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違悖了五權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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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兒  於 2004/12/17 11:44
誰違悖了五權分立原則?

在司法院大法於12月15日作成釋字第585號決議宣告「三一九槍擊案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的條文內容部分違憲後,原本外界預期或許泛藍陣營會順著這個台階而下,把這個連中國國民黨籍的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口中都承認的「惡法」給廢止掉。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泛藍陣營不但沒有這麼做,反而仍然冥頑不靈的反過來咬大法官一口!例如,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在12月16日會見「2004台北圓桌會議」的美國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代表團時表示,國民黨願和民進黨建立合作機制,也建議陳水扁應體認憲法中類似法國「左右共治」的精神,組成新政府,任命黨副主席江丙坤出任閣揆,為台灣經濟打拚,對於真調會被判定違憲,連戰說,真調會變成立院的下屬單位,「真是個笑話」(註1)。

此外,身為當事人的「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也發表聲明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文違悖五權分立原則,恐已引發憲政危機。真調會為應民意的期待,仍將依法繼續運作。聲明中表示,民眾所期待及當初立法院的立法意旨,都是設置如美國「華倫委員會」或獨立檢察官的機制,獨立行使職權,絕非如司法院所言,是依附於立法院之下,受立法院指揮監督的調查機關。
聲明指出,司法院第585號解釋是避開修憲程序,直接賦予立法院完整的調查權,這項國會調查權為現行憲法所沒有,但司法院透過解釋憲法直接創設了立法院的新職權(註2)。

事實上,如果從現行的「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來看,連戰認為大法官第585號解釋認定真調會是立院的下屬單位,「真是個笑話」這的觀點本身才真是一個笑話!因為若是根據「權力分立」的原則,立法院在這個「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下,既然只有立法權而沒有行政權與司法權,那麼,立法院除非透過修憲的方式,否則又豈能僅以立法的方式打破這個「五權憲政體制」賦予真調會行使屬於行政權一環的檢察官之權力?又如何能夠破壞司法權的獨立,賦予真調會調查的結果可以直接否定司法判決?

如今,立法院所通過的這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在第8條第2項中竟然規定:「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再第13條第3項中竟然規定:「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註3),讓真調會同時具有行政權與司法權,這不是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的話要不然是什麼?

是以,如果從「權力分立的原則」來看,除非透過修憲,否則立法院是不能以立法的方式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賦予真調會同時擁有行政權與司法權,否則就是違憲!而如果要從「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來看的話,立法院自己所立法設立的特別調查委員會當然是立法院的下屬機關!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註4),以及「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註5),這兩個條文才是立法院要立法設立真調會的法源依據,是故,從這些法條的內容來看,大法官認定真調會是立法院的下屬機關當然是無庸置疑的。

至於真調會指稱,司法院第585號解釋是避開修憲程序,直接賦予立法院完整的調查權,這項國會調查權為現行憲法所沒有,但司法院透過解釋憲法直接創設了立法院的新職權,事實上也是似是而非!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這一條就賦予了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包括特種委員會在內)除了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的規定(註6)行使「調閱權」外,更可以進一步行使「調查權」,這是憲法本文中明確規定的,哪裡是真調會所説的,是「司法院透過解釋憲法直接創設了立法院的新職權」?

反之,連戰一方面對民進黨說要學習法國的「左右共治」的精神讓江丙坤出來組閣;另一方面中國國民黨另一位副主席王金平在接受媒體詢問時卻又說,在選前國民黨就已經和親民黨說好「王江配」(註6),中國國民黨要讓江丙坤一個人同時兼任立法院副院長與行政院院長,試問:法國的「左右共治」是這麼搞的嗎?「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是這樣設計與運作的嗎?中國國民黨這種自相矛盾、自打嘴巴的主張,事實上才真的是個笑話!

綜上所論,誰違背了五權分立原則,答案已經很明顯了──除了泛藍所掌控的立法院之外,還會有誰?

(註1) http://news.yam.com/tdn/politics/200412/20041217685185.html
(註2) 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200412/20041216682383.html
(註3)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10123
(註4)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A000000167
(註5)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A001030210
(註6)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A002030645
(註7)http://news.yam.com/tdn/politics/200412/20041216678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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