺失需負起本案所有的賠償以符合人道精神和社
會正義

以上三案例若無法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將依肇事致人於死吊銷駕駛執照

寫到這顯然和你預期的有出入除非

只要你【有關係】∼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一切都有關係!

你突然明白台灣的行人為什麼可以這麼屌的過馬路了吧
慢慢走三五陳群邊走邊嬉鬧
邊走邊講電話
明明你綠燈他瞪你一眼還是慢慢走
從馬路的分隔島跳出來,
把快車道的你下出冷汗
管他天橋地下道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你是行人真的不要怕
只要有斑馬線就走下去,
管他什麼燈哪怕是下班時間的文化路,
羅斯福路車再多又怎樣有人叭你你就嗆他;
幹!有種就把我撞死
就算沒有斑馬線也別怕
闖高速公路的還有一半的勝算怕什麼

我以前想不懂怎麼有砂石車會倒車再把人壓死
現在我全懂了
我們設身處地想一下
假如你是案三的駕駛
你開的是砂石車
第一下下去沒死成植物人
對方剛好是家中支柱
那真的賠起來是巨額

倒車給他死
工會幫我出兩百萬保險
再來賠我
再貼幾百萬結案
人命是可以買賣的!!

我有我的家庭
我的人生
你白目我只好倒車。。。。。。。

簡單來說你想發財最快的方法
投保巨額的意外險
站在斑馬線上
等公車轉彎
摔倒頭往公車後輪去
你贏定了
沒有一家敢不賠
但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

歡迎用力的轉
讓許多人
根本不知道事情嚴重性的人
警覺一下中華民國是多麼注重人權的國家

附帶一提
以上三案例
在歐美可以反過來向死者家屬
提出車輛損毀的求償
因為很簡單
你犯法再先而導致我造成你的傷亡
我何錯之有
且你必須對你的錯誤行為負責


NO:248_23
本名  於 2004/04/14 21:57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問題一
無罪

問題二
無罪

時速五十超速
應賠錢給該名路人

問題三
【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罪認定。。。。。

動機證據相互牽動
每一樁兇案都要找尋動機,有了動機就比較容易按圖索驥找兇手,這就是為什麼如果有人被謀殺,總要先查查此人有無感情糾紛?有無鉅額保險金?有多少財產?他死了誰是最大受益者?到底是情殺?仇殺?謀財害命?還是單純意外?

2004年04月13日趙少康


NO:248_24
本名  於 2004/04/16 19:49
張雅琪,妳耳背嗎?『當時的撞擊聲左右鄰居至少有十戶有聽到』。

本人為自己言論負責,高檢署、盧仁發、台北律師公會那兒都附身分證影本。

我已經具名附上身分證影本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李進誠檢察官遞送兩份刑事聲請狀表達我
對本案的看法,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銀美華、梁淑娟收件章為憑。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進誠先生親啟

【略】

此 致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進誠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留言時間:2003/09/10 10:31

歷史上發生過的一件事實,人類要用證據讓它還原,往往並不容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陳傳
宗偵查過程雖然疏失草率,未將本案幕後推手起訴,卷宗倒是還在,事隔兩三年要再找出什
麼新證據幾乎是不可能的了;現在的問題,主要是看高檢署檢察官是否看願意承擔,願意忍
受誤解、誹謗、壓力,義無反顧地去做法律人該做的事而已。

此命案在雅虎搜尋張雅玲可以找到張雅琪造謠抹黑的網站
最新公告有判決書新聞報導和張雅琪造謠抹黑的電子郵件
稍有法律常識且極富推理長才的人仔細比對一二審判決全文和一審判決後張雅琪濫發的所謂
求救信就知道張雅琪在說謊
至於張雅琪謊稱司法不公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目的我原先以為只是為張雅玲報仇
二審判決後再從新比對判決全文才發現可怕的真相

『當時的撞擊聲左右鄰居至少有十戶有聽到』,『當時有很多人在喊說要把他的車牌記下
來』,『那位小姐留下了二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包』,『她妹妹(姊姊)
下來查看,說那雙拖鞋是她姐姐(妹妹)的,皮包也是她姐姐(妹妹)的』,中正派出所的
員警陳明信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剛好到樓下』,說在現場地上的『鞋子及一個白色的
便當盒』是她妹妹的東西,『被害人的姐姐有提供王鴻偉的電話及姓名讓我們去查』,『被
害人的姊妹在派出所用其自己的行動電話打給王鴻偉』,『質問王鴻偉將被害人載至何
處』,『當時我[警察]在場』。

──證人太多了吧,張雅琪,欲蓋彌彰啊。『在派出所用其自己的行動電話打給王鴻偉』,
深怕扣不住王鴻偉,A不到錢。

『當時的撞擊聲左右鄰居至少有十戶有聽到』,『當時有很多人在喊說要把他的車牌記下
來』,『之後因被害人之姊姊跟著要上班,又發現其妹妹鞋子散落路旁,又聽民眾說肇事是
一輛白色賓士車,其即言應是王鴻偉所為』。

──張雅琪,妳耳背嗎?『當時的撞擊聲左右鄰居至少有十戶有聽到』。

*張雅琪,沒有目擊證人我就抓不到妳嗎?

台北縣淡水市淡海路一八二巷,家家有鐵窗,鐵窗上有花盆,從陽台上不容易看到住家牆邊
有人。張雅琪推完人,待王鴻偉離開後,拾走『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沒
想到證人陳美枝看得那麼清楚,『那位小姐留下了二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
包』。中正派出所的員警陳明信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剛好到樓下』,說在現場地上的
『鞋子及一個白色的便當盒』是她妹妹的東西。

──張雅琪,做賊心虛啊,妳妹妹幫妳帶便當又怎麼樣了,妳就留著,也沒有人會認為妳一
定就在現場。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證人陳美枝可比瑪波小姐;神探袁崇煥不輸白羅先生。

※大功告成。

※※※※※※※※※※※※※※※※


待證事實: 為什麼從證人陳美枝在陽台看到現場到中正派出所的員警陳明信到達現場處理
之間,會少了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

誰有機會?
誰有動機?
能夠自由出入撞擊現場不被懷疑的除了張雅琪還有誰?
不該消失而消失的證據說明了一切。

本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中午十一時十三分已親自遞送六十四頁刑事聲請狀給高檢
署,迄今宛如石沈大海,未獲回應。

本案幕後導演張雅琪至今未遭調查逍遙法外,被害人張雅玲死不瞑目。


NO:248_25
本名  於 2004/04/16 19:54
賠償金860萬元分「前金」、「後謝」,先收260萬並且過戶一幢房子

>>發言標題:讓司法能還我們一個公道,不要讓我妹妹含冤而死
>>作者: 雅琪
>>留言時間:2001/05/30 09:47

>>難道拒絕一個人的追求,就應該被砍176刀嗎?
>>難道家裡有錢有勢,殺了人就可以扭曲事實,獲得輕判嗎?

事實上判決書主文寫明是「近百刀」不是「176刀」
由判決書附件刀傷深淺可以看出大部分是「劃傷」非「砍傷」
刀數正好是「一百刀」
而且一審判了「無期徒刑」並非輕判
殺人罪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在一審判決前簽了和解書收了錢先收260萬並且過戶一幢房子還判無期徒刑其實是重判非輕

事情真相是很重要的。

>>#57難道拒絕一個人的追求,就應該被砍176刀嗎?
#56分二階段持刀砍殺被害人臉部、頸部、肩膀等處多達上百刀

>>#57難道家裡有錢有勢,殺了人就可以扭曲事實,獲得輕判嗎?
>>#5790年5月22日王鴻偉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這樣的判決結果,形同
二度傷害。
>>#57明明法庭上謊話連篇,卻能凹成已有悔意。
#56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死刑,本不為過,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佳,於犯罪後又
能坦承殺人犯行,並當庭請求被害人家屬原諒,顯然良心未泯,且被告之家屬亦與被害人家
屬達成民事和解,此有調解紀錄一份在卷可憑,雖被害人未能因此死而復生,惟足證被告確
有彌補損害之心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無期徒刑,並依法褫奪公權終身,以留被告改過遷善
之機會。

>>#57王家只給了我們200萬元賠償與60萬的喪葬費,之後就一直不聞不問。
賠償金860萬元分「前金」、「後謝」,後謝600萬應該本來就約定在地方法院判決後
付錢,何況還有「房屋擔保」。五月地方法院判決無期徒刑,七月王家已經付清餘款。房屋
擔保之事,乃公平者網友於五月底地方法院判決後在張雅玲紀念網站上提出。王家已經付清
餘款之事,乃同年七月初張雅琪親自在張雅玲紀念網站上招認。

>>#57其實我們才不稀罕他家的臭錢,如果能讓我的妹妹回來,我們付他錢都沒關係。
不稀罕卻照收!被告之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是檢察官求處被告死刑,地方法院
許永煌法官卻量處無期徒刑主因。民事和解會影響量刑,這是常識,各位切記。民事和解如
不能減輕量刑,被告家屬何必花錢?被害人家屬如何能夠比民事庭判決更快得到更多的
錢?

>>#57我們並不要求,法官一定要判他死刑,只是我們要知道事實的真相
本來就是「錢也要拿、人也要死」,一二審判決全文對案情的描述並無重大差異,惟量刑有
別,改判死刑。因為一審時張雅琪刻意隱匿的證據在二審提出,剛愎自用、跟章孝嚴一樣
「涉世未深」的張立中律師慘遭壞女人張雅琪擊潰,大敗全輸。花860萬元和解還判處無
期徒刑,張立中律師已經夠遜了,居然二審還被改判死刑!清大研究所王水情殺案只判了十
幾年有期徒刑,而且洪曉慧是沒錢賠的。

陳瑞欽謀財害命,詐領保險金,平均殺一人只賺四百萬元;歐陽榕殺妻石玉華,詐領保險
金,也才領了六百多萬元。這兩位伏法之後,不知道會不會陰魂不散,對訛詐富商八百六十
萬的殺妹兇手張雅琪怎麼樣?

七月十日高院更一審宣判
當天隔天的新聞只有蘋果日報報一百刀
其他都依張雅琪所說報176刀
張雅琪是幕後導演不是共犯
連王鴻偉都不清楚張雅琪在本案中的角色

>>沒想到她閃出來,我就不小心撞到她

是被張雅琪推出來的
王鴻偉在這裡說了實話
全世界都不相信
包括他的律師都不相信
我卻信了
張雅琪為什麼要替自己製造不在場證明
我想不出第二種解釋

張雅琪推出張雅玲,若只撞成重傷未死,張雅琪可撈更多。可惜王鴻偉衝動易怒壞了大局,
現在張雅琪必須將王鴻偉滅口。

為什麼王鴻偉於羈押期間與親友會客期間,曾告知其母親不要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以免賠錢
又賠兒子?為什麼王鴻偉會如此不愛惜生命想替父母省錢?

>>沒想到她閃出來,我就不小心撞到她

真的是沒想到。王鴻偉若是要預謀殺人也不會這麼大搖大擺,光天化日之下,砰的一聲,讓
一堆人跑出來看到他和他的白色賓士車!

coin 2001/6/9 下午 05:43:48

此判決書的時間大多不明確,其根據判決書及新聞報導整理如下,希望對查出真相有所幫
助:
89.9.26
6:40 王鴻偉到被害人家等。
7:15 王鴻偉開車衝擊被害人。
7:15後 鄰居報警。
7:30前 警方到達,並詢問目擊者,到達時,被害人的姐姐剛好下樓,提供王鴻偉的電話及
姓名。
8:00前 找尋王鴻偉。
8:00左右 被害人姐姐在派出所用自己的行動電話打給王鴻偉,王鴻偉稱其早上未開車,他
是散步去淡大運動。
8:00~9:00 王鴻偉的哥哥連絡上王鴻偉,說其在淡大運動。
9:15 在商工路發現被害人。
9:45 王鴻偉與他哥哥連絡上,說其人在淡大警衛室,並說他的車遭竊。
10:00左右 王鴻偉與其哥哥到派出所報失竊。員警驗得王鴻偉的十指及布鞋有血跡。
(10:00~11:30 王鴻偉是否一直待在警局,此點從資料上無法得知。
11:30左右 王鴻偉寫自白書認罪。

建議:
1.進行現場重建,根據被害人的傷,查出其矛盾點,查出有無幫兇、第一現場,理出真相。
2.個人意見:王鴻偉稱其是散步去淡大運動,那他是如何知道他的車失竊。
3.在判決書中,鄰居陳美枝結證前後有些不一樣:
前:王鴻偉下車後,先打開後車廂,才去車子右側抱被害人。
後:王鴻偉下車後,直接抱被害人到後車廂。
此步驟看起來,好像沒有差異。但是如果是「前」的話,那他有可能在撞擊前,就已考慮要
帶走被害人,如是「後」的話,有兩種情況,1. 在撞擊前,就已考慮要帶走被害人,2.因一
時衝動撞擊,在撞擊後,下車確認被害人的情形,起意帶走被害人。
4.判決書所附的傷處表,其中有手掌部位受傷,這可能表示被害人曾經醒來抵擋兇手王鴻偉
的惡行。
5.西瓜刀的來源出處、購買時間。
小問題:
在這裡我看完判決書及被害人父親提出的七項疑點後,發現幾個奇怪的地方,當
然判決書一定會有疏忽,我只是根據我所看到的資料,覺得奇怪的地方,提出一
些問題,希望你們不要太介意,抱歉…
1.案發當天,撞擊聲很大,被害人家屬是否有聽到……。
2.根據被害人的父親提出的疑點三:其被害人的錢包和手機下落不明,那也就是有可能被害
人當天有帶手機上班,而且手機隨被害人被王鴻偉帶走。而被害人是否有攜帶手機的習慣,
我不知道,只是為何被害人家屬在事發後,不打被害人的手機……。

抱歉,我根據的資料不慎完全,一定會有錯誤及偏差,不過,我真的感到很奇怪
,為探究真相,如有傷害到被害人家屬,深感抱歉,對不起。

日期: Fri, 22 Nov 2002 00:33:37 +0800 (CST)

主題: Re: 請司改會明察秋毫,不要為虎作倀
收件者: 民間司改會

公文旅行近三周,檢察總長盧仁發回信了,說再審要向高院提出,真是廢話。我只是一個檢
舉犯罪的好國民,與被告無關,沒資格提出再審,當然要透過檢察官。再等看看高檢署怎麼
答吧。

日期: Fri, 18 Oct 2002 07:29:32 +0800 (CST)

主題: 方向錯誤
收件者: 戰爭

王鴻偉是在垃圾車子車那一條巷弄撞上張雅玲,張雅琪根本不必潛伏回21號假裝剛好出
門。

證人許美麗結證稱:「那部車子是向我家的方向行駛,在我家前面左轉後再往淡海路的方向
行駛。」

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有沒有其他解釋?沒有就去做筆錄吧。

日期: Sun, 20 Oct 2002 22:54:41 +0800 (CST)

主題: 退休的油漆商
收件者: 戰爭

「看來你確實解決了所有的疑難,」警官說道。「他來找我們是理所當然的,但我不明白他
為什麼要去找你呢?」
「純粹是賣弄!」福爾摩斯答道。「他覺得自己很聰明,自信得不得了,他認為沒有人能把
他怎麼樣。他可以對任何懷疑他的鄰居說:『看看我採取了什麼措施吧,我不僅找了警察,
我甚至還請教了福爾摩斯呢。』」

祖師爺也碰到過這種不知天高地厚,愛賣弄的智慧型罪犯哩!天真可愛的米老鼠還有什麼疑
問,沒有的話就趕快去給惡貓掛鈴鐺吧,等到最佳傀儡王鴻偉被打靶就來不及了!

太空飛鼠還有維護世界和平的重責大任,呃,好吧好吧,說穿了就是「死道友不死貧道」。
你若是不願意出面就明說,萬不得已我也只好自己幹了。

日期: Fri, 25 Oct 2002 00:35:38 +0800 (CST)

主題: 證據會說話
收件者: Charles

*為什麼張雅琪要在撞擊現場就處理掉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

能夠自由出入撞擊現場不被懷疑的除了張雅琪還有誰?不該消失而消失的證據說明了一
切。

張雅琪沒有賓士車、西瓜刀,十足是『雙手萬能』──證人陳美枝:【她妹妹(姊姊)下來
查看】,中正派出所的員警:『在發現張雅玲死亡以前,被害人的姊妹在派出所用其自己的
行動電話打給王鴻偉』──張雅琪比她那『雙十年華的妹妹』足足大上五歲──中正派出所
的員警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剛好到樓下,說在現場地上的鞋子及一個白色的便當盒是她
妹妹的東西,被害人的姐姐懷疑肇事者是要追求被害人的一位男子,我們在附近查訪,發覺
肇事的是一部白色的賓士車。」、「(檢察官問:當時有查到這部白色賓士車輛的車號
嗎?)答:當時沒有查到,但是被害人的姐姐有提供王鴻偉的電話及姓名讓我們去查 ,我
們去查的結果發現他有一部白色的賓士車──證人陳美枝和中正派出所的員警都看不出來,
張雅琪竟然要自己承認,中正派出所的員警才知道張雅琪是姐姐,張雅琪真是金玉其外了。
張雅玲在車隊中比張雅琪更受歡迎,所勝者也不過是年輕幼齒而已,外貌是遠遠不及張雅琪
的。

美美琪 2002/8/6 上午 11:59:39

如果可以重來..
我希望不要讓他們注意到vivi這件事情

※※※※※※※※※※※※※※※※

*張雅琪,來不及了,我破案了,我已經找到妳我都不想揭露的真相了。我實在不想惹上妳
們這一家人

*張明仁夫婦雖然愛錢,八百六十萬,看來還不至於是全家參與,不知道兩位雙胞胎妹妹涉
案程度如何?RT說張雅琪自己本身在網路公司任職,看來張雅玲進網路公司、進車隊都是
張雅琪帶領。張雅琪雖然自負美貌,然而紅顏易老,畢竟不敵青春幼齒。張雅玲,妳不該搶
了妳大姐的風頭。嫉妒是個好理由,張雅琪自負美貌,未必會與王鴻偉有什麼感情上的糾
葛。

*許永煌法官在淡水鎮淡海路一八二巷二十一號、淡水鎮中正路與中正路一段交叉口處、淡
水鎮商工路一七三號旁空地都提到『殺人之犯意』,實在已經是最重的認定,如今看來,在
淡水鎮淡海路一八二巷二十一號撞擊現場,王鴻偉其實是沒有『殺人之犯意』的。王鴻偉要
把155公分的張雅玲悄悄帶走實在是太容易了,何必搞得驚天動地,唯恐天下不知?又不是
黑幫在殺雞儆猴,揚刀立威!唯恐天下不知的是誰?張雅琪妳認識很多白色賓士車主嗎?車
隊很多吧!所以非要在警察面前扣住王鴻偉。

*沙崙海水浴場跟王鴻偉白色賓士車行進方向正好相反,王鴻偉行進方向的確是往市區,打
算送醫的確不假。若是一開始即有『殺人之犯意』,漁人碼頭就可棄屍,何必往人多的市區
開?撞人事小,砍人事大。王鴻偉固然兇殘,總也要顧慮後果。殺人應該要好好計畫,務求
全身而退,怎麼弄得一身是血,撞得人盡皆知?謀財害命不是合理多了嗎?

>>不要再去車隊以避免尷尬
車隊美眉不是。

王鴻偉固坦承於右揭時地持其所有扣案之西瓜刀殺害被害人張雅玲之事實不諱,惟辯稱:伊
與被害人張雅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二十四日露營前一個禮拜曾發生口角,在露營時伊
僅是跟被害人講不希望把氣氛弄壞,並沒有吵架,而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伊本來想利用
開車載被害人上班途中跟她講不要再去車隊以避免尷尬,並沒有其他目的,但被害人不願意
讓伊載,伊要開車離去剛起步,被害人剛好閃出來,伊不小心撞到她


NO:248_26
內幕  於 2004/04/17 18:50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本名先生:

本欄是所有網友進來討論台灣司法是否公正的議題,先生如此作法豈非形同炸欄?


NO:248_27
本名  於 2004/04/18 12:18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內幕 先生:
 本案並無司法不公問題只有真相未明問題

殺人罪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非唯一死刑
清大王水案王筱慧沒有錢賠也只判了十八年
本案王家賠了860萬一審判決無期徒刑可謂重判


NO:248_28
本名  於 2004/04/18 12:26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內幕 先生:
你的開欄文是錯誤的

內幕  於 2004/03/14 12:44
>>廿八歲青年王鴻偉因愛生恨,砍殺張姓女子一百七十六刀致死
事實上是一百刀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王鴻偉無期徒刑,家屬不服,認為王鴻偉的殺人手法瘋狂、殘忍,且拒與張女家屬和解,犯罪後毫無悔意,僅判處無期徒刑,太輕了,乃請求檢察官上訴。
事實上是在一審判決前和解所以才判了無期徒刑


NO:248_29
本名  於 2004/04/18 14:37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內幕  於 2004/03/14 12:54
>>就算高院法官不肯買帳,還可以找高等法院再上一層的法院下工夫.......
非也非也
本案在高院每一次都判了死刑
高等法院再上一層的法院就是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只能發回更審或是三審定讞沒有減輕刑期的權力

>>過去很多案例都證明只要加害人付錢,都一定會被減刑
非也非也
加害人付錢分為兩種情形
一種是庭外和解
一種是民事訴訟判決賠錢
只有庭外和解才會影響量刑
本案是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嘛
加害人願意付錢還得被害人家屬肯收才行啊
所以一般來說庭外和解的價碼比民事訴訟判決高得多

>>只是一個正值青春年華的女孩的生命,竟然只值八百五十萬元新台幣?
非也非也
還要加上無期徒刑


NO:248_30
Jonathan  於 2004/04/18 17:38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死刑 - capital punishment should be abolished!
No one has any right to take other persons life!

NO:248_31
本名  於 2004/04/18 20:20
本案並無司法不公問題只有真相未明問題

Jonathan   本欄並非探討死刑存廢問題

NO:248_32
Jonathan  於 2004/04/19 02:35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死刑存廢? 若死刑廢 無錢判死的事就不存

NO:248_33
Jonathan  於 2004/04/19 02:43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此處是探討字面意 或 司法整體改革?

NO:248_34
本名    於 2004/04/19 05:27
本案並無司法不公問題只有真相未明問題

本案是被害人家屬在庭外和解收了860萬再誣賴法官收錢

NO:248_35
Jonathan  於 2004/04/19 06:02
Re: 標題

標題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1. 討論台灣司法
2. 探討字面意
3. 探討http://tw.news.yahoo.com/040314/19/ikn4.html貼文
4. 探討真相未明問題

以上皆可探討
本人回應標題以及其可牽涉之層面 即是 1 and 2
若此處為討論 3 and 4 失禮 吾不是當事人亦不是 檢 調 法 媒 任何相關單位人士 無從論訴


NO:248_36
本名      於 2004/04/19 07:17
本案並無司法不公問題只有真相未明問題

Jonathan  若是無從論訴我可以貼出判決書

NO:248_37
本名      於 2004/04/19 07:23
Jonathan  可以開始論訴了吧

【裁判字號】 89 , 重訴 , 12
【裁判日期】 900522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鴻偉
  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律師
        呂榮海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三九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王鴻偉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西瓜刀壹把及車號FH—O二O八
號自用小客車壹輛均沒收。
事 實
一、王鴻偉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中旬與張雅玲認識,二人曾外出約會數次,王鴻偉遂
對張雅玲產生好感,最後一次係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人與其等友
人共同至宜蘭縣澎澎溫泉區露營,張雅玲返回後,曾向姊姊張雅琪表示與王某吵
架,嗣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六時四十分許,王鴻偉駕駛其所有車號FH—O
二O八號自用小客車,至台北縣淡水鎮淡海路一八二巷二十一號處,欲接送張雅
玲上班,遭張雅玲當場拒絕,詎王鴻偉竟頓萌殺人之犯意,駕車將張雅玲撞倒在
地當場昏厥,王鴻偉隨即將張雅玲抱進車後行李廂,剝奪張雅玲之行動自由,並
駕駛上開車輛至同縣淡水鎮中正路與中正路一段交叉口處(約同日上午七時十分
許)停車,王鴻偉下來察看張女情形,張女甦醒忽然拿起置於後車廂之西瓜刀一
把抗拒,致王鴻偉手心劃傷,王鴻偉迅速搶下西瓜刀,基於同前殺人之犯意,持
該把西瓜刀用力的往張女臉部砍,再砍殺頸部約三、四刀,王鴻偉以為張雅玲已
死亡,速將該刀扔進後車廂,並駕車至同縣淡水鎮商工路一七三號旁空地欲棄屍
,於打開後車廂時,發現張雅玲未氣絕仍持該刀欲加反抗,王鴻偉隨手搶下刀子
,並將張女拖下車,拼命地往張女臉部、頸部、肩膀、手部砍殺,致張雅玲受有
如附表所示頭頸部無數銳器創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迄民眾以車禍擄人為由報案,
經警追查,直至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許,民眾吳則雄在上址棄屍地發現一名女屍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王鴻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西瓜刀一把。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王鴻偉坦承右揭持其所有扣案之西瓜刀殺害被害人張雅玲之事實不諱,
核與被害人張雅玲之父張明仁、被害人之姊張雅琪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死亡證明
書、勘驗筆錄、驗斷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西瓜刀、衛生紙血跡、被告王鴻偉右
鞋血、布織布血、被告所有車號FH─○二○八號自用小客車內外套血及手套血
DNA與死者DNA之STR型別相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
十月九日(八九)刑醫字第一四四六八三號鑑驗書一紙可憑,另被害人頸部之傷
痕確係由扣案之西瓜刀造成,亦有該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八九)刑醫字第一
五八七一六號鑑驗報告書一份可稽,再被害人身上受有如附表所示近百處刀傷,
因失血性休克及頭頸部無數銳器創而死亡,死亡方式為他殺等情,亦有法務部法
醫研究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法醫所八九理字第二○五○號函附之(八九)法
醫所醫鑑字第一一九二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考,此外,復有履勘現場照片、解剖
照片數幀在卷及扣案之西瓜刀一把可證,被告王鴻偉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另
被害之屍體係由證人吳則雄發現後報警,亦據證人吳則雄於警訊時供證甚詳。
二、被告雖另辯稱:當天早上被害人不願意讓我載,她罵我不要臉,我聽到後要離去
,沒想到她閃出來,我就不小心撞到她,所以我想送她去淡水馬偕醫院,被害人
不願意,與我在前座發生爭吵、拉扯,我因無法開車,就把她抱到後行李箱。我
當時是在情急之下才將她放在後行李箱云云。經查:
?抭Q害人經被告開車撞擊後,已經昏迷,此經證人洪健明、許美麗、陳美枝於警
訊、偵查中證述在卷,並經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至現場履勘,製有
勘驗筆錄及履勘筆錄在卷可憑。而被告身體除左手掌有一輕微劃傷外,並無任
何因被害人抗拒、拉扯造成之抓傷或紅腫,亦有台灣士林看守所新收被告健康
檢查記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再依證人洪健明於本院訊問時結證稱:「(檢察官
問: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在你住處附近是否有發生車禍現象?)答:
我要從樓梯下來之時,有聽到一聲很大的撞擊聲音,我下樓後,看到有一個人
把一個女孩抱到車子的後行李箱中,當時那個女孩都沒有任何動靜。」、「(
檢察官請證人當庭畫出被害人從被撞擊的地點被放到後行李箱的過程。)答:
當時那個女孩被撞後是躺在地上,那個人將女孩從車子右側地上抱起,抱到車
後行李箱中,我跑過去看時,他就把車子開走,雖然我在前一天晚上有喝酒,
但是我有看到車號的後面四個字是O二O八,我就叫隔壁鄰居趕快去報案。」
、「那部車子是白色的賓士轎車。」、「(辯護人問:當時你是如何目睹車禍
的過程?)答:我從住處出來後,左轉往淡海路方向行走,準備去上班,約走
了十幾步路,聽到鄰居說發生車禍,人已經被抱到後行李箱去了,要趕快去看
那部車的車號,所以我往回走,去看那部車的車號。」、「(辯護人問:你往
回走時,那部車的後行李箱門是否已經蓋上了?)答:當時後行李箱的門剛準
備要蓋上。我從大門口出來時,約略有看到有一個人把一個女孩抱著,事後再
回去看時,有看到那個人將女孩抱到後行李箱中,第一次他要蓋上行李箱蓋時
,因為女孩的手還在外面,所以沒有蓋上,他把手挪進去後,第二次才蓋上,
他就把車開走了。」等語與證人許美麗結證稱:「(檢察官問: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六日上午是否有目睹車禍發生過程?)答:當天上午七點多,我有聽到一
聲撞擊聲,非常大聲,我就把窗戶打開來查看,我看到一部白色的賓士車停在
那邊,車上沒有人,我以為那部車是撞到路旁的車子,駕車的人下車去查看。
後來我看到他從車後跑到他的駕駛座,然後開車離開,當時有很多人在喊說要
把他的車牌記下來,我後來到樓下後,看到地上有碎片,當時的撞擊聲左右鄰
居至少有十戶有聽到。我當時有把車牌號碼抄下來,我也有報警。我下去後,
先看了一下,鄰居在那邊議論紛紛,我就直接打電話給中正派出所,我打電話
過去時,警員告訴我說已經有警員出發了,在七點半之前,警員有到我家裡,
我就把車牌號碼告訴警員。我下去查看時,是向鄰居借電話報警的,後來我回
去幫小孩整理,送小孩上學,警員才來家裡找我,我當時有看到那部車子是白
色的賓士車。那部車子是向我家的方向行駛,在我家前面左轉後再往淡海路的
方向行駛,經過我家之時,我有把他的車號抄下來。」及證人陳美枝結證稱:
「(檢察官問: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妳是否有目睹車禍發生過程?)
答:當天早上七點十五分左右我有聽到一聲很大的撞擊聲,我就趕快到陽台去
看,看到樓下有停放一輛白色的車輛,駕駛人跑下來把後行李箱打開後,就跑
到車子右邊,把倒在地上被撞的人抱起來,放在後行李箱中,要把後行李箱蓋
上,因為被撞的人還有一隻手懸在外面,所以蓋不上,他就把那隻手拉進去,
再把車蓋蓋上,很匆忙的跑到駕駛座,把車子開走,車速很快。」、「(檢察
官問:從陽台,妳是否可以看到現場的狀況?)答:我從陽台可以看到,看到
倒地的人在車子的右邊,駕駛的人從車子裡面一出來,他就馬上把倒地的人抱
到後行李箱,把後行李箱的門打開,把人放進去。這中間他沒有去開其他的車
門。被撞的人被抱起來時,身體軟軟的,沒有聲音,也沒有掙扎。撞擊聲很大
,還有玻璃破裂的聲音。當時路兩邊還有其他的車輛停放,那位小姐留下了二
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包,她妹妹(姊姊)下來查看,說那雙
拖鞋是她姐姐(妹妹)的,皮包也是她姐姐(妹妹)的。當時旁邊的車子沒有
被撞擊的痕跡。」等語(均詳本院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互核相符。此
外,被告所駕車號FH─○二○八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前車燈確有破裂,亦有該
車之照片在卷可憑。
?邡怮e揭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所載,被害人經解剖後,發現有對衝性腦鈍力
損傷,中度。而「解剖時,右側頭皮下有出血,應係有外力造成受傷。檢查頭
內部時,頭左側有受傷,頭皮傷在右,頭內傷在左,此為對衝傷。皮質挫傷深
度○.三是一個中等力道之撞傷,可能會昏迷一、二天,此尚可救回,且是生
前傷。」、「(檢察官問:遭上述之撞擊下,神智是否仍清醒?)答:受該撞
擊,至少會有一段時間昏迷,至於昏迷時間長短則無法判斷。」、「(檢察官
問:頭部之傷,是否可能是從後行李箱下墜造成?)答:不可能,因高度不夠
。」等情,亦據證人即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法醫室主任石台平到庭結證甚詳(詳
本院九十年五月八日審判筆錄),核與前揭證人許美麗等所述相符,足證被害
人當時被撞後,確已昏迷,係由被告將之直接抱到車後行李廂內放置,而無與
被告發生爭執、拉扯之情事。雖辯護人辯稱被告將被害人自後行李廂拉下時,
被害人之頭部著地,亦可能造成前開頭部之撞擊傷,惟依證人石台平所證,自
車後行李廂下墜不可能造成該頭部之對衝性傷,且被告自承將被害人自後行李
廂拉下時,被害人之頭部是左側撞到水泥地,與前揭被害人係頭皮傷在右,頭
內傷在左之傷害亦不相符,尚難採信。
?妘Q告於駕車將被害人撞倒昏厥後,竟將被害人放置在車後行李廂,於中途停車
掀開行李廂發現被害人甦醒持原置放在行李廂內之西瓜刀欲抗拒,隨即將該西
瓜刀搶下,並朝被害人頭、頸部之要害砍殺,足證被告係故意駕車撞擊被害人
,且係基於殺人之犯意為之,其所辯係因過失撞及被害人,且欲將被害人送醫
云云,顯無可採。
三、辯護人雖另稱被告於犯罪後到警局自白之行為符合刑法自首之規定云云。經查:
?怴u(檢察官問:當初是如何發現本案與被告有關係?)答:分局的勤務中心在
當天早上七點多,接到一一O有民眾的報案,說在淡海路一八二巷二一號樓下
有車禍發生,有人被車子撞倒,有一部白色的賓士轎車的駕駛把被撞的人抱到
後行李箱後開車逃走。中正派出所的員警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剛好到樓下
,說在現場地上的鞋子及一個白色的便當盒是她妹妹的東西,被害人的姐姐懷
疑肇事者是要追求被害人的一位男子,我們在附近查訪,發覺肇事的是一部白
色的賓士車。」、「(檢察官問:當時有查到這部白色賓士車輛的車號嗎?)
答:當時沒有查到,但是被害人的姐姐有提供王鴻偉的電話及姓名讓我們去查
,我們去查的結果發現他有一部白色的賓士車,車號是FH─O二O八號,我
們以電話通知,但沒有聯絡到他,後來又到他的住處去找,也沒有找到他,那
時的時間是早上七點多,我們也通知要協尋這個車號的賓士車。後來在上午九
點多,又接到民眾報案說在商工路一七三號發現一具女屍,我們就通知被害人
的姐姐一起去指認是否是張雅玲,被害人的姐姐說是她。」、「(檢察官問:
發現女屍時,為何會通知被害人的姐姐去認屍?)答:我們當初懷疑車子的駕
駛在撞倒被害人後,把她載到別的地方去,而且向醫院查詢也找不到被害人,
所以一發現女屍,我們就通知被害人的姐姐去指認。」、「(檢察官問:如何
發現涉案者是被告?是否是被告自己去自首的?)答:在早上十點左右,被告
自己和他的哥哥到派出所去,我們問他是否有一部白色的賓士車子,他說他的
車子被竊,我們發覺他的球鞋濕濕的,且手上有被刀子劃傷的痕跡,我們鑑識
組的人員,對被告的指甲縫及球鞋採樣,都發現有血跡反應。發現後,被告不
承認他有犯案,一直到下午二、三點時,他才寫了一封自白書承認他有犯案。
」等情,已據證人即承辦本案之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組警員吳盛德到庭
結證無訛(詳本院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而依卷附被告於警局書立之
自白書雖記載「現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我在我媽媽的面前向警
方自首」,惟被告是在當日上午十一點三十分到四十分之間才寫自白書等情,
業據證人即被告之母吳富淑到庭供證無訛(詳本院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足證被告至警局時,並未立即承認犯罪,且當時警方辦案人員已發現被害
人死亡。
?辿葫d,「(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當日上午七時左右,本所接獲通報,同仁
說有一個案件須馬上處理,說有一輛白色車輛,第一個英文字是F,第二個不
詳,後四碼是二○二八,我就指派警員陳明信前往現場處理,陳警員至現場後
,有民眾說正確車號應是FH─○二○八,不是之前所通報之號碼,我就指揮
查報車籍,知道該車是被告所有,他家剛好在博愛路,我就叫同仁打電話到他
家去,他家人說他外出運動不在家,我另外也有叫同仁直接到他家去,警員陳
明信當時發現案情並非單純,可能是故意撞擊,所以撞擊聲音很大,陳美枝以
為有撞到他的車所以才去察看,當時我擔心被害人生命危險,所以通報,請所
有警力查詢該車,之後因被害人之姊姊跟著要上班,又發現其妹妹鞋子散落路
旁,又聽民眾說肇事是一輛白色賓士車,其即言應是王鴻偉所為,並其與我所
查車籍之資料相符,張雅琪又說王鴻偉前幾日有在他家樓下等至張雅玲,所以
判斷應是王鴻偉所為。得到上述消息,我立即通報搜尋該車,當日早上約八、
九點左右,我同事說王聰偉有聯絡上王鴻偉,王鴻偉說當時他在淡江大學運動
,此時,我就派員到淡大搜捕王鴻偉,未查獲,八點左右,在發現張雅玲死亡
以前,被害人的姊妹在派出所用其自己的行動電話打給王鴻偉,有聯絡上,並
發生爭吵,其質問王鴻偉將被害人載至何處,當時我在場。王鴻偉辯稱他早上
未開車,他是散步去淡大運動,請被害人姊妹不要亂講。後來約於八點四十五
分至九點間,水堆所通報於商工路發現一具屍體,員警就先去現場看,員警當
時所述死者穿著之衣物與張雅玲相同,我當時即懷疑人應是王鴻偉殺害的,但
他又不出面說明,王鴻偉的家人也說車輛可能失竊,當日上午九點四十五分,
王鴻偉與王聰偉聯絡上,說他人在淡大警衛室,說他的車遭竊,我請他哥哥去
在他來派出所報失竊,我會受理,後來他就來了。王鴻偉到派出所前,尚不知
屍體已被發現,所以很冷靜,且堅持說其車輛遭竊,王鴻偉到派出所時,我就
請他將衣物換下送驗,因為如果有殺人,上面會有血跡反應,我另外向分局長
、副局長報告,副分局長就請縣警局之鑑識人員檢視王鴻偉十指及布鞋,均發
現大量血跡反應,我們當時就請他解釋,他無法解釋,我當時就判斷本件兇殺
案與他有關,在他媽媽、親戚勸導下,王鴻偉才自白犯罪,自白時間非自白書
所寫之時間,已經快中午了,因當時已接近吃午飯之時間。」等情,亦據證人
即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派出所主管陳麒益到庭結證在卷(詳本院九十年
四月十九日訊問筆錄)。足證於被告自白犯罪之前,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員警已
知悉被告即係本件殺人案件之犯罪嫌疑人。
?岒G護人雖辯稱:在被告自白犯罪之前,警方人員尚未發現作案用之凶刀及被告
所駕車輛,且被告身上雖有血跡反應,但未能立刻證明確係被害人之血液,員
警懷疑被告殺人並無事實上之依據云云。惟依上所述,本件被害人經被告駕車
撞擊昏厥,由被告將其置放入車後行李廂並駕車離去後,經證人許美麗等之證
述及被害人之姊張雅琪之指述,員警已知駕車肇事且將被害人載走之人為被告
王鴻偉,員警並因此積極查尋被告之行蹤,迄民眾吳則雄發現被害人之屍體,
並經被害人之姊到場確認後,已知死亡之人為被害人張雅玲無訛,而被告至警
局時身上復沾有血跡,依此客觀事實,一般人均會懷疑被告即係殺死被害人之
犯罪嫌疑人,惶論職司調查犯罪,受有專業訓練之辦案員警。故辯護人所稱員
警懷疑被告殺人,尚屬臆測云云,顯無可採。
四、辯護人另以被告有過當防衛或誤想防衛、被告有氣喘、大聲喊叫以抒解壓力之病
歷,也看過精神科,其祖母及二叔也均有精神問題,或會對其犯罪有影響云云。
經查:
?怮鶾鴭馦{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
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是所謂過當防衛,
必已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僅因防衛過當,始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查本件被告
王鴻偉因被害人拒絕搭載其車,並與之發生爭執後,被告已萌殺人之犯意,故
意駕車欲將被害人撞死,因被害人昏厥,竟將被害人置放在車後行李廂,而剝
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已如前述,則被告既屬犯罪行為之加害人,豈有正當防
衛或防衛過當可言?
?佼Q告之祖母卓玉燕(已死亡)生前曾因精神異常而就醫,惟被告自小就很乖,
無異常舉止,此經證人即被告之叔王倉吉證述在卷(詳本院九十年五月八日審
理筆錄)。又被告曾因手會不自主抖動,而去看過交感神經科醫師,此為被告
所自承,該症狀係神經系統問題,而非精神病症,是尚難單憑證人王倉吉所述
其母有精神病症,而認被告此次殺人犯行係出於精神異常之情形下所為。是辯
護人所辯亦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就殺死被害人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至其所辯非故意開
車撞被害人及辯護人所辯被告係自首、防衛過當等,均無可採。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核被告王鴻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第三百零二條第一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被告所犯前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
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起訴書雖未引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第一項之罪,惟其犯罪事實欄已有記載,顯係漏引,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本對
被害人張雅玲有好感,僅因被害人張雅玲拒絕其追求,於事發當日並拒絕搭載被
告所駕汽車,且與被告發生爭執,被告竟萌殺人犯意,先係駕車故意衝撞被害人
致其昏迷,嗣竟進而分二階段持刀砍殺被害人臉部、頸部、肩膀等處多達上百刀
,其中頸部幾近斷裂,砍殺情狀極為兇殘,非一般人所忍為之,檢察官具體求處
被告死刑,本不為過,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佳,於犯罪後又能坦承殺
人犯行,並當庭請求被害人家屬原諒,顯然良心未泯,且被告之家屬亦與被害人
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此有調解紀錄一份在卷可憑,雖被害人未能因此死而復生,
惟足證被告確有彌補損害之心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無期徒刑,並依法褫奪公權
終身,以留被告改過遷善之機會。
七、被告所有車號FH─○二○八號自用小客車一輛及扣案之西瓜刀一把均係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傳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永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嚴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死者所受銳器創傷檢查(創口敘述為長度╳寬度╳深度)如下:
頸 前 部:一刀。致命傷。一四╳五.六╳一○公分。切斷所有軟組織、動靜脈血管
、神經、氣管、食道及頸椎椎體。創口皮瓣有多數淺割痕。
右前額部:四刀。六.五╳一.二╳○.七公分(其下頭骨創口一.五╳○.三╳○
.三公分)、四.五╳○.三╳○.四公分、四.二╳○.三╳○.三公
分、八╳○.六╳○.三公分。
右臉頰部:七刀。七╳○.一╳○.一公分、六.七╳○.三╳○.一公分、六.四
╳○.六╳一公分、一七.五╳三.五╳二.五公分、一三╳○.一╳○
.一公分、一○.五╳○.一╳○.一公分、一一╳一╳一.二公分。
鼻口唇部:七刀。四.五╳○.四╳○.五公分、一.二╳○.一╳○.一分、三.
二╳○.一╳○.一公分、二.四╳○.一╳○.一公分、○.九╳○.
二╳○.一公分、一.六╳○.一╳○.一公分、二.三╳○.三╳○.
一公分。
左臉頰部:八刀。四╳○.七╳○.四公分(左眼下方)、二.二╳○.一╳○.一
公分、二.五╳○.六╳○.一公分、三╳○.七╳○.三公分、六╳○
.一╳○.一公分、二.五╳○.二╳○.一公分、一.三╳一.二╳○
.一公分、二.八╳○.二╳○.三公分(左耳)。
左 下 巴:十刀。三.五╳○.五╳○.一公分、二.四╳○.三╳○.一公分、八
.六╳一.七╳○.五公分、等。
右 頸 部:八刀。均為淺割傷。
左 頸 部:一刀。五.八╳一╳一.二公分。
後 頸 部:四刀。八.五╳○.七╳○.五公分、一一╳○.五╳○.七公分、九╳
○.二╳○.一公分、四.五╳○.一╳○.一公分。
左肩胛部:一刀。二.五╳○.一╳○.一公分。
上 背 部:一刀。八╳○.一╳○.一公分。
右 臀 部:一刀。三.五╳一.一╳○.一公分。
左 臀 部:四刀。一.五╳○.二╳○.一公分、等。
右上胸部:二刀。一四.五╳○.五╳○.一公分╳一四.二╳○.五╳○.一公分

右 肩 部:九刀。一六╳三╳一.五公分(後方)、一○.五╳○.五╳一.五公分
(後方)、三╳○.七╳○.一公分、二.一╳○.三╳○.一公分、五
.三╳○.三╳一公分、九╳一.二╳○.八公分、八.二及一○.五╳
五╳二.八公分(開放大傷口)、六.五╳○.九╳○.四公分、三╳○
.一╳○.一公分、四.二╳○.一╳○.一公分。
右 手 背:十四刀。六╳三.七╳○.四公分、二.八╳○.三╳○.一公分、九╳
三.七╳○.六公分、五╳三.七公分、三.五╳○.四╳○.三公分、
六.五╳二.五╳一.七公分(切斷掌骨)、五.五╳○.二╳○.二公
分、二.二╳○.五╳○.六公分、等。
右 手 掌:二刀。四.五╳○.二╳○.二公分、一.二╳○.一╳○.一公分。
左 肩 部:二刀。六╳○.一╳○.一公分、三.八╳○.一╳○.一公分。
左手肘外側:二刀。五.一╳一╳○.七公分、四.五╳○.一╳○.一公分。
左手肘內側:一刀。二.九╳○.一╳○.一公分。
左前臂背側:四刀。三.五╳○.四╳○.二公分、五.二╳○.一╳○.一公分、
三.三╳○.一╳○.一公分、二.九╳○.一╳○.一公分。
左 手 背:二刀。四.二╳一.一╳○.三公分、三.五╳○.一╳○.一公分。
左 手 掌:三刀。六.五╳○.八╳○.一公分、○.八╳○,╳○.一公分、○.
八╳○.一╳○.一公分。
左大腿外側:二刀。七╳○.一╳○.一公分、五╳○.一╳○.一公分。


NO:248_38
本名      於 2004/04/19 13:04
Jonathan  可以論述了吧

Jonathan  判決書>>達上百刀<<非一百七十六刀

>>那位小姐留下了二個便當和一雙拖鞋,還有一個小的黑皮包,她妹妹(姊姊)下來查看,說那雙拖鞋是她姐姐(妹妹)的,皮包也是她姐姐(妹妹)的。
>>中正派出所的員警到達現場,被害人的姐姐剛好到樓下,說在現場地上的鞋子及一個白色的便當盒是她妹妹的東西

被害人的姐姐先下來查看又在員警到達現場剛好到樓下
員警到達現場時少了一個便當和一個小的黑皮包

>>蟲  於 2004/03/15 08:42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的的原因,是否真的如媒體所說的,僅僅是因為被告已經作出賠償。
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死刑,本不為過,惟念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佳,於犯罪後又能坦承殺人犯行,並當庭請求被害人家屬原諒,顯然良心未泯,且被告之家屬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此有調解紀錄一份在卷可憑,雖被害人未能因此死而復生,惟足證被告確有彌補損害之心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無期徒刑

六 犯人之品行。
被告前無犯罪紀錄
一○ 犯罪後之態度。
於犯罪後又能坦承殺人犯行,並當庭請求被害人家屬原諒
被告之家屬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此有調解紀錄一份在卷可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
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 犯罪之動機。
二 犯罪之目的。
三 犯罪時所受之剌激。
四 犯罪之手段。
五 犯人之生活狀況。
六 犯人之品行。
七 犯人之智識程度。
八 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九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一○ 犯罪後之態度。


NO:248_39
本名      於 2004/04/20 13:23
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拿錢跟法院判決拿到賠償金的差別

兩種不值得原諒的人

一種是殺人的人
另一種是家裡有人被殺,竟然在調解委員會就和對方達成和解拿錢,然後才在網路上叫嚷,說是被對方給騙了!!
白癡也知道,私下和解和法院判決賠償,在金額差異上有如天壤之別,而且經由法院判決後所能實際拿到的賠償金,通常都不足額.
殺人的人本該償命,無庸至疑!
見錢眼開的人也該捫心自問,對的起逝去的無辜性命嗎?

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拿錢跟法院判決拿到賠償金的差別,簡單的說,就是法院判決只能判決王鴻偉本人賠錢:王鴻偉還是學生,犯罪工具賓士車就算不沒收,大概也是掛在建設公司名下。王鴻偉若被判了死刑,最多賠完王鴻偉那一點零用錢罷了。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拿錢則是王鴻偉的父母替王鴻偉賠錢:花860萬向張明仁買一張免死金牌,當然會約定在一審判決後才付清餘款。所謂「死罪可免,活罪難逃」,活罪最重的就是無期徒刑了。本案若以無期徒刑定讞,連看守所在內,王鴻偉至少得蹲上十六年,出獄時少說也是四十開外的人了。四十開外的人,連黑道大哥都要退休養老,不再打打殺殺,企業家第二代的王鴻偉諒不至於再對國家社會有什麼危害。倒是造謠生事的人禍國殃民,危害較大。


NO:248_40
本名      於 2004/04/21 19:00
企業家第二代王鴻偉

http://www.tvbs.com.tw/FILE_DB/newsphoto/emnyowen/200311/emnyowen-20031120122617.JPG

NO:248_41
Jonathan  於 2004/04/22 17:58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To 本名
1. I complete understand what you try to say.
2. Still, our legal system has lots of areas needed to be improved.
3. When I saw this topic, I was going to discuss certain points about our legal system.
4. Although, I was aware there may be some misleading issue from the article posted by 內幕, I was more focused on issues of reforming our legal system.
5. However, I do agree to a certain level what you had writen in NO:248_39.

NO:248_42
本名      於 2004/04/22 23:01
終於有一個人看懂了

打 176刀 搜尋即可找到謠言信

NO:248_43
本名      於 2004/04/30 21:07
最重要的不是帶了什麼東西而是少掉什麼東西

超級珍奶盃O_O||| 2004/4/30 下午 01:00:56


網路上有個傳言
在您出現之後,第一現場少了一個
便當合及一個黑色ㄉ小包包
請問你可以說明一下嗎?

p.s:我已經看過其他人的留言了,但是我好縣沒看到這個問題ㄉ回應喔,最重要的不是您的妹妹
帶了什麼東西,而是現場的物品在您來之後少掉一個【便當合及一個黑色ㄉ小包包】


NO:248_44
本名      於 2004/05/02 14:36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四號

【裁判字號】 93 , 台上 , 1174
【裁判日期】 930311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四號
  上 訴 人 王鴻偉 
            
            
            .
  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律師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審更審
判決(九十二年度上重更?辿r第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八六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王鴻偉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中旬與被害人張雅玲認識,二人曾
外出約會數次,上訴人遂對被害人產生好感,並帶被害人參加吉普車隊活動。嗣被害
人因故提議分手而生爭執,兩人最後一次係同年九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與友人共同
參加吉普車隊活動,至宜蘭縣澎澎溫泉區露營。被害人返家後,曾向其姊張雅琪表示
與上訴人吵架。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六時四十分許,上訴人駕駛其所有FH|0二
0八號白色賓士牌自用小客車,至台北縣淡水鎮淡海路一八二巷二十一號處,欲接送
被害人上班,俾乘機溝通,並請被害人暫時不要參加吉普車隊,遭被害人當場拒絕,
上訴人因而動怒,並萌殺人之犯意,駕車將被害人撞倒在地,被害人因受汽車猛力撞
擊,造成對衝性顱腦鈍力損傷,中度,右前額部、右頂顳部至枕部頭皮下廣泛顯著出
血,左側額頂葉蜘蛛膜下腔出血九〤四公分、左側顳葉蜘蛛膜下腔出血九〤五公分及
皮質挫傷四〤三•五〤0•三(深度)公分,左側顳葉後方皮質挫傷二處分別為一•
六〤一〤0•八〤0•一公分,大腦廣泛充血與水腫等傷害,情況嚴重而當場昏厥。
上訴人隨即利用被害人昏迷無法反抗,立即將之抱進車後行李廂,駕駛該車至同縣淡
水鎮中正路與中正路一段交叉口處(約同日上午七時十分許)停車,打開車後行李廂
察看被害人情形,不料被害人已然甦醒,惟因頭部遭受上開重創而無力反抗,但仍持
上訴人所有先前露營用後留置於後車廂之西瓜刀一把自衛。上訴人未料被害人手持西
瓜刀向其反抗,左手心遭劃傷,竟迅速搶下西瓜刀,基於同前殺人之犯意,持該把西
瓜刀用力往被害人臉部砍殺,並再砍其頸部約三、四刀,致被害人側臥於車廂內,上
訴人以為被害人已死亡,速將該刀扔進後車廂,續駕車至同縣淡水鎮商工路一七三號
旁空地(為該號住戶之停車場)後方馬路(即商工路)約十九.六五公尺處草叢欲棄
屍,於打開後車廂之際,發現被害人竟未氣絕,仍持該刀欲做最後一搏,上訴人隨手
搶下西瓜刀,將被害人拖下車,基於同前殺人犯意,隨地拚命接續往其臉部、頸部、
肩膀、手部及其他身體部位砍殺,致被害人受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頭、頸、肩、手及
其他身體部位多達一百刀之銳器創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迄民眾以車禍擄人為由報案
,經警追查,於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許,民眾吳則雄在上址陳屍處發現一名女屍,下
體暴露仰臥在草叢中,雙手外張,兩腳屈膝狀,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並扣得上
訴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西瓜刀一把及上訴人所有作案用之FH|0二0八號自用小客
車一輛。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殺人罪刑(處死刑,褫奪公
權終身),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一)、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必須經過調查程序,而顯出於審判庭者,
始與直接審理主義符合,否則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屬違背法令。原審採為判決基
礎之重要證據即查扣上訴人行兇用之FH|0二0八號自用小客車(原判決第六、七
頁),原判決固說明該車係上訴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而於主文內諭知沒收,但於
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審判期日,並未向上訴人提示該自用小客車照片等相關證據或予
以閱覽,使其有辯解之機會,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此一訴訟
程序上之瑕疵,本院第一次發回意旨業已指明,原審本次更審猶未注意及之,致原有
違法瑕疵仍然存在。(二)、刑之量定,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及一切情狀,受比例原則
之支配,亦即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此等特
性之程度,用以維護其均衡。本件原判決認上訴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
殺人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則上訴人究係處以無期徒
刑或有期徒刑,即足資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或窮凶極惡,無法教育改造,
應處以死刑,使其與社會永遠隔絕,自應依比例原則詳加審酌說明。原判決於理由四
係以上訴人下手狠毒,犯罪手段極為殘酷,足徵已泯滅人性,犯罪後其父雖與被害人
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新台幣八百五十萬元,惟生命無價,上訴人之行為,對被害
人及其家屬(尤其被害人之父母)造成之痛苦,至深且鉅,上開賠償既不能挽回被害
人之寶貴生命,亦無以彌補被害人家屬痛苦於萬一,上訴人犯後縱寫信給被害人家屬
,表示懺悔道歉,但被害人之父張明仁迄原審本次更審時,仍到庭表示上訴人根本無
悔改之心,無法予以原諒等語;證人即台灣台北看守所宗教師邱見利雖稱伊曾二度至
台北看守所見過上訴人並通信,上訴人均提到有誠意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懇求原諒,
仍未獲諒解,為此深感難過,上訴人覺得罪有應得,虧欠父母,伊感覺上訴人內心有
懺悔之意等語,惟邱見利祇與上訴人面會二次,每次二十分鐘,相處時間甚短,何能
察覺上訴人確有悔改之決心,上開證言及原審辯護人提出上訴人在更生雜誌上登載「
一篇懺悔的信」之文章,均不足以認定上訴人確有悔意,上訴人既罪無可逭,檢察官
並具體求處死刑云云為由,認應量處死刑。因而撤銷第一審處上訴人無期徒刑之判決
,改判處以死刑。經查張明仁所謂上訴人根本無悔意,係以上訴人始終未說出「全部
事實真相」為據(原審上更?邡鰷臚迨Q五頁)。然就張明仁所質疑「事實真相」各節
,原判決已依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於理由一之?譫埜啎W訴人未拿走被害人財物、無
毀容分屍之意、非蒙面亦未戴手套行兇、無其他共犯、未與上訴人之兄王聰偉一起製
造假現場等情,張明仁之懷疑均不足為上訴人不利認定之理由。則張明仁所謂上訴人
未說出全部事實真相,根本無悔過之心云云,似為其本人主觀之竟見。原判決又謂依
上訴人在法庭上之供述神態與表現,即可判斷其究竟是否有深切懺悔與自責,故認無
依上訴人之聲請傳訊妙慧法師之必要。然上訴人在法庭上供述之神態與表現如何?遍
查全卷,並無有關之筆錄或資料可憑,原判決亦未敘明上訴人在法庭上之神態與表現
如何得其無深切懺悔與自責之心證理由,自不足為其量刑及判斷其量定當否之準據。
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
審之原因。原判決不另諭知無罪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關係,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NO:248_45
本名      於 2004/05/22 09:44
事實真相是張雅玲被張雅琪推出,撞擊出於張雅玲王鴻偉兩人意料之外

經查張明仁所謂上訴人根本無悔意,係以上訴人始終未說出「全部
事實真相」為據(原審上更?邡鰷臚迨Q五頁)。然就張明仁所質疑「事實真相」各節
,原判決已依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於理由一之?譫埜啎W訴人未拿走被害人財物、無
毀容分屍之意、非蒙面亦未戴手套行兇、無其他共犯、未與上訴人之兄王聰偉一起製
造假現場等情,張明仁之懷疑均不足為上訴人不利認定之理由。則張明仁所謂上訴人
未說出全部事實真相,根本無悔過之心云云,似為其本人主觀之竟見。

NO:248_46
本名      於 2004/06/05 08:49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士林地方法院許永煌法官並未採信被告說法,也未輕判

NO:248_47
本名      於 2004/06/16 14:31
首先到達現場的是陳明信不是吳盛德

因為當時是以車禍報案
所以首先到達現場的是中正派出所的警員陳明信
不是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組警員吳盛德

所以啦,Mr.一號的長篇大論從開頭就不對了,後面的也不用再提。

http://forum.url.com.tw/forum/forumgetmsg.asp?Discuss=16&Page;=1&Sort;=2&ID;=320&ID2;=268&Rep;=316&Mode;=1&days;=-1364


NO:248_48
本名      於 2004/06/30 22:25
殺女友百刀 兇嫌更審仍判死刑

2004.06.30 中時晚報
殺女友百刀 兇嫌更審仍判死刑
劉昌松/台北報導


 二十八歲男子王鴻偉追求女友不成,竟持刀將被害人砍殺百刀致死,雖然事後已經由父
親出面賠償八百五十萬元和解,但因其兇殘手段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三審宣判,仍依殺人罪
名將王鴻偉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家境不錯的王鴻偉是被控八十九年間和張姓女子約會幾次後,因一次口角爭執中張女有
意疏遠,王某即駕駛白色賓士轎車衝撞張女,再將失去神智的張女放入後車廂載到他處,因
張女甦醒持車內西瓜刀反抗,被王某反制朝被害人頸部等多處重要部位砍殺百刀後,棄屍淡
水郊區。除了一審時王鴻偉獲士林地院判處無期徒刑外,高院三次審理都判處極刑,日前最
高法院以被告已經和被害家屬達成八百五十萬元和解,並投書公開「一封懺悔的信」,為何
仍被認定毫無悔意判處死刑等理由第三度發回更審。

 上午前往聆聽宣判的除了目前在押的王鴻偉外,還有獄中輔導王鴻偉的教悔師「溫媽
媽」,以及遭殺害張姓女子的三位姊妹。對於王鴻偉第四次被判死刑,被害家屬認為,王鴻
偉始終以精神疾病等理由推卸責任,向法官求饒只是為了要活下來,從來沒感受到王鴻偉的
悔意,外界不知道受害家屬的感受。

 溫媽媽則表示兩年來的輔導過程發現王是個很善良的小孩子,對自己犯的錯充滿悔意,
也寫了很多信給被害人家屬懺悔,很希望未來全案由檢察官依職權上訴後,法院能給王一個
機會。


NO:248_49
內幕  於 2004/07/01 12:38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王某人家裡有的是錢,所以未來還有更四審.....更X審,繼續讓這個喪盡天良的殺人兇手茍延殘喘下去,兇手在罪證確鑿的情況下還能靠更審茍活,實在是台灣司法的恥辱!

NO:248_50
Carole  於 2004/07/01 12:40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殺人者償命,這是自古至今的名言,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如果這麼壞的人都可以不死,那麼我們的法律還有伸張正義
的作用嗎?我認為甚至當年的清大毀屍滅跡的洪曉慧都該死,只是
法官對她太仁慈了!!!她犯案後根本無自首也無悔意-----
許嘉真的媽媽太便宜洪了!!!!!

NO:248_51
本名      於 2004/07/01 14:05
殺個人再賠錢也得人家肯收才行啊

王家在一審判決前已經過戶一幢房子給張明仁

http://forum.url.com.tw/forum/forumgetmsg.asp?Discuss=16&Page;=1&Sort;=2&ID;=268&ID2;=268&Rep;=18&Mode;=1&days;=-1364&hit;=268


NO:248_52
本名      於 2004/07/03 07:57
事實上是「男學生殺人案」不是「女學生命案」

我沒有要求東森記者查證此案
只要求平衡報導
報導我的說法並做連結
請追追追小組勿自抬身價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2000年9月26日,淡水發生了一椿女學生命案

真是無可救藥
以前只有三台的時候雖然是最佳傀儡總算還有一定的水準
現在的記者連阿貓阿狗都可以濫竽充數

事實上是「男學生殺人案」不是「女學生命案」

王鴻偉是私立技術學院夜間部學生
張雅玲高職畢業未升學並不是學生
跟流浪漢老外哈啦的那種美語補習班不能算吧
王鴻偉的學校可是教育部有立案的喲

王鴻偉是貨真價實的學生
張雅玲是美語補習班學生


NO:248_53
超級珍奶盃O_O||  於 2004/07/17 11:16
Re:最重要的不是帶了什麼東西而是少掉什麼東西


他媽的終於有一個人看懂了!!

被你這種網路上的人渣稱讚是我一生的恥辱!!

你這個驕傲自以為是的傢伙,之前聽的屁話聽到信真是我做過最蠢的一件事!

警察為了命案到處在忙來忙去,而你就只窩在你的電腦的椅子到處放話:「張雅玲命案真相-----謀財害命,借刀殺人」

還引述什麼福爾摩斯,福爾摩斯要是知道有你這種人渣在引述他的話,他一定立刻咬斷他的煙斗說:「怎麼會被這種人看到我的書。」

你這種人渣才是最應該死的人!!


NO:248_54
本名        於 2004/10/13 06:42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請勿冒充超級珍奶盃O_O||  

NO:248_55
本名    於 2004/11/13 16:05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中華民國的檢察官要加油了

http://forum.url.com.tw/forum/forumgetmsg.asp?Discuss=16&Page;=1&Sort;=2&ID;=445&ID2;=268&Rep;=141&Mode;=1&days;=-1364

檢方提不出任何目擊證人、犯案凶器,仍根據多條間接證據起訴


NO:248_56
本名    於 2004/12/15 06:07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中華民國的檢察官要加油了

加州檢方在沒有目擊者、沒有武器,甚至不知死因的情況下提出控訴
傳喚了一百七十四人作證、上呈數百件物證

兩年前耶誕 他稱愛妻遭綁

編譯馮克芸/綜合報導


「皮特森殺妻案」發生在二○○二年耶誕節前夕,懷著八個月身孕的廿七歲加州代課教師蕾西.皮特森失蹤。

蕾西失蹤後,皮特森一副愛妻心切好男人模樣,上各大電視媒體呼籲民眾協尋,但蕾西仍下落不明。皮特森供稱,蕾西失蹤當天,他開船到湖中釣魚,有不在場證明。皮特森還說懷疑妻子被綁架,要求「綁匪」放人。

蕾西與胎兒的遺骸在二○○三年四月被沖上舊金山灣附近海灘,頭和部分肢體不見,當地離蕾西和皮特森的住家約一百四十五公里,距皮特森聲稱案發當天釣魚的地點也不遠。

就在案情陷入膠著之際,警方發現皮特森涉案的可能性越來越高。皮特森家人不知道他買過船,且蕾西失蹤後不久,皮特森在離家六百五十公里外的聖地牙哥,身懷一萬五千美元現金,留起鬍子,且深色頭髮和山羊鬍都染成金黃色。警方因此懷疑他打算亡命墨西哥。

檢方在審判過程中傳喚了一百七十四人作證、上呈數百件物證,在沒有目擊者、沒有武器,甚至不知死因的情況下提出控訴,指皮特森是在二○○二年蕾西懷孕七個月時開始劈腿,和一個按摩女打得火熱,還自稱未婚,為了逃避婚姻與父親責任、重過單身生活,動念殺妻。

【2004/12/15 聯合報】


NO:248_57
本名      於 2004/12/28 14:15
Re:"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台灣司法?

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才說被害人之刀傷合計為一百十刀


【裁判字號】 93 , 台上 , 5214
【裁判日期】 931007
【裁判案由】 殺人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一四號
  上 訴 人 王鴻偉
           
           
            .
  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律師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審更審判
決(九十三年度上重更?呇r第六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八六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王鴻偉殺人罪刑(處死刑,褫
奪公權終身),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怴B科刑判決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與卷內之證據資料相適合,且其前後理
由亦須相一致,否則即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自足構成撤銷之原因。原判決認定上
訴人基於殺人犯意,除駕車將被害人張雅玲撞昏,使被害人頭部嚴重受傷外,尚將被
害人抱進車後行李廂,駕車駛至台北縣淡水鎮中正路與中正路一段交叉口處,打開後
行李廂,搶下被害人手持欲自衛之西瓜刀砍被害人臉部,並再砍頸部約三、四刀,續
駕車至同縣淡水鎮商工路一七三號旁空地後方馬路欲棄屍,發現被害人未氣絕,乃將
被害人拖下車,拚命接續往被害人臉部、頸部、肩膀、手部及其他身體部位砍殺,致
被害人受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頭、頸、肩、手及其他身體部位多達一百刀之銳器創傷
,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等情。似認上訴人第一次打開行李廂時先砍被害人臉部,又砍頸
部三、四刀,第二次打開後行李廂,並將被害人拖下車後,再砍被害人之臉部、頸部
、肩膀、手部及其他部位,致被害人受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共計一百刀之銳器創傷。然
原判決依卷附驗斷書、鑑驗書、鑑定書於其附表所示被害人之刀傷合計為一百十刀,
並非一百刀,且此一百十刀包含被害人頸前部致命傷一刀(一四〤五.六〤一0公分
,切斷所有軟編織、動靜脈血管、神經、氣管、食道及頸椎椎體),右頸部八刀(均
為淺割傷)、左頸部一刀 (五.八〤一〤一.二公分)及後頸部四刀(八.五〤0.
七〤0.五公分、一一〤0.五〤0.七公分、九〤0.二〤0.一公分、四.五〤
0.一〤0.一公分),原判決事實認定即與其附表所載不相一致,且與卷內證據資
料不符,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又倘上訴人第一次打開後行李廂時,被害人手持
西瓜刀欲自衛,上訴人搶下該刀砍殺被害人頸部約三、四刀,衡情應係砍到被害人頸
前部或左、右頸部,非砍到後頸部,而頸部為人身最柔軟、脆弱、重要之部位,被害
人之頸前部或左頸部已受前揭鉅大創傷,能否在第二次行李廂開啟時,猶持刀欲做最
後一搏?即非無疑。實情如何?案關死刑之重典,為發現真實及維護公平正義,即有
究明必要。原審未予調查審明,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且原判決於事實並未認定上
訴人有遺棄屍體之行為,理由欄竟謂:上訴人殺人棄屍過程並無屍袋云云(原判決第
十一頁倒數第二行),亦屬理由矛盾。?芊B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必須經過調查
程序,而顯出於審判庭者,始與直接審理主義符合,否則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屬
違背法令。原審採為認定上訴人精神狀態之基礎證據即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九十)校附醫秘字第二二五三四號函、慶安中醫診所九十年十
月十二日(九0)慶安亮字第00一號函(上重訴字第一卷第一六二、二一二頁),
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及同年六月十六日審判期日,並未向上訴人提示或告以要旨
,使其有辯解之機會,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上訴意旨雖未
指摘及此,惟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原
判決不另諭知無罪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關係,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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