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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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t  於 2004/12/15 19:45
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要說一個條例[合憲合法],它就必須是百分之一百(100%)合憲合法!
如果不是完全合法合憲,那麼它就是不合法也不合憲!
但是中文真是奇妙不科學的文字;它可以阿Q式的說法,去製造模糊,來個{部分違憲}這種下台階!
[部分違憲]不是[違憲],算什麼呢?

藍調會違法違憲,該關門了,回家吃北京鴉吧.

看看大法官會議的原文,真是把藍調會條例批判得滿目瘡痍,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人心大快!


大法官釋憲:真調會部分違憲
中時【黃永熹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在今天下午五時時公布真調會條例釋憲案解釋,解釋文指出,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大法官並宣告真調會條例部分條文違憲,亦即第八條部分違憲、第十三條全部違憲。並列舉第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被大法官指為違憲的條文,包括真調會「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

大法官會議針對真調會條例,有關三一九真調會之組織、職權範圍、行使調查權之方法、程序與強制手段等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憲法意旨,分別指明如下:

一、真調會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 (團) 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第二項後段「各政黨 (團) 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由總統任命」、第十五條第二項「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 (團) 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之;其逾期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日內任命之」暨第十六條「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等規定有關真調會委員之任命,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並由立法院院長為之,方為憲法之所許。

二、同條例雖未規定真調會委員之任期,惟於符合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原則之範圍內,尚不生違憲問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於符合預算法令規定範圍內,亦不生違憲問題。

三、同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其中「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係指「不受立法院以外機關之指揮監督」之意;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得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除名」,關於真調會委員除名之規定,並非排除立法院對真調會委員之免職權,於此範圍內,核與憲法尚無違背。

四、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會委員有喪失行為能力、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者,得經本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予以除名」之規定,以「違反法令或其他不當言行」為除名事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六、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之理由」,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法治基本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七、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會對於調查之事件,應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公布之。如真相仍未查明,應繼續調查,每三個月向立法院及監察院提出報告,並公布之」,其中關於向監察院報告部分,與憲法機關各有所司之意旨不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

八、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受請求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關於專屬管轄、移交卷證與涉及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之部分,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九、同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規定涉及國家機密或偵查保密事項,一概不得拒絕之部分,應予適當修正。

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同條第六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得指定事項,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出說明或提供協助。受請求者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偵查保密、個人隱私或其他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其中規定涉及人民基本權利者,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

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十二、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後段規定「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本會或本會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

十三、同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逾越立法院之調查權限,並違反比例原則。

上開五、六、八、十、十一、十三項有違憲法意旨部分,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解釋及憲法審判權,為確保其解釋或裁判結果實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權核心機能之一,不因憲法解釋、審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而有異。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雖非憲法所不許,惟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須予以審酌。


NO:1841_1
abt  於 2004/12/15 19:53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東森新聞這條標題真觸味!司法摑立法耳光?

真調會釋憲/司法摑立法耳光? 大法官:調查權應有限制
http://www.ettoday.com/2004/12/15/91-1728106.htm


NO:1841_2
abt  於 2004/12/15 20:42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真調會釋憲 不違憲部分也大幅限縮權限
中央社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及能否「急速處分」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五八五號解釋文,其中有關真調會委員的任命、委員的任期、真調會的預算、真調會借調檢察官等條文,雖不違憲,但被大法官大幅限縮權限。<<

看來看去,[藍調會]唯一的勝利,就是它的經費該由國庫負責!也就是說,花錢開會吃飯可以報銷!
搞了半天,[藍調會]說穿了,就是一堆失意政客自肥的工具!


NO:1841_3
七殺樓主  於 2004/12/15 21:36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晚上看三立新聞,正好在報導范光群記者會
我聽到的那一段,我認為意思就是真調會成員認命不合法
然後我看到三立打了一個標題「真調會條例 不違憲」
讓我很訝異,感覺應該不可能判沒違憲,怎麼會這樣?於是開始轉看各台
結果從6點到7點整整一個小時
各台包括民視,全部不停的播報蔣方良去逝的報導跟八卦新聞
整整一個小時沒看到大法官釋憲的報導
這些媒體實在失格!
三立也太離譜了吧!
我倒要看這個立了個違憲法律的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怎麼解釋?
氾藍一定會開始逼蘇贏貴說出關說的大法官是誰?
晚上陳婆、趙飛碟、李掏一干妖魔一定又會練肖為話

NO:1841_4
蘭陽醒獅團  於 2004/12/16 00:37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立了個違憲法律,不管是不是全部違憲或是部分違憲,身為立法者,
應該建立良好的慣例,在全民道歉,這才是負責任的做法。

立法院也是政府的一部份,也會擾民,侵害人民,難道這樣的錯誤,
人民沒有救濟方法,讓做錯事的政府可以屁股拍一拍,好像沒事一樣。


NO:1841_5
MIT  於 2004/12/16 04:56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憲法是國民黨制定的.他們怎麼不知道「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違憲?
故意立惡法作亂而已.

NO:1841_6
台莉  於 2004/12/16 12:08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叫他們向人民道歉喔,不可能,他們現在還浸淫在勝選的氛圍裡,把台灣鬧成這樣,大小行業虧了上千億,都還能勝選,人民在他們心目中,現在連屁都不如吧....

NO:1841_7
濫波  於 2004/12/16 14:09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如果立法院只是要立惡法,那麼找一些阿貓阿狗來當立委就好,何必大費周章去選舉,
泛藍通過的藍色真調會及一些政客或附庸的法律專家應該跳樓以謝國人,發言人王清峰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NO:1841_8
abt  於 2004/12/16 14:33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解釋真調會條例部分違憲,國民黨立委立刻語出驚人,說釋憲前一天,司法院邀請大法官到北投洗溫泉,心態可議,大法官已經成為民進黨的大法官,
司法院對這項指控表示根本是子虛烏有,當天受邀的,全都是司法記者,開的會是,年終記者會!
大法官排排坐,真調會釋憲案,在座的大法官,被質疑真調會條例釋憲之前,接受司法院長翁岳生的邀請,前往一家溫泉會館 聚會,
國民黨團振振有詞,大法官儼然變成民進黨的大法官,就在釋憲前一天,北投這家五星級溫泉會館,受邀的,並不是大法官,在座的所有人都是媒體記者,這樣的場合,其實是司法院的年終記者會,無端端被指控,司法院發言人表示,這是毫無事實根據的言論,因此不予回應 <<(FTV)

[年終記者會]變成[大法官到北投洗溫泉]?
那些爛立委,天天胡說八道,處處造謠,不怕傷了陰德嗎?


NO:1841_10
七殺樓主  於 2004/12/16 18:35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把台灣鬧成這樣,大小行業虧了上千億,都還能勝選,人民在他們心目中,現在連屁都不如吧

這次立委選舉,無正當理由而沒去投票的人民,確實連屁都不如!


NO:1841_11
七殺樓主  於 2004/12/16 18:45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史上最大違憲的法案
國親不需要負政治責任嗎?
奇怪?民進黨上下都沒動作?
看看那個劉文雄在嗆聲!要無限期休會抵制?
有種就休會!正好把立法院關了

NO:1841_12
Kanata  於 2004/12/17 01:19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需要啥動作?反正有人想當豬,其他人沒必要跟豬打滾吧.

NO:1841_13
羅家英  於 2004/12/17 11:37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目前真調會的回應是打算不鳥大法官,繼續「依法」執行職務...

突然有一種感覺,感覺真調會很快就會變成第二個愛國同心會


NO:1841_14
蘭陽醒獅團  於 2004/12/17 11:43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那些爛立委,天天胡說八道,處處造謠,不怕傷了陰德嗎?

先假設他們亂說話,那答對的機率比答錯的高。


NO:1841_15
abt  於 2004/12/17 14:51
Re:大法官把藍調會成員打得滿地找牙齒!

綠營的最佳反應或許是:
1.冷眼旁觀泛藍氣急敗壞的猴像;
2.呼籲藍軍尊重司法,不要一錯再錯;
3.呼籲藍調會不可知法犯法,更不該繼續自肥,浪費民脂民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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