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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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ata  於 2004/11/25 02:27
莫名其妙的法規

今天去買漫畫,書商在那邊抱怨12月1日要實行的: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我到這裡看了一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P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P0030019

發現到這個分級辦法定的人如果不是智障,就是無人島島主,好不容易K掉出版法,結果給我來個這個無能的規定?

舉幾條來看看:
第 5 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問題出在下面兩點:
第四項的地方,如果超過,就不能夠出版囉?而問題是,第四項到底由誰決定?什麼叫"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一般人?是那些不食煙火的評議委員?還是腦袋長繭的官員?

再來,"過當"的定義為何?

最好笑的是這條:
第 10 條 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

拜託,目前台灣媒體,惡搞為甚的就是"新聞",居然這個大毒瘤可以獲得"豁免"!看起來媒抗跟海國還真的可以好好活下去.

一個灰色地帶滿滿的規定,就想拿來上線?新聞局,你們最好給我公開說明一下,不要給我在選舉時期打爛仗!我以前狗幹過內政部官員對於台灣論作者小林善紀的"入國禁止",看起來又有題材可以發揮了!民進黨最好給我皮繃緊一點,給你們選票不是讓你們變成無腦!最好想想該如何界定出版分級,不要把小孩當白痴,也不要把大人當智障.

有興趣可以參考以下網頁:
http://www.nch.com.tw/guestbooks.php?sid=55711&pages;=1?
http://myweb.hinet.net/home6/yihung-mugen/index.htm


NO:1676_1
優若乳  於 2004/11/25 11:5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跟你講

問題不在新聞局。

第五條的這四項,基本上是分級的大概範圍,只是大概而已,可以很嚴,也可以很鬆。

還有,條文裡頭,沒有明確指出示否超過這條文規定的問題,也就是說,不適合十八歲以下青少年小孩看的,一律列為限制級,而不是禁止級,因此沒有所謂不能出版的問題。

還有,這只是分級辦法,而不是立法院通過的實行法,所以僅指示行政院單行法規而已。

分級,是必須,總比之前國民黨執政的出版法好太多了,至少現在新聞局官員不全是豬腦。

這分級實施辦法,你仔細看,沒有規定違規的罰則!?對不對,說明這只是行政法規。

還有,完全沒有指出是否禁止出版的問題,這是高明的地方,但是也是令人詬病的地方,這條文不禁止出版,也不說能出版,也就是說這是模糊政策的來源。

另一個,就是沒有講主管機關是誰!?

新聞局頒布,但卻沒有正式公告是誰管的!?到時新聞局會說,我只是頒布分級標準,不過沒規定是誰來判定,這部份要回歸法院法官的自由心證。

這才是現實.......

目前這套辦法,就算開始實施,也只是參考性質,不具強制性,因為就算違反這部份的條例,該用哪些條款處罰?還不是回歸少福法和刑法第二三五條?

這些分級規定,主要增加了暴力血腥犯罪和自殺等項目,對於以往被重點重視的性行為描述問題,反而沒有增加或是減少,大致維持原樣。

這是基本上好事,但是,規定過於籠統則是事實。

以及,這辦法根本沒送到立法院去審,立院沒通過還不是正式法條哩。

很多書商,書店,根本是自己笨,不懂法,還在哪邊窮緊張,搞得自己人心惶惶而已。

賭一塊錢,這辦法實施後,跟之前的狀況不會有太大差別.......

違規?新聞局出版法廢止後它沒檢查權,它憑啥可以判違規?新聞局最多只有判視的建議權而已。

抓的是誰?各縣市警察?

警察只有執行權,沒有檢查權,指示警察會欺負百姓不知道法,會把看起來像的通通移送,然後把人關一晚,但是這樣執行都是違法的,可以告警察瀆職,只是被關的書店老闆自己不知道這權益而已......

只有檢察官可以直接抓而已,但是檢察官是不告不理.......

最後,只有誰可以判?

答案是只有法官.....

別忘了,少福法的執行單位是新聞局?不是吧?

刑法第二三五條,只有法官可以判,釋憲第四零七號,更是指出交由法官根據現今社會狀況進行自由心證,而沒有所謂標準。

這跟是否民進黨執政沒有太大關連。

問題出在國人觀念上,普遍敵視性行為的出版品或是相關東西,但是卻又私下喜歡搞,這是矛盾的中國萬惡淫為首的問題。

先是要破除此莫名奇妙的觀念,回歸自主意識。

性,是人的本能,沒有對錯,但是一方以暴力武力強制他人,則就是不對,也就是違反自由意志以及傷害他人,但是,這跟性無直接關係,除性侵害外,搶劫,暴力傷害,等等都是。

唯有正確的認知性的正常存在,這才能加以討論。

性是人的自由,而自由是首先必須加以保障的,這無庸置疑。

保障自由是現代國家之原則,包括性的自由選擇權,以及出版自由。

這是台灣目前普遍欠缺的,官方的各機關局處,各自為政,各自有看法,執行時漫無標準,要抓時,隨便只要露點或是有性行為描述的漫畫出版品通通抓起來,然後檢查官威脅店家,要求捐錢換緩起訴。到法官那裡,比較進步的地方的法官,就把人放出去,宣判無罪,但是保守的地方法官就把人判有罪,罰錢抵刑期了事。

所以有關十八限的出版品,莫衷一是,可能有罪,可能無罪。

私人建議,十八限出版品的發行,已是世界先進國的保障原則,但是執行方式可以大加改善,一昧的禁止,以及各執政官方的態度不一,這不是辦法。

最好是對於分級後的出版品及錄影帶節目一類的,加以開放,總之禁止十八潠未滿者取得是原則之外,所有成人都有購買觀閱的權利,取消莫名奇妙的刑法第二三五條的猥褻品罰則,重新擬定一套總和的管理辦法。

刑法第二三五條可以以新的統合辦法加以凍結使用。

比如,以分級辦法加上成人出版品管理辦法,也就是說,分級後加以管理的條例,朴除刑法第二三五條的使用,不是分級後就沒事,造成各單位執行不一,人民徒倍增困擾而已。

這部份要形成法案,這才是民進黨政府和黨團要做的事。

另外,請大家注意,有一個叫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基金會的,宣稱得到新聞局的認可,然後在一邊說他才有審議權等等一類的說詞,並且到處謾罵十八禁出版品,想壟斷,審議權,還高開價碼說審議一本收一萬元,實在很離譜。

一個財團法人,有何對公領域的審議權?

財團法人對政府可以超越?

財團法人超過法官?

答案是,他們狐假虎威,到處騙吃騙喝,詐欺這些笨笨的出版商。

法官判決,會理會他們?法官根本不理他們圖書評議基金會,會大吼說判決的權力是我法官,不是圖書評議基金會!!

連警察單位都會說圖書評議基金會?那是什麼東西?又不是政府單位呀。

好了,圖書評議基金會是啥?

就是以許文彬等泛藍的惡棍為首的詐欺集團而已。

他們的後台是誰?

我公開一下,就是新黨的黃珊珊,之前親民黨的陳朝容,董事長是前國民黨立委曾蔡美佐!!

那各位懂了吧........


NO:1676_2
桃園客  於 2004/11/25 12:3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懂了
說得還真詳細啊

NO:1676_3
Kanata  於 2004/11/25 13:1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多謝說明,看起來泛藍還是亂源呀。。。

對了,優若乳大大,你的文章我可以拿區轉貼嗎?因為這算是很清楚的說明了。


NO:1676_4
優若乳  於 2004/11/25 13:3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喔,請用。

如果能說轉貼到哪更好。


NO:1676_6
Quarm  於 2004/11/25 20:2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優若乳大大,小弟有一事不解。
照新聞局的官方文件「我國實施圖書分級制概況」裡面的說法:

「惟本局基於長期輔導出版事業之責,以及為兼顧出版自由與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本局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積極輔導出版協、公會,將「中華民國圖書評議委員會」重組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期以民辦官協方式來落實推動圖書分級工作。」
http://www.gio.gov.tw/info/publish/c/c1.htm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似乎真的有得到新聞局的認可。


NO:1676_7
醉麒麟  於 2004/11/25 21:2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申請轉貼至小說頻道(http://www.nch.com.tw/)及遊戲頻道(http://www.gch.com.tw/)

NO:1676_9
Keric  於 2004/11/26 08:2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不,可以搭配另外有關的委託書來看。

該基金會僅有得到「宣導執行」的授權,所以該基金會一直在那邊說某本書怎麼樣怎麼樣根本只是在利用媒體危言聳聽。

事實上,該基金會根本沒有任何權利。只是很多人被誤導而已。新聞局、警政署我問過他們相關事情他們都說該基金會沒有分級的權利。

不過這個行政命令也有不周全的地方,像是對於執行單位、監督單位、各個名詞都沒有明確的定義,違反行政程序法,基本上這個行政命令可以不必理他因為命令抵觸法律無效。

執行分級單位其實是各出版社,輔導單位是新聞局,宣導單位是出版品評議基金會,而監督單位呢?就如同上面所說的是各地檢警調。

所以分級看各出版社就好了... 另外,網路一直有謠言說「科南」會變成限制級,事實上根本沒有。
可以查閱各出版社標示為限制級的書單

這個行政命令事實上還是在母法兒童福利法的規範範圍內,另外那個刑法二百三十五條的早就行之有年了,也沒看到有多少出版品因此無法出版。所以一切不過是某基金會在那邊危言聳聽而已。

事實上,一般通路目前只要按照各出版社的書單貼上標示放到適當的地方就好了,這段時間過完如果出問題就是出版社的問題,我根本不知道一般通路在恐慌啥。新聞局跟兒童福利法、刑法的法條就在網路上都查的到啊... 沒必要隨著該基金會跟媒體起舞...


NO:1676_10
richard  於 2004/11/26 11:2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是租書店的老闆,不瞞各位,我的店上星期才被警察搜索過,我老婆還被拘留一晚直到第二天下午才保釋,照各位大大的說法我的店根本不應該被抄,可是就被抄了,檢察官是不告不理沒錯,可是有人檢舉時呢?當天晚上就有一堆警察拿著搜索票進來店裡搜索,我店內本來就沒多少限制級漫畫更何況我有專區排列旁邊還有一個大大的告示牌限制18歲以下不准借閱,警察大人竟然說這是連成人都不能看的書所以是妨害風化,那為何不去抓出版社叫中盤商回收而不是來欺壓一個小小的租書店,書商送貨到店內我們基於信任的基礎當然相信這些書都是合法的,又沒有人通知這是不能借閱的,那些書我們都是買斷的,租一本能多少錢。我老婆當場還調出借閱記錄顯示並沒有租借給十八歲以下的人也沒用,那請告訴我以這條規定之模糊認定,現今的漫畫、小說哪一些沒觸犯到,出版社的書單是一回事,我被抓出版社也沒回應,被罰的是我,再說租書店限制高中以下的客人不能借閱大部分的書籍那租書店還吃甚麼,以認定的如此之寬誰敢說連科南都沒事,我只是做一個小生意,一個月扣除開銷也才一、二萬的收入,如果有人用這樣勾結檢警打擊同業,或是警察以此作為理由欺壓店家,試問,我還要不要活下去?

NO:1676_11
poison  於 2004/11/26 12:1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給richard

請問你是哪些出版社出的書害你被抓....

因為有人解釋只要是正常出版社出的書就不會有問題....

會出問題的是地下出版社的書.....

發言人:潛水的人 
我解釋一下,基本上那些限制級的書....一定是地下出版社出的a書,(大部份租書店都不知道)只要是出版社正常出書經新聞局後出版的書,不會有這樣的問題,所以....各位出租店的老闆們,別為了賺那一點點錢,聽信賣書的業務員(他們都會說警察不會抓),小心吧

發言人:潛水的人 
如果,是正常出版社的出版品,警察或檢察官來的時候,提出證明...書上都會有出版社的新聞局登記號以及isbn,根據信賴保護原則...警察當然不可以抓你,如果你沒有抗辯...當然也有可能要等上法院才會還你清白...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發言人:潛水的人 
呵...有些出租店會出租一些所謂的a漫跟a書...(那個都是別種管道進書的)ps.別問我怎麼知道的...那些書皇冠的資料庫絕對找不到


NO:1676_12
jun  於 2004/11/26 12:2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今年7月以前本人認為如果我的店有色情的問題存在,那全台9成的店一定有問題了,還有中盤商對我說,他沒看過一家店,每年多有問題的(警察大人來臨檢).對我說,你是不是要檢討一下....
還有不要把政黨扯進來,那會沒玩沒了.


如果你們要對我評論,先看你們可不可以為我解決問題,或你們對這件事了解了多少.....
我在5年內被捉了3次,第4 年還是人家看你可憐沒有捉你....
我分級作了5年了,可是每年卻出事,我有一個防害風化的罪名,可是我只是一個出租業者...
第一年被捉了花花俏記者的書,從此有一點點的男女的圖書...收起來
第三年被捉了bl的.我天真的以為是男對男,那應該沒事了吧...好像遇到了一位女性的年輕檢察官,我被叛了刑法,還罰了錢...順便一提的事,這次的警察連小叮噹,七龍珠也要撿查,批明了就是一定要捉到了為止,但因我有了前車之鑑,所以沒了男女的圖片可捉了,所以捉bl...
第4年,同志的,男女的一切漫畫多收了....我們同業也出事了,因為還有言情的小說....這一年開始捉文字嶽了...而且只是比較麻辣的.當然這一年我也被警察關心過了.
第5年.我又被捉了....這一年不是有比較麻辣的被捉,是一般的言情小說,你多可能被捉...又被叛刑了..可是這個檢察官還比較好,可以給我2分鐘說話的機會....

我接觸了,行政院內政部,警政暑,新聞局,警察,立法委員,縣議員,評議基金會.
我對評議基金會.的評價最高.
出版商是最可惡的一群人,明知出的書會使我們書店少福法和刑法第二三五條?可是他們一樣照出,也沒標示限制級的字樣...那我們為什麼還要進他們的書?問大家一下.如果有九成以上的同業多有進他們的書...那你要不要進?而且言情小說超過了6.7以上多是限制級的.可是我每次出事了,他們的書還是一直的出,會使人連想到什麼?


不寫了,又浪費了很多時間了...

警察只有執行權,沒有檢查權,指示警察會欺負百姓不知道法,會把看起來像的通通移送,然後把人關一晚,但是這樣執行都是違法的,可以告警察瀆職,只是被關的書店老闆自己不知道這權益而已......

回答一下,我們知道的,如果我們為什麼不告警察瀆職,那你就算了解我們了..無奈丫....

院沒通過還不是正式法條哩。

很多書商,書店,根本是自己笨,不懂法,還在哪邊窮緊張,搞得自己人心惶惶而已。

再回答一下,不是我們笨,人心惶惶...只是刑法第二三五條還在,而且出版商多出一些跟刑法第二三五條有關的書....

並且到處謾罵十八禁出版品,想壟斷,審議權,還高開價碼說審議一本收一萬元,實在很離譜....你被出版商騙了,不是每一本要審議,是出版商沒辦法解決或很有爭議的書才審議,好像也不是一萬元.是850元到4.5仟元吧....(還有我不是在批評你喔!你有很多地方說的很中肯,互免之)


NO:1676_13
 於 2004/11/26 12:3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一個小觀念糾正:

檢察官不是不告不理,法院才是。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其他事由得知可能有犯罪嫌疑者,可以展開主動偵查。所以檢察官具有主動權,不是被動的不告不理。


NO:1676_14
richard  於 2004/11/26 12:5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贊同jun的話,甚麼是地下出版社,我的進貨管道都只有一個,都是同一個中盤商。我沒接觸過其他的進貨商。
正常出版社的都沒事?東立是不是?長鴻是不是?看看華視新聞報導的,小叮噹、科南都是限制級的
這可不是我亂說,經營一家店已經不容易了,還要這樣子打壓!

NO:1676_15
想要自由  於 2004/11/26 14:1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路人 A  於 2004/01/13 23:59
不過如果我們再度假設兩陣營都是理性玩家的話,泛藍不太可能會去策動這樣的事件,因為由台灣人民「同情弱者與被害者,喜好八卦與陰謀論」的習性來看,暗殺阿扁對泛藍有害無利。如果真的發生,比較可能是狂信者的獨斷獨行。

假設暗殺事件發生,泛綠該如何因應?當然先依照體制由呂副總統接任,舉行國喪與戒嚴,戒嚴必須有力但不可太久,短時間內就得恢復選舉。「有力」是指必須約束兩陣營與其支持者不發生動亂,更要避免對面阿共趁機介入。「短時間大選」是趁著民眾對被害一方的同情,與對疑似加害(泛藍自然嫌疑最大,但是恐怕多半是無辜的—不過無妨,只要人民「相信」就行,「事實」如何反倒不重要)的憤怒尚未消退時,可在事件之後取得最大利益(原諒我用這麼冷血的說法,不過危機處理時越冷血越好)。

選舉搭配應以安定民心為主,請李登輝再度出馬也行得通,副手可配蘇貞昌或謝長廷(這個就是明顯的接班人,阿輝畢竟年事已高,必須找有魄力與政績形象,給民眾「鎮得住場面」印象的接班人,游、葉形象太過溫和,呂的爭議與可能疑慮較高),最好內閣名單也一口氣先決定,可以給人民「We are ready」的感覺。連宋即使是清白的,也是百口莫辯,綠軍應該可以大獲全勝。當然,從事件發生到選舉完成之間這段時間極度重要,「呂總統」如果能處理得好絕對是千古留名→這個關鍵 OK 的話,其實派出來的人只要稍微上得了台面應該都會贏,不見得要驚動阿輝。

說來暗殺阿扁對泛藍百害無一利,反過來說阿扁也不會去暗殺連宋,原理相同。

以下要說的與本欄主旨較無關聯。

準此損益表,是不是「暗殺局」在大選這個賭局中絕對不成立?那也說不定。有一個很有趣的狀況大家不妨考慮一下。剛剛講過阿扁不能去暗殺連宋,因為任何一個葛屁帳多半都會掛在阿扁頭上。整理一下以上狀況:

1. 任何一邊的主帥有人掛點,都是對被害陣營一方有利
2. 本次大選「阿扁 vs 連宋」,乃以一敵二

看出奧妙了嗎?「一」的一方絕對不會為了勝選把自己幹掉而成就己方陣營(鄭南榕很偉大,但是我們都不希望看到下一個鄭南榕出現);然而「二」的一方呢?折損一名就可以拉對方主帥下馬,存活的一名穩居大位,豈不是大大的便宜?更何況這個「二」裡面的兩個過去早有心病,未來(選上的話)還有好長的宮廷鬥爭要打,如果先幹掉自己人嫁禍給阿扁(利用國家機器軍警特勾結黑道 blah blah blah....),既可重創眼前的敵人,又可拔掉背後的芒刺,豈不大妙!


NO:1676_16
Kanata  於 2004/11/26 15:4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東立老闆還是評議會的成員勒。

如果有問題,說真的,應該是找出版社而不是出租商。

不過我是猜測說警察或檢察官想收紅包或者某些好處才會一年抄一次。如果倒咬警察,
可能警察會更找麻煩。

我們的警察有時候真的不會讓人信任。就像我家附近,一堆色情行業,我也沒看過哪個被勒令停業,
還越開越多家。花了時間整出租店,卻沒有時間整頓真正的色情行業。


NO:1676_17
優若乳  於 2004/11/26 18:4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好了

我來解釋一下好了。

反正朋友遇到事有經驗來敎,我就順便普度大家。

可能出租店系統聽了不太中聽,但是,這是真實狀態。

首先,出租行為,基本上違反著作權法的,沒經授權,理論上,是不能出租牟利的。

答案是,出版社販賣書籍,僅售予家庭或是個人觀閱權利,而沒有給予出租獲利的權利,所以出租店不必再講什麼出版社保證等等的,他們不會理你們的。

因為出租店系統一定沒有支付出租的權利金,無論依法或是照道理,他們無義務幫出租系統處理這問題。

就像家庭錄影帶和出租錄影帶,價格不同,一個是家庭用(含個人欣賞),台灣的一般家庭帶DVD價格大約三五百元不等,但是出租帶就會上升到一千多元以上不等,這就是授權個人家庭使用和出租牟利的權利金不同之處。

如果漫畫出租店沒付權利金,那出版社有何義務替你們善後呢?

或許法令不完全,所以出租店可以仗著這漏洞,出租獲利,出版社通常也不追究,畢竟是共生系統,但是,出版社上層大多敵視出租店,這也是事實,不過,這是漫畫出版和出租業者間是否能達成全力使用共識問題,就不在這裡多加討論。

其實多數店家真的太天真了,簡單的說是沒腦袋,難聽一點是不用功。

我不敢說我講的一定對,但是這問題,剛好有興趣,所以加以注意了一番,而且有朋友剛好遇到,知道了很多不聞人知的秘密。

首先,國家法令不全,這是先天問題。

這次分級,是新聞局進行分級的宣告,但是,新聞局做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者,以及兼顧成人權益,我要分級,但分了之後,不關我的事(基本上就是,我不想被社會大眾罵,又不想被扣上違憲防害出版自由的帽子,所以做了這樣法令的宣示,撇清責任)。

也就是說,新聞局做了分級標準,但是他不是主管機關,所以他不管。

還有這只是行政命令或是行政法規,沒有罰則,沒有主管機關的載明,可見他們只是大致說,有問題,反正法院沒有法調依據,也不會看這份規定有啥。

最好笑的是,是難道那些出版業者和出租店書店老闆們,難道沒注意這是在選舉期間?

在選舉如何開會通過法案?

所以這根本不是正式法案呀,緊張個鳥呀.......

還有,該辦法,也沒有告示是哪個單位來執行,所這份東西,最多只是給各縣市相關單位看看,而且還不一定會下達到各單位去,信不信,賭一塊錢,多數的分局派出所,縣市新聞局處,壹年內說不定還有人沒看過這些東西。

因為沒有標示受文單位和管理單位,這連行政命令可能還不到哩,僅能說是新聞局做做樣子,既不得罪家長和保守勢力,又沒踩到妨礙出版自由的地雷而已,出版相關業者自己在恐慌罷了。

所以這些規定和辦法,僅具備參考價值,不是硬性的既成法條。

老實說,各縣市警政機關,要抓的話,根本不理會這辦法。

各位看清楚一下

警察是怎麼對付你們的,如何因應,敎你們一些秘訣,不一定保証有效,但是如果有效,就當賺到也好,姑且聽之吧。

警察會查緝所謂猥褻刊物,多半以之前的出版法管制的觀念來搞,但是出版法廢止後,他們仍然有此觀念,還以為他們可以抓。

警察改採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礙風化來論處,或者刑法第二三五條,找店家麻煩,

但是,出版自由是憲法優先保障,所謂社會風俗的維持是其次。

所以店家,必須硬起腰桿,不是任警察宰割,不聽我言,你們自己倒大楣而已,反正我只是說說。

首先,要警察出示搜索票,也就是先得向檢察官要求開搜索票,沒搜索票,店家依法可以拒絕警察的要求,如果警察不爽,不必理他們,警察若是不知趣繼續機機車車,請打電話到警政署或是110中心,大聲要警政署人員告訴你警察執行勤務的基本法令,這樣很多警察會知難而退。

沒有檢察官的搜索票,得不配和警察的搜索,這是保障,請善用。

若無搜索票,不給拆書,警察要你們拆,就不理他們,就算犯罪,你們也有緘默權,來個不回應就行。

其次,警察會宣稱這是猥褻物品,必須查緝,沒收之外,還會帶店家去蹲個晚上。

對應方法:大聲嗆回去,猥褻物品不是警察單位可以判視,必須交由法官審理,不然要警察叫新聞局人員來看,而且第四零七號釋憲案,很清楚的是交由法官來自由心證,而不是警察人員。

如警察說這是現行犯,那麼一樣,大聲嗆警察,這是法官來判定,警察依法沒有判定權利,所以這不是現行犯,最多是嫌疑犯,既是嫌疑犯只能函送,不能抓人,如果警察有疑問或是要強力執行,就要他們掏槍出來,否則不需要跟他們走,沒有拘票,又不是現行犯,警察不能逮人,最多函送,不必理會他們。

如果被逮入警局?

很好,也有方式,那就是筆錄上,如果有利才簽名,如果不利,那拒絕簽名,千萬不要上警察的當,被勸誘簽下去,那你就慘了。請行使緘默權,不理不簽不答不說話堅稱沒有犯罪,此是四不一沒有原則,請善用。反正你簽了,也是隔天早上才被移送,況且簽下不利的筆錄,那不是自己倒大楣嗎?不簽最好。

記得跟警察據理力爭,而不是在那邊唯唯諾諾,只有硬起腰桿,不管你懂不懂法,就說你懂,因為警察也是一知半解而已,吵半天,有的警察會以為你懂,就撤兵,有的不會,那就再說了。

因為,警察是所有公務單位裡,素值最差的,而且他們會用各種理由亂抓,因為要衝業績,店家個個像軟柿子,一捏就低頭,任他們宰割,又不像槍擊要犯會開槍還擊,對警察來說,來踐踏這些店家是最安全的,不宰你們宰誰?請硬起來,不然你們就是魚肉,警察是刀組。

好了,還有檢察官對不對?

那麼檢察官會以什麼東西來抓?

答案就是刑法第二三五條。

法條我就不貼了,自己去看。

但是,這法條,是可以抓所謂限制及性行為描述書籍或是產物。

可是,不是一定如此,因為有釋憲案,所以不會通通敗訴。機率是一半一半。

比如說檢察官通常會高壓威嚇店家,妳賣色情書要開罰等等。

別理他,堅稱自己無罪,並且說出版品都是合法的,要求辯論和證人上台,不要一庭就認輸,不然你就得面掄三到六萬不等的不樂之捐,簡單的說,就是你不花時間和口舌辯論,煩到檢察官放你走,否則就是檢查官樂得輕鬆要你捐錢換緩起訴。倒楣是店家自己而已。

記得不管懂不懂,先堅稱無罪,並且援引憲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要求出版自由,必須在妨礙風化之前,要出版社來作證說明,以及釋憲案第四零七號的引用。

記住,堅稱無罪和援引第四零七號釋憲案!!檢察官將無可奈何,不是不起訴處分,就是起訴你,但是無法判你罰任何錢,而且此時因為還沒到法院,你還是無罪的,而且一罪不能兩罰,不起訴處分可以換到以後平安,起訴期間,警察來,你可以說還在訴訟期間,妳是無罪的,警察也對你無可奈何,請記住一罪不會兩罰原則。

這樣,就算起訴,也還不會罰錢,警察也不能在此期間再抓你,妳可繼續租售。

好了,重點來了,刑法第二三五條,這才是威脅店家和出版業的惡法。

但是,可否阻止這法條的啟用!?

有辦法,但是不一定全有效!!然而一半一半,大可試試。

第一,要求辯論,不管是否是檢察庭和法庭,都有辯論的機會,請掌握,多說並要求調查對自己有利條件等等。不管是不是有律師,自己的說法在庭上絕對是保障自己最好的工具。

第二,堅稱無罪,要檢察官起訴你有罪的話,要他拿出證據,無罪証,妳將被視為無罪。

第三,釋憲第四零七號引用,並且以社會先進到已經不會將性行為當作妨害風化的惟一標準之說法,宣稱性行為對社會沒友任何破壞力,如果檢察官說有害社會風俗等等說法,請檢察官提出受害者的証明,叫他讓法官看看受害找是誰?沒有明確受害者,那檢察官的說法很可能被推翻。

在者,說電影都有性行為描述,為何他們無罪可以播映,賣書卻被判有罪?你必須大聲說這是歧視出版品歧視漫畫書,大聲要求平等權利。以及出版自由,創作無罪的原則。

第四,堅稱有先行分級管制(當然店家自己賣給十八歲以下青少年,請自己去死一死,誰都救不了你),也就是沒有賣給不特定人等,而且有包收縮膜,排除買書之外的人和未成年人,因此你是賣給成年群眾的特定人等,以及因為包膜,所以不是公開陳列販售,盡量用這方式排除刑法第二三五條,所謂散佈給不特定人等的啟動條件。

第五,這是攻防重點請注意看,刑法第二三五條成立條件,就是猥褻出版品,並致使人噁心,感到不悅,等等的控訴,那有一個條件,就是猥褻兩字,這兩字,有法律解釋的名詞,而非一般形容詞,猥褻的條件,是人對人,不是物對人或是人對物,也就是書本身不會猥褻到人,人也不會猥褻到書,更不會書對書發生猥褻,所以,沒有猥褻出版品的存在,這項指控是無有根據的,否則,要檢察官,在法庭上(請記得不是檢察庭喔)當庭證明看看,書可以猥褻人!!答案將會讓檢察官目瞪口呆。

還有,檢察官指控內容令人臉紅心跳致人噁心等等,那你一定要回答,妳看了不會如此,並且說性行為乃天經地義,何有令人噁心等等之虞?同時,反問檢察官,看他自己有否性行為?難道性行為就是猥褻?也就是說,性行為不是令人噁心不悅,而且是自然的,是健康的。也就是說推翻檢察官指控,並要法官以釋憲第四零七號的先進解釋為準,也就是說社會可以接受性行為描述的內容。

這樣,妳將有一半以上被判無罪的機率,至少,台北縣市等等比較進步的都市區,多半可以獲判無罪,只有較保守的區域有可能被判有罪,自己把握吧。況且,就算被判有罪,還可以上訴,再度辯論一次,還不一定輸哩,就算輸,也是一年半載後,最多幾個月可以易科罰金,通常兩三萬可以解決,有興趣的自己把握吧。

法律,多半不是一刀切的,有不少是得自己爭取,不去講的,不去辯論的,那死得是自己,別怪法條不長眼。


NO:1676_18
poison  於 2004/11/26 18:5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YAYAYA

感謝優若乳大大辛苦的打字解釋

小弟在此申請轉貼於各大討論區

讓那群很懂法律的藍人

好好的看

怎樣的解釋才對


NO:1676_19
salfon  於 2004/11/26 19:0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看看華視新聞報導的,小叮噹、科南都是限制級的
畫面中明明就是成年名偵探柯南,如果出租店分不清楚這跟名偵探柯南有什麼分別的話,被抓到也不是冤枉!

NO:1676_20
優若乳  於 2004/11/26 19:0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想要轉載的請自由使用,廣為流傳。

還有我不是大大,我是普通人。

另外,送圖評會審議的書,是他們說要審,然後一本收一萬元,這可以肯定是有其事,至少三四年前,他們向賣畫出版社是收三千元,而且有轉帳的帳戶,戶名是什麼兒童文教基金會一類的(我忘記正確的全名),如果是合法的,那應該是官方機構,那民間機構又為何名字不一樣?連收據和發票都沒有,只給一張無關痛癢的分級證書,到法院呈上去,還被法官痛罵回來,這擺明惡搞詐財咩。


NO:1676_21
離長星  於 2004/11/26 23:1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麻煩一下,不要又流於意識形態問題好嗎?
一件事對就是對錯就是錯,泛綠泛藍通通一樣,
我最受不了台灣政治的就是不管事情合不合理,先看黨派,
這點綠營是,藍營也絕對是一個樣,
然後大概又會有泛綠(藍)跳出來說,是他們先開始的,我綠(藍)軍只是學他們而已。
每次看到這種論調,頭就在痛,深深覺得,如果泛藍(綠)是狗屎,那綠(藍)也一樣是大便,
每次有什麼政策,要先問陣營,只要有人反對某些政策,二話不說,也先問陣營,
難道都不看有沒有道理嗎?拿之前地圖事件就是個很好的例子,
現在這個分級法擺明就是陀屎(特大號的)
講白點,這個法令管他哪個陣營,只要是漫畫小說卡通界的fans,絕大多數都會反對,
很明顯,在這種不分陣營的反對中,如果綠軍還要互短,是最蠢的事,是流失未來票源,
什麼時候綠軍佔前不顧後了?今天如果綠軍阿沙力點,大力反對不要護短,
未來的學生票跟租書店老闆的票想必會多拿不少。
為了自己好,也為大家好,更為綠軍的未來好,麻煩...請不要再用陣營來決定政策好壞了,
想必會有人提出國親卡軍購,誰對誰錯又是一篇長篇大論,
我廢話不多說,一句話就好,別人錯,你就要跟他一起錯嗎?

NO:1676_22
Kanata  於 2004/11/27 03:3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看起來應該給綠營一點壓力,廢除刑法235條.另外制定分類法規,讓成年人享受閱讀A書
的自由.最好連馬賽克一起幹掉,讓台灣成年人可以合法的看三點全露的A片.

無碼A片,我好想念你們呀!


NO:1676_23
眼鏡姊  於 2004/11/27 03:4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廢除235條我不反對
不過還是要想辦法不要讓小鬼頭太早看到無碼a片之類的東西

NO:1676_24
DX  於 2004/11/27 14:0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簡單而言
當100%的漫畫都進了18禁
原本真的該禁的就形同虛設
無能的狗官是不會懂得啦

NO:1676_25
優若乳  於 2004/11/27 14:4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離長星 君

我對你說的一點都不贊同。

這跟護短無關,而是你自己搞不清楚。

其他政策我不知道,所以就不牽扯。

這個分級法,應該只是實施的先聲,有,總比沒有好。

還有,新聞局已經進步很多,那些事務官大多還是泛藍支持者,政務官才是綠營的,所以訂第法令會有很多拉距和拔河,基本上是好事。

老實說,漫畫界的FAN絕大多數是法律白痴,更是政治冷漠者,不關心政治更不關心政策,祇會在那邊罵呀罵的,外行就算了,還自以為先知嗎?這是不對的行為。

如果對這政策或法令不滿,除了罵之外(罵是你的權利之一沒錯),請積極去了解背後的事務等等好嗎?不要只是罵而已,對漫畫發展一點好處有沒有。而且說到對漫畫的關注,我想不會比一般的FAN差,我也算半個熱好研究者。

新聞局這政策,基本上,沒有太大不對,只是不積極而已。

有分級,代表可以販賣,那分級就對了,還想那麼多幹嘛?

這還是政令而已,不是政策,也不是法律,那不是來測試是幹嘛?

事務官多半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但也不是像以前國民黨執政,除了出版法,就是採取對漫畫敵視的態度,爽的時候不管,不爽的時候,統統抓起來,掃蕩一乾二淨,就是他們的作法。

難道你認同這樣!?

恕我我完全無法認同!!

你可以看看親民黨立委李慶安,這傢伙是怎麼敵視漫畫的,他如果當上台北市長,恐怕東立所在地會被她給剷除,其他更不用講了。

而且這政策跟陣營啥關係?

當然有關係!!

因為民進黨執政,基本上他們對於出版採取比較寬容的態度,也可以說是不管並鬆散到不行,這給了漫畫發展很好的土壤,至少不會受到政府全面性打壓,而是地方政府的警局或是地檢署法官,以及保守派家長檢舉,大致在這三類下才有取締的情形,基本上是各地方偶發單件小規模狀態,而不是常態大規模,雖然有夏潔和春潔的專案,但基本上並不是全台性大規模掃蕩,這至少給了漫畫圈喘息的空間。

分級法是大便,出版法是什嗎?垃圾山?

沒有分級法,那就是刑法第二三五條伺候,即使如我的方法抗辯,也是有不小的機會判有罪,你覺得這樣更好?

沒有分級法,刑法第二三五條可以任意對限制級出版品開刀,每天都會有人被血祭,這是誰搞的?就是泛藍政客搞的!!OK?請你搞清楚!!

有分級法,這至少代表新聞局不在蠻頇無能,至少在做事,無論他是藍綠,代表的就是些微的進步。

我們要的,不是這樣而已!!

你真正要他好,請繼續敦促他們!!

尤其是要執政黨,請他們重視這案子。

廢除刑法第二三五條不是那麼簡單!!

這先要官員認同,並且有替代政策和規範,也就是取消對猥褻物品的認知標準,另立新法條來凍結刑法第二三五條,或是修改掉,並且在立院經過審議,再由執政黨通過新法案。

這過程將會很艱辛!!

所以官員們不想管,因為會受到保守反對方的抨擊,這些抨擊就是來自泛藍!!

OK?請去搞清楚來。

社會保守勢力還是很強大,不是我們在這邊痛罵官員和抨擊政治人物就沒事,它依然是阻礙並打壓漫畫,限制級出版品只是祭品而已!!

新聞局至少跨出改革的第一步,無論那是藍綠都值得鼓勵,下一步,就是要他們更積極的訂定有配套措施的政策,以及將我們的訴求上達給立院,透過即將佔優勢的泛綠,將是最快途徑!!

難道你要泛藍會來理你?

那你就去求圖評會那些傢伙吧!!

保證他把你整死!!

我們要做的事是要綠營正視此問題,並有正確的法律條文和政策的形成,接著是把刑法第二三五條給凍結或是取消,用新的整套法案來替代。

我們基於出版自由和消費自由,必須讓所謂限制級產品可以存在,另基於對十八歲以下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保護(因為法律上認為他們還無法有健全觀念和思想能力,避免限制級產品給予不盪影響),立法加以限制其取得,那不就結了?

最簡單的概念不過如此。

只是之前無論社會或是法律,對限制級產品加以敵視,並立法施加滅絕,這才是問題所在。

現在我們要的是,加以開放,但是採取限制範圍,那就需要有政策,有配套法案,以及變成立法,貫徹到地方行政機構和警方,這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如果,社會保守勢力仍如此強大,無論泛藍泛綠將都不敢攖其鋒,會繼續採取對限制級產品的打壓,這才是我們擔心的。

該怎做?

不是在那邊罵官爛黨爛,而是請起而行,改變觀念,去投票,去給政治人物施壓,影響官員,形成政策,要立法委員通過有利法條或是法案。

如果你只是罵來罵去,怪官員罵政黨,請問,你對這樣的問題盡心了嗎?

答案是沒有,你不過是想享受成果而不付出的渾蛋,你跟那些你口中罵的狗官有何兩樣?

懂了嗎?各位,革命尚未成功,請繼續努力,不要再亂罵和打嘴砲了,那沒有用的。


NO:1676_26
優若乳18  於 2004/11/27 16:1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對,對,優若乳 說的多對....
不可對優若乳的話反駁.....
人家說的那麼有理,人家那麼懂法律....


漫畫界的FAN絕大多數是法律白痴,更是政治冷漠者...我是一位大白痴.


NO:1676_27
SAM  於 2004/11/27 16:4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 優若乳18

>>>>>對,對,優若乳 說的多對............我是一位大白痴.<<<<<

不錯嘛, 你還有自知之明



NO:1676_28
優若乳18  於 2004/11/27 16:5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請問一下,白痴要投票給綠的或藍的,(漫畫界的FAN絕大多數是法律白痴)

NO:1676_29
SAM  於 2004/11/27 17:0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你自行決定吧

NO:1676_30
米米  於 2004/11/28 02:3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首先,出租行為,基本上違反著作權法的,沒經授權,理論上,是不能出租牟利的。

>答案是,出版社販賣書籍,僅售予家庭或是個人觀閱權利,而沒有給予出租獲利的權利,所以出租店不必再講什麼出版社保證等等的,他們不會理你們的。

>因為出租店系統一定沒有支付出租的權利金,無論依法或是照道理,他們無義務幫出租系統處理這問題。

>就像家庭錄影帶和出租錄影帶,價格不同,一個是家庭用(含個人欣賞),台灣的一般家庭帶DVD價格大約三五百元不等,但是出租帶就會上升到一千多元以上不等,這就是授權個人家庭使用和出租牟利的權利金不同之處。


請弄清楚著作權法唷,

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

合法取得的著作重製物(書),就可以出租,

著作權大哉問~是很值得看的網站哦,專業的律師、清楚的案例和詳盡的回答,
有空的話從頭看完哦,了解法律才能保護自己。
http://www.copyrightnote.org/qa.html

http://www.copyrightnote.org/qa/q2.html#232
請看232.小說店出租…


NO:1676_31
理直氣和  於 2004/11/28 02:4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1. 別忘記,違反分級標準是要受罰的, 請參見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第十二款並且搭配第五十
八條來看
2.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 (著作權法第60條)所以只要出租店從出版
社買到的書(當然前提是出版社有合法著作權), 出租店當然可以租 漫畫給顧客 (原則上跟權
利金沒有啥關係)...但是出租店可以租可不代表 出租店一定不違法
3. 同意優若乳的說法,你有自己的自身利益, 如果不懂的和相同或類似利益的人團結, 來對政治人
物施壓, 那很抱歉, 你就會被和你相反利益的人壓過去 (出租店自己團結點吧, 對出版社施壓, 讓
出版社去施壓政治人物, 當然這只是一種方法啦)

NO:1676_32
真琴  於 2004/11/28 03:2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回 優若乳

基本上,
您論事的功力有一定水準。

不過,
您論點仍有很多地方是有問題的...

首先,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是新聞局的法規命令,
是新聞局用以執行的依據。

其中,
第一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已說明該法規其母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其主管機關自然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新聞局)主管,
罰則自然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順道一提,
行政法的罰鍰是不需經法官判決的(不過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除非該造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7條所稱的「有犯罪嫌疑者」(觸犯刑法等),
才需移送司法機關(就怕爛警察拿這當理由...)。

之前提到其母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該法早在92年5月28日就已經總統令發布了,
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又是其27條規定的辦法,
因此,
根據該辦法第2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自12月1日起,
其主管(新聞局)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引用該法規來管理相關業者了。

其次,
暫時先不理會其他網友所提出的「護短說」,
您在這篇文章中批評從前的政府,進而讚許現在新聞局的發言,
的確是偏頗的。

從前國民黨時代的新聞局,
是負責新聞管制的,
本來就該唾棄,
然而,
時代已非從前的戒嚴時期,
為何民進黨政府的新聞局在做的,
仍然是管制而非管理?

尤其是民進黨動不動揭櫫「民主」,
為何在許多政策上,
依然重蹈國民黨的覆轍。
而在人民質疑時,
不斷強調從前國民黨亦如此,
不肯接受人民的檢驗。

別忘了,現在是您們所謂的「民主時代」。

就這件事來說,
很多人擔心的地方在於,
新聞局引用第407號釋憲案其中的
「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日 (八一) 強版字第○二二七五號函」來規範業者。
而該函中對於何謂限制級的定義真可謂「寬到不行」...
當然,
該函又是國民黨時代的傑作(由函號得知,當時新聞局長為胡志強),
而該函也是引援自出版法
(就是您質疑的「垃圾山」,就某方面來說的確是,因為她已在88年1月25日廢止了...)

不過,
若要說誰有功誰又有過,
出版法廢止時當政的可是國民黨,
而立院絕對優勢也掌握在國民黨手裡,
因此出版法廢止絕對不能忽視國民黨的改革誠意。
如今,
輪到民進黨當政了,
除了接收國民黨之前的成果外,
您們還做了什麼?
如果真要導正出版秩序,
是不是應該讓圖書的出版分級制度比照影片?
使各年齡層的觀眾都能得到充分的保護,
而又不剝奪其知的權利。
然而,事實上呢?

此外,
敵不敵視漫畫,
根本就和屬不屬於那個陣營沒有明顯關係,
反而是和教育背景有關係。

君不見那些打著導正社會風氣、保護國家未來幼苗,
而行打壓漫畫等(他們認為低俗、上不了枱面的)出版物之實者,
幾乎都是些受傳統觀念影響的中老年人,
而且,藍綠都有。

只要傳統「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的觀念不改,
那麼漫畫、小說、甚至於電影等娛樂,
還是會繼續遭受異樣對待...

相對的,
如果隨著社會越趨多元,
像我們這一輩吸收了新觀念的新生代不斷增加,
那麼等過一陣子我們接班後,
對於漫畫等採用比較寬容的態度
她們才有抬頭挺胸的一天。

所以,
如果真心為臺灣漫畫的未來著想,
應該要要求新聞局早日修改法規,
而不是默許其墨守成規、不知變通,
還以此大加宣傳,沾沾自喜。

如果沒獲得善意回應,
甚至還應該要號召全國出版界走上街頭,
提醒政府現在是民主時代,
人民有表達其不滿的權利,
政府無權以從前國民黨時代的方式,
來對人民進行批判,甚至打壓。


NO:1676_33
OBE  於 2004/11/28 05:2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親戚是開租書店的(某大學附近)...記得2002還是2003年之前警察頂多來問問有無未授權或盜版
書籍的,從去年起,租書店所在街上的好幾間租書店都被警察找上門因限制級書刊而作筆錄之類
的事過...
又,家裡是賣書的,前幾天收到一堆紅色的現制級分類貼紙,一來根本不知道要怎麼貼,二來看到這些貼紙,感覺政府好像是要玩真的,能否確定會不會因這個分級辦法而有所重大行動?現在我們這些還沒碰過這種事的商家最想知道的重點在此

NO:1676_34
Kanata  於 2004/11/28 05:3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是想問說到底出版社自己有沒有開出書單來呀?要不然販售與出租單位根本不知道該如何分級.

我覺得這次好像上路的太匆促了些.

還有,給綠營施點壓力,幹掉刑法235條吧.


NO:1676_35
理直氣和  於 2004/11/28 07:5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1. 根據該辦法, 是要供應出版品者自行分級 . 問題就是誰是供應出版品者? 我想出版社及出
租店或販售店都算是....問題是 如果出版社自己都不分級,,那是要下游的廠商怎樣.. 更奇怪的
是該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
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擺明就是要給那個基金會業務做... 所以對出租店而言, 我想應該在進書
前,要求出版社自己先把該出版品分類 (如果你的談判力量夠大的話囉)避免自己責任)
2. 想要幹掉行刑法第235條, 個人是認為還有得拼啦, 哪個陣營都一樣, 誰想碰這種燙手山芋?, 而
且玩這種全有全無(整個刪除該條文)的立法協商遊戲,,大家都應該知道過程會怎樣地

NO:1676_36
jun  於 2004/11/28 12:0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米米
謝謝你的資料....幫了我很大的忙....
再請教一下,這個問題...
如果是平行輸入的,或從海關帶回來的書..如香港的漫晝,小說(是合法的),可不可以出租.

同志的書畫(bl)...好像多是逾越限制級的(禁書).


NO:1676_37
理直氣和  於 2004/11/28 13:2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個人雞婆先回答了, 有任何錯誤請指正

1.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視為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87條)
2. 但是,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並不是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87條之1)...而一定數量根據智財
局的說法是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我覺得這裡很模糊, 因為 到底是一集漫畫算一著作還是
一套漫畫算一著作)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1_13.asp
3. 可不可以出租? 如果是隨身行李...可以出租(因為你合法取得重製物且沒有侵害著作權);但是如果
叫朋友寄給你勒? 那就要看出租算不算散布利用了. (散佈定義請看著作權法第三條)...個人
認為是不算
4.以上僅供參考


NO:1676_38
離長星  於 2004/11/28 16:4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優若乳 君
你也犯了把責任全部歸究於陣營黨派的問題,把你整篇文章看完,
我所得到的只有
1現在民進黨執政比以前國民黨執政好多了(意思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只要不是最爛的就好了?)
2所有的錯誤,都是那群泛藍的傢伙做的
3泛藍才是小說漫畫界最大的敵人(意思是泛綠只是比較不那麼主要的敵人??)
4泛藍都是大便
5漫畫小說界的fans都是法律白痴?
(所幸閣下不是民進黨高層人物,否則衝閣下這句話...我敢保證民進黨票源鐵定減少許多)
閣下是否知道台灣迷小說漫畫的人有多少?告訴閣下一個數字,百餘萬人以上,
沒錯啦,18歲以下沒有投票權,不過以後呢?未來呢?

接著,我先表明我的立場好了,我非藍非綠,看誰爽就投誰,為什麼我不想靠藍也不想靠綠呢?
因為我看不起台灣的政客,完全沒有擔當,整天就在那踢皮球,你球技好又怎樣?
有錯誤就全部推給敵對黨派,這點不管藍綠都一個樣...毫無擔當,而且話都隨便說,
反正說跟做是兩碼子事...這點藍綠也都一個樣,李熬說台獨份子都是混混,
我則說台灣的政治家都是一群混混,為什麼?因為角頭老大有擔當、有氣度,
台灣的政治家呢?沒擔當、沒氣度,推脫責任一把罩。不分藍綠,全部一樣。

NO:1676_39
眼鏡姊  於 2004/11/28 17:3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 離長星君
您的發言也只讓人覺得
您是喜歡各打五十大板的自命清高中間選民喔
以下歸納回答您的論點
1. 分級只是辦法而不是法,這種辦法各國都有,只是看怎麼執行
2. 綠營不可能直接推動廢235條,有很多莫名奇妙衛道人士會出來反對
3. 某個想趁火打劫的基金會的確是泛藍背景
4. 想趁這個辦法搞錢的泛藍的確是大便(以上兩條泛綠有參一腳嗎?你有證據的話我可幫你一起罵)
5. 優若乳說「大部分」你為什麼要曲解成「都是(全部)」不懂法律?唸法律的本來在社會上就是少數
不念法律的有可能能說自己「懂」法律嗎?
6. 你如果不能提供有益的建議給政府,或是在政府不回應的時候參與政治,
以政黨力量反對(加入泛藍也可啊),或是組織參與社會運動,
就不要假清高,我們社會不需要只會唱高調的傢伙。

我也看了二十年漫畫小說打了十幾年電玩了,
我個人認為的確並不是所有作品都適合所有年齡層看,
也不是有了分級辦法就能阻止人私下看。
不過該有規定的事還是要規定,
如果有不良的規定要設法修正而不是說不可以規定。

最後,我是深綠,不過我可不會因為馬英九不抓台北市電玩就投他,
我支持台灣意識的思考也不是陳水扁下令抓電玩就可以改變的,
建議你對所謂的藍綠要有更清楚的認識,
不要以為非藍非綠看誰爽就投會是對自己最好的選擇。


NO:1676_40
 於 2004/11/28 19:3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無聊的辯論∼看來又是在說些是似而非<怪>理論,說了一大堆之後就開使分黨派了,沒有是非,只有說一些∼看起來像是把責任歸屬給(自己不喜歡的政黨)的言論嘛∼
我不懂現在這個社會制度裡∼新聞局大還是那個基金會的權力大∼那個什麼基金會沒有新聞局受權委任可以管到新聞局出版文化事業部∼自身該做的事嗎?如果說那個基金會是被新聞局授權評等那麼新聞局可以推卸這個法規的不嚴謹嗎?

NO:1676_41
 於 2004/11/28 20:2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政治請滾邊站!!!!!!!!!!!!!!!!!!

NO:1676_42
Kanata  於 2004/11/28 23:2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回到原點:那個評議會到底有多大權利?可以影響判例嗎?

不過還是希望有人能推動廢除刑法235條.那個關於出版的法條.連嫖妓都在努力除罪化,那看本
A書會比嫖妓嚴重?一個只是養眼,一個可真的是"真槍實彈".


NO:1676_43
路人甲  於 2004/11/29 00:2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拜託不要談到政治...說的我頭都痛了...為何一定要扯到政治啊?
每次扯到政治,大家說的話都會越來越偏激,看了我頭昏眼花......
不管是泛藍泛綠,我個人認為都是一樣,好不到哪裡去...這世界上根本不會有好政府...
我早就滿18了,禁不禁對我根本不是問題...
重點是!我實在很受不了很多明明就沒有奇怪畫面的漫畫硬是被打上18禁的標籤,
他們很多都沒有先看清楚就直接打上標籤,
這樣讓買的人真的很不舒服,我說,很多bl漫畫,小說,去翻翻,真的很清純,20多集連接吻畫面都不到5次,我不知道那是漫畫店自己怕被罰款而貼的還是政府規定那些書籍都要貼
被打上18禁?真是個大笑話,現在以前的書都是回收貼標籤,
誰能說以後不會規定直接用印的?
用印的,我已漫畫收藏的心態來看,我根本不會想買,我會直接去買日版的來收藏,
不只我這麼想,很多朋友也這麼認為,這樣,對出版社有多大的傷害?
確實,很多漫畫需要被限制,
但是我不懂他們的標準在哪裡,標準是那樣說沒錯,但寫的是那樣,
抓出來的卻不是每個都符合那項標準,為何不按照日本的分級方式?
大部分漫畫都源自於日本,他們沒貼上限制級標籤,為何台灣這裡要貼?
我想,都是活在地球,活在亞洲的人,為何標準差那麼多?
或許我想法太單純,不過以一名熱愛漫畫的人而言,
這是我的看法.

NO:1676_44
Quarm  於 2004/11/29 00:3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看過新聞局 11/25 的新聞稿?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20265&ctNode;=1429

有關限制級的部份文字:

新聞局表示,依分級辦法規定,限制級標準為: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也就是說,「過當」描述,或者「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才屬限制級。因此,坊間一般老少咸宜之漫畫,例如「小叮噹」,「少年偵探柯南」等仍是屬於普遍級出版品,除非業者刻意改為成人版內容,則仍須標示為限制級。

「小叮噹」和「少年偵探柯南」仍然是普遍級。
到底當初是誰在散佈網路謠言?

有關分級辦法與罰則的文字部份:

新聞局強調,分級辦法精神著重業者自律,分級工作由業者依據辦法所定的分級標準自行為之。歸列為限制級的出版品,其發行、供應的業者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另外,租售限制級出版品的業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的方式,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並限制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購閱。違反規定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

這次的分級似乎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沒有關係了。


NO:1676_45
眼鏡姊  於 2004/11/29 00:3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奇怪
是一堆新來的嗎??
這裡本來就是政論網站
不談政治要談什麼??
而且生活中的各種事項本來就都跟政治有關
光喊著政治不要干涉是沒有用的
連這點簡單的道理都不懂嗎??

至於哪些漫畫該分什麼級
我想很多看漫畫的人也有二十幾三十歲了
為什麼不想辦法自己推動標準
只會打稻草人
至於拿日本標準直接套用那是更加不可(難道台灣是日本的一部份??)
日本尺度本來就跟台灣不一樣
台灣會有人很喜歡看到只把毛遮起來的雜誌在便利商店裡販賣嗎??


NO:1676_46
Kanata  於 2004/11/29 01:2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題外話:
說不定台灣可以比日本更開放呀!

日本限制級的出版品第三點可是不能外露的,可是我認為台灣可以爭取第三點全露呀,畢竟已經
分級了,為何對成年人閱讀色情出版品還要管東管西?

日本15歲以下不能露兩點,台灣這點倒是不需要跟隨,搞個15禁,只會讓人看了更沒力...


NO:1676_47
眼鏡姊  於 2004/11/29 05:5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個人不太贊成比日本更開放啦(指18歲以下的部份)
日本15歲以下不能露兩點
結果少女漫畫越來越多熱戀就一路攻到c的內容(這樣形容好像不太對....)
現實生活中有經驗的年齡越來越低 人數越來越多
很多小孩關心的都只是自己受不受異性歡迎
生育率也沒有變高
性犯罪還是一樣多
整體來說除了性描寫不受法律限制以外想不出什麼優點....
(這個優點也只優惠到以性為賣點的作者或出版社)

不過線在的重點應該是集中在如何避免不當審查
以及如何落實分級制度
其他的問題還有很多討論的餘地


NO:1676_48
別太袒護  於 2004/11/29 06:5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這個一看就知道拉= = 有人還想要袒護跳脫扭曲指責別人....唉...這怎麼能怪政府呢 要怪就怪我們人民的水準不高吧 就是縱容那些....把人當白痴...帳著自己亂搞底下支持著會明知道還假裝附和做法是對的.....這怎麼能怪新聞局亂放消息跟泛藍呢...而且現在的所作所為 跟他們在政論節目所說的話...手法早就看過了...自己說謊還說別人說謊...什麼為反對而反對...為反對而反對 怎麼議案會在他們執政反而過了更多 虧他們還這樣打廣告 真的是當台灣人民白痴 又好像台灣人民就是這麼XX....哎呀當初說要搞台獨制憲公投的人是誰 不就他們嗎...虧他們還說因為泛藍..不支持棄權他們就沒法子過..想太多...那個只要他們都投了...就過了好嗎...支持的也只有..台聯而已..泛綠的除了李文忠反對以外 泛綠..通通落跑拉....虧他們還保證說台獨不可能有戰爭 說泛藍不要拿戰爭要脅人民...既然不會有戰爭 為啥又不投呢 就是知道可能會有戰爭咩 才不敢 李文忠他還說因為他負責所以他投反對 不就證明泛綠通通都在LP拉....現在泛藍因為忍受不下去泛綠說他們在阻饒台灣獨立 就聲明搞公投讓人民決定不是嗎...那個泛綠的郭正亮還說 你們泛藍不要把台灣人民帶往危險好嗎...你看看我們泛綠不搞公投..為的是台灣好...好像當初你們是反對公投一樣...那當初之前他所說過的話 就是騙人的囉 ?不會戰爭?片校為........有仔細看電視的人才清楚拉 別太相信他們說的話 看看他們前面跟後面所作所為就知道ㄌ 當然有些支持者明知道 故意裝死...把錯的說成是對的 真不要臉.........

NO:1676_49
別太袒護  於 2004/11/29 07:0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總之亂源才是他們拉....他們為選舉遠超過為人民好....你知道他們為什麼不幫原住民修路ㄇ..他們說..不符現代主流..所以不幫原住民修...有這種政府...唉....不支持他們的民眾 他們就不理會他們所受的苦.......而支持他們的民眾...也不見的會理會他們所受的苦..反正支持他們的民眾苦 還不是照支持他們...怪誰呢..怨上面的政府官員嗎??我看要怨就怨..只活在假裝是代表台灣人民那些政治人物的支持者 ....

NO:1676_50
白痴  於 2004/11/29 08:5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其實很多政策明明是國民黨時期就開始策劃ㄉ.....
到ㄌ阿扁當總統....才一一去實行....但是人民卻一昧ㄉ認為
執政者ㄉ施政又誤....
他ㄇ也不想想當初這些法條到底是誰提出ㄉㄌ....

NO:1676_51
想太多  於 2004/11/29 09:0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不幫原住民修路...並不是不符現代主流....而是在修下去...
在下一次ㄉ颱風季節會有更多ㄉ死傷....台灣ㄉ山區本來就開發過度ㄌ...
是應該讓大地休息ㄌ...這沒牽扯到任何ㄉ政黨問題...純粹只是環境保護及生
態方面ㄉ考量而已

NO:1676_52
 於 2004/11/29 11:0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現在仍有問題:

如果出版社的分級標準與縣市政府有出入時怎麼辦?
作品內容是否「過當」有爭議時,誰來判定?

這點很重要,沒有一個確定的單位的話,將來爭議會很大,問題還是沒有解決。


NO:1676_53
小水滴  於 2004/11/29 11:0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覺得影響很多耶~~今年的國際書展18禁的禁止展出,那還有什麼漫畫可以買,幾乎都是18禁了~~只想買漫畫小說的人,今年的國際書展可以不用去了

NO:1676_54
joan  於 2004/11/29 14:3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是小說出租業者.眼看12月1日就快到ㄌ.我還不知道該如何分級.是不是把出版社所列的限制級書單
都該到限制級區就好ㄌㄋ?還是乾脆禁止未滿18歲的近來租書ㄋ?金庸跟古龍為何被列為限制級阿?

NO:1676_55
台衛兵  於 2004/11/29 16:5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實在佩服優若乳,把理論與實務,摸得透徹,您實在不是「普通人」而是「特殊人」啦!

再來我贊同優若乳在25樓e說法:「老實說,漫畫界的FAN很多是法律白痴,更是政治冷漠者,不關心政治更不關心政策,祇會在那邊罵呀罵的,外行就算了,還自以為先知嗎?這是不對的行為。」

我對這些fans看法,和您一樣,他們是「迷失e一群」;他們只考慮自身閱讀利益,毫不考慮社會責任,所以他們不爽,有甚麼好重視e?想要在精神上拯救他們,可要花費很大e力氣,還不見得有效呢!我喜歡給他們這些人下定義,叫做社會上e「準刁民」或乾脆叫做「刁民」!


NO:1676_56
藍斯洛  於 2004/11/29 17:1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小叮噹和柯南是限制級是華視新聞播報的
http://2cts.tv/default.aspx?ch=vods&cp;=vodsPrgEps&pg;=1719026
這是華視獨家報導,所以可能有些人沒看到
進到裡面點11/25的新聞報導
還有為什麼只要是男男小說
不管內容如何都要被列為逾越限制級呢
漫畫迷幾乎普遍分布於高中及國中
這樣一分級下來
我們還有多少東西可看
政府真的了解每一本漫畫的內容每一本小說的情節?
我想不盡然吧
更何況裡面的內容又是依照誰的標準來判定的呢
同性戀有罪嗎為什麼不分青紅皂白一率冠上逾越限制級
重點是政府到底想要禁止些什麼
暴力?血腥?
為什麼要找漫畫小說開刀呢

NO:1676_57
Kanata  於 2004/11/29 18:0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眼鏡姊大大,我是說限制級開放三點全露,但是沒有15禁,要嘛全開放給放成人(限制級),
要嘛就是三點不露(非限制級)。

可能你誤解我的意思啦。


NO:1676_58
眼鏡姊  於 2004/11/29 18:0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 kanata
我沒誤會啊
我只是講到別的地方去了^^;;

NO:1676_59
優若乳  於 2004/11/29 18:1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哇,好像漫畫迷都對這議題有興趣,來討論一下也好。

米米 君

感謝妳提出有關出租權的問題。

我講解一下,或者是討論。

基本上

著六十條如你所述,但是著二十八,二十九條怎麼不看咧?

還有,得「合法」是前提喔…….

  也就是說,著作物之權利合法取得,會是在這部分之前喔。若著作物重製的散播,先受到著作物所有人的限制的話,那就不是都可以出租了。也就是,著作物所有者的重製物,在著作所有人若限制「公開展示」等諸項權利,代表著作重製物的合法範圍會變小,若其公開限制出租權的話,那重製物取得者將沒有出租權利的。換言之,著作物權利者,之重製物,賣給妳,若沒有含出租權部份,也就是妳沒有取得出租的許可,妳是合法,但是合法的部份不包括出租權力。若你出租,被逮到,著作權者即可以控告你。因為你沒有合法取得出租權,亦因該重製物未附屬出租權利,所以,該重製物必須「合法」取得出租權後才能加以出租牟利。因為這些著作物的原權利,大多屬於著作物所有權者享有,她沒放出來,誰都不能加以處分,否則就是侵害,除非他合法放出,不然,私自處分或是牟利,多半都不行。(附個案例:八十六年上易字3965號判決)。

不信,妳可以以身試法看看,到法庭看法官如何判決,老實說,我沒看過出租店有贏過的。(微笑)

當然,如果出版物是外國著作,還有著四條的規定,以及出版社去取得代理權的範圍,那就另當別論,以及實際法庭攻防狀況,還得視雙方法律辯解功夫如何,其實有很大可能是可以逃過的,可贏可輸都沒有一定定論,那就不在這裡說了。

真琴君

很好,這樣有討論空間。

請不只看少福二十七條,請注意少福第六條,明定該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縣市政府」等之專責單位。新聞局不在其列之中。

那新聞局幹嘛?新聞局只掌管「分級」辦法,其餘不關他事。請細看少福法第九條第八項。

所以主管機關不是新聞局,所以不是新聞局來抓人處罰喔,而是回歸到內政部與縣市政府的兒少相關社政單位。

這就是奧妙之處呀,各位。

妳說咱護短。好吧,妳這理由也言之成理。

但是我反問,民進黨有大規模掃蕩的紀錄嗎?

除了,阿扁市長時期掃蕩色情業,但是他沒有掃蕩圖書喔。

其他地方有否掃蕩或是有對限制級圖書的滅絕政策?至少我沒看到過。

我再講一次,新聞局目前,只頒佈「分級辦法」,沒有其他多的政策。

別誤會新聞局有任何管制措施。基本上,那些事務官員不想惹麻煩,而政務官搞不清楚狀況,所以與其說有管制,還不如說他們根本不管,或是鬆散。

換言之,就是不想多事,所以不積極辦事,免得得罪藍綠兩方。這是公務員心態,跟政府執政無太大關係。而民進黨的官員,基本上傾向出版自由,卻不知道怎麼來搞,所以也沒特別動。如果現在的新聞局真要硬幹,他只要媒體通知通知,然後要縣市社政和警務單位都到場拿幾家店開刀,那就真死一票人了,請問,這種事情有變成廣泛性的打壓政策嗎?答案是沒有…….

至少年輕一派的民進黨參與公職者,腦袋還不是水泥,可以溝通的。

君不見,漫畫輔導政策,就是由他們提出,並完成補助,雖說不完美,但是總算是給僵化的行政單位一個典範,有比沒有好,並且要求他們更好,不是嗎?

而且這案子,從頭到尾,沒有一個綠營的政務相關人員公開表明過什麼,何來綠營作啥啥事的情形?

而且誰說不能檢驗?我們這不就再檢驗他們?而且不爽,妳可以投票去換掉綠營政府,何來不能檢驗 ?國民黨時代,妳可以換掉國民黨嗎?答案是不行,所以會幹到不行。現在可以,至少是妳可以去嗆聲呀,誰說不行?

再者,釋憲第四零七案,明確指出,是由法官視社會進步狀況來自由心證,直接排除新聞局介入啦,妳別傻了,新聞局不會笨到砸自己腳。而且,四零七是保障而非限制哩,在很多書籍被查被起訴的案件?堙A四零七可是救了很多人的保護傘呀。還有釋憲案四零七,不是出自新聞局,而是大法官會議,OK,釋憲案都是由大法官解釋的,當然,提出單位僦不一定,但是做成解釋一定是大法官會議囉,請別誤解了,這跟當時的胡志強沒有直接關係吧。雖然你說該案如何如何的寬到不行,但是,也沒有限制說不行,對吧?至少,推翻了之前「不行」地問題,可以但是模糊,比完全禁止是有進步的。

還有出版法的廢止,跟國民黨無直接關係,基本上是綠營影響比較大,因為出版法就是執政者對準政敵的武器,直到綠營有力量反抗,以及社會進步動力迫使國民黨必須開放,妳自己想想,屬於你的自由,被國民黨奪走,後來因為社會進步和反抗,迫使國民黨低頭,還自由給人民,這就叫有誠意?搶了你家的錢,五十年後,有能力打回他家,他這才還你錢,這叫良心發現,還是怕被報復?

還有,國民黨時代的確只有對漫畫的打壓政策,當然是有意無意,而民進黨時期,有補助政策的出現,這都有證據可言,君可詳察漫畫家同業公會等等事項。

當然,我們不排除,國民黨是有意願改革,但是比起民進黨,我能可選綠營,兩顆爛蘋果,一定要選的話,我只好選不爛的,國民黨不只爛還陷入麻痺狀態,可以說是已經失能,只好挑民進黨了。

若說,政治人物公開打壓漫畫之言行者,我提出新黨黃珊珊,親民黨李慶安,以及前國民黨的立委,同時也是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董事長曾蔡美佐,剛好都是藍營,歡迎你提出綠營的政客,方便我們來抗議。(微笑)

傳統觀念,當然問題很大,必須加以破除,但是那曠日費時,沒辦法立刻見效,只能持續弄,而且跟藍綠的確無關。

其次,貴君還是不明白,新聞局不管這事了,只是下達分級標準,沒有太多其他動作。真正會有動作的是,就是以許文彬等為首的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他們是泛藍的走狗,一點都沒冤枉他們喔。而且馬英九底下的台北市政單位,已經打算配合他們動作了,只怕十二月一日起,就會有人倒霉。

我也贊成去集結抗議,但是必須搞清楚問題所在,總不能一群人連抗議啥像誰抗議都弄不清楚,那不就更糟?

而且抗議之外,迫使其型成有利政策,這才是目的不是嗎?那就更要搞清楚其運作原則拉,共勉之。

離長星君

回應你一下

>1現在民進黨執政比以前國民黨執政好多了(意思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只要不是最爛的就好了?)

是的,民進黨執政比國民黨好太多了,這是我這個曾經的第一線漫畫出版從業者的經驗,出入法庭上百次的抗戰感想。至於爛不爛,或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問題,只能說藍綠兩個都爛,我只能選擇一個比較不爛的,否則沒得選,一定要選,我只好選綠的,妳可以不同意我的意見,可是我有我選擇的自由,妳選你的,我也無權干涉。

>2所有的錯誤,都是那群泛藍的傢伙做的

不全是藍營錯誤,但是九成以上是。而綠營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積極重視此類的議題,造成模糊不勘,這是我們綠營支持者要鞭策綠營的責無旁貸之責任。

>3泛藍才是小說漫畫界最大的敵人(意思是泛綠只是比較不那麼主要的敵人??)

過去是,現在不一定。但是綠營的確目前不是主要敵人,我不願意綠營下去,換上更爛的藍營。

>4泛藍都是大便

那你可不可以提出哪個藍營的不是大便?方便大家有一個不一樣的選擇。(微笑)

>5漫畫小說界的fans都是法律白痴?(所幸閣下不是民進黨高層人物,否則衝閣下這句話...我敢保證民進黨票源鐵定減少許多)

我是說大多數,不是妳說的全部。這是事實,妳可曾看到有多少漫畫迷是懂法律的?不是沒有懂,而是大多數不懂,上從出版社,中盤,到店家,下至一般的漫畫迷,有誰懂?恐怕是鳳毛麟角。我說的沒有一點誇張。至於民進黨票源問題,跟這一點關係也沒有,是妳太看得起漫畫迷。

>閣下是否知道台灣迷小說漫畫的人有多少?告訴閣下一個數字,百餘萬人以上,
沒錯啦,18歲以下沒有投票權,不過以後呢?未來呢?

這你不必跟我說,我也是漫畫迷,而且肯定比你資深很多,但是我對這些漫畫迷持悲觀態度,漫畫迷有多少?廣義來說,有在看漫畫的有四百萬人之譜,狹義來說是常看而且很熱中的,可能不到四萬人,這是從業者的調查數據。

是因為我也是漫畫熱好者,才去鑽研此類問題,並且有朋友提供資訊,我也曾在此行打混過,關心的程度,應不下於貴君,貴君不必拿選舉政治來跟我說那些,妳太外行了,充其量你是一個漫畫迷,但是連業界也沒進去過,妳並不明白這些生態問題,以及你只以漫畫迷角度來看,事實上,漫畫迷就是這麼不爭氣,我很感概,與其去抗爭政府去和政黨鬥,不如要那些漫畫迷硬起來,抬頭挺胸去充實自己,去了解法律,並為漫畫權力去努力,這才是正道不是嗎?奢言漫畫迷有百萬人之譜,但是投票時呢?說到替漫畫爭取權益呢?他們在哪裡?

至於你說你非藍非綠,那是妳的事,我不管。但是漫畫的事,妳進了多少心?你跟那些政客有何兩樣?還不是打嘴砲而已?我不是罵你,而是希望妳,用用腦袋,用用雙手,動動你的腳,去投票,去迫使政黨重視去影響政策,這才是王道,而不是在那邊說漫畫迷怎樣又怎樣,我也是漫畫迷,我並沒有像那些廢柴那樣,只會說,不會做。

身為漫畫迷,我能做的很有限,提供給大家法律經驗,那是法庭抗戰多年的鮮血經驗,希望能對漫畫同業有點貢獻。但是真心希望,漫畫迷能夠團結一致,發出自己的聲音,讓政府重視,讓政黨重視,最後可以形成有利政策。如果妳要支持藍營,妳盡管支持,這是妳的自由權利,但是可以想樣的那會有多慘的結局。如果妳支持綠營,那麼請給民進黨政府聽到聲音,去找立委陳情,說給他們聽,去找民進黨黨務人員,說給他們聽,要他們了解,去找官員,要他們形成政策,這才是正面的選擇。

還是一句話,漫畫迷到底要不要硬起來?不要出一張嘴亂罵,請長腦袋,去理解問題根源,解決問題。每一個人,出一點力,解決一小項,有上百萬人?叫他們每個人解決一項,那不就是百萬項?問題是這樣解決?不是呀!!所以才要你們去搞清楚,不是亂罵亂鑽。

看著漫畫迷,展現錯誤觀念和無知的態度,這才是悲哀,身為漫畫迷,我對自己的同類感到悲觀,但是,我還是不厭其煩的給大家鼓勵,我已經提供不少法律經驗,也請大家在其他部分加油,要抗議,請發起活動,要起而行,不是在那裡講講而已,不是嗎?別在去要求政府如何如何,否則就怎樣怎樣,重點不在威脅,而是形成力量呀!!

再次共勉。

ps不過這裡不就是政治板嗎?不講政治講啥?


NO:1676_60
jun  於 2004/11/29 18:3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本來是要來看有沒有可以解決問題的,愈看愈煩了...誰好像也不服誰,
是小說出租業者的請到這裡來,(不是業者的,請不要來.....)

http://club.pchome.com.tw/urs/club_index.html?club_e_name=sosbook1201


NO:1676_61
joan  於 2004/11/29 19:1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優若乳大大..請問您之前所說的猥褻法律解釋名詞是真的ㄇ??因為最近我正要上訴.正在想上訴理由.想要運用您說的這一點.想跟您確認一下.謝謝

NO:1676_62
SnakeLight  於 2004/11/29 20:3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分不分級的重要程度跟本就不比人類的心

如果一個人不會去想那些壞念頭,那麼不分級一樣不會有人被誤導

如果一個人會去想,那麼我想看個論語等等的都一樣會去做些傷天害理的事

犯罪的不是小說、動畫、漫畫、電玩,是人

該去改變的,是教育制度,是人心!其次才是分級..........................

還有,我也不懂法律,但我起碼懂自己的心,起碼我不會做出傷天害理之事

現在重點是好好的定出一套完善的制度,而不是依他們的喜好來抓人!


NO:1676_63
 於 2004/11/29 22:2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說的真好聽,找立委呈情,只要你觸犯的是法律明文所指,而你是個弱勢者,不要說你把票投給他就是你想盡辦法替他拉票,最後的結果都一樣啦!除非去學陳進興∼居然有本事到把小舅子給弄到無罪開釋後再去讓他殺人!(否則遇到他們沒辦法時就會送你一句話只要你不要去犯法規你就不會被罰了啊!∼這就像裡面的一句話<是你笨是你無知>一樣啦!)說了一大堆有的沒的,看來就是在為某政黨拉票洗腦,一點建設性都沒有,無聊

NO:1676_64
旁觀路人  於 2004/11/29 22:3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樓上的朋友,既然閣下有本事自認為自已可以「一針見血地」說別人『說了一大堆有的沒的…一點建設性都沒有』,那就請你直接指明別人的哪一段話,是你所認為的『一大堆有的沒的…一點建設性都沒有』???

在此處泛泛指責別人的言論是『無聊』,除了疏緩閣下你自已某些情緒之外,並沒有什麼說服力! 如果閣下確實說些道理,相信網友們會思考的,也不致於讓旁人「誤以為」閣下只是情緒性發言…

一點小意見,或請雅參…


NO:1676_65
Chou  於 2004/11/29 23:2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王牌至尊」
原作:安童夕馬
漫畫:朝基勝士

滿好看的!


NO:1676_66
 於 2004/11/29 23:4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又不是要說服你們(我也不是洗腦專家),一大堆就是一大堆,那來的哪一段話,建設性的發言就是簡單明確的指出問題來與提出最明確而絕對可行的辦法,不要兜圈子說一大堆話叫人家搞了半天結果還是一樣,最後只是自己達到宣傳的目的,結果眾人卻被譏笑為是<你笨是你無知>啦!

NO:1676_67
 於 2004/11/29 23:4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又不是要說服你們(我也不是洗腦專家),一大堆就是一大堆,那來的哪一段話,建設性的發言就是簡單明確的指出問題來與提出最明確而絕對可行的辦法,不要兜圈子說一大堆話叫人家搞了半天結果還是一樣,最後只是自己達到宣傳的目的,結果眾人卻被譏笑為是<你笨是你無知>啦!

NO:1676_68
旁觀路人  於 2004/11/30 00:0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橋:

閣下提到『說服』或『洗腦專家』等語,淺見以為,這是妳過慮了…

有多少人會在短短幾篇帖文就能夠說服他人? 或者被他人所說服? 如果有的話,只怕也不多吧!

話說回來,既然閣下知道所謂『建設性的發言就是【簡單明確的指出問題】來與提出最明確而絕對可行的辦法』;既然閣下明確地指陳他人的發言『一點建設性都沒有』,

那麼,

想必閣下自已一定希望妳的發言不會被「誤認」為是「沒有建設性的發言」!

也因此,還請閣下『簡單明確的指出』別人的發言內容之中有哪些『問題』?


NO:1676_69
愛克思光  於 2004/11/30 00:1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這位橋,不知道到底是洗腦了什麼?你又建設了什麼?
優若乳以自己的經驗教導出版社以及出租店應對的方式,
並且告訴大家這條文的重點在下面的執行人員與啥鳥評議基金會,
也批評了新聞局在這件事上的不積極,這條法規的不夠周延,
以及要漫畫迷集結力量找對對象陳情。
明明優若乳已經很詳細的提出問題與辦法,
是怎樣,
不痛鞭新聞局就是兜圈子講廢話,一談到泛藍為主的評議基金會就是別人洗腦胡說八道,
有沒有這麼不理性啊
請問,漫畫與小說的分級該不該設,黃色書籍該不該貼限
請問,優質立委李慶安在反BL書時,有哪些可行的辦法可以改變讓她歧視的想法
請問,能不能說些你認為是具體幫助漫畫迷、作者、出版社、出租店的行動與作為,
請問,體民莫若馬英九,能不能上言與他,要他不理會這條法,讓出版社業者有更大的空間?
既然你認為有人在洗腦,那麼能否請你幫我們更正視聽,
真理不怕火煉,大家洗耳恭聽

NO:1676_70
理直氣和  於 2004/11/30 00:2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 優若乳君

你的出租權見解有直得討論的地方
如果出租店他是買到漫畫(出租店對於漫畫有所有權)來出租(前提是出租店買到的漫畫是經過合法重製,不是盜版的)那他是可以對抗出版社或著作權人的出租權的 (這是著作權法的權利耗盡原則)
---您的見解成立只有在出版社授權給出租店且沒有授權出租權的情況下(授權跟買斷漫畫本身是兩回事)才會發生---六十條本來就是二十九條的例外情況


NO:1676_71
小魚  於 2004/11/30 01:2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優洛乳

我是覺得你要不要投信給頻果報呢?在巴哈已經有人去投了,不知你意下如何?


NO:1676_72
Chiung  於 2004/11/30 02:1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關於著作權法第六十條之合法取得之手段包括合法買賣。個人經正當手段
買來的合法書籍是個人財產,個人得自由處分,包括出租。這是著作權法
第六十條的實務見解。所以漫畫出租店的合法地位在法律修訂之前,並沒
有可懷疑的餘地。

評議基金會是民間機構,故為其組織之生存,其對於分級之業務當然有權
收錢,就像消費者保護基金會對於民眾向他們檢舉的事件會收錢一樣。而
因為這個基金會是民間組織,所以它的分級判斷充其量只是對其委託人的
建議,並不具法律效果。一如顧問會對公司營運方向提出建議,但不負責
公司營運成敗的例子一樣。既然如此,評議基金會現在提出的建議都是他
們組織的看法,而不是行政的法定標準,請不要搞不清楚評議基金會的定
位,就自己罵得很高興。

再來,分級辦法是行政命令,是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這個立法院通過的
法律案之授權所制定的,有法律依據,故其合法性並沒有疑慮。另外,行
政命令制定後,需要送立法院審查,如果立法院對行政命令沒意見,就是
審查通過。審查通過的行政命令才能公告施行。既然分級辦法都已經要實
施了,理當也經過立院的審查啦!所以就具有法的地位跟效果。

在我國具法的地位與效果的法案分為三層次,就是憲法、法律、命令。其
中命令就是行政命令,包含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要有立院的法律案之授權,行政命令才能制定。此次的分級辦法既基於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制定,自然具有法律授權的合法性。而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既為分級辦法的母法,分級辦法的違規自然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
的相關罰責,所以分級辦法的處罰依據當然也沒有置疑的餘地。

以上內容相關的法律請見中央標準法規基準法,著作權法,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立法院組織法,行政院組織法,民法關
於人民團體之規定。以上。


NO:1676_73
Chiung  於 2004/11/30 02:1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抱歉,中央標準法規基準法打錯了,正確名稱應是中央法規標準法。

NO:1676_74
某種茶  於 2004/11/30 02:2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感謝~
這樣我就知道不能選誰了

如果有完整的對應方法
應該就可以將此惡法剷除(思考中


NO:1676_75
 於 2004/11/30 09:4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Chiung ~ 終於看到有明確及層次的說法。

NO:1676_76
 於 2004/11/30 09:4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Chiung ~ 終於看到有明確及層次的說法。

NO:1676_77
 於 2004/11/30 09:4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Chiung ~ 終於看到有明確及層次的說法。

NO:1676_78
優若乳  於 2004/11/30 12:3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有關於出租權部分,來討論一下也好,因為這在實務領域裡也是充滿爭議。

主要在重製物部分,這是認知的重點。

出租,不是不行,但是不一定不被告,著六十條原則其一,是必須重製物合法,如果不合法,著六十就不成立。

什麼叫合法,那就是這重製物必須是合法出版。然而,現狀呢?就不一定喔。

分國內和國外。

一般來說,日本是國內的主要版權來源,但是細究其合約內容,日本公司幾乎都保留著作人格權和財產權,也就是原權利均保留,只售予國內公司翻譯權和銷售權,其他都沒有,包括公開展示權在內都被日方保留,沒有公開展示權,你如何展示和出租?

也就是說這部分沒有被授權出來,權利被保留,因此不會有出租權問題,因為根本就不能出租。也就是說合法範圍,只有中文版翻譯可銷售,其他沒有。

不信嗎?你可用權利耗盡原則去抗辯,但是通常會被踢回來,著作權利者將會高於這原則喔,通常都是著作權人,擁有絕對處分權力,這是比權利耗盡原則更高的原則吧。

也就是說,合法範圍若沒包括出租權,尤其是有在書上標示該書未附帶出租權時,妳出租可以,但是被抓到會吃官司,而且輸的機率很高,妳可以抗辯看看,只是效果不大。

但是,實務領域呢?告訴各位,出版社通常不會告,原因是著四條,哈哈,天下太平,除非出版社用商標法,不過出版社沒那麼聰明.......

還有就是這些權利要告的話,也要原日本授權公司來告,或是授權委託,但是那就是屬於著四條範圍囉,出租店有得是緩衝。

所以安啦,出租店業者只要別太離譜都沒關係。

那國內的作者呢?合約通常沒載明出租權利,所以也是模糊不清,但是要看這作者有沒有心抓,如果他發瘋,抓個幾十家來告,一家一家告,總有一家會送死,那他拿著勝訴判例,那其他就慘了。

出版社若真要對付你們,只需要斷絕供貨,那出租業者的貨品來源就比較有問題,以及查緝貴出租店的發票營業等等,就夠你們受了,妳可見到出版社這樣搞?沒有吧,左手砍右手?

這就是共生結構的現狀哩,所以出租店業者,妳不要以為你們一定合法,那不一定,因為實在太邊緣了,也不必恐慌會有人對付你們,但是總的來說,你們出租業形成合理也合法的制度是有必要的,免得生活在恐懼之中。

提醒一下,現在在選舉當中,立院的功能都停擺了,我猜這分級辦法大概不會送進去,即使算送進去,應該也不會有時間審,如何變成法的地位和效力?

看看立院公報,這分級辦法,似乎沒有在任何議程裡喔。

當然,分級辦法是一個依據,不是壞事,總的來說,是進步了一大步,但是還不行,尤其是分級標準的模糊和級別太少,不但造成困擾,也使得業者惶恐,必須敦促執政者民進黨來改善這問題,分級辦法只是個開始,希望能夠有一個對出版品或是漫畫等等地總和管理辦法出現,並且是符合業者和讀者自由權益以及兼顧社會發展管理的法律,那就是看漫畫迷和相關業者是否有勤勞於此努力了。

可以自推版本,然後去遊說立委,或是相關政府單位,若受到他們認可,那就相當有機會了,為何不做?

這要靠各位漫畫迷努力了,串聯也好,上書也好,總之,自推一部隊業界和讀者有利的法,這其實是最快的道路。

漫畫迷們,責任不在政府,責任在自己身上,別問國家為你做什麼,而是要問自己付出了什麼?大家加油。


NO:1676_79
想太多  於 2004/11/30 13:3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看ㄌ那ㄇ多...我只想問一句...分級法到底要不要理會阿

NO:1676_80
joan  於 2004/11/30 15:3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優若乳大大..請問您之前所說的猥褻法律解釋名詞是真的ㄇ??因為最近我正要上訴.正在想上訴理由.想要運用您說的這一點.想跟您確認一下.謝謝

NO:1676_81
講話別太難聽  於 2004/11/30 17:0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台衛兵  於 2004/11/29 16:5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實在佩服優若乳,把理論與實務,摸得透徹,您實在不是「普通人」而是「特殊人」啦!
再來我贊同優若乳在25樓e說法:「老實說,漫畫界的FAN很多是法律白痴,更是政治冷漠者,不關心政治更不關心政策,祇會在那邊罵呀罵的,外行就算了,還自以為先知嗎?這是不對的行為。」

我對這些fans看法,和您一樣,他們是「迷失e一群」;他們只考慮自身閱讀利益,毫不考慮社會責任,所以他們不爽,有甚麼好重視e?想要在精神上拯救他們,可要花費很大e力氣,還不見得有效呢!我喜歡給他們這些人下定義,叫做社會上e「準刁民」或乾脆叫做「刁民」!

----------------------------------------

沒錯..漫畫界很多fans是法律白痴..
同樣的..其他領域中是法律白痴的也不少..
那難道..就沒有罵的權利了?
因為不懂法律..看了也覺得霧沙沙的..所以只好罵跟抱怨來表達我們的意見..
這樣就被稱為刁民?
那你們這樣的行為不也是刁民一族?仗著自己某方面的知識比一般人多一些就貶低他人...
沒有特別研究過的..
本來就很難看得懂那一大條法律是什麼鬼...
而且還動不動就修個不停..
為何會對政治冷漠?
因為他實在激不起我們的關心...
把情緒放在政治(政客?)討論上不如去接觸別的東西...還覺得人間處處有溫暖...

另外..即使是法律白痴又是漫畫迷..
同時又對政客冷漠..(台灣還有政治可言?政客的活動該稱什麼?政客們的新聞該稱什麼?)
不代表這一族群的人就只在乎自己能看什麼不管社會責任了.

我們並沒有因此就認為不該分級..
那些大量描寫情色裸露或過度血腥肢解場面的我們也不認為能讓小孩子太早接觸..
我們也知道適當的分級是可以對孩子們做較完善輔導教育..
另外...
大部分的漫畫族群中...未成年者居多..
所以他們能夠面對的社會責任仍有限..理所當然能設想到的也有限..
能理解的法律常識也有限..成年人都未必理解了..
怎麼..就因為他們也許因為經驗和年齡不足就一腳把他們踢向只顧自己權益的刁民嘛?

只是這次的法規會造成這樣的風波會讓這群孩子們也叫苦連天..
主要關鍵是在於分類過於嚴苛又籠統..
真正的標準在哪全憑自由心證..
可是明明一整套書只有幾個接吻鏡頭就又叫做限制級...
許多明明很普通的少年漫畫也不過幾個打架鏡頭叫做限制級..
(那學校就是限制級場所了..男孩子們哪個不會聊一聊不合打一打打完就繼續聊天的?)
BL清純到不行的..整部甚至連接吻鏡頭都處理打上朦朧的光芒(嘴唇也沒碰到)也被列入限制級...
連成年的我看到那個限就無力....
成年人租限制級書刊可能會很倒楣的被冠上愛看情色書刊的眼光..
可明明只是牽牽手接接吻床戲一筆帶過只是台詞中剛好有比較特殊議題而已..

然而..這樣的規定所要代表的社會責任又在哪??
把小孩們關在無塵的空間裡不知道何謂暴力何謂性騷擾何謂死亡何謂陰謀何謂傷害的長大就是社會責任了?
(當然不可能完全不知道..新聞天天報導相關事件...但具體來說是什麼仍是模糊概念..)

而另一件就是出版業市場的影響...
多少有創作能力的人會因此受到影響和打擊?(具我所知已有部分作家離開)
還有近程遠程教育學習問題...(不可否認的..有時後漫畫+年長者的開導比教科書+學校老師是更好的教育題材)
當然還有更加深對台灣政治(政客)的無力和不理會...

這些是我們這群漫畫迷又是法律白痴者所看到的部分..
我主要也是澄清這群被你們講只會罵的人主要爭論重心是在哪裡..
請自命清高者不要沒有去真正理解一種族群的心思和文化就以門外漢的身分站再高台上來對這一族群下定義!!!那樣就跟[祇會在那邊罵呀罵的,外行就算了,還自以為先知嗎?這是不對的行為。」沒兩樣....
僅是看事情的角度不同而導致反應或表現不同而已...
就被冠上沒有社會責任的刁民之稱..頗有思想箝制之感...

基本上優酪乳的那些經驗分享十分中肯..我是很欣賞..
只是這句話有些過於以遍概全而導致引發台衛兵十分沒建設性的中傷言論..
建議往後還請稍微注意一下對某團體或某人下評論的用詞......


NO:1676_82
講話別太難聽  於 2004/11/30 17:0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另外..
我也認為漫畫小說族群也該自己努力結合團體去爭取該有權益..
不能只是網路上發表意見感想而已...

NO:1676_83
milton  於 2004/11/30 18:1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看了上面幾位的發言實在令小弟佩服啊
可以引經據典實是利害
但是我有幾個問題不知哪位可以回答一下
1.這條法算是行政命令,有無相關處罰辦法或是刑責?
2.現階段審查漫畫分級標準的單位是哪裡?
3.如果對這條命令有意見想抗議要針對哪個單位?
4.請不要覺得漫畫同好都是對政治漠視或冷漠,很多人年紀都未到投票年齡如何參與?
希望知道的人可以回答一下
謝謝

NO:1676_84
優若乳  於 2004/11/30 18:3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如果因為我的言論,變成是誤解到漫畫迷是刁民,那先在這裡說聲抱歉。

不過,我呼籲的是漫畫迷一定得自立自強,不管你成年了沒有,事實上應該有為數不少的成年漫畫迷,那更應該是主力,別再當政治冷漠者,別再把自己陷入法律白癡的境界,法律很多東西是在網路上在課本上就可以知道的事,說完全不知道,其實是很無知的,多用點心,其實會有很多知識進入腦到的。

還有,漫畫迷們,好好念書,好好充實自己,如果被別人罵是刁民是白痴等等,不要急著反罵回去,你有料,不怕別人罵,反之,你沒料,被人罵,氣急敗壞的回罵,只顯示你惱羞成怒而已,豈不是被人看笑話?真金不怕火煉,有料別人羞辱不了你,漫畫迷們,只有自立自強,自重而後人重之。

別去怪法律如何如何?要問自己為何不懂?

別怪政客亂搞,要問自己,為何沒關心政治?讓無恥政客上台。

去主動認識法律,因為法律不會主動認識妳。

別不管政治,因為政治會管你。

至少我相信,我自己不是白痴,我用心用功,別人羞辱不了我,我是漫畫迷,但我不是刁民。(微笑)

joan君

猥褻等等的解釋,如我所說,細項請自己再去查,不然去問法律顧問,在細下去,那可就是得當我的當事人了,請去事務所洽商,收了費,我自會提供你免於刑法第235條魔爪的秘方。(再次微笑)

其實建議,去請法律顧問或是認識的律師,要他們給妳最好的看法。網路上能說的很有限,我提供的已經很有效,雖然口頭上跟你說是一半一半機會,但是實際上會接近九成的閃避率,請善用吧。


NO:1676_85
joan  於 2004/12/01 00:1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優若乳大大..謝謝您.我會努力的..之前我也請過律師.花ㄌ不少錢.卻敗訴..有點對律師失望ㄌ.所以這次我決定要自強.自己來.^^.

NO:1676_86
Chiung  於 2004/12/01 00:2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著作權法六十條的合法重製物,其指稱對象包括合法販賣的書籍。
而日本跟台灣沒有法律上的保障條款,所以跟日本的合約只是出版
社與日本分面的個人行為,並不影響我國法律實務見解。況且,連
日本國內現在都在抗爭要將出租權利由書籍的財產權裡面分離出來
,所以就日本法學界目前的實務狀況而言,依然不存在可以單獨保
留書籍出租權力的情況。

至於書店跟租書商的官司早就打過了,而當初出版商在一審敗訴後
就放棄上訴的權利,致使這個判決後來成了判例,從而確立了租書
店的合法地位。所以即使依當今普遍的著作權觀念,我們或者覺得
沒付著作權擁有人權利金不合理,但是在我國法律實務上因為這個
判例的存在,使得租書店的合法地位已然不再具有爭議。同時也是
因為這個判例的存在,才使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由原來更模糊的法條
修訂成當今這個法條。故漫畫租書店的合法地位的確沒有可疑異的
地方。

所以,出版社不是不想告,他們對於租書店的龐大權利金可垂涎的
很,無奈就因為他們自己當初的失策決定,除非未來著作權法再次
修訂時,關於出租權利能往有利於出版社及著作人的地方走,否則
法律賦予租書店的合法地位並沒有可抗辯的餘地。

至於用商標法對租書店抗告?難道出版社的律師是請假的?如果可
以這麼做,他們早做啦!尤其是已經泡沫化的大然,他們在財務危
機出現時為了錢能鋌而走險,冒著被日本出版社殺頭的危險搶先出
書,那能合法弄錢的管道他難道會放過?

書籍在前述的判例裡面被認定是一種個人財產,當個人買下書籍時
即取得該書的財產處理權,包括買賣與出租。所以用商標法是不能
抗告的,否則一般汽、機車出租業,農工業用機械出租業.....等
出租業者隨意出租法人公司製造的機器,其原製造產商不也可以比
照辦理來對付這些出租產業?到時可天下大亂了!

而且,也因為書籍被視為是一種普通財產,故合法取得的書籍其所
有權人自然可以隨意處分其擁有的書籍,並不生權利耗盡的問題。
出版社可以用權利耗盡原則去抗辯,但必須到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
度,其抗辯才有可能有效,從而根本改變整個著作權法裡有關書籍
出租權利的規定,否則法律明文怎麼寫,判例如何判,一般法官都
是依法判決,援用判例判決,告到最高法院都是租書店有利。


NO:1676_87
YCL  於 2004/12/01 00:3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83年上易字第1709號
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固規定「著作人等有出租之權利。」但依同法第六十條規
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電腦程式及錄音著作之重製
物,不適用之。」原則上係採自外國立法例的第一次銷售理論,亦即著作之原件
或其合法重製物於第一次合法出售後,該著作之著作權人之權利即已用盡,著作
權人不能再對己出售之原件或重製物,禁止出租或出售,因此,凡著作權人第一
次合法出售錄影帶後,該錄影帶無論流轉至何人手中,該所有人均得自由出租他
人,而該錄影帶所有人是否與著作人簽訂出租契約,與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無關。

93 , 上訴 , 443

按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固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
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即所謂「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原則。
惟同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定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
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並不適用前條
第四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原則」之規定,亦即不應視為侵害著作權。前者「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有一定目的之限制,即利用人需為非散布之利
用目的,且輸入者本身即利用人限於個人;後者「屬入境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
」並無如前段限於自己利用,且為非散布之目的,故為散布之目的或他人利用
之目的,而以「入境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之重製物」,仍
為法所許。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漫畫書等著作物,為日本國著作財產權人授
權香港地區出版者出版之著作物,有書末所附版權頁可資證明,乃真品平行輸
入之著作物,此為被告及告訴人所不否認;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漫畫書,各
集均僅一本,公訴人並未證明其不符合上開「屬入境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之
規定,堪認上開著作物符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前項之規定,為例外允
許真品平行輸入之合法著作重製物。又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
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本件如附表二所示真品平行輸入之漫畫書,
既經認定屬於合法真品平行輸入之著作重製物,即不限於為自己利用,非為散
布之目的而輸入,則被告輾轉取得該等著作物之所有權後,縱為散布之目的而
陳列或出租,亦難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專屬授權人之著作權。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此部分犯罪,
惟公訴人認與前揭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NO:1676_88
Chiung  於 2004/12/01 00:3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1.這條法算是行政命令,有無相關處罰辦法或是刑責?

相關處罰詳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關於出版分級的規定。

2.現階段審查漫畫分級標準的單位是哪裡?

目前沒有法定單位,一切由出版業者自由心證。執法的單位是社會局,
其認定標準是依法條規定自由心證。所以才會炒得這麼嚴重。

但是公務員最怕事啦!所以說這麼模糊的規定,如果分級沒有太離譜,
基本上公務員為了自己的考績兼怕麻煩,只要執行的公務員不是太保守
的人,基本上他的不會跟自己的前程過不去啦!

至於評議基金會啊?他們是受行政院委託來辦理分級推廣的事務的啦!
他們跟行政院之間是合法的契約委託關係,別再扯什麼特權欄律啦!

3.如果對這條命令有意見想抗議要針對哪個單位?

內政部(執法單位)及新聞局(制法單位)。不然就其上級單位---行政院。

4.請不要覺得漫畫同好都是對政治漠視或冷漠,很多人年紀都未到投票年齡如何參與?

發表理性意見,不要還搞不清楚狀況就來亂罵一通。


NO:1676_89
YCL  於 2004/12/01 00:3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補充智慧財產局關於光碟出租之見解(亦可適用於漫畫出租)

令 函 日 期 :中華民國 93 年 06 月 15 日
令 函 案 號: 智著字第0931600520-0號
主 旨:
貴公司發送全國各大影音光碟營業場所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函所載內容,與民法及著作權法之規定
不符,特予釐清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前述函說明一稱:「本公司所發行之光碟影片分為直銷版及出租版,直銷版不得另做為營利使用;
爾後發現有直銷中盤之盤商,販售直銷版予出租之營業場所,此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因著作權法
〈下稱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出租權耗盡」原則,亦即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以外之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
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不必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因此 貴公司上述函說明
所稱之「直銷版」光碟影片,如係屬提供在市場上流通、買賣交易者,縱使光碟影片重製物上載有「禁
止出租」限制文字,則購買該光碟影片之人〈包括消費者個人或出租業者等〉,基於本身物權之行使,
自可依本法第六十條將所購得之光碟影片予以出租,並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貴公司前述函與民法、
著作權法規定不符,應予指正。
二、另 貴公司前述函說明二稱:「任何出租之營業場所欲購得本公司影片而供出租者,請洽專屬之代
理商查詢,如有未經本公司授權而將直銷版做為營利使用者,本公司將依法訴追 台端之責任」,按本
法第三十七條明文規定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者,以
「專屬被授權人」為限。又有關著作權侵害案件適格告訴人之疑義,本局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智著
字第0九二一六00八一六∣0號、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智著字第0九三一六00四八三∣0號函均
已詳予闡述,其中特別敘明:「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認為,非
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不同,並未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故非犯罪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因
此,國外公司授權台灣代理商發行影片,雖獲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然如該
代理商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似仍不得就他人侵害該影片著作權之行為提起告訴。爰建議嗣後於執行
實務上,除上述行政院新聞局核發文件外,宜責成告訴人提供足資證明為『專屬被授權人資格』之文
件,始屬允洽。」, 貴公司如非屬影片之「專屬被授權人」者,自無權對出租業者「依法訴追」,如
稱「將依法訴追」,即與本法規定、司法判決及本局解釋意旨不符,特此釐清。
三、以上說明,併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


NO:1676_90
Chiung  於 2004/12/01 01:3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另外,行政命令的審查是異議審查,是立法委員對行政命令條文
有所質疑時,才會召開審查會議。如果沒有異議,即不召開會議
而直接通過。所以不排議程只代表立委對這份分級辦法沒意見而
直接通過而已,不是沒排議程就沒有審。況糗必須要立院審過後
的行政命令才可以公告實施,沒立院審查通過的命令就是非法的
行政命令,不但不具法律效力,相關官員還會被懲處。

所以分級辦法遠在這次立委選舉期間之前早就審過啦!不然它說
要實施是假的嗎?因此別再說分級辦法沒有立院審查所以沒有法
的效力啦!那根本是連法學緒論都不懂的人才會鬧的笑話。


NO:1676_91
真琴  於 2004/12/01 04:3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回 優若乳

首先,如果因為為文用詞不夠精準而造成您的困擾,還請見諒。

第一,

我想您會和我強調「不是新聞局來抓人處罰」,
是因為我用了「執行」這個字眼,
這的確是個失誤。>_<

我的原意是要說明,
這樣的辦法公布後,是有威脅性的。
而不是如您之說言:

新聞局頒布,但卻沒有正式公告是誰管的!?到時新聞局會說,我只是頒布分級標準,不過沒規定是誰來判定,這部份要回歸法院法官的自由心證。

至於該誰來管?
少福法規定「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而抓違規的通常是警察。
因此,
倘若有人想宣揚其滿腹倫理道德(或稱之為「作秀」),
只要向相關單位檢舉後,
再憑著擴大解釋後的證據,
就可以置相關業者於死地。

而且最重要的是,
違反少福法之處罰為「罰鍰」,
意即該項處罰為行政罰,
就如同開車闖紅燈被罰一般,
是不用進法院的。
而遇到公務員執法時,
又怕認定標準過於寬鬆,
很容易被擴大解釋。

第二,

何謂「管制」?
看來彼此對管制的定義不同。

管制不必然以掃蕩等激烈方式存在,
一旦官方對任何並未違法之發言作出批評性評論或措置,
就等同變相管制言論(所謂寒蟬效應)。
看了新聞局無數次記者會之發言,
有些事原既可議之事,
則此時新聞局該做的是「讓證據說話」,
但有時聽了新聞局的解釋加批評,
就是看不到任何有力的反擊證據。

拜託∼
新聞局可是政府的化?萛v?!
總得做得好看點吧!

(以上是對新聞局的小小不滿)

當然,
在創意方面,
現在的新聞局的確做得有聲有色,
但更重要的應該是如何細膩地執行吧!
所謂的「盡善盡美」呀!

因此,
我才不滿現在的新聞局,
依然依循以前國民黨政府對漫畫的管理態度,
而沒有更明確開放的政策。

第三,

釋憲案是由大法官做成的,
這是常識,
所以,
就不勞煩您多解釋了。^^

至於其中「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日 (八一) 強版字第○二二七五號函」等,
則是大法官當時所引用之規定,
至於會提到胡志強局長,
只是做為時間及背景的交代,別無他意。

的確,
大法官也做成規定當應與社會現狀並進的重大宣示。
然而,
這是當法官要斟酌判刑時的參考(因為當時是以刑法第條235來處罰)。

我之前已提過,
在該辦法公布施行後就是依少福法直接開單處行政罰了。
而公務員向來沒有法官來的明事理,
規定怎麼寫我就怎麼辦,
至於尺度就看執法的拿捏了,
不服的我們也只能提起訴願。

此時,
一個明確但不嚴苛的規定就相形重要了。
就是因為新聞局規定的太模糊、易有擴大解釋的流弊,
所以出版社、物流也才從嚴認定,
深怕一但自律的結果未能讓官員滿意而遭處分。
結果,
反而限制到一些不該限制的刊物,
成了所謂的「過度反應」。

第四,

至於「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是泛藍的走狗這個評論,
本人是無法認同的。
不能因為該組織裡有某些份子就硬將其劃上等號。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
該組織裡觀念保守的「老人」的確很多,
也許很多從政的老人多為泛藍才讓部分人有此錯覺吧?

至於馬市長啊,
他的道德潔癖大家也都應該稍有了解吧,
所以,
他會大力配合取締不是沒有原因的。=_=

總之,
這是個「A包含B不表示A等於B」的簡單邏輯吧!

最後,

如果新聞局(或是民進黨政府)真的要讓民眾相信她是善意地為了下一代著想,
而不是為了某些道德潔癖的理由來限制漫畫等的出版,
那她就應該訂定清楚的遊戲規則,
而不是一句:「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就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還讓那些所謂「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狐假虎威。

也就是說,
新聞局反而要努力訂出明確合宜的規矩來讓相關業者遵守,
而不是都不管。
畢竟,
新聞局是出版「管理」單位呀!


NO:1676_92
理直氣和  於 2004/12/01 08:2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1. 大家請不要以為每個法條都可以訂的非常明確...某些情況一定要留給司法或行政裁量的空間 (
然這好壞新大家意見都不同)....這些分類並沒有那麼嚴苛(如果各位網友認為不應該分級, 所有漫
畫都應該直接列普通級的話, 那這個辦法跟他的母法真的很嚴苛)又攏統(留給執法人員自由心證又
如何?難道要法條講死嗎? 大家知道如果該分級辦法第五條少了過當, 或表現方式強烈兩個字
差別多少嗎?(當然啦, 第四款跟情色有關的講的實在太清楚了(講的太死,所以造成只要有性行為、
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都變成限制級. 但是各位不要忘記法條還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者這些字眼可以操作, 也就是說即使有內容性行為, 但是不會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就不是
限制級)----現在問題是如果業者怕事, 就只好全部有性行為的就列為限制級
2. 新聞局的責任做到了--就是根據母法訂分級標準(當然如果分級標準做的不好是他的責任),而且我
想新聞局根本沒辦法(我想新聞局也不要)要求業者出版前都要給新聞局分級吧(他哪有那麼多人力
來幫每本書分級). 其次民間專業團體的意見只是給業者諮詢,根本沒有任何效力(他是不是能狐假
\虎威是規則下實際運作的可能結果之一). 最終還是法院來決定漫畫內容到底有無過當(當
然業者被警察罰了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那就沒辦法囉)
3.

NO:1676_93
優若乳  於 2004/12/01 14:0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單獨討論出租權利,在這只能算是附屬吧,順便講好了,不然原本不想說的是因為容易提醒到出版社,既然有人不識趣,我就提提,煩請網管,看到以下這段部份後,今天內消除掉,免得給太多出版社看到。

著六十原則,可以有出租權利,這沒錯,各位替出租店講話的說法都對。但是你們還是沒看到著作的原權利者有最大處分權力的原則嗎?重製物可以出租,但是別忘了,公開展示權部分,這部份可不是著作重製物的購買者有的權利喔!!

我是本是好心提醒各位出租店的支持者,小心謹慎,別太囂張,惹毛著作權利者,你們遲早會倒大楣!他們大可用公開展示權來處理你們!這會死一大票的出租店的。為何?你可以出租獲利,但是出租在收錢的那一霎那,我若是出版社,只要舉證成功,那你就犯了違反公開展示權的條文,是以,妳可出租,不要被抓到就是,我到出租店去拍照,蒐證有公開展示行為,然後再出租收錢的那一霎那,等同蒐到你有商業營利行為,那就是公然侵害到公開展示權,出租店們,你們倒大楣了…….

這也就是錄影帶出租業,打了無數次官司後,可以出租呀,但是就是敗訴,乖乖繳使用權利料金給影視業者的原因之一,還有影視業者在早期,多半有黑道背景,叫兄弟緊盯某些店,找出粗心的犧牲者,只要有漏洞,就出手。還好漫畫小說等出版業者,沒有想到這招,以及其他高明手段。

所以,出租店支持者們,請小心再小心,低調再低調,別惹毛出版社。你不可能隨時隨地都收妥尾巴,一個漏洞被抓包,妳被告,只是自己倒楣,而哪家出租店會沒把柄?發票開了沒?是否是不特定人等都可進入店裡?營業執照和項目是否符合呢?進貨收據有沒正式付稅金?出版社的商標品,是不是被放在架上?等等諸項,妳能保證沒有一點漏絲?還有供貨管道呢?這可是出版社可以掐死出租店的大招喔,出版社大可斷絕出貨,出租店就得到一般書店去買書,成本的上昇,受得了嗎?多整你幾次,不怕你不就範。

還有,引用著六十條,代表妳和出版社是恩斷義絕,出版社賣你書,妳一買斷,就和出版社無關,對吧?

那麼,妳因為書被抓被關,那就不關出版社的事,因為你已經「買斷」來出租,書已經是妳的,而不是出版社擁有,因為這和書店不同,書店書還沒賣出去,理論上,是出版社的產權,他們得保障書店,但是出租店不同,妳把書買了就等同買車了,租車,妳可以租,但是車出事撞到路邊,妳自己負責,跟車出廠公司無關了,同理,租書也將是一樣,出版社根本可以不理妳。那出版社不理你出租店,妳這出租店在法庭上,妳有何勝算?

只是,在共生利益之下,以及舉證不容易的現狀,還有要請司法蟑螂,要多付錢,所以出版社多半睜隻眼閉隻眼,但是,出租店不要以為著六十就是護身符,這條文不夠保障的,這條文他只是說明你可以「出租」,不代表妳可以獲利,以及你不犯其他條文的罪,更不代表妳「完全」合法。

以上,請網管,今天內消除,免的禍害殃及出租店,這不是我樂見的本意。

還有,分級辦法,已經可以確定是行政命令規範,就算有公告,就算他有效力,是不是法條?不是,所以到法官那裡,他也可以僅依原條文,而不管這行政命令,他大可無視這存在。別忘了,司法獨立權,只要不是定型法條,法官可參照,也可不參照,並不影響法官他的判決,就算前判例如何,他採取不一樣的看法來判,難道不行?只要不是違法判決,除了上訴,妳很難再多說啥。只是我們再提的時候,以有利我們的方式來提,而對手,就是各縣市社政機關,也會提出這部份,那就是攻防問題,有利的我們的就提,不利就閉嘴,少說兩句,比較安全。

縣市社政部份,要抵抗他們,比較麻煩,因為往往不是法律問題,而是行政執行問題,那些官員或警察,往往用最低標準就抓人,而被抓的店,也因為缺乏法律知識,沒有實施保障自身的程序和規則,任那些狗官(恕我罵人)宰割,這才是最令人痛心的。

目前的混亂情況下,為今之計,是請各店面先穩住,別自亂陣腳,遇到警察查緝,無論是不是檢察官發起,就是提出檢查有否搜索票就對了,沒搜索票,不開書給他們看,這至少可以保障警察無法當場對你不利,要函送就再說,而不是當場被逮走。而且,如果是是依行政命令的執行,妳可以日後提辯解等等,不必被抓到警察局蹲一個晚上,這時間還多得事,還可以請人替你們想辦法,爭取時間吧。

真琴君

不錯,妳地說法有些不錯。

對的,不是由新聞局來抓,而是由各縣市社政單位,尤其是警察,但是是否「單獨」由警察來處理?那就不一定了喔,當然警察可以抓,但是警察有否判別的法原權力?應該是沒有喔,那得社政其他單位,如地方新聞處來判斷,在交由警察執行,如果兩單位沒到齊,那,就有討論空間,店家們,自己爭取一下,不要給警察予取予求,提難題給他們,他們不爽,妳就更不爽的打電話到警政署,繼續要他們大聲重複執法程序和規則……..

還有,有一絕招,有點耍賴,但是有時挺有效,那就是準備dv,v8,相機一類的,進行反蒐證,因為依法你可在這過程哩,自己拍照錄影錄音存證,準備提出答辯的證據,防止警察惡搞,因為他們可以查緝你,但是不能阻止你拍照錄影,為防止反蒐證蒐到他們惡搞,他們只好依法行事,那反而對店家有保障。

不至於是至業者於死地,有好有壞,有分是最低原則,至於怎麼分是可以吵,既然可以吵,就是有爭議,那有爭議,就是沒定論,沒定論就有好有壞,那好的就爭,壞的就閃,那就是原則。至於標準,有利自己就是好標準,提出來,不利的,那就吵到有利,別被官員給唬了。會吵的有糖吃,不會吵的就倒楣,自己把握。

>管制不必然以掃蕩等激烈方式存在,一旦官方對任何並未違法之發言作出批評性評論或措置,就等同變相管制言論(所謂寒蟬效應)。看了新聞局無數次記者會之發言,有些事原既可議之事,則此時新聞局該做的是「讓證據說話」,但有時聽了新聞局的解釋加批評,就是看不到任何有力的反擊證據。

民主時代的好處,就是不管官員說啥,都可以繼續講話,不爽,叫他來抓,他放話,我也可以放,只要不是涉及污辱,和妨礙個人名譽之事,只要有理我都可以吵。所以我不擔心寒蟬效應。

至於新聞局做的好不好?

比以前國民黨時代好,但是,這還是不夠好,所以要敦促他們好起來。大家加油。

至於過度反應,我看官方反而是保守不太多做動作,反而業者因為驚恐而過度反應,這才是問題呀,退書的退書,下架的下架,亂成一團,為何不先穩住看情況再說?自亂陣腳,才是兵敗如山倒的主因呀。


>至於「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是泛藍的走狗這個評論,本人是無法認同的。
不能因為該組織裡有某些份子就硬將其劃上等號。唯一可以確定的是,該組織裡觀念保守的「老人」的確很多,也許很多從政的老人多為泛藍才讓部分人有此錯覺吧?
妳說的有理,「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是否泛藍的走狗,的確還有待商榷。

但是,組成份子和幫腔者,都是泛藍集團的人士,要說跟泛藍無關?這就難以擺脫了吧?

至少,我沒看過泛藍的傢伙有對漫畫發展有過好臉色的,為了阻止更爛更敵視漫畫的泛藍人士上台,我只好選不怎麼敵視漫畫的泛綠,況且我也是長期的綠軍支持者。

說到馬英九,之前他的台北市新聞處,提出的出版品管制辦法,才更令人吐血,不僅沒啥模糊,他很清楚的想宰殺漫畫,還溯及既往,打擊範圍之大,將使台灣漫畫公司被掃除一乾二淨,為了漫畫業發展,你支持他嗎?他是泛藍的明星,那我只好支持綠營來對抗他,否則他總統,台灣漫畫圈就將進入最黑暗時代……..

還有,沒有出版法,新聞局不再主管出版品,連新聞局都放下舊時代看規矩了,大家還在說應該新聞局來管?那不是自己還在舊時代觀念嗎?最好是新聞局都不管,大家自律,並交給法院來審理是最好了,不然就是有一套完整管理辦法出台,並且完成立法程序,那才是大家通贏的方式,不然舊時代是通殺,現在是模糊政策,可大可小,難以適從。

至於民進黨,我是希望他們民進黨把事情搞清楚,如果他們能夠有好的完善的漫畫相關管理法案推出,這才是漫畫愛好者以及民進黨政府雙贏的方向。

加油吧,大家


NO:1676_94
Chiung  於 2004/12/01 15:1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真的覺得唸書唸錯還要利用言詞做迂迴強辯人的人才真會害死人不償命。
萬一教錯了害相關業者請求法律救濟程序錯誤,導致期間延誤而失去救濟
時效,這個責任很難擔啊!

行政命令是法條。廣義的法律就是憲法、法律、命令三個層級,狹義的法
律才專指立院通過的法條。如果要拿狹義法律定義來說命令不是法條,所
以它沒有法的效力,那請告訴我憲法呢?在這定義下的憲法是不是也沒有
法的效力?要搞清楚行政令令的法律地位,請熟讀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
程序法兩部法律。

而行政命令的目的在補充立法的不足。因為現在立院的委員平均專業總比
不上專門負責某業務之行機關,所以才賦予行政機關立法職責以補充國會
立法之不足。但為彰顯及尊重民意,所以行政命令僅得為規範條文之立法
,並賦予其送立院審查之義務,對於妨害人民權利之處罰亦必須回歸母法
立法的範圍。也因此這次的分級辦法才不立處罰規定,而援用其母法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的罰則。這不是因為此辦法未通過而行政機關不訂的關係,
是本於行政立法原則底下行政命令不得為處罰性條文規範之法律原理。

而被歸屬於行政裁量的範圍之處分,不服之時你可以告告看,法院會告訴
你這是行政裁量的範圍,依法司法不能介入,以尊重行政機關的裁量。除
非你可以舉證公務員執行的處分是違法的,這種違法的行政處分才可以做
行政訴訟,否則頂多訴願到行政院的層級其救濟途徑就完結啦!

至於警察,這次的分級業務並未委託警察執行,所以查辦分級違法的業務
根本不干警察的事,而是社會局的事。警察可以查刑法的猥褻刊物,但是
你分不分級警察不管你,如果他敢管的話就是逾越其職責的行為,出版業
者不只可以不理會,甚至可以告警察妨礙營業。

至於租書權的問題,在現在法律架構底下,出版社本來就可以不管他們死
活啊!現在只不過是因為租書業者跟出版社處於脣齒相依的關係,他們才
結合在一起。囂不囂張是一回事,合不合理是一回事,法律怎麼規範法官
就怎麼判,如果出版社舉的出更適合的訴訟理由,他自然也可以告。我不
站在出版社或租書店任何一方,只是單純就法律層面講述事實而已。

另外,分級業務政府沒有不管,主管的單位是內政部社會局。被執行單位
認定分級沒分好時,該執行機關可以逕行開單處罰,這就是行政處分。不
服處分,只有向處分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訴願,若認為處分根本違法,才
可以訴請行政訴訟。這些救濟程序攸關商家生死,不懂不要亂教,免得害
一堆人枉死還不自知。


NO:1676_95
優若乳  於 2004/12/01 17:5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92樓上的貴君

你的見解,我同意,但是你到底有沒有出過庭?打過官司?

如果妳沒經驗,妳最好別太武斷。

我是根據法庭的實務經驗來說明而已。

你快快來講解給諸位業者和漫畫愛好者,有啥好方法提供一下。

若你比我更好,那太好了,你來說明給業者們知道吧,何必我說這麼多?

你有更好的方法嗎?還是只會唸死書?不然換你來講給大家聽,我下台換你講,願洗耳恭聽。

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我背不全考不過,所以我最多只能當法務,當不了律師。

還有,從頭到尾,我沒教行政訴訟相關問題,你別指控我敎錯。

我不懂的不熟的,我沒說,所以請你別誤解我在講行政訴訟程序,那是你在講,我可沒有觸及那個領域,你別扣我帽子。

我一直在說的是,當遇到此查扣狀況時,法庭上脫困的方法,這才是業者們切身問題,你有看過,過去限制級書的問題有哪一個是行政罰的呀?搞清楚呀兄弟。

你書唸得很好,但是沒經驗對不對?

沒上過法庭打戰,沒做過法律攻防,你哪知道哪個部份是眉角?

還有,這問題如果憲法有效,你應該不會不知道憲法第十一條,但是,刑235明顯違反,而你可看過哪一個判例,是可以用憲法第十一條來推翻刑235條的?

如果有,請你指示,願聞其詳。

憲法,在法庭上,好像有又好像沒有,因為法庭上的攻防,一般來說和憲法沒直接關係。

如果憲法那麼好用,那大家還管這限制級書幹嘛?憲十一,就是可以出版,不得立法禁止,那刑235,把人逮進去不就違反憲法?

還吵個啥呀?你用憲十一去跟法官講呀,問題是有效嗎?你要不要看看法官對你冷笑的樣子?更有可能被法官直接罵你菜鳥!

如果你這樣是辯護律師,恕我不敢請你,不是你書唸不好,而是你沒打過法律戰,如果命只有一條,我哪敢把命交給你?

單指出租權,你講得對,但是出租業者被告出庭,你能用著六十擔保他沒事?你如果是出租業者的辯護律師,我是出版社的接案律師,我出第一招就是公開展示權問題,根本不會提著六十,加上搜證完成,你有任何方法保住你的客戶嗎?況且還其他置出租業者死地的招數,我還沒出手喔(不該在這公開就是了)。

反過來,我是出租業者的辯護律師,我就不會笨到只用著六十而已,想保住出租業者,我有不少招式,用著六十只是挑釁出版社律師而已,不要亂用。

這類案子,法律攻防雙方都要考慮到,因此我有對出版業者以及出租業者的互相手法的思量,不是你唸唸書來講就好。我提供的是法庭經驗,包括行政命令在法庭上的實際狀態而已,可沒有敎任何行政訴訟程序問題。況且,我沒看過此類問題有行政罰的例子,或許因應此新頒布的分級辦法,以後可能會有這狀態,但是我過去沒遇過,在板上也沒講這類問題。

如果你很懂目前這狀態其中重點,那您來說明好了,如果你沒有經驗,那您就參考我的經驗,不必放話,尤其別指控我沒講的事,OK?


NO:1676_96
YCL  於 2004/12/01 19:0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補充公開展示權的判決

裁判字號: 85 年 台非 字第 203 號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著作人專有對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公開展示其著作原件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而其所謂公開展示,依同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十款規定,係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原件而言。顯見著作人之公開展示權
,依權利之內容及著作之性質,僅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
件,始得享有之。苟所展示者,並非著作之原件,或已發行或重製之著作
者,尚難論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罪。



NO:1676_97
joan  於 2004/12/01 19:2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記得幾年前為了妨害風化猥褻品的官司請了律師.因為第一次遇到.所以認為全權交給律師
應該可以萬全.結果發現律師懂得比我還少.出庭時只會一直說一些不著邊際的辯護.完全不管用.
不是律師無能而是律師不能.因為他完全沒接手過這樣的案子.就這樣我成了他的白老鼠.
古人說讀萬卷書.不如行萬里路實務經驗真的重要...

NO:1676_98
afc  於 2004/12/01 21:1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甲方) 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出版品分級」宣導執行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經雙方協議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共同遵守。
第一條 契約編號 DL-93274
第二條 計畫內容
如附件計畫書。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一部份,與契約內容有相同之效力,乙方須確實遵守。
第三條 計畫執行期間
自簽約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條 計畫經費金額
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整(含營業稅)。
第五條 計畫經費之撥付方式,由甲方分二期撥付乙方
第一期款 新臺幣貳佰萬元整,俟乙方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為止之執行成果報告,並經甲方審核通過後,由乙方掣據向甲方請款。
第二期款 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整,俟乙方依第十條規定完全交付,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扣除乙方應支付損害賠償後,核實支付。
第六條 計畫執行支援
一、乙方於必要時得請求甲方提供相關資料,俾協助本計畫工作之推動。
二、甲、乙雙方得分別指定專案負責人,代表雙方聯絡溝通,並相互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七條 計畫權利之歸屬
一、乙方執行本計畫之所有創作著作,以乙方為著作人,乙方同意將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於完成製作之日起讓與甲方,乙方並承諾在甲方行使該著作時,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又乙方保證其著作未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涉有抄襲重製或其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乙方願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二、乙方為辦理本計畫下所購置或製作之物品、著作,其所有權應歸甲方所有。
第八條 計畫執行之管制
一、計畫執行期間甲方需要瞭解本計畫之執行情形時,乙方應詳予說明。
二、乙方應按本計畫所定之內容完成各項工作之規畫與執行。如內容有調整,應事先通知並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得執行。
第九條 違約之損害賠償及履約責任
乙方應依甲方核定之本計畫內容及本契約第五條規定之期程確實執行,除不可抗力或已徵得甲方同意變更外,不得藉故延遲。乙方如未能依預定日期完成各項活動者,每逾一日應賠償新台幣參仟肆佰元予甲方。逾期累計達十五日,甲方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本契約,乙方除應繳還甲方先行支付之款項外,並應賠償甲方新台幣伍拾萬元。乙方如未能依附件計畫書約定之項目執行者,每不符一項,乙方應賠償甲方新臺幣拾肆萬元,但最高賠償金額以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為上限。
第十條 執行成果之驗收
一、乙方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及單據予甲方,據以辦理結案。
二、執行成果報告如與附件計畫書內容不符或有瑕疵者,甲方應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並修正完成,再交付甲方審查。逾期未交付或交付不完全者,每逾一日應賠償甲方新臺幣參仟肆佰元,逾期天數累計達十五日,甲方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本契約,乙方除應繳還甲方先行支付之款項外,並應賠償甲方新臺幣伍拾萬元。
第十一條 契約之終止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對乙方已完成合於計畫工作部份,應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乙方並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經雙方用印後,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行政院新聞局
授權代理人:出版事業處處長鍾修賢
地址:台北市天津街二號
乙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負責人:曾蔡美佐
統一編號:18486167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二十八號九樓之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這是新聞局和評議會的契約
他只有宣導執行的授權
網址如下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9702&ctNode;=2537


NO:1676_99
afc  於 2004/12/01 21:2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不好意思打太快,評議會只有宣導這個新聞局出版分級的授權,
並沒有執行此分級的權利。

NO:1676_100
小魚  於 2004/12/01 22:5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對抗分級制度,請你一起來連署!


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comake/signner.php


NO:1676_101
Chiung  於 2004/12/02 00:5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抱歉,我只想說明行政命令亦是法,說其不是法條不具法之效力根本不通。
我說你教錯就在這裡。這是很基本的觀念,懂法的人不該會搞錯。況且行政
救濟跟一般民刑事訴訟程序根本不一樣,其時效也有所限制,萬一被處分人
因為誤信錯誤的資訊而跑到法院提告訴,致使行政救濟時效消滅,這...我
只知道在這種狀況下,行政機關是不接受『被人誤導』這種說辭的。

至於公式展示權,YCL君已經說了,應該也沒有疑異啦!

法的了解跟上不上法庭沒關係,上一百次法庭次次都因為法律引用錯誤而使
自己的當事人敗訴的話,上一百次法庭都沒用。

另外,我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律相關系所的學生,只是一個為了考試不得不
讀法的可憐人而已。

最後,勞請法務大人說說您在哪個法律事務所高就?我想大家會很感謝您提
供這個訊息。


NO:1676_102
理直氣和  於 2004/12/02 08:1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1. 有關分級辦法所規定出版品是否有過當情事 或妨礙兒童身心發展, 應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非
行政裁量,應可受司法審查 (最終決定權在法院)
2. 錄影帶業者被發行商告要交權利金一事絕對不可能是公開展示權的問題 (如YCL君所說公開展示權
僅限於美術著作與攝影著作)---主要應該是B拷的問題(侵害重製權)或者是公開放映或公開播送權
的問題

NO:1676_103
優若乳  於 2004/12/02 13:2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行政命令是不是法?是,廣義來說的確是。

但是如果真打官司呢?則不一定有效,法官可參考可不參考,這遠比成文法條效力低很多,不是說它完全沒效,OK,我的意思在這裡,不要再曲解我的意思。

行政救濟就由你來說,我不多說。

我的意思在,如果上法庭,你可以用這些方法來保護自己。

>至於公式展示權,YCL君已經說了,應該也沒有疑異啦!

那你要不要開家出租店,我去找家出版社委託方便來告你試試看?
請伱開店了後上板來通告,自然有人找上門,傳通告要你出庭打官司。

出租店問題,不是出租部份,而是其他的,尤其在合法取得的過程,是否真合法?以及其他方面,有沒出租權?是有的,但是不保證你業者全合法,過程只要有一個環節出包,業者被告上法庭撐得住嗎?我的意思在這裡,站在創作者和出版者立場,站在出租業者立場,這是兩個互相對立,又互相共生的環境,只有互相都能接受的方式出現,這對漫畫業全體才有好的發展,不然一個囂張,一個打算開刀,若爆發大戰有任何好處嗎?而且當出租業者大幅被削減,出版社會自肥,那代表租金即將上升,而且因為出租業者變少,也代表出版社有些市況不會好的書將會無法上市,我們漫畫愛好者也看不到了,我不太租書,喜歡買書,但是連書也不出的話,我們的權益不就完蛋了?所以我的本意,只在於希望兩方可以坐下來談好方式,共商可行辦法,把業界搞好來。

>法的了解跟上不上法庭沒關係,上一百次法庭次次都因為法律引用錯誤而使自己的當事人敗訴的話,上一百次法庭都沒用。

這句話的意思,也就是說找你出庭的話不就慘了的意思?

還有行政訴訟歸行政訴訟,你要不要行政救濟,你自己跟相關單位說,至於要不要提告上法庭打官司,那是你的權利,你不爽就想辦法有名目告,告贏就是你本事,告輸算自己倒楣而以,哪有不能告的?一邊行政救濟一邊提告,這都是你的權利,沒有不行。你自己不注意,而致使利益受損,那誰救得了你?辦法自己想。

沒錯,錄影帶方面是其他的問題所致。

至於業者想找律師,請找一位對此有用過心的律師,因為每個律師專業不太一樣,最好比較過再說,至少你可以直接問清楚,或是找相關出版社提供他們的法律顧問公司(記住,不要去找檯面上比較大家的出版社,否則你就慘了,切記切記),到這裡,都講得那麼明了,各位有需求的業者不會懂吧?

網路有隱匿性,我沒公開自己的興趣,我是不是法務,是不是在事務所,我沒興趣說。


NO:1676_104
ad2000  於 2004/12/02 13:4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優酪乳的文章看看不錯...不過別管藍綠方面的事...

所有的論戰高手都知道..跟論戰高手打對台做多只能落到各自表述...

因為事情無絕對...所以跟他辯沒用啦..

不過能把藍綠黨派之爭牽近來..不知該說高招還是老套..這一手實在不漂亮..

不知道時無心還是故意...

國民黨有好有壞...民進黨亦同...

誰比較好完全是看個人的看法...

至少這個有很多人很不滿的規定...是在民進黨執政的現在出現的...

不管過去國民黨有多爛...至少這一點民進黨的人該好好檢討改善...

執政黨本來就會被批判監督...會被萬眾擁戴只有威權與專制政體...

如果中立派是自以為清高...泛藍是沉溺餘威權...那不就泛綠最偉大...

要支持自己的政黨..要替他們澄清是個人自由..

把事情都推到對手身上...就算是你說的是事實...實在不漂亮...

搞不清楚你到底是在為民進黨澄清...還是替民進黨得罪人...

關於這項規定...

就算是國民黨執政...一樣也是有可能出現...所以不全都是執政黨的錯.

正如尚未某仁兄講的...

都是一全食古不化的死腦筋搞出來的...

麻煩現在的執政黨好好檢討修正...這種還沒進立法院的東西...

真要處理也不是不行的吧...別跟我說還要立委過半耶...

在野黨好好監督...要是在這件事上亂..唉唉..可是很難看..

(執政在野真是好名詞...老是在那藍啊綠啊..越看越覺得意氣用事..
推託抹黑...)


NO:1676_105
優若乳  於 2004/12/02 17:3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到這海國,說不管藍綠,講不管政治,那你來幹什麼?來亂的嗎?(笑)

這規定是民進黨執政時出台,無論好壞,執政的民進黨必須概括承受,這沒錯。

但是,必須搞清楚,這辦法沒那麼可怕,也沒那麼具有殺傷力,頂多是造成困擾,而且提出後,讓人們看到圖評會的惡搞,和背後操控的勢力。那麼就有修正的空間,是可以爭取的。

我一直強調的事,政府單位做他們的應盡責任,但是不積極做好,那也就是只進了一般公務責任,而沒進到積極責任,這是政府的錯?不是,他們這樣沒錯,但是無法令人滿意。必須加緊壓力,要求他們改進。

一堆漫畫迷和業者,看到法令出台,只會罵罵罵,我想反問的是,你們可曾為這些事情進過心力?

答案是:大多數人沒有關心過,也沒有注意過。

我不客氣的說,這些大罵的人,只是因為自己權利被影響,才出來罵。

那這跟他們口中罵的政客,罵得要死的政府官員,有何兩樣?

政客和官員不懂這政策有何不妥,只會下豬頭決策,但是反應過度的漫畫迷和業者還不是一樣白痴?

從不關心政策,也從不關心政治,當政策制定後,只會罵罵罵,請問有何好處?

我一直想提醒的是,有機會就關心政策,有機會就注意政治,當政策和法條制定過程裡,漫畫迷能發出聲音,進而影響制定,而且是導向健全方向,這是要大家積極努力的,政策和法條不是因為你們喜不喜歡而存在!要這些可以接受,大家要各自盡心力各自加以關心,這才不會縱容惡徒亂搞。

再說藍綠好了,漫畫迷大罵執政黨如何如何爛,甚至有人大罵蠢水扁的一類激烈用詞。

有用嗎?

執政黨民進黨爛,那你提一個替代方案!!

要國民黨上台!!OH!!NO!!那不是更糟?

你可以罵,但是把腦袋想清楚,換掉民進黨,國民黨上台會更爛。

我強調的是,要漫畫迷們積極一點,去了解政治關心政治,並且注意政策和法令,並在政治市場上,加以選擇,積極的使我們需要的政策和法令可以出台,這才是好的結果。

只會罵罵罵,有個鳥用?

要嘛人家不理你當你是瘋子,不然人家沒聽到沒注意到你。

漫畫迷,硬起來,腦筋想清楚,把思路理清,想好辦法,聚集人氣,去陳情,去遊說,去影響政策,每個人都做一點,貢獻一點力量,那樣才有可能使事情朝正面發向發展。

還是一句話,罵罵罵,解決不了問題。而且給外界人不良的反應,誤以為漫畫迷都是一群不顧社會道德的刁民,這才得不償失,而且任令那些惡徒更有藉口惡搞。

尤其,別過度泛政治反應,得罪政府,或是要政黨選邊站,如果站錯了怎麼辦?那反效果會更大。民不與官鬥,況且漫畫迷普遍年輕,被修理的話,你有何本事反擊?

請去了解癥結好嗎?想出辦法並加以有效實施,這才是王道。


NO:1676_106
真琴  於 2004/12/03 00:5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哈∼我終於知道問題的癥結在哪裡了

回 優若乳君

沒錯,
您的實戰經驗是豐富。
但是,
您似乎忘了一件事──法律換了喲∼

在88年1月25日「出版法」廢止後,
到93年12月1日「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正式施行前,
由於沒有明確的出版品分級相關法律,
因此,
關於出版品是否違法等相關判決,
一直是以刑法第235條來做依據。
所以,
也才會有您「你有看過,過去限制級書的問題有哪一個是行政罰的呀?」的質疑。

沒錯,
過去這類問題沒有行政罰(因為根本沒有出版分級相關法律),
而是依據刑法第235條來處以刑罰(意即,要上法院)。

但是,
自93年12月1日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正式施行,
等於提供政府取締告發違規業者的法源。
至於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處罰是什麼呢?
辦法中沒規定,
不過看到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是什麼呢?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
 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粗體字就是第三項。

再看到該法第五十五條,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
 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則說明了違反該法的處罰。

補充一點法律常識:
刑罰科的稱之為「罰金」。如: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相當於三千元以下新台幣)
行政罰科的稱之為「罰鍰」。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您看過誰闖紅燈要上法院的呀?交通警察直接開紅單囉∼)

簡言之,
現在起地方政府抓到業者違規,
直接二話不說──開單,
馬上就是罰鍰6000∼30000元,
根本不用帶業者到警局或是上法院,
省事多了。
反而是業者若有不服還得提請訴願,
再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辦法制定機關:新聞局)裁決。

換句話說,
優若乳君一直以舊法所得到經驗來反駁Chiung君對新法的解釋,
Chiung君也一直以新法來質疑優若乳君對法律事務(可惜是舊法)的?僂禲C

總之,
這會是一個全新的法律經驗,
還請優若乳君及貴公司小心應對才是。

希望大家都能順利地熬過這次風暴∼^_^

以上


NO:1676_107
真琴  於 2004/12/03 01:2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補充:

真要說現在開始不用三天兩頭逛法院,
似乎還太早了...

因為那該死的(請原諒我罵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還依據刑法第235條定出了個「逾越限制級」,
其判定依據更是詭異,
給相關業者挖了更大的洞。

也就是說,
如果不小心被他們檢舉為販售「逾越限制級」書刊,
就得面對刑法第235條,
那時就真的法院見了。(或許此時優若乳君的經驗就有非常用了)

以上


NO:1676_108
Quarm  於 2004/12/03 01:5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第十二項規定:「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以及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沒錯,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第十二項規定,的確會受到罰鍰或是停業的處分。但是根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四條規定:「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不知大家有沒有看出蹊蹺?雖然違反少福法的規定會受到罰鍰或是停業的處分,但是分級的工作是由出版業者自己來做,頂多有爭議的時候需要徵詢專業團體的意見。這樣不知道動漫迷到底是在罵「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和新聞局幹嘛?上街頭到底在抗議甚麼?自己紮一個稻草人來打嗎?

唯一有爭議的地方就只剩下刑法第 235 條而已了。問題是刑法已經實行多久了?以前不會出問題的情況,難道在「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實行之後就會開始出問題了嗎?這樣似乎不合邏輯。

小弟贊同優若乳大大的建議。動漫迷如果真的要上街頭的話,他們應該抗議的對象不是「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和新聞局,而是刑法第 235 條。他們應該把重點放在遊說立法委員,把刑法第 235 條廢除或是修改掉。

底下是刑法第 235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它完全不管限制級這些雜七雜八的規定。這條才是真的惡法!


NO:1676_109
Kanata  於 2004/12/03 02:2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所以大家開始努力,K掉刑法235條吧...

NO:1676_110
 於 2004/12/03 11:3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關於刑法235的猥褻物品,其認定是由法官認定,與該評議基金會無關。

也就是說,即使該評議基金會認定為逾越限制級,只要法官認定不構成猥褻物品,一樣是不成罪的。

順便透露個小道消息,事實上釋字407出爐後,法界認為基於猥褻標準之難以判定,本來是打算限縮235的適用範圍,縮小到只有向未滿十八歲之人散佈才成罪。可惜1999送出的修正案在立法院沒通過,反倒還加重刑罰。

另外有一個刑法大規模變動的修正草案,已經丟在立法院兩三年沒人管了,如果真要對刑法235有意見,不妨推動將235修訂併入該草案中,一併通過。


NO:1676_111
古小昇  於 2004/12/03 11:3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優若乳大大:
或許你懂得法律,但是有一些部分你說錯了。

你說:目前這套辦法,就算開始實施,也只是參考性質,不具強制性。
但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違反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這樣叫做不具強制性嗎?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來補充法律規定,該行政命令與法律相結合後,即具有強制性,並非參考性質而已。

你說:這辦法根本沒送到立法院去審,立院沒通過還不是正式法條哩。很多書商,書店,根本是自己笨,不懂法,還在哪邊窮緊張,搞得自己人心惶惶而已。
但是,行政命令從什麼時候開始要送到立法院審議呢?行政命令經行政機關公布實行後即具有效力,僅須送立法院備查而已。因此,此分級辦法早已經是一個具有法令性質的規定。

你說:只有檢察官可以直接抓而已,但是檢察官是不告不理.......
但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地方主管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他是可以對違法者處以罰鍰及勒令停業。違反這一個分級辦法,與檢察官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這是行政罰,不是刑罰。而且,檢察官可不是不告不理的。

你說:最後,只有誰可以判?答案是只有法官
但是,違反分級辦法,是行政罰,與法官也是一點關係都沒有。針對刑法第二三五條的客體早就已經超出了分級辦法的範圍,分級辦法乃就合法的出版品加以分級,並限制未成年人閱讀限制級部分,與已經違反刑法的出版品完全不可相提並論。

你說:一個財團法人,有何對公領域的審議權?
但是,這一個財團法人的評議權,可是有與新聞局訂立行政契約的喔!行政委託也。

最後,這一個分級辦法第5條第四款的範圍太過寬大才是應該加以檢討修正的地方,也才是民眾或業者所擔心之處,與刑法、兒少法幾乎沒什麼關係。


NO:1676_112
優若乳  於 2004/12/03 12:0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真琴君

你說的沒錯,因為新法剛實施,沒有任何一家事務所或是店家,能有足夠經驗,只能看著辦,所以我是提對抗刑235過往的經驗是有原因的,這至少是經過實戰成功的辦法。

這個新分級辦法,我是認為問題不小,很可能會被再提修正或是廢止,時間會是在新立院院期開始吧?

還有這辦法蹊蹺很多,可鑽的地方不少,最大問題之一,除了分級標準,還有主掌單位問題。

主管單位,可以以違反分級辦法在援引少福法開罰,但是,那是指不分級狀態,致使兒少未成年人取得或是等等其他,尤其是對兒少散佈和展示,所以分級分區專櫃封膜等等,那基本上,有做到大致就OK。

有問題的是分級內容標準和執行單位,我一直有個疑義,主掌單位有無辨識分級的權利?而不是他是否管不管。

主掌單位依法能管,但是這分級辦法和母法少福法,都沒有明確指出由誰來辨識分級品?出版社自己分之外,誰有權來認定是否分級?而中央新聞局,做的是分級辦法公佈,那麼它的責任已儘,但是地方執行時,誰有權利作內容分級與否的認定?換言之,那個行政單位誰有權辨識並判別,在交由執行單位開罰?

如果是觸犯刑235,目前明確是法官為準,但是回到分級辦法,即使依母法,也很模糊,地方主掌單位可以開罰,但似乎沒有判別的單位,主掌單位可以自己判別?是社會局判別還是新聞處辦別?阿,如果他們可以主掌判別部份,那不就是新聞檢查?涉及妨礙出版自由?這被罰的好像可以提告耶.....

最低下限大概是有分就沒觸法,然後有分的不要給未成年人取得,大概就沒事了。

有問題還一個,那就是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前的產品算不算?

理論上是不溯及既往.....

但是,看報紙,昨天開罰的是咒怨的片子,那不是以前的東西嗎?

而且開罰的是台北市政府的新聞處?

實是充滿疑義。雖然人不是我的客戶啦,但是總是關心一下。

還有,刑235一直都在,標準在釋憲407後,大概沒變,只有地方法庭法官見解判定不同而已。

大數受害的店家或是業者,都是遭到刑235的肆虐,不管是不是逾越限制級,只要是被認定性行為過當到屬於猥褻層次,大概都被起訴,到法庭那裡去。

現在的分級制度,應該至少提供一個指標,也就是有分級,事情會變少,沒分級,事大條,可能是朝這方向吧。

可是刑235依然存在,而且還被圖評會那些該死的傢伙(恕我火大開罵),自己說出啥逾越限制級的說法,這在分級辦法?堮琤豪S有,因為一定會被提起是妨礙出版自由和新聞自由的,訂法的官員基本上不會去踩法律地雷。

目前,最可怕的是,圖評會狐假虎威,拿雞毛當令箭,夥同地方政府到處亂抓,就算你分級了,他就檢舉你是逾越限制級,是色情猥褻圖書,並且交檢察官起訴,業者就倒楣的進法院,如果還不會脫困方法,幾乎就是待宰火雞,這才搞得人心惶惶。現在台北市政府新聞處已經和他們開始行動了,大家還是小心為上。

為今之計,見招拆招,並且發動群眾抗議,以及在政府和立院下心力,看能否有配套辦法出台,保障出版漫畫和其他出版品,錄影節目帶等等的權益,刑235則是惡法,大家想辦法吧,這除了立委去修法之外,別無他途,所以重點是我們如何遊說立院到可以修改為止。

還有,請大家,注意圖評會的惡行惡狀,適時公佈,並去壹周刊等媒體爆料,以及找到肯替我們出頭的立委(藍綠都可以,只要肯幹的),把收集的資訊和業者心聲傳達,先幹掉這圖評會,至少沒有人到處放火喊殺的,社會可以平靜一點,K掉刑235則就可是下一步努力方向了。


NO:1676_113
優若乳  於 2004/12/03 12:2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古同學

你說我說錯了,那是你沒經驗OK!

我不是說沒效力,而是效力比之法條,是低很多,你不要曲解我的意思,再次強調。

可大可小,你為何要朝不利的方向走?

再者,立院新會期,很可能對此有意見,說不定這分級辦法會被退回,那到時這期間被開罰的,是不是可以撤銷?

就是因為他不是法條,修正機會還很大,況且地方機關不一定會採取最嚴苛和最嚴厲的處分,他們搞不清楚的話,大多時候是不會管的。

檢察官抓的是刑235的問題,跟分級辦法的行政罰一點關係也沒有,我在講的是刑235,不是反分級辦法部分,而且,檢察官一般來說不會主動去抓違反刑235的書籍,至少我看過上百的例子,沒有一個是檢察官自己想到去抓的。

法官問題,依然,我是在說刑235的狀況,你是不是看錯我再說分級辦法違反?

如果你是看錯,那就不用再多說,我再強調一次,檢察官和法官的狀況,我是在說刑235,不是說這套新的分級辦法。

>但是,這一個財團法人的評議權,可是有與新聞局訂立行政契約的喔!行政委託也。

那你拿出行政契約的事實出來看呀?我沒看到這契約過。既然你說有,那可不可以提供一下呢?afc君在九十八樓提供的,是宣導計畫的實施,並沒有付你說的行政契約呀?

如果真有這契約,那有得玩了,快快給我看一下,說不定可以到監察院去檢舉,或是到媒體爆料,說是官商勾結......


NO:1676_114
優若乳  於 2004/12/03 13:5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聯合報新聞一則

看清楚,第一個出手的是馬英九市長底下的台北市政府的新聞處長游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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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出版品分級新制實施的第1天,台北市新聞處進行大執法。大執法首日清查5家,查出某唱片行有限制級電影未依規定放置於限制級專區或專櫃,也未明顯標示於包裝盒上;新聞處開出查察紀錄單,將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的罰鍰。

新聞處昨天大執法之前,先以電腦亂數抽出士林國小,再由科長沈永華領軍,對周邊50公尺內商家進行抽查。新聞處長游梓翔強調,執法前已訂定非常詳盡的標準作業程序,行前也與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確定出版品的分級標準,執法嚴謹。

大執法第一家的唱片行,確實設有「限制級專區」,不過緊鄰限制局專區的「一般電影區」內,卻被官員找出「晚孃」、「咒怨2」等限制級電影。

新聞處官員乃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開出台北市第一張查察紀錄單,將要移送社會局裁罰;依照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

接到罰單的店家一臉鐵青,抱怨前天才收到新聞局資料,昨天新聞處就來檢查,原本以為一切合法,沒想到還是被查出問題。

店家批評說,沒想到院線片也有分級不當的問題,相關單位根本宣導不力,才會害他們誤觸法網。首日清查的五家,只有第一家不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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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處長游梓翔強調,執法前已訂定非常詳盡的標準作業程序,行前也與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確定出版品的分級標準,執法嚴謹。

台北市政府的新聞處長游梓翔這傢伙,到底什麼是詳盡的標準作業程序?為何不公開說清楚?

現在先受害的反而不是書店的漫畫,而是錄影帶店的影片!?


NO:1676_115
jun  於 2004/12/04 11:4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刑法235條...
嫖妓無罪,嫖書有罪...

如果是單身,嫖妓又怕得aids...
雖然雙手是萬能的...可是總要有一些xxxxx


NO:1676_116
Luke-Skywalker  於 2004/12/04 18:0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http://news.yam.com/cna/life/200412/20041204592621.html
出版品及錄影帶分級辦法 林佳龍籲自律

(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四日電)「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自十二月一日起開始實施,引起業界的反彈;行政院新聞局長林佳龍今天表示,新聞局曾進行民調,結果有八、九成的民眾贊成分級,他呼籲業界能夠自律。

林佳龍今天下午到台中縣豐原市民進黨立委候選人吳富貴的競選總部加油打氣時指出,日本也是今年才開始推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的分級制度,實施分級制度,是依據兒童少年福利法的規定,今後政府會加強宣導。

陪同林佳龍到吳富貴競選總部助陣的有民進黨籍立委林豐喜(台中縣),吳富貴將他擔任台中縣豐原社區總體營造協會理事長四年內從事社區營造的經驗著作「了解我,更愛我豐原」一書贈送給林佳龍紀念。

林佳龍稱許吳富貴多年來用心、用力、用時間幫助社區發展,一步一腳印的成果有目共睹,證明吳富貴是一位有心人,真正在做事情的人。

林佳龍表示,在民進黨中央的民調顯示,吳富貴在當選的邊緣,也是泛綠過半的關鍵重要一席,府院黨輔選團會多走幾趟加強輔選。


NO:1676_117
斷章取義誰不會?  於 2004/12/05 18:1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http://tw.news.yahoo.com/041202/43/17u64.html
游揆到曾蔡美佐總部加油打氣

泛藍無恥,行政院長還幫他加油?
著作權法不懂就算了,叫人家不要出租?那你扁政腐幹嘛不抓出租店?

錯不在新聞局?!
辦法是新聞局訂的,實施日期是新聞局訂的!
叫各縣市政府要依法行事的也是新聞局!
泛藍是一堆爛橘子,泛綠是一堆爛番薯!
你們繼續鬼扯嘛!


NO:1676_118
dada  於 2004/12/05 22:5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 優若乳

>還有這只是行政命令或是行政法規,沒有罰則,沒有主管機關的載明,可見他們只是大致說,有問
>題,反正法院沒有法調依據,也不會看這份規定有啥。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新聞局新聞稿(2004/11/25)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20265&ctNode;=1429

其發行、供應的業者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標示不得
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另外,租售限制級出版品的業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的方式,禁
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並限制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購閱。違反規定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五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的處分。

.................原來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以及罰最少10萬最多50萬在優若乳大人眼中算不了
什麼,還是你準備靠你的三吋不爛之舌告上法院。

and 法律是用來規範的,而不是隨便草率擬定,拿人民作白老鼠的。有這種新聞局真令人心寒。


NO:1676_119
Kanata  於 2004/12/06 00:1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 Dada:

其實分級的確需要,我認為最嚴重的問題不是你說的那部份,而是三點全露,開腸破肚
那種等級的部分.

那部份完全是"自由心証",一不小心就"超過限制級"了.

所以與其吵架分級,我是希望先把刑法235條幹掉再說!


NO:1676_120
一個人  於 2004/12/06 01:0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其實不管怎麼樣...分級制度我是不反對...只是我想...不管是誰...
我們要一個合理又細膩的分級...
連電影都分了4級了...

NO:1676_121
dada  於 2004/12/06 01:4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是支持分級制度,但我痛恨的是草率

http://news.yam.com/cna/life/200412/20041204592621.html
原來好好的一個人,當了官後就只會睜眼說瞎話
>>行政院新聞局長林佳龍今天表示,新聞局曾進行民調,結果有八、九成的民眾贊成分級,他呼籲業界能夠自律。
這份問卷內容是調查支不支持書籍分級,而不是支持你這樣分法
虧他還可以大聲講出口,以為騙到民意後就可以亂搞嗎?
建議他再做一次調查,內容打上以後書籍非黑即白、非藍及綠,看看大家支持度如何
這種二分法以經把現在社會搞的烏煙瘴氣了, 他想在出版界也搞個族群對立嗎?
而且分級內容是採取主觀形式的認定,並沒有明文的規定
卻科以比販售毒品還重的重罰(販售毒品只須罰6~20萬),真該給他拍拍手.....
祝福他教育出十八歲都不知道男女差別的下一代主人翁來~


NO:1676_122
Kanata  於 2004/12/06 01:5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林佳龍是不是不食人間煙火太久啦?

目前的分級方式實在太主觀,超過限制級還給我存在?


NO:1676_124
新來的  於 2004/12/06 04:1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給上頭那幾位引用新聞的朋友,
兩則新聞都來自中央社,
經過記者剪接缺乏全貌,隨著媒體炒作起舞,
你們的批評似是反應過度了。

NO:1676_125
逐波之月  於 2004/12/06 04:2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既然最後由法院審理,那審理前提----檢察官起訴,起訴前提-----市民告發或警察檢察移送檢察官,還不懂嗎???把重點放在各縣市警局執法尺度,一棍子打回去嘛!!! 例如:........所以問題最終就落在警察局的標準,如果台北市警察一天到晚偷照相、開罰單等找小毛病的惡習不改,漫畫分級的結果市民就倒楣!

NO:1676_126
逐波之月  於 2004/12/06 04:3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另外
蠟筆小新跟哆拉A夢根本沒被列限制級,不要以訛傳訛!(附證據)

1.蠟筆小新跟哆拉A夢沒有被禁

2.蠟筆小新跟哆拉A夢也不是限制級讀物

請見東立出版社的限制級最新列表:
http://www.tongli.com.tw/WebPages/Ranking/index.htm

許多網路謠言使得出租店老闆也變成驚弓之鳥,
聽說還有的出租店老闆真的相信小叮噹是18禁呢!一群白痴...:P


NO:1676_127
逐波之月  於 2004/12/06 05:2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NO:1676_114
新聞處官員乃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開出台北市第一張查察紀錄單,將要移送社會局裁罰;依照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U、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NO:1676_128
逐波之月  於 2004/12/06 05:5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講這麼多大家都看不懂
那我就整理如下:
1.
新聞局幹了啥事?
基本上他啥事也沒做
訂了一個辦法,無罰責,只有概括、籠統的標準
只是告訴出版社「嗨!寶貝,該分級了,不分我也拿你沒輒啦,不過還是賞個臉吧!」
所以
分級權在出版社手上,出版社有權認定何為限制級何為普通級

2.
出版社有權認定限制級、普通級,所以按出版社分類〈具體標準1〉沒問題?
漫畫出租店按出版社分類基本上要被警察找麻煩就很難
但是
警察所用的具體規定和出版社不一定一樣

3.
警察有義務用出版社標準?
沒有
政府未強制規定
各地縣市警察尺度可能不一
所以你看那偉大、正確、光明的馬市長
他用誰的?
「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具體標準2〉

4.
結論
當〈具體標準1〉和〈具體標準2〉衝突時,倒楣的就是商家。
解決方法在於控制警方所採的〈具體標準2〉
而不是要求政府巨細靡遺搞回出版法事先審查那套
也就是
a要求各縣市政府執法尺度不能過苛
b並且要公佈〈具體標準2〉使人民有所遵循

那馬市長作錯什麼????????????????
看NO:1676_127

「店家一臉鐵青,抱怨前天才收到新聞局資料,昨天新聞處就來檢查,原本以為一切合法,沒想到還是被查出問題。

店家批評說,沒想到院線片也有分級不當的問題,相關單位根本宣導不力,才會害他們誤觸法網。首日清查的五家,只有第一家不合規定。」


a要求各縣市政府執法尺度不能過苛:過苛,可以累積數份查察紀錄單再移送社會局

b並且要公佈〈具體標準2〉使人民有所遵循:未宣傳其所採標準,害百姓誤觸法網


NO:1676_129
逐波之月  於 2004/12/06 06:0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那聯合報如何陷害扁政府
大家請看NO:1676_114

新聞處官員乃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開出台北市第一張查察紀錄單,
將要移送社會局裁罰;依照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
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開單告發?
錯!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根本就沒具體規定
如何依此辦法開單?
是依台北市警察自己和「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研擬的標準開單
這就是執法標準問題了,兄弟們,還等什麼?

NO:1676_130
逐波之月  於 2004/12/06 06:0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
那馬市長作錯什麼????????????????
看NO:1676_127

改為

那馬市長作錯什麼????????????????
看NO:1676_114


NO:1676_131
逐波之月  於 2004/12/06 06:4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請參考真琴大大NO:1676_106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
 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今天一個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7

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授權命令」以作為罰責法源

立意在於行政機關較能掌握狀況所以授權他制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行政機關應該具體規定

但是在人權〈出版、言論自由皆屬之〉高漲的今天

規範過度〈過多或過密〉將有侵害人權之虞

在行政機關不想誤踩政治地雷的情況下〈上面已有大大說明〉

才會訂出這個籠統的辦法

造成如此尷尬的情況

下放權力的結果卻造成警察機關無法令可循

自己又去搞一套標準

搞到最後還是要看警察的執法標準

這就出現問題:
1.新聞局下放具體標準制定權的法理、理由何在,必須詳細說明
2.如何控制百家爭鳴的標準以符憲法公平原則?
3.這個概括標準可否更細緻?
4.民間仲裁機構為何不明?應否招標避免圖利特定組織?


NO:1676_132
dada  於 2004/12/06 09:3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 新來的

請不要以模糊的言論來回話

請指出我哪裡反應過度OK?
如果你有話可說盡可指出,
而不是扣一頂 大帽子 的沒營養政治語言
第一篇是新聞局的公告,跟中央社無關
第二篇跟 斷章取義誰不會? 發的是同一則新聞,請看清楚....
在新聞局網站上也有說明同一件事,
在「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說明會也有提及,這並不是空穴來風、無的放矢
而你直接把新聞扣上政黨的大旗,我實在想不到是啥居心...
存疑而不會查證,跟那些愛扣帽子的政客又有何異呢?


NO:1676_133
dada  於 2004/12/06 09:5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看到逐波之月的論敘,順便說一下目前法律採自由心證的後果

目前同性戀也是合法的性向之一
可是在「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具體標準2〉的主導之下,
同性戀題材的書籍已經淪為禁書
以庫洛魔法使為例,僅以其中兩位角色有同性戀的傾向(連發生都還沒喔,而且發生也合法...)
就排入限制書刊中。
前陣子同志大遊行搞假的嗎,那群老古板的標準已經不符合現今社會
而新聞局回文卻以評議會的標準為主,希望卸責
兩邊都應該主動檢討法案的疏失,而非等人民告上法院
如果每項法案都要人民來監督,那立法委員、議員建議都可以廢除了


NO:1676_134
toto50  於 2004/12/06 12:1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回 逐波之月

拜讀,
重點仍在於,
馬市長就是用這某評議會的標準丫,
標準是新聞局定的,
某評議會標準過苛,也算
沒錯,『心裡有大便,所以看就是大便』,
但也不能否定己開單的事實,
你要怎麼說。
小書商出租店
現在搞得書商出租店全部十八禁。

你罵馬市長標準過苛,
怎麼不罵罵新聞局為什麼要定這種擾民的標準呢?
另個方面來說,
馬市長把責任推給新聞局說依法辦事,
你新聞局能如何,
馬市長不敢拿漫畫出租店開刀是因為他得罪青少年,
拿你電影出租店也就夠玩了。



NO:1676_135
逐波之月  於 2004/12/06 13:2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to50 :
「評議會標準過苛,也算」
我何時說評議會標準過苛????
評議會標準都沒公佈
你也知道「也算」?
是執行技術過苛,
這不是評議會能影響市警局的部分
何況
晚孃不算限制級要不然算什麼?

「你罵馬市長標準過苛,
怎麼不罵罵新聞局為什麼要定這種擾民的標準呢?」
瞎子?131


NO:1676_136
逐波之月  於 2004/12/06 13:3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dada  於 2004/12/06 09:5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看到逐波之月的論敘,順便說一下目前法律採自由心證的後果
〈下刪〉
---------------------------------------------
這其實和自由心證主義是無關的
當新聞局把認定權交給民間
而不是 會同民間制定標準+選定仲裁機構 時
就鐵定會有爭議的產生
再加上選舉
那更註定了泛政治化的命運
另對NO:1676_123致歉


NO:1676_137
toto50  於 2004/12/06 14:1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回 逐波之月

請問,你的文章之中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根本就沒具體規定
如何依此辦法開單?
是依台北市警察自己和「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研擬的標準開單
這就是執法標準問題了,兄弟們,還等什麼?

又是什麼意思。

某評議基金會拿新聞局的命令第五條來定規定,
在某些程度而言,也沒有離開新聞局的標準,
而馬團隊依此標準來處罰業者,
你要兄弟們還在等什麼?
人家一句『一切依新聞局的標準執行』
就足以反駁你的所有言論了。

如果店家把廠商列為『十八禁』的物品未依規定擺放,
那依規定罰店家這點我沒有任何意見,
而『晚孃』該不該列為限制級,
那倒底要誰說了算?
我是主張『創作自由』的條件下,
由出版業者自行認定,
而不是硬去規定法律去限制出版業者自由。



NO:1676_138
優若乳  於 2004/12/06 15:0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問題是,自由心證,仍是目前法界主流,你無法改變這個大方向。這不是你說改就能改,法律或是現狀,不會因為你幾句話就會有用,就算動漫迷數百萬,能動員上萬人就不錯了,阿上萬人而已,任何一個政黨都不會鳥你的,何況是國家司法機器?還有,法律不是為了動漫迷而存在,你別傻到以為可以改變司法的結構習性問題。

新聞局,列出模糊不清的原則,但是皆可以進行辯論,你為何一定要悲觀的認為一定會慘的?

機率一半一半,因為一般來說,漫畫迷和自由派人士,多半因為本身傾向,不太會去跟政府或是相關單位打交道,所以,最有可能是喜多接近政府單位的保守派所掌握,因此法令解釋或是政策,保守派的影響力多半大於一般人和自由主義者。所以,當保守派人士影響官員時,就有可能訂出,對漫畫迷不利的法令,而這卻是一般漫畫迷,會罵半天,卻不知道事情原委的根源。但是官員保守歸保守,但是還不至於拿成文法條來挑戰,尤其是公然的新聞管制或是出版管制,這個在綠營都會被罵死的狀況,他們大概還不至於太過觸犯。

可是,保守派可就不是這樣,圖評會那個黑基金會,就是利用閑熟政府運作的模式,企圖影響政策法令制定,並且從中牟利。並且大聲放話搞得天下大亂。這才是我們要防的。

新聞局新的分級辦法,並沒有說出啥踰越限制級的標準,這是圖評會的許文彬自己說的。

分級標準是還好,他沒有說有述及第五條那四項的任何一個最低標準就開罰,這是一般法律訂規則時,常用的情況,就是過當,已就是必須挺嚴重,才會被列入,那官方是否怎樣過當,是沒說清楚,但是至少不是硬板板的說死,這就代表可以坳,OK,不坳是你自放棄權利。

我們要的是,比較細緻的分級實施方式,以及抗議這個圖評會黑手的介入,最終是讓刑235消失。

要做到的這點,必須和官方溝通,以及立委的協助,這在在都需要從目前優勢的執政黨下手。

去向執政黨嗆聲?年底選戰,泛藍軍即將落敗,絕對無可憑恃,泛綠軍獲勝,你選擇跟他嗆聲?那不是傻瓜嗎?要就選擇和執政方的泛綠軍合作是最快的方式,而不是去嗆聲抗議。要說抗議遊行,綠軍就經驗豐富,他不會甩的。

還有,不管何項政策或法案,你沒看過都有不少人去集結抗爭的?這不是立委或議員監督不監督問題。

除非是太不懂政治現狀,否則你很快就會了解現在聚眾抗議是沒有太大用途的。

你會強力跟軍警對幹?你會和政黨捉對廝殺?你會在棍棒齊飛下,依然堅毅不搖?你可以在法律強力伺候你之下,不低頭?

你敢嗎?你有種嗎?你有這膽識嗎?

動漫迷如果有這些本事和膽識,就不會被歧視到今了。

多數動漫迷就是因為政治冷漠,連一點這些見識也沒有,只會叫叫抱怨幾句,現在事情臨頭,還選在這幾天要遊行?

選在非假日(聽說是十二月九日),大多動漫迷還在上課或是上班,有幾人能來?學生和上班族都不能來,那不是只剩下遊手好閒的無業遊民?

這麼鄰近大選日,誰還會在意這項抗爭?

還有依集會遊行法,需再一個月前申請,阿申請了沒?好像沒有呀。

那不就違法?還被人逮到話柄,唉,有沒人想個辦法呀......

要抗爭不是不行,但是為何要捨更好的方法不用?要去搞既不熟悉又沒效果的方式?


NO:1676_139
toto50  於 2004/12/06 16:1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回 優若乳 兄

拜讀您的大作,
相信你對於司法機器有一定的瞭解,
是否可以請教你幾個問題?

一、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縣市政府是否有直接開單的權利。
二、北市府拿該死的圖評會的分類當標準,
令未合於第五條規定的直接列於限制級,
是否合於本法。
三、你說過的機率是一半一半,
那如何又是樂觀的呢?
上法院是不得已,沒人想去丫
那為何不保守一點,才是保安之道。
四、漫畫迷也算是沉默鑑隊吧,
如你之前所言,四百萬夠不夠多?
沒上街頭不等於認同政府的策冊,
就如同綠色沉默鑑隊,對吧。
別忘了,他們也是有選票的。

其實,我非常看好這項規定,
就一個角度而言,這是給限制級刊物一個合理的管道,
另一方面而言,第四條的規定,
非政府機關,又那來的公權力,
即沒公權力,第四條的規定不是多於的?
如果司法給權力,
誰又能保證它不會變成第二個評議會。
只是以前暗著收,現在光明正大的收罷了。

即然如此,那第四條第五條不就白廢?
有心者如馬團隊用來大作文章,
無心者也怕惹禍上身而來個通殺,
我這種深綠都看不過去,
這群『沉默鑑隊』會怎麼說?



NO:1676_140
有顏色的人真是莫名奇妙!  於 2004/12/06 18:3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去向執政黨嗆聲?年底選戰,泛藍軍即將落敗,絕對無可憑恃,泛綠軍獲勝,你選擇跟他嗆聲?那不
>是傻瓜嗎?要就選擇和執政方的泛綠軍合作是最快的方式,而不是去嗆聲抗議。要說抗議遊行,綠軍
>就經驗豐富,他不會甩的。

立法委員、政府官員,亦或是地方政府行政機構的辦事員,都先看看是不是同黨同志才決定要不要服務的嗎?照妳這麼說,支持泛藍的人就不可以請沈富雄幫忙?原來還有這樣的事情,以前國民黨時代的時候,也不曾拿這種事情出來講,現在是綠化過了頭了吧?


NO:1676_141
給優若乳大大  於 2004/12/06 22:2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覺得您這樣說就不對了
大家就是希望能夠有所反應所以才在星期四聚會,況且,他們本來就有考慮到星期四要上班上課的問題
我個人倒是覺得您不滿那個聯盟,否則,不會不知道為什麼他們定在星期四?


我很贊同您認為漫迷不夠硬,但我也不想抹煞RANIA他們的苦心
他們該做的都做了,我想做的並不會比您在這裡苦口婆心的發文章還要少吧?即使您認為手段不高明。

>>還有依集會遊行法,需再一個月前申請,阿申請了沒?好像沒有呀。
我想,這個問句很明顯的挑釁。

>>那不就違法?還被人逮到話柄,唉,有沒人想個辦法呀......
這就要靠睿智的您給他們意見了,或是您認為他們是泛藍的您不屑去?

>>要抗爭不是不行,但是為何要捨更好的方法不用?要去搞既不熟悉又沒效果的方式?
願聞其詳:)


>>動漫迷如果有這些本事和膽識,就不會被歧視到今了。
>>多數動漫迷就是因為政治冷漠,連一點這些見識也沒有,只會叫叫抱怨幾句,現在事情臨頭,還選在這幾天要遊行?

我認為,您想必是很有見識的人,從大大發的文中,我想,除了不屑以外,有的是悲哀吧,悲哀這個族群。個人愚以為,會進入這個圈子的,大部分都是想要逃離現實,想像力比較豐富的人,所以對現實比較冷漠,不知這個說法是否正確,還請指教。


NO:1676_142
dada  於 2004/12/06 23:1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選在非假日(聽說是十二月九日),大多動漫迷還在上課或是上班,有幾人能來?學生和上班族都不>能來,那不是只剩下遊手好閒的無業遊民?
>這麼鄰近大選日,誰還會在意這項抗爭?
>還有依集會遊行法,需再一個月前申請,阿申請了沒?好像沒有呀。
>那不就違法?還被人逮到話柄,唉,有沒人想個辦法呀......
>要抗爭不是不行,但是為何要捨更好的方法不用?要去搞既不熟悉又沒效果的方式?

原來沒看透真相....

這件事其實就是算準執政黨是抗爭老手
所以這次的活動乍看是抗爭,其實只是訴求,遞上意見書而已,
而官員已經中招了....

新聞局在12/02日遊行發動日期確定後,立刻將原定12/04號的說明會延後至抗爭當日的12/09號當天,
希望分散遊行人數...(其實是做白工了)
而當天如果還請來警察驅散非法遊行民眾,那就更好笑了
因為這次主要只是代表遞上請願書而已,小貓兩三隻是正常的,而遞交請願書根本不違反集會遊行法...
請願書中有將這次法案的疏失呈上,附上改善的方法以及過度時期的執行
另外遞交一份請律師研擬控訴法案,若是一月之後還沒改善,則真正的抗爭以及法律行動才會開始,
而且由於我們已經先將法案疏失、改善訴求及方法都已經告知新聞局
如果還沒有相關的改進動作,即是行政上的疏失,
而且這時正當立委選舉過去,大家對新法案也有了認知後
遊行以及訴訟的正當性以及合理性都站的住腳,
所以怎麼可能沒有效果,那是因為你想的太簡單了。


NO:1676_143
Quarm  於 2004/12/07 12:0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你們這次的遊行本來就是白搞的。

前面的網友都不知道已經提過多少次了,真正的問題在於刑法第 235 條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幾項有問題的法條。你們不去找立法委員陳情,卻去找根本沒辦法改變現狀的新聞局,這根本就是持續陷在自己想像的世界,跟自己紮起來的稻草人對抗,浪費時間而已。

遞陳情書給新聞局,然後呢?新聞局又不能廢除刑法第 235 條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幾項有問題的法條。陳情書遞完之後大家鳥獸散,請問問題解決了嗎?那些惡法還不是依舊穩如泰山?警察還不是老樣子,根據這些惡法去找你們的麻煩?


NO:1676_144
優若乳  於 2004/12/07 13:2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先聲明我不是大大,在這邊有很多其他大大,我不算啥

現在這幾天不在崗位上,比較不容易回應

toto50君

>一、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縣市政府是否有直接開單的權。

問題是哪一個單位?是新聞處?社會局?還是兒童局?目前並不明確,這是可以與之爭議之處,如果能夠柪到他們無權過問的狀況,那不又有力了嗎?

>二、北市府拿該死的圖評會的分類當標準,令未合於第五條規定的直接列於限制級,是否合於本法。

問題是,標準是圖評會定的嗎?法庭會依據圖評會標準?或是所有縣市單位都會照圖評會標準?請記住兩個要點,那個是個得字,不是應字或是須字,以及圖評會不是正式官方機關亦非法律承認的單位,法官不會採信他們的證詞,官方機關亦不一定採用他們標準,而且你大有機會申辯,為何不辯?

>三、你說過的機率是一半一半,那如何又是樂觀的呢?上法院是不得已,沒人想去丫那為何不保守一點,才是保安之道。

哈哈,這樣的說法,說得通嗎?你要樂觀,唯一方法是通通不賣,而且刑235,是老早躺在那裡的法條,妳有關心過嗎?你要保守又安全,唯一方法是離開這一行吧,分級辦法只要小心其實不會那麼容易讓人踩法網,而且大有機會申辯,為何不辯?況且,法律(尤其是刑235),妳若是知道,哪還會這樣問?要保安,妳可以告訴我,就算沒分級辦法,而是依傳統的刑235,妳有何好辦法?願洗耳恭聽。

>四、漫畫迷也算是沉默鑑隊吧,如你之前所言,四百萬夠不夠多?沒上街頭不等於認同政府的策冊,
就如同綠色沉默鑑隊,對吧。別忘了,他們也是有選票的。

他們有選票是沒錯,但是會反映出來?我是很悲觀,況且就算有選票,妳要選誰?要選出更敵視漫畫的泛藍?如果選泛藍有用,那就不會這麼多年來,漫畫被歧視的狀況吧?難道你不知道漫畫圈過去悲慘的歷史?別告訴我阿扁已經執政五十年OK?而且這四百萬,有去投票加上有投票權的有多少?難以影響選舉結果的,況且選誰?選泛藍?那你選吧,我這一票是不會給泛藍的,要投去你投,而且成年漫迷大概一半(機率)是會投票又是支持綠軍,支持泛藍又會去投票的並沒有你想像的多,我倒想看靠泛藍能有何對漫畫有好政策?

就是因為漫畫迷多半是沉默的一群,我才鼓勵大家,一定要用心,並且說出來,提出有建設性的想法,反應上去,去構成政策提出法案,不要再當沉默的一群,而且不要當沒腦袋的一群刁民,要當有積極意識的公民。

另一位朋友
>立法委員、政府官員,亦或是地方政府行政機構的辦事員,都先看看是不是同黨同志才決定要不要服務的嗎?照妳這麼說,支持泛藍的人就不可以請沈富雄幫忙?原來還有這樣的事情,以前國民黨時代的時候,也不曾拿這種事情出來講,現在是綠化過了頭了吧?

政府官員不能看藍綠,但是立委會看藍綠,是你不清楚而已。妳說綠化過了頭,很好呀,我還嫌綠化不夠,別跟我說你沒顏色之分,那種話我是不會信的。而且我是說影響政策的辦法,依目前來看,是直接找綠軍幫忙比較快,妳說不分藍綠,但是找藍軍有何用處?他們都自身難保了還會理妳?不然你要不要提個建議名單?讓我看看找哪個藍軍立委來拜託的?我是找過幾個,但是他們對於這案子是毫無誠意也不關心,麻煩你提供名單吧,讓我看看找哪個藍軍立委有用的?

老實說,我是不清楚他們為何選在禮拜四,如果有特殊想法,那我尊重他們,我只是提出個人看法。至於滿不滿,我倒是沒任何意見,也沒有所謂滿不滿問題。

再者,他們是誰,我搞不清楚,亦不認識(指的是RANIA),也沒空認識,所以沒有任何抹煞他們的意思,只是提出他們有違法之虞,其實也希望給他們一點意見而已。

至於認為他們手段不高明,和抹不抹煞他們,沒有任何關係,請別任意曲解本人意見。

>>>還有依集會遊行法,需再一個月前申請,阿申請了沒?好像沒有呀。
>我想,這個問句很明顯的挑釁。

提醒他們可能即將違法,為何是明顯挑釁?

還是說出事實就是挑釁?怪哉。

要我想辦法,我的辦法都提在上頭的言論之中,請詳看。至於去遊行抗議,我會不具名的支持,但是沒依法申請的,我不會去,因為我不想支持明顯違法的行動,除非能夠避免有明顯違法之嫌的方式,否則我只能靜觀其變,至於他們是不是泛藍,那是另外的事。如果他們要擴張成藍綠對抗,我當然是不支持,如果他們能在此屏棄黨派政治意見,那我願意支持,否則就如你們所說,已經過度沾染黨派意見,以藍軍意見為主,我這種墨綠色的只會和他們吵起來,是合不來的,還不如不去。

>>要抗爭不是不行,但是為何要捨更好的方法不用?要去搞既不熟悉又沒效果的方式?
願聞其詳:)
我已經提出方法,再次提醒請看之前的敘述。

>我認為,您想必是很有見識的人,從大大發的文中,我想,除了不屑以外,有的是悲哀吧,悲哀這個族群。個人愚以為,會進入這個圈子的,大部分都是想要逃離現實,想像力比較豐富的人,所以對現實比較冷漠,不知這個說法是否正確,還請指教。
的確是悲哀呀,看著和自己一樣對漫畫深度執迷之人,卻是如此不堪,身為同類還不悲哀嗎?但是看漫畫,和是否逃離現實,我覺得不是必然關係就是了,雖然我是的確看到大多數漫迷是如此,但是事實或是現狀,逃離是沒有用的,不是有一句話說,不能逃嗎?(誰講的應該很清楚)對抗現實的不公不義或是偏差問題,只能主動應戰,主動來改變,我是比較積極的人啦,很清楚逃是不能解決現實問題的,共勉之。


Dada君
>這件事其實就是算準執政黨是抗爭老手
>所以這次的活動乍看是抗爭,其實只是訴求,遞上意見書而已,而官員已經中招了....
>新聞局在12/02日遊行發動日期確定後,立刻將原定12/04號的說明會延後至抗爭當日的12/09號當天,希望分散遊行人數...(其實是做白工了)
而當天如果還請來警察驅散非法遊行民眾,那就更好笑了 因為這次主要只是代表遞上請願書而已,小貓兩三隻是正常的,而遞交請願書根本不違反集會遊行法...請願書中有將這次法案的疏失呈上,附上改善的方法以及過度時期的執行
另外遞交一份請律師研擬控訴法案,若是一月之後還沒改善,則真正的抗爭以及法律行動才會開始,而且由於我們已經先將法案疏失、改善訴求及方法都已經告知新聞局如果還沒有相關的改進動作,即是行政上的疏失,而且這時正當立委選舉過去,大家對新法案也有了認知後 遊行以及訴訟的正當性以及合理性都站的住腳,所以怎麼可能沒有效果,那是因為你想的太簡單了。
如果你們有考慮到這一點,那的確有點效果,我給你們加油。

只是我研判,效果可能不大就是了。

妳以為能發動多大的抗爭?國民黨泛藍發動號稱十萬人以上,也沒人鳥他們,漫迷的抗爭,我看效果是很有限啦。

至於是否行政疏失,倒不是你們講講建議或是抗爭未果他們就得負責,事情不是這樣說。

當然,利用種種程序獲得合法和合理的抗爭訴求是不錯的想法,但是單單抗爭的佈局只是一條路線,個人認為最好的方式是能夠直接影響政策和法律制定,那得要有有力的政治勢力依靠不可,我個人提出是找執政黨立委來合作也許比較快的方式,你們提出抗爭,也是個方法就是。這至於哪種有效?倒不如大家各自努力分際合擊也好。

如果是法律面,我是願意表示支持這樣的作法,畢竟這才是正面作戰,而且無法迴避得有這樣抗戰的方式,況且如果在法律面夠獲勝,又能夠在政策面有優勢,這才是漫畫迷的正面勝利!!

抗爭,看狀況,是否參與。

發動法律戰,表示強烈支持。並無料提供火力支援。

如果要藍綠混戰,那我是藍軍的敵人,若你們或是反分盟(個人對此之簡稱而已)是明確掛藍軍的旗幟和勢力,那不必找我。

以上,這是我的個人看法。


NO:1676_145
優若乳  於 2004/12/07 13:3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Quarm  於 2004/12/07 12:05

>你們這次的遊行本來就是白搞的。
>前面的網友都不知道已經提過多少次了,真正的問題在於刑法第 235 條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幾項有問題的法條。你們不去找立法委員陳情,卻去找根本沒辦法改變現狀的新聞局,這根本就是持續陷在自己想像的世界,跟自己紮起來的稻草人對抗,浪費時間而已。

>遞陳情書給新聞局,然後呢?新聞局又不能廢除刑法第 235 條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幾項有問題的法條。陳情書遞完之後大家鳥獸散,請問問題解決了嗎?那些惡法還不是依舊穩如泰山?警察還不是老樣子,根據這些惡法去找你們的麻煩?

兄弟
你說對了,問題是一群寶貝蛋不懂這道理呀.......


NO:1676_146
milton  於 2004/12/07 17:4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請問優若乳先生
我看以前我爸的刑法精義
有關刑235中有提到
科學性 藝術性 文學性雖可使猥褻性消滅,但不能謂為毫無猥褻性
那就是說科學性 藝術性 文學性這些創作有爭議空間囉
可以漫畫出版視為藝術性著作嗎?
而不是單以漫畫這個狹隘的稱呼
如果上法庭時以此辯解會兂家自己贏的機會嗎
(我只是個剛接觸法律的人名詞使用上如有誤還請見諒)

NO:1676_147
小官  於 2004/12/07 18:2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那我們去連署有用嗎= =?

NO:1676_148
toto50  於 2004/12/07 18:4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回優若乳先生

謝謝你的見解,
再請問你幾個問題。

一、如果某新聞處的官員,
  到出租店,隨手翻翻幾本漫畫,
  就小叮噹好了,翻到了幾頁有宜靜出浴圖,
  然後指著分級法第五條指小叮噹是限制級,
  未依法放置,要開單,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驢。
二、如果真的開單了,
  走行政訴訟,勝算的機率又是多高。
  又要花多少時間。
三、在不考慮客原的情況下,
  你是同意全店通殺還是維持原狀。

我為什麼問這些,
是因為之前的『網咖管理條例』
也有相似的問題,
動不動就開單,一張就一二萬,
大聯所店如藍語的還有關係可以靠,
小網咖就成了縣市政府的提款機,
你可以說是地方政府太強式,
你可以推各縣市政府亂來,
但中央法令不清才是重點吧,

誰有那麼大的能奈,
天天跑法院,上街頭遊行?
這些人最後會不會又是一群『沉默鑑隊』呢?
北市年青年反扁不是沒道理的,
現在連出租店、書商、出版社、廣大的讀者,
搞得大家要反綠不可嗎?
對丫,這些人都是沉默的,
至少現在是,
但假若到一天他們真的走上街頭呢?

別再拿之前國民黨時代來比,
現在是民進黨時代,
分級辦法也是行政院新聞局定的,
定了個亂七八糟的辦法,
這算什麼理由!


NO:1676_149
toto50  於 2004/12/07 18:5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最後一問:

假設性問題,
馬市長登高一呼:終止不合理的分級辦法!

你認為他有握有多少基本票源?

不合理的制度,
是應該自己走出來,
保障自己的權利,
但真正好的辦法,
是定一個能讓大家閉嘴的制度,
而不是動不動就讓人民上街頭。
最好是連情都不用。

現在好啦,
http://myurl.com.tw/j2di
自己去看看新聞局搞成什麼樣子了,
別忘了,馬集圈還在背後看著這個笑話哩。

民進黨街頭運動起來,
你當大家都喜歡上街頭。
沒事往縣市政府,往法院跑丫。



NO:1676_150
Kanata  於 2004/12/08 01:2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所以有沒有辦法發動或者勸說立委廢除刑法235條?

那個大隻的K掉了,剩下的才更有機會.

要不然刑法235條會是最難對付的,也是成年人利益被打折最多的部分.


NO:1676_151
toto50  於 2004/12/08 01:4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你他媽的林佳龍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嗎?
腦子被燒掉了哦,
還是被對岸的行為同化了。

新聞局決定2005台北國際書展全面禁止展售限制級出版品
http://www.tibe.org.tw/2005/index.php?language=ch&page;_code=press_detail&new;_no=35

這就是民進黨的自由,
自由到大家都走上街頭了,是嗎?

哼哼


NO:1676_152
toto50  於 2004/12/08 02:0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回 Kanata

刑235是最後的目標,
不太可能就是了,

因為不止台灣有,
而台灣的刑法基本上是抄日本的

日本刑法
第175條 
マゆオコス文書、圖畫ガソ他ソ物メ頒布ウ、販賣ウ、又ゾ公然シ陳列ウギ者
ゾ、2年以下ソ懲役又ゾ250万圓以下ソ罰金若ウゑゾ科料ズ處エペ。販賣ソ目的ザアホ
ヘソ物メ所持ウギ者パ、同樣シエペ。

除非就是有共同的意視,
不然就實際定範圈,但不送審,
如無碼A書,幼幼等之類的,
直接列為禁書

我的話,能直接K掉是最好啦。


NO:1676_153
Luke-Skywalker  於 2004/12/08 09:1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2390848.shtml
假分級真禁書? 萬人連署抗議
記者朱若蘭/台北報導 12/08 03:09

性別人權團體、學者與書店業者昨天成立「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抨擊本月一日實施的「出版品及錄影帶分級辦法」箝制言論自由,明天並將走上街頭抗議,要求新聞局暫緩實施,召開公聽會廣徵民意。
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發言人、RESET 網路寫手自主評論雜誌成員阿端指出,分級制度的理想精神是自由非限制,是人權而非法律,但目前實施的分級辦法不但定義荒謬、訴諸主觀判定,緊縮合法出版品的空間,還假藉保護兒童之名,限制成人閱讀自由,根本是「假分級、真禁書」。

性別人權協會祕書長王蘋表示,憲法賦予人民出版自由,但現在分級辦法的判定標準流於取締者的自由心證,出版業者、創作者因罰則產生恐慌心理,無形中扼殺創作、言論表達及出版自由。

「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也痛批政府行政權任意擴張,聯盟表示,政府可以設置分級制度,但分級應只是提供參考和建議,不能粗暴地剝奪人民選擇閱讀觀影材料的自由,否則與白色恐怖時代大舉禁書、禁讀有何差別?

該聯盟日前在網路上發動連署,目前已有一萬多名網友連署,廿幾位學者、作家聲援支持。一位網友留言說,與其實施分級制度,不如宣導建立家長陪伴孩子閱讀、看電視及上網的習慣。

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明天下午將到行政院新聞局抗議,要求分級制度暫緩實施,並召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

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表示,分級不是禁書,只是為讓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在身心尚未成熟前提供一種分類的辦法,教育他們判讀資訊,而不只是消極的保護。


NO:1676_154
Kanata  於 2004/12/08 10:0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林家龍最好給我醒一下,不要太超過。

無碼A書禁掉沒有道理吧,幼幼寫真的本來就該禁止。

有沒有DPP的人可以反應一下吧!不要真的等到撕破臉才解決吧。


NO:1676_155
優若乳  於 2004/12/08 22:5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milton君

刑235是一種東方漢文化中,敵視性行為的傳統思維下的產物,至少目前還未被廢除,而釋407予以相當程度的放寬,也就是看社會狀況而定,並賦予法官自由心證權利而非一刀切的通通判罪。不過,你提的說法是可以當作辯詞,但是漫畫,雖是藝術創作,不過通常被視為通俗文化產品,而非顯而易見之藝術創作,這是法界見解問題跟是否是藝術無關,就像小說,能說是文學藝術嗎?廣義來說是,但是法律狹義來說卻不是。不過,一旦出庭應訊或是答辯,盡量選擇對己有利說法就對了,管他是不是藝術官司能贏保平安才重要。


toto50君

>一、如果某新聞處的官員,到出租店,隨手翻翻幾本漫畫,就小叮噹好了,翻到了幾頁有宜靜出浴圖,然後指著分級法第五條指小叮噹是限制級,未依法放置,要開單,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驢。

答:基本上,辦法不多,因為如果是明顯露點,那還用說?但是,可以拿著分級辦法和新聞處官員說,他是管分級沒錯,但是他有權開單開罰嗎?好像是別的單位喔,這樣來質疑她,並拿出少福法細目,要他指出他能否開單權利的條文,如果是新聞處,速乎沒有明顯的規定喔,這是漏洞可以鑽。

附註是,只要露點,就是被列限制級,香港也是這原則,美國似乎也是這原則,這點規定我覺得是可商議,但是不過分。

>二、如果真的開單了,
  走行政訴訟,勝算的機率又是多高。
  又要花多少時間。

答:這部分我不在行,請其他能人給你回答。

>三、在不考慮客原的情況下,
  你是同意全店通殺還是維持原狀。

答:出租店或是書店,目前得到的情報來研判是,有分就對,沒分就錯,有分不見得
沒錯,但是沒分一定錯,大致上是如此。我建議,先大致分級再分區,不然就分櫃,
把容易出事的,以及已經明顯分好級的書,放入限制級區,這樣至少限級書不出現在
普通級範圍,才不會發生那個台北市新聞處開單案例的狀態。

至於網咖狀況,我沒注意過所以不清楚。


至於北市青年反扁?這在我身上是沒有,我也是女青年(自稱不到三十),所以你如果說青年都反扁,那是不可能的,只能說也許超過半數是如此,但是事實如何?選舉狀況速乎推翻你的說法。

而且反扁反綠對此案子有何幫助?

你選連選藍,狀況只會回到馬英九標準,那漫畫除了滅亡還有其他嗎?

兩害相權取其輕,我腦筋清楚所以選ㄚ扁,你有你的自由,我是尊重,但是提醒你,選藍的,下場只會更慘,別忘了漫畫審查制度。

你以為那個辦法是綠的想出來的?

定這法條的那個出版處長是藍的(國民黨籍的公務官員,不要跟我說他是綠軍)不是綠的,OK!

真正的問題癥結不在綠或是藍,而是社會價值觀仍是如此保守。並且難以立即突破。

而且圖評會那群混帳王XX(真是破壞我淑女形象),一再影響官方制定標準,這才是,共通敵人不是嗎?

>假設性問題,
>馬市長登高一呼:終止不合理的分級辦法!

噗嗤,笑死我了,之前馬的新聞處的條例還更糟,我是沒有連結了,你自己找個辦法去看一下它列出來的,更會激怒漫畫迷的,別傻了,不是漫畫迷都反扁,也不是漫畫迷都支持馬,機率是一半一半而已,漫畫家則多半挺扁,那又怎說呢?

不講正經事,反而導向反扁操作,那才是最傻的,而且反了扁,漫畫迷有何好處?換來一個一向打壓漫畫不遺餘力的藍色政權?狼走虎來?

台北國際書展禁止限級書入場,不就是之前李慶安和黃姍刪的傑作?他們倆個一個是親民黨一個是新黨,都是泛藍軍,OK,不要跟我說你瞎了看不到。

如果反分盟操作成反扁反綠,那會是最大的失誤,最好醒一醒,這不但沒有正當性,還逼使執政者選邊站,那漫畫會變成敵人,可得不償失。

ㄚ扁是第一個公開對漫畫表示關心的總統,並且有政策輔導漫畫業,這是鐵的事實,雖然不是很健全起碼是個開始。

新聞局的這個條例,事實上早就躺在那裡至少五六年,爭議不斷,卻沒多少漫畫迷關心,如今公佈,我是認為不算過分,但是實在應該改一改,尤其是分級不夠細緻的問題,重點是圖評會在背後影響,但是你們要操作成反新聞局反扁反綠,那我看是不怎麼高明,尤其涉及政黨藍綠鬥爭,你們去搞吧,我不參加。

如果是反綠反扁,那麼我是你們的敵人,沒啥好談的。

選舉結果見真章,不必講漫畫迷有多少,不是漫畫迷都反扁反綠,更不是漫畫迷都會挺
藍。

搞不清楚狀況,那我不會與你們為伍,你們自己搞,我沒興趣。


NO:1676_156
milton  於 2004/12/08 23:3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對於綠營推動台灣民主這點我是很肯定的
而就漫畫這個圈子本來就無分藍綠的需要
目前面對的是一個落伍的法律
分級不細的問題等的問題
以民主進步為訴求的綠軍做不到也別指望藍的
所以只有靠我們自努力
對外建議多數黨請他們修法
對內要組織一個可與圖評會平起平坐的組織他們只是個民間保守派的代表
我想反抗他們因該比直接對抗刑235來的容易

目前我想針對市面上的所有漫畫做分級以我們同好的立場來分
並詳細紀錄下每一篇的評定紀錄(就是你為何認為他是普級或限制級)
不知我這個想法如何
大家請給我點意見

以上
ps:謝謝優酪乳姐姐的回答^.^


NO:1676_157
優若乳  於 2004/12/09 00:0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其實我擔心的是反分盟目前的方式,很容易被貼上標籤,那就是以社會大義的旗幟下,反分盟就會被當作道德的敵人,訴求被模糊,反分盟的人被當作道德社會的刁民,而且現在已經開始有這類狀況了。

所以我才說別那樣搞呀.......

走利用政治力的遊說來推動修法,絕對比公開抗爭來得有效,同意先分級,再要求修改標準,也比公開反對來得好,先和官方政治力妥協,再影響他們來改,不要當敵人般對搞對抗,因為你正在樹敵,要把對方當朋友,這樣他才會幫你,反分盟的朋友,你們懂這道理嗎?


NO:1676_158
傷心人  於 2004/12/09 04:3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優若乳所擔心的也很對,但我們這些要走上街頭的人,有許多對法律知識不瞭解的人,老實說看了一大堆字卻不太明白在說什麼,看起來像有字天書。我們的確很笨,如果我們不笨,早去讀法律了,如果我們聰明,可能幾個學位都可拿到了,又何必靠看著小說漫畫這些東西來安撫自己。
沒有真正強勢者願在公開場合挺我們、為我們說話,或為我們的需求說話,也沒有懂政治懂行政的有能者願為我們在政治家前呈情。這時有人挺身以這種方法來表逹心中不滿,我們這些沒能力者也只能做到這種親身參與抗議的行動來支持這種不滿。
分級沒有不好,我們只是要求一個合理分級,要求創作者的創作能力不被剝奪,要求成人者看書的權力不被剝奪。我們不懂,為什麼成年人可看的書,為何還硬要分出個什麼逾越限制級?那我們到底成年了沒啊?
我們只是沒什麼錢沒什麼能力,還隨時都有可能工作不保的死老百姓。除了以這種方式來表逹出我們心中的不滿外,那請大家告訴我們,不做這些還有誰肯來出頭幫我們爭取成人自由閱讀的權力?爭取創作者能自由天馬行空創作的權力?
我們要的不是大家嘴裡說說卻什麼也不會做的幫助,也不是要那種只會說:啊!我心裡支持你們的言不由衷的同情話語。

我們要看到行動!

我們這群心裡難過卻沒有能力改變現況的人,只有以這樣來表逹出我們的不滿。我們也不求所有人都能了解或參與。
但,至少,我希望,如果有人有那麼點同情我們,知道我們想要求的訴求是什麼,又不小心認識那些高層或手掌握這一切法令的有能者,能幫幫忙,跟那些人說說看吧!!


NO:1676_159
看清楚再罵  於 2004/12/09 09:3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關於新聞局決定2005台北國際書展全面禁止展售限制級出版品.....

93/9/30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振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林局長一些專業的問題,新

局每年都要舉辦書展,而且參觀人次相當多;今年台北書展的一般民眾參觀人次有四
十三萬多人;東京書展的一般民眾參觀人次是一萬多人;法蘭克福書展的一般民眾參
觀人次有十萬多人;倫敦書展的一般民眾參觀人次是二千多人。針對台北書展的參觀
人次這麼多,請局長簡單說出你的看法。

林(佳龍):主席、各位委員。台灣的出版產業發達,民眾希望透過書展來購買好的書
籍。

程:你的意思是說法蘭克福舉辦的書展不好嗎?法蘭克福書展雖然是世界規模最大
的,但是一般民眾參觀人次只有台北的十分之一左右,所以局長認為他們辦得不好?

林:法蘭克福書展主要在進行版權交易,是出版商之間...

程:你認為舉辦書展的用意是在進行版權交易,還是增加參觀人次?

林:應該是兩個目的都有,而且每一場書展的目的都有清楚地定位。法蘭克福書展的
定位相當清楚...

程:台灣書展的目的定位是增加參觀人次囉?

林:目前台灣書展以增加參觀人次的性質較強。

程:世界各國舉辦的書展中,哪一國的書展是以平民百姓參觀為主?

林:基本上,我覺得每一個地方...

程:難道世界各國舉辦書展的目的都不對?

林:有些國家舉辦書展的目的真的是著重在版權交易...

程:乾脆叫廠商開書店就好了,為什麼政府還要給予補助?講明白一點,等於政府有
一處場所,然後拿錢借給廠家,讓廠家去賣書。何謂書展?最基本的定義,就是作為
版權交易,以及提供專業人士參觀之用。不然全世界或台灣的書局有多少家?為什麼
這些書局不單純賣書?可見藉舉辦書展讓民眾買書與賣書均是次要的,本席希望新聞
局要搞清楚。
去年針對書展一事,本席曾向當時的新聞局長提出質詢,局長也答復要改進,一

的時間己經過了,結果仍然如此。我們先看看去年書展的情況,去年書展參觀人次是
二十六萬人,今年卻變成四十四萬人,這能說你們有改進嗎?又,為平麼門票收入增
加一倍以上三因為書展開放的時間延長了。廠商以書展來做生意,還要政府給予補
助,這是非常錯誤的作法。去年本席已經質詢過了,你們也答應要改進,你們不能因
為局長一換人,所有的政策都改變了。去年書展門票收入本來是八百多萬元,加上新
聞局給予一千萬元的補助,以及廠商賣出去的書,不知道總共賺多少錢?
接著我們來看看國際攤位數,第十一屆書展的國際攤位數是三百四十三攤,這一

剩下二百八十七攤;相較之下門票收入雖然增加,但是國際攤位卻減少了;專業人士
換證去年書展是六千七百七十六張,今年竟剩下一千四百五十五張。你們可以這樣做
嗎?去年本席已經提出質詢,而且是非常生氣地質詢,你們也答應要改進,改進的結
果是這樣嗎?
我們以最有名的國際書展情況做比較,法蘭克福書展專業人士參觀的比例相當於

北書展的七十九倍之多。其實,書展是以提供專業人士參觀為主,如果有人認為書展
是以讓一般百姓參觀為主,就沒有資格擔任新聞局首長。其次,台北書展的專業人士
參觀人與一般民眾參觀人次的比例是,一比一百八十六,與國外比例差距甚遠,你們
可以這樣做嗎?政府不但提供那麼大的場地,讓廠商熱熱鬧鬧地辦書展,還要發補助
款。
再者,外國出版商在台北書展上共設有一百四十二個攤位,法蘭克福是投置五萬

千六百三十九攤,是台灣的三百九十二倍。此外任何書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把外
國廠商邀請進來參展,然後把台灣的書直銷出去,所以一定要設有專業人士的往時
間,大約是一天或半天的時間,好讓專業人士有專屬的時間可以參觀與交談。全世界
的書展都有設專業人士開放的時間,唯獨台灣沒有設,去年本席就質詢過了,你們改
進了嗎?今年有延長專業人士開放的時間嗎?另外,台北書展每人僅占展場面積的零
點七平方公尺,二○○三年法蘭克福書展每人是占三點三平方公尺。我們再將國內與
國外書展做一比較就可以發現,北京這幾年才開始舉辦書展,照正常情況來講,他們
的水準應該在我們的後面,可是他們的版權交易數竟是台北的二點六七倍,在非常短
暫的時間內他們的水準卻可以追過我們。如果我們舉辦書展的目的方向正確,為什麼
我們的版權交易數比北京少呢?
最後,全世界只有台灣書展有設限制級專區,對此本席已經連續觀察二、三年,

我沒有記錯,今年二月時主席曾前往該區參觀。為什麼要設置限制級專區,讓想要買
這些書的人去買,有必要設嗎?

林:針對委員提出的這些問題,是不是讓我做一個答覆?

程:好。

林:委員對於書展提出的一些批評指教,我們都有虛心地檢討,所以明年的書
展...

程:局長不要再講明年的書展,因為去年局長的答覆情況也是一樣,本席唸一次給你
聽。去年本席提出質詢,黃輝珍怎麼答覆呢?

林:因為去年的書展已經辦完了...

程:既然不是你答覆的,請你不要多講,而且新聞局的政策推動是連續的,你講去年
不是你擔任局長,本席更不能接受。

林:委員可不可以聽我把話講完?我的意思是,明年我們將規劃一天半的專業人士版
權交易時間。

程:你不要再講了,本席先把去年我質詢的紀錄唸一次給你聽,當時黃局長輝珍答覆
本席說,程委員今天所提出的建議資料都非常重要,我會認真地研究。這些完整地對
話紀錄都在這裡,如果明年你沒有擔任局長誰來負責執行,請你告訴本席。

林:我們已經協調好明年的書展,根據委員的意思,我們會規劃一天半的專業人士書
展時間,所以委員的質詢是有效果的,不管未來...

程:去年本席質詢的希望是,日後書展的一般民眾與專業人士參觀的日數應該減少,
可是今年書展參觀人次反而增加一倍,這樣叫做有效果嗎?

林:有關版權交易,我們會全力促成。

程:全台灣只有台北舉辦限制級國際書展,局長對此有何看法?

林:法蘭克福的書展也有開放一般民眾前往...

程:當然有,只是比例的問題。

林:台灣的人民太喜歡逛書展,我也無法去阻止啊!有只能規劃一個特定時間,提供
給專業人士進行版權交易。這一次法蘭克福舉辦的書展,台灣的參展團中午即將出
發,我們也協助他們做了很多工作。

程:你若把門票費用提高一倍,情況就不會這樣了。

林:有些是受限於市場機制,我們只能創造更好的環境。

程:台灣書展參觀人數這麼多,本來門票收入有八百萬元,現在變成一千八百萬元,
足足多出一千萬元。也就是新聞局每年補助書展廠商一千萬元,今年就把這一千萬元
刪除,因為老百姓太喜歡參觀書展,所以門票收入增加很多,政府就不必再補助了。
這樣很合理,你們可以做到嗎?

林:舉辦書展政府只補助一千萬元,這會造成國際上的笑話。一千萬真的不足以辦一
個大型的書展,我們只能拿一千萬來做一些推銷的工作,所以我們希望立法院能夠支
持新聞局把書展辦好。

程:你拿一千萬,讓書商賣那些色情畫刊,讓台灣所有的青少年集中在那裡,這是世
界上的笑話!

林:我們會改進。

程:二○○五年國際書展你還會不會再設限制級專區?

林:我們會要求主辦單位,因為現在有一個基金會在處理,我們政府的一千萬只用眾
周邊活動,真的太少,我要為出版界講話,如果今天我們的預算可以上億的話,台灣
的書展可以有國際級的水準。

程:我問你二○○五年還要不要設限制級專區?

林:基本上,書展是由業者組成,現在有一個基金會在辦理,新聞局只出一千萬元,
我們無法完全主導,但是我們希望根據相嗎的法令來辦理。

程:如果還要設限制級專區,你可不可以不要補助一千萬元?

林:我會進行瞭解。

程:我不要你瞭解,本席當立委兩年半了,你還在瞭解?每一次都是瞭解、研究!

林:我的意思是瞭解今年有沒有這樣一個特定的專區。

程:不管怎樣,你能不能要求明年二月份書展不要設限制級專區?

林:如果涉及色情刊物...

程:你針對本席的問題答覆!

林:因為現在有一個基金會在辦理,我不是那個基金會,我只能瞭解之後作...

程:我再警告你,針對本席的問題答覆。什麼基金會承辦我不管,只要書展再設限制
級專區,新聞局就不補助一千萬元,可不可以做得到?我就是要求絕對不能設!你要
不要答覆我?一句話!

林:我們會去協調辦理。

程:什麼協調?要不要只有一句話!我不喜歡這樣模稜兩可的答覆!我問你:如果二
○○五年書展設限制級專區,係就不補助一千萬元,可不可以?

林:我們辦書展當然是希望推出好的書籍,所以如果有涉及這樣的東西,我們一定
會...

程:你就是不能答應他們設限制級專區,你做不做得到?主席,再給我兩分鐘,我一
定要他答覆這句話!你如果做不到,就說做不到,如果你再模稜兩可,本席不能接
受!

林:就是我們會協調不要設立這樣引起爭議的專區,但是我也必須講我必須依法行
政,今天這個...

程:成天全世界只有台灣有,你還說依法行政!

林:就是所有的出版品都必須是合法的出版品,必須經過相關機關...

程:那是書局在賣的,國際展只要政府有補助,政府就可以要求,你們可以設定補助
一千萬元的條件,我唯一的要求就是不能設有限制級專區,你答應不答應嘛?

林:限制級與否必看它是否合法,我們政府只能做合法的事情。

程:合法但是不適合在書展中銷售,你要搞清楚!

林:限制級的書籍如果經過合法的程序,也有銷售的自由啊!

程:就不應該在書展中銷售,這是非常簡單的道理!

林:委員的看法,我們會協調辦理。

程:你就答應嘛!你為什麼不敢答應?因為第十三屆書展管理辦法還規定,如欲展出
限制級出品,必須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明年二月份才要舉辦的書展,你們現在就提
醒書商,限制級出版品非常好賺,你們趕快提出申請,請問這樣可以嗎?真是沒良心
的政府!告訴你,你們這樣做不得好死!


NO:1676_160
milton  於 2004/12/09 20:4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聽優酪乳您的意見是說因該以建議政府走向開放與改革等有助於提身形象的利
來誘導他們囉
而不是直接與制度或是普適價值對抗是嗎?
那小弟有個建議
如在大選後找多數黨的立委向他們提出相關的議題他們會考慮嗎?
或是會被漠視,畢竟我想任何黨派都是希望與年輕人站在一起的吧,全台如此之多的年輕漫畫人也是他們未來的選票擁有者他們不因該會不重視的
不知我的見解正確與否
還請賜教
謝謝

NO:1676_161
Kanata  於 2004/12/09 22:4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看起來是我誤會新聞局長了,我應該道歉.

希望週末選舉以後,有沒有DPP或TMU黨員可以幫忙,跟認識的立委與官員說一下,
把刑法235條拿掉,把分級制度重新檢討.

既然綠營以改革為先,這種過時的限制是不是也該拿掉?

還有,限制級圖書也是書籍,為何不能進書展?難道限制級的一無可取?


NO:1676_162
漫畫家  於 2004/12/10 02:1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請問 看清楚再罵兄
程振隆與林佳龍的語錄出自何處?

NO:1676_163
Yankita  於 2004/12/10 02:4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漫畫家
立法院第五屆第六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NO:1676_164
白耳畫眉  於 2004/12/10 04:0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看清楚再罵  於 2004/12/09 09:3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關於新聞局決定2005台北國際書展全面禁止展售限制級出版品.....
93/9/30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振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林局長一些專業的問題,新

局每年都要舉辦書展,而且參觀人次相當多;今年台北書展的一般民眾參觀人次有四
十三萬多人;東京書展的一般民眾參觀人次是一萬多人;法蘭克福書展的一般民眾參
觀人次有十萬多人;倫敦書展的一般民眾參觀人次是二千多人。針對台北書展的參觀
人次這麼多,請局長簡單說出你的看法。

林(佳龍):主席、各位委員。台灣的出版產業發達,民眾希望透過書展來購買好的書
籍。

程:你的意思是說法蘭克福舉辦的書展不好嗎?法蘭克福書展雖然是世界規模最大
的,但是一般民眾參觀人次只有台北的十分之一左右,所以局長認為他們辦得不好?

林:法蘭克福書展主要在進行版權交易,是出版商之間...

程:你認為舉辦書展的用意是在進行版權交易,還是增加參觀人次?

林:應該是兩個目的都有,而且每一場書展的目的都有清楚地定位。法蘭克福書展的
定位相當清楚...

程:台灣書展的目的定位是增加參觀人次囉?

林:目前台灣書展以增加參觀人次的性質較強。

程:世界各國舉辦的書展中,哪一國的書展是以平民百姓參觀為主?

林:基本上,我覺得每一個地方...

程:難道世界各國舉辦書展的目的都不對?

林:有些國家舉辦書展的目的真的是著重在版權交易...

程:乾脆叫廠商開書店就好了,為什麼政府還要給予補助?講明白一點,等於政府有
一處場所,然後拿錢借給廠家,讓廠家去賣書。何謂書展?最基本的定義,就是作為
版權交易,以及提供專業人士參觀之用。不然全世界或台灣的書局有多少家?為什麼
這些書局不單純賣書?可見藉舉辦書展讓民眾買書與賣書均是次要的,本席希望新聞
局要搞清楚。
去年針對書展一事,本席曾向當時的新聞局長提出質詢,局長也答復要改進,一

的時間己經過了,結果仍然如此。我們先看看去年書展的情況,去年書展參觀人次是
二十六萬人,今年卻變成四十四萬人,這能說你們有改進嗎?又,為平麼門票收入增
加一倍以上三因為書展開放的時間延長了。廠商以書展來做生意,還要政府給予補
助,這是非常錯誤的作法。去年本席已經質詢過了,你們也答應要改進,你們不能因
為局長一換人,所有的政策都改變了。去年書展門票收入本來是八百多萬元,加上新
聞局給予一千萬元的補助,以及廠商賣出去的書,不知道總共賺多少錢?
接著我們來看看國際攤位數,第十一屆書展的國際攤位數是三百四十三攤,這一

剩下二百八十七攤;相較之下門票收入雖然增加,但是國際攤位卻減少了;專業人士
換證去年書展是六千七百七十六張,今年竟剩下一千四百五十五張。你們可以這樣做
嗎?去年本席已經提出質詢,而且是非常生氣地質詢,你們也答應要改進,改進的結
果是這樣嗎?
我們以最有名的國際書展情況做比較,法蘭克福書展專業人士參觀的比例相當於

北書展的七十九倍之多。其實,書展是以提供專業人士參觀為主,如果有人認為書展
是以讓一般百姓參觀為主,就沒有資格擔任新聞局首長。其次,台北書展的專業人士
參觀人與一般民眾參觀人次的比例是,一比一百八十六,與國外比例差距甚遠,你們
可以這樣做嗎?政府不但提供那麼大的場地,讓廠商熱熱鬧鬧地辦書展,還要發補助
款。
再者,外國出版商在台北書展上共設有一百四十二個攤位,法蘭克福是投置五萬

千六百三十九攤,是台灣的三百九十二倍。此外任何書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把外
國廠商邀請進來參展,然後把台灣的書直銷出去,所以一定要設有專業人士的往時
間,大約是一天或半天的時間,好讓專業人士有專屬的時間可以參觀與交談。全世界
的書展都有設專業人士開放的時間,唯獨台灣沒有設,去年本席就質詢過了,你們改
進了嗎?今年有延長專業人士開放的時間嗎?另外,台北書展每人僅占展場面積的零
點七平方公尺,二○○三年法蘭克福書展每人是占三點三平方公尺。我們再將國內與
國外書展做一比較就可以發現,北京這幾年才開始舉辦書展,照正常情況來講,他們
的水準應該在我們的後面,可是他們的版權交易數竟是台北的二點六七倍,在非常短
暫的時間內他們的水準卻可以追過我們。如果我們舉辦書展的目的方向正確,為什麼
我們的版權交易數比北京少呢?
最後,全世界只有台灣書展有設限制級專區,對此本席已經連續觀察二、三年,

我沒有記錯,今年二月時主席曾前往該區參觀。為什麼要設置限制級專區,讓想要買
這些書的人去買,有必要設嗎?

林:針對委員提出的這些問題,是不是讓我做一個答覆?

程:好。

林:委員對於書展提出的一些批評指教,我們都有虛心地檢討,所以明年的書
展...

程:局長不要再講明年的書展,因為去年局長的答覆情況也是一樣,本席唸一次給你
聽。去年本席提出質詢,黃輝珍怎麼答覆呢?

林:因為去年的書展已經辦完了...

程:既然不是你答覆的,請你不要多講,而且新聞局的政策推動是連續的,你講去年
不是你擔任局長,本席更不能接受。

林:委員可不可以聽我把話講完?我的意思是,明年我們將規劃一天半的專業人士版
權交易時間。

程:你不要再講了,本席先把去年我質詢的紀錄唸一次給你聽,當時黃局長輝珍答覆
本席說,程委員今天所提出的建議資料都非常重要,我會認真地研究。這些完整地對
話紀錄都在這裡,如果明年你沒有擔任局長誰來負責執行,請你告訴本席。

林:我們已經協調好明年的書展,根據委員的意思,我們會規劃一天半的專業人士書
展時間,所以委員的質詢是有效果的,不管未來...

程:去年本席質詢的希望是,日後書展的一般民眾與專業人士參觀的日數應該減少,
可是今年書展參觀人次反而增加一倍,這樣叫做有效果嗎?

林:有關版權交易,我們會全力促成。

程:全台灣只有台北舉辦限制級國際書展,局長對此有何看法?

林:法蘭克福的書展也有開放一般民眾前往...

程:當然有,只是比例的問題。

林:台灣的人民太喜歡逛書展,我也無法去阻止啊!有只能規劃一個特定時間,提供
給專業人士進行版權交易。這一次法蘭克福舉辦的書展,台灣的參展團中午即將出
發,我們也協助他們做了很多工作。

程:你若把門票費用提高一倍,情況就不會這樣了。

林:有些是受限於市場機制,我們只能創造更好的環境。

程:台灣書展參觀人數這麼多,本來門票收入有八百萬元,現在變成一千八百萬元,
足足多出一千萬元。也就是新聞局每年補助書展廠商一千萬元,今年就把這一千萬元
刪除,因為老百姓太喜歡參觀書展,所以門票收入增加很多,政府就不必再補助了。
這樣很合理,你們可以做到嗎?

林:舉辦書展政府只補助一千萬元,這會造成國際上的笑話。一千萬真的不足以辦一
個大型的書展,我們只能拿一千萬來做一些推銷的工作,所以我們希望立法院能夠支
持新聞局把書展辦好。

程:你拿一千萬,讓書商賣那些色情畫刊,讓台灣所有的青少年集中在那裡,這是世
界上的笑話!

林:我們會改進。

程:二○○五年國際書展你還會不會再設限制級專區?

林:我們會要求主辦單位,因為現在有一個基金會在處理,我們政府的一千萬只用眾
周邊活動,真的太少,我要為出版界講話,如果今天我們的預算可以上億的話,台灣
的書展可以有國際級的水準。

程:我問你二○○五年還要不要設限制級專區?

林:基本上,書展是由業者組成,現在有一個基金會在辦理,新聞局只出一千萬元,
我們無法完全主導,但是我們希望根據相嗎的法令來辦理。

程:如果還要設限制級專區,你可不可以不要補助一千萬元?

林:我會進行瞭解。

程:我不要你瞭解,本席當立委兩年半了,你還在瞭解?每一次都是瞭解、研究!

林:我的意思是瞭解今年有沒有這樣一個特定的專區。

程:不管怎樣,你能不能要求明年二月份書展不要設限制級專區?

林:如果涉及色情刊物...

程:你針對本席的問題答覆!

林:因為現在有一個基金會在辦理,我不是那個基金會,我只能瞭解之後作...

程:我再警告你,針對本席的問題答覆。什麼基金會承辦我不管,只要書展再設限制
級專區,新聞局就不補助一千萬元,可不可以做得到?我就是要求絕對不能設!你要
不要答覆我?一句話!

林:我們會去協調辦理。

程:什麼協調?要不要只有一句話!我不喜歡這樣模稜兩可的答覆!我問你:如果二
○○五年書展設限制級專區,係就不補助一千萬元,可不可以?

林:我們辦書展當然是希望推出好的書籍,所以如果有涉及這樣的東西,我們一定
會...

程:你就是不能答應他們設限制級專區,你做不做得到?主席,再給我兩分鐘,我一
定要他答覆這句話!你如果做不到,就說做不到,如果你再模稜兩可,本席不能接
受!

林:就是我們會協調不要設立這樣引起爭議的專區,但是我也必須講我必須依法行
政,今天這個...

程:成天全世界只有台灣有,你還說依法行政!

林:就是所有的出版品都必須是合法的出版品,必須經過相關機關...

程:那是書局在賣的,國際展只要政府有補助,政府就可以要求,你們可以設定補助
一千萬元的條件,我唯一的要求就是不能設有限制級專區,你答應不答應嘛?

林:限制級與否必看它是否合法,我們政府只能做合法的事情。

程:合法但是不適合在書展中銷售,你要搞清楚!

林:限制級的書籍如果經過合法的程序,也有銷售的自由啊!

程:就不應該在書展中銷售,這是非常簡單的道理!

林:委員的看法,我們會協調辦理。

程:你就答應嘛!你為什麼不敢答應?因為第十三屆書展管理辦法還規定,如欲展出
限制級出品,必須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明年二月份才要舉辦的書展,你們現在就提
醒書商,限制級出版品非常好賺,你們趕快提出申請,請問這樣可以嗎?真是沒良心
的政府!告訴你,你們這樣做不得好死!
----------------------------

請問程振隆是哪一黨哪一區的立法委員候選人?

連「不得好死」都罵出來了!這是什麼水準的質詢?

拜託千萬別再讓他當選了,實在丟臉!


NO:1676_165
滾雷  於 2004/12/10 10:4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摘自【2004/12/10 聯合報】
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新聞局目前已著手擬定書單,將近百本被書店列「限」的爭議書籍送到評議會評鑑,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執行長許文彬表示,「名偵探柯南」是「普」級的資訊,新制實行前便已公告在評議會網站上,何來「踢皮球」?

至於「荒人手記」被列入限制級,新聞局出版處處長鍾修賢表示,這是書店自行列「限」,並非新聞局的意思。他了解新制推行初期,書店、出版社對新制尺度仍有誤解,怕受罰而自行緊縮尺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聞局這蛋頭,搞來搞去還是把責任推給『出版品評議基金會』,還要由許文彬等垃圾決定分
級內容,真是夠了,林佳龍這次的草率放任真是另我失望透頂,打從一開始,最不俱專業素養
的『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把螢火蟲出版社的科南同人志〈本來就標18禁了〉當成原版的柯男,
然後又大刺刺指責「生存遊戲」是猩羶色情、暴力,完全不顧作者闡述的內容意義,明顯暗示
出版社把它禁掉,結果現在許文彬睜眼說瞎話,新聞局卻放任『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主管生殺大權,我火了,究竟是林佳龍得了民進黨中央的神經末稍麻弊症;還是自己從小到大都沒看過漫畫,
還是為了了解對付馬英久,結果身心都馬英久化了,真是夠了。


NO:1676_166
toto50  於 2004/12/10 13:5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如果第165樓的消息是真的,
那林佳龍我看你還是去當你的野百合好了,
別進中央任職。

哼哼

另外看了對答的文章,
↑如果這篇文章是真的
程立委罵的很兇,
但林佳龍答的也亂七八糟,
抓不到重點,
是要大家來同情林佳龍嗎?
然後把所有責任都往外推嗎?

真好笑。
定是新聞局定。
禁也是新聞局禁。
李立委和黃立委又怎樣,
要禁,是新聞局說的算?
還是李黃兩位說了算?

我承任新聞局是受了很多壓力,
搞得理外不是人,
但是。主控權在他手中,
別把責任都往外推好不好!


<是不是可以開一個新欄>


NO:1676_167
漫畫家  於 2004/12/10 15:3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謝謝Yankita

我了解那是立法院會議的記錄,我意思是說我想知道哪個網站可以看到立法院其他執詢的記錄?
我看過立法院的網站,上面只有討論的內容沒有過程.


NO:1676_168
優若乳  於 2004/12/10 18:3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問題是新聞局沒禁任何書,把事情去搞清楚來.....

這件事,新聞局的主要官員是出版處的鐘修賢啦,跟林佳龍沒直接關係,而且沒有一個政黨人員專精這些東西,通常會由該負責的事務官直接處理,我說過,最好不要採取和執政黨對幹的模式,那只會壞了大事。

新聞局沒有禁書權力,不必怕。

新聞局也沒有真正主控權,主導的是少福法,但是少福法違規的構成要件,不是不能閃,而且很好閃。

真正困難的是刑235,這是有極大殺傷力的法條,而且用了很久。

toto50君

還是好心跟你勸誡,你別再用這種方式找民進黨麻煩,不但無助於分級辦法的修改,祇會惹毛綠軍,激怒官員,並且被圖評會貼標籤,漫畫迷跟著陪葬而已。

最新情報公開

圖評會,疑是前國民黨籍立委曾蔡美佐的撈錢基金會。

有部份的出租中盤與連鎖店總部(我不說是誰,總之在北部某圓環的盤商,以及有兩個品牌的連鎖系統),甚至和圖評會掛鉤,專門找不合作的店家麻煩,去找官員來取締以及找警察去抓人,他們這兩家都是請圖評會執行長許文斌當法律顧問,那圖評會就不會找他們這兩家麻煩,甚至某個程度導引官員到別的地方去。透過這方式,他們排除異己,並且大發災難財,比如貼紙,某連鎖總部以印刷價格數倍以上,強制店家購滿兩萬元等等的方式,基本上是非常惡劣的。當然這情報,是否屬實,還尚待查證,總之是有聽到這樣的消息,大家要小心,尤其店家,要特別注意。

還有他們報查的方式,往往是到分局去對分局長施壓,分局長就會指示下屬,到該店面去,目標是沒有也要查到有,至於店家有沒真違法,警局不管,並且只是送到檢察官那邊,有沒起訴是另外的事。

警局除非是專案期間的業績壓力,不然不會主動查,而一般人查報,警局不想管,通常都會吃案擺平掉,但是立委民代一類的來施壓,他們就會查,而且會用儘手段,總之把人移送是唯一目標。

還是一句話,透過遊說,影響立委的立法,以及遊說官員,來制定政策,這才是正面的作法,搞抗爭,罵新聞局,批官員,鬥政府,小心被貼標籤,還被剿除,得不償失。


NO:1676_169
真能掰  於 2004/12/10 21:1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說來說去都是你這個說風涼話的對,今天如果是國民黨執政,我看你用詞遣字大概不會這麼理性。

NO:1676_170
Kanata  於 2004/12/11 02:1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選舉完以後,快點跟立委提示這件事吧,這件事是需要立委重視.

NO:1676_171
izumi  於 2004/12/11 04:2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無論誰執政,龐大親國民黨舊勢力的官僚體系與政客對動漫與文化事業充滿敵意是事實
不是閉上眼睛學鴕鳥把頭埋起來,這個客觀環境就會消失
所以在此奉勸深藍馬迷,動漫的發展與對馬英九的個人崇拜偶像化
恐怕你們只能二選一,而無法奢望能夠魚與熊掌皆得
因為這兩者是完全互斥,扣除掉不實包裝,也永遠沒有交集的可能
當然,對我們單純的台灣動畫迷,問題就單純多了
我們只會要求政策趨向合理化,與歐美日標準接軌
我們不會迷失焦點把動漫政策合理化與馬英九偶像化的造神運動甚至粉絲簽名會混為一談

NO:1676_172
Kanata  於 2004/12/11 04:2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說到這裡,有沒有人能出其他國家的出版遊戲規則,大家參考一下,刑法235條
本身是該廢除沒錯,可是對於圖書分級,一般先進的國家都是如何處理?有沒有
大大能分享一下?

先謝謝啦!


NO:1676_173
看清楚再罵  於 2004/12/11 11:0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 漫畫家:
http://lis.ly.gov.tw/ttscgi/lgimg?@934203;0001;0023
存成pdf檔

來源: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http://npl.ly.gov.tw/do/www/homePage


NO:1676_174
milton  於 2004/12/11 23:2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直接跟那些迂腐的立委講開放對於漫畫出版品是沒用的(兩大黨都一樣)
這是需要包裝的,需要技巧,以自由開放為包裝先去找多數黨的年輕派人士談談
相對的說對方也有考慮此事
有技巧的遊說
我覺得直接衝撞是無效的但是有必要
釜底抽薪才是首要目標
或許這要奮鬥很久但是如果都沒人願意做這一切都不會改變的

NO:1676_175
Kanata  於 2004/12/11 23:3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不過這也倒是綠營一個機會,這個問題,如果綠營掌握的快,應該有機會替未來爭取更多的認同.
畢竟大家都是經過類似的時代呀.

刑法235條,可以開始廢掉了.


NO:1676_176
Luke-Skywalker  於 2004/12/12 09:5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對了,民間辦的軍事雜誌是算「普通級」?「輔導級」?還是「限制級」?

NO:1676_177
ILLwill  於 2004/12/12 17:1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倒認為問題的遠因癥結在於,台灣社會在國民黨主政時代是抗拒漫畫文化的...應該說所有的自由創作在獨裁時代是不可能存在的,台灣原本有機會讓漫畫成為自己社會文化精神的一部分,但是被國民黨所硬生生的切斷扼殺

在解嚴之後,台灣在漫畫文化輸入品上才有了十幾年的發展,但是尚未成為台灣社會文化的主流,至少僅僅存在於次文化的界定中

灌籃高手當年紅的時候,是哪些人把它剪得慘兮兮的? 在國民黨獨裁的時代,你別期望蠟筆小新這種玩意兒登的上電視台

民進黨或許對於漫畫文化陌生,但至少不可能排斥(排斥的理由何在)...台灣反抗漫畫文化的根本核心在於反動的國民黨前殖民勢力,這個只要稍微對臺灣文化發展史有點理解的人就可以明白的道理,但你們要沒真正經歷八零年代的七八年級生懂這個,我看很難!


NO:1676_178
Kanata  於 2004/12/13 03:3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所以DPP必須更積極的表現出對出版自由跟分級的熟練與訓練,才能夠吸引未來的票源呀.

NO:1676_179
milton  於 2004/12/13 19:4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想從前的種種無法解決現在的問題
量藍軍吃了豹子膽也不敢完以前那套,既然現在自由民主的日子大家過的好好的又有誰會去支持想
復權的黨呢?至於哪邊想復權大家都知道
順便說一下別依老賣老以前的日子是大家都知道的,身為七年級生我不覺得你會比我懂的歷史不管是藍軍說的歷史或是綠軍說的歷史
以上 淺見 謝

NO:1676_180
優若乳  於 2004/12/13 19:4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綠營問題在於對此狀況懵然未知.....

其實很氣綠營政治人物,為何對這件問題掉以輕心?

這件事搞的好,平白可以讓綠營多好幾席,因為畢竟是下一世代的投票群呀,也就是新世代人民呀,不是要傾聽人民聲音?不能因為人家還年輕就不理會!!

下一世代,再四年,幾乎就是有翻盤整個選舉的能力,而他們喜歡什麼?在意什麼?這是民進黨一定要去思考的重大問題,漫畫就是其中一個!

泛綠這次開平盤,不僅不如預期,還警示綠營政治人物觀察民心已經脫焦,必須再重新聚焦,重新爭取人民信賴,即使未成年也是人民,今天國中高中生,四年後下一輪就是投票人,焉能不注意?

我真希望綠營政黨能夠好好反省!!

本次不算敗選,亦不是勝選,只是反映綠營的基本動員實力就是如此,上次是僥倖以配票取巧,這次是實力,請綠營執政黨好好檢討問題。不爭取漫畫迷,就算漫畫迷亦不支持藍軍,但是沒投票就是輸,對民進黨來說必須以這樣的心情來思考!


NO:1676_181
Kanata  於 2004/12/13 21:4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這次綠營官員與立委的慢n拍,實在讓人生氣。

這個討論串在選舉前就已經很熱了,居然沒有任何候選人與官員來關心一下?來聽一下聲音?
拿來當民生訴求之一?

以這個時代來說,動漫畫就是年輕人的休閒文化之一。你們沒看過,好歹也聽過不少吧。

上週六在台大有cw喔!


NO:1676_182
眼鏡姊  於 2004/12/13 23:0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有哪個綠營立委的比較適合討論這方面話題呢??
我腦海裡閃過的人選還是只有阿扁而已
(會COSPLAY的前後兩任總統....oT2)

NO:1676_183
ILLwill  於 2004/12/15 16:5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既然現在自由民主的日子大家過的好好的又有誰會去支持想
復權的黨呢?至於哪邊想復權大家都知道

也不用講什麼歷史了,光看這次泛藍選舉獲勝,就知道台灣社會改革的問題本源在於文化社會結構的長久弊病.同樣的,一個在文化本質上絲毫不改變的前獨裁政黨還能在台灣擁有龐大的基礎支持群眾,你就能明白要對抗的不僅僅是政黨,而是一種龐大而根深蒂固的文化

日本現今的三四十歲以上社會中堅者小時候看Ultraman,看jump,三四十年後的今天他們非但不會制止小孩去看那些東西,甚至還會鼓勵他們接觸,成為兩代,三代人間的共同成長經驗

而台灣人三十歲以上的人要看這些東西,除了得偷偷摸摸的之外,實際的接觸量就平均而言也很少,難以成為社會共同經驗,更有些人深信這些東西是不好的,是罪惡的,那些思考行為模式說難聽點就是國民黨時代的順民良民模式(獨裁國家中,人民的娛樂生活越單調貧乏越好),然後這種思考模式主導社會至今而已

我個人的看法跟優若乳女士一樣,應該從利益現實面下手,因為即使你們聚眾結黨的訴求,很容易被有心人貼標籤,被大人們界定為某種人而很難引起社會共鳴

但是如果讓政治人物理解到這類次文化對於他們選票的影響力,就有操作的空間,首先可以從對於漫畫比較有理解力的政治人物開始(幾年前政界有若干人士討論家栽之人,甚至以阿扁曾設立漫畫圖書館為理由,指出可以增強民進黨政府推行Animation文化之說服力等等),另外不要把自己塑造為支持哪黨打哪黨的形象(可以暗中商議,但不要真的做),這樣只會給自己樹敵,是戰略愚行,而是要造成你們出價我買帳的形象

會有人對動漫文化設出種種限制,其實除了意識形態之外,很可能就是有利可圖,所以我們只能提出更多利多方案

所以不是說不能找國民黨(要看人),只是操作難度比較高,因為反對日式Animation文化最力的就是這股力量,所以找這些人時最好淡化日式色彩:p


NO:1676_184
ILLwill  於 2004/12/15 17:01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被「大人們」界定為某種少數利益族群而很難引起社會共鳴...

NO:1676_185
逐波之月  於 2004/12/15 17:4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本次不算敗選,亦不是勝選,只是反映綠營的基本動員實力就是如此,上次是僥倖以配票取巧,這次是實力,請綠營執政黨好好檢討問題。不爭取漫畫迷,就算漫畫迷亦不支持藍軍,但是沒投票就是輸,對民進黨來說必須以這樣的心情來思考!
--------------------------------
我認為是敗選
如果只當作技術面操作失誤認為是平盤也無不可
不過這次結果將會影響選民信心、整體氣勢、縣市長選舉
也失去預期而來的西瓜效應
更糟的是內部溫和派的敗北加重國親鷹派色彩
加上泛綠選前話說的太滿
國親報復行動已經開始
只能說...「慘敗」

NO:1676_186
Kanata  於 2004/12/16 01:1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所以要繼續加油喔!

大家努力去遊說,去發揮影響力,一步一步的發揮效果吧.


NO:1676_187
優若乳  於 2004/12/16 11:5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其實泛綠位達預期的落敗,也不算壞事,至少要民進黨黨中央放棄樂觀思考,必須謹慎面對現狀,少說兩句,不再去吵架,多做事少說話,要耍寶,就交給國會多數的泛藍去耍寶,政府癱瘓就癱瘓,反正交給國會去負責,不是多數黨要組閣?那交給他們負責也無不可,反正會出事,要國會多數去負責呀,何必民進黨來擔?

民進黨不必在國會上多說話了,讓國民黨唱獨角戲,看看他們的蠢像也是可以,不用去一起攪塞。冷處理國會的動亂,別裡泛瀾的挑釁,實施特殊緘默權戰術不就得了?多說多錯,不如不說。

回到漫畫迷部份

不要再說大人如何如何?

這種話是小孩子說的,有一天都會成為大人,而如何成為大人才是重點!!

如果只是推說大人如何如何,那不就是擺明自己就是小孩?要學著長大!不要學著卸責!

今天大人所控制的世界,就是明天小孩長大後也可以控制的世界。

分級問題的這檔子事,漫畫迷過去不關心,所以法令下來只會出一張嘴的罵罵罵,有用嗎?答案是狗吠火車。

現在這件事平息了,結果漫畫迷罵完了,有下一步積極作為嗎?好像也沒有,簡直是西線無戰事!!

自己都不關心,也沒持續的毅力,會有啥作為?唉∼∼∼∼

圖評會亂搞,就應該有人每次到場公開吐槽他們,綁白布條灑冥紙,要激烈手段,就去做呀,糾集一批人,去做呀,也開記者會,或是舉牌抗議,種種作為好歹有幾項咩。有嗎?沒有......

好了,官員會理妳嗎?不會,因為他們沒看到漫畫迷需求,沒聽到漫畫迷聲音。

好了,圖評會竊笑,順手利用漫畫迷的無聲,更積極用更卑劣手段對付漫畫。

是官員問題?不,是漫畫迷問題,因為漫畫迷沒有聲音!

是圖評會在機車?不,是漫畫迷沒做為,被以為是順民,所以他們大膽子打壓!

漫畫迷注意,要硬起來,不要再當軟體動物,不要再當趴趴熊!不然你們只會仆街!OK!

學會觀察政治,學會專業,學會負責任,學會有肩膀,學會當大人,不要再當只會私下打嘴砲,卻不敢挺起腰身公然對抗不公不義的無膽小孩!

要對抗社會歧視漫畫的傳統,不是在那邊罵罵罵,而是要積極的作為,要有膽識有力量的去改變社會!!窮數十年精力,花無數的精神,卻有不屈不撓的意志,這才能改變。

什麼是小孩子?就是不負責任,只會出張嘴吧!

要指控大人?

那你是什麼東西?

長腦袋有肩膀,四肢俱全,還有啥好抱怨的?

是乞丐嗎?是殘廢嗎?還是只是死小孩?

漫畫迷們要長大,不管你幾歲,你沒準備好,社會不會替你準備,社會也沒有義務要替你準備!

想要改變世界,不是窩在那裡,不是躲進自己的殼中,而是積極參予,不要逃!你逃得過自己的人生嗎?

站起來硬起來,不要再罵罵罵,只會噴口水嗎?生嘴巴,是讓你講道理去辯論,不是罵人。


NO:1676_188
Kanata  於 2004/12/16 12:0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大家開始寫信給自己選區的立委吧。

這個比較有用,加油!


NO:1676_189
火星人  於 2004/12/22 16:2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我愛讀書•讓書自由
反對假分級,全民站出來

時間:12/25行憲紀念日,下午一點到四點半
地點:二二八紀念公園露天音樂台
=====================================

分級制度的理想精神是自由,而不是限制;它的標準是人權,而不是法條。可是目前的分級辦法卻是假分級之名,行柔性禁書之實:定義荒謬、訴諸特殊主觀立場的分級規定嚴重緊縮了合法出版品的空間,任何一本書都可能被壟斷權力的主管單位列入「限制級」,隨之而來的便是罰款停業的沈重罰則。而不具分級權力的創作者,也會因此陷入寒蟬效應,失去自由創作的空間。在任意取締與舉發的恐怖之下,創作者受到壓迫、讀者權益被嚴重限制、出版與通路商則不得不成為言論檢查第一線的小警總!

在一連串的網路連署、陳情與串連活動之際,為了揭露「分級辦法」的謬誤,向社會說明創作者、出版者與通路商對於假分級的看法,並讓更多的閱聽大眾能了解自己最基本的權力,以及自己在假分級制度中權益受損的現狀,我們選擇在行憲紀念日舉辦活動,正是為了凸顯「分級辦法」違反基本人權的用心。

希望大家能在十二月二十五日當天下午一點,到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來,一起了解「分級辦法」的問題所在,另外請所有與會者每人攜帶一本書,我們準備了精美的書籤贈送大家。讓我們堅持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大聲說出:「我愛讀書,讓書自由」!
希望各業界、創作者、讀者、網友、動漫同好等等能一同動員起來,呼朋引伴一起來參加我們的行動!

參加者可以準備:自製的布條或小標語牌
        帶著一本你喜歡的書

如果您還是不了解我們在反對什麼、為什麼這次分級是「假」分級、或是到底這個問題是怎麼跟每個人息息相關、問題的核心在哪裡等等,請您務必要前來參加,我們會藉由這次集會行動,讓社會大眾了解這次分級辦法的問題,及我們的立場。

熱心的朋友也可以下載傳單,影印散發我們的活動訊息。
網頁宣傳網址: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net/1225.html

主辦單位: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


NO:1676_190
優若乳  於 2004/12/22 19:3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如果是反分級辦法,訴求不正當,我不參加。

如果是要求分級辦法實施完善改進,那就可以參加。

要堅持言論自由,那是另外一回事。不見一搞在一起。

執政黨不整你們,在野黨也會整你們。

中央不管你們,台北市也會搞你們。

這樣就失去焦點和意義。

對於反分級辦法集會,我是強烈不建議進行,除非改集會名義,否則會被社會給厭惡之外,恐怕沒啥好處。

要求分級辦法制度化,並且更精細和公正,這樣訴求會好點。

什麼假分級等等的說法,除了對法律與公共政策的無知和偏差看法外,並沒有好的,拜託,這名字改一下,太容易被抓到把柄啦......


NO:1676_191
WAITZ  於 2004/12/22 23:0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看完優若乳小姐的文章
請問你口口聲聲說自己是資深漫畫迷?(笑)
也在業界打混過?(笑)
本身又是妳倒是真真正正看了多少漫畫小說?還是專司經營罷了?(笑)
有真真正正理解莫名其妙被禁的漫畫小說裡面的內容其實根本沒有多少暴力色情
我可以跟你說現在有許多漫畫小說根本已經在市面上絕跡了(笑)
只能從網路購物買到
這道模模糊糊的法令對許多作家畫家影響多大...寫作畫畫處處掣肘...
你說當今法令只是不完善
12/1執行至今...
在我看來根本就是相當離譜!!

我總統選舉投票給陳水扁,出版法事件後立委我投給國民黨
因為我以為是綠營所為...因為是在綠營上任發生的...搞錯對象是我個人愚昧不明造成的
我相信台灣數百萬投票人口當初也有跟我有同樣做法的人
妳對將來會投票的未來一代漫畫迷不以為然是一回事
不過有些事情不是不以為然就會不存在的(笑)
我覺得你可以看看一部老漫畫來自魔界...內容有點像伊索寓言,內有一章針對這個問題發人醒思

再來你的說話口氣只會讓我感覺你的嘴臉像親民黨那些高知識份子一樣的自視甚高目空一切(笑)
今天術業有專攻
妳只是在出版法律一途頗有心得
生物科技電子電機什麼有的沒的你又很懂了嗎?(笑)
一句許多漫畫迷是法律白痴,軟體動物,趴趴熊,只會仆街,還OK勒?(笑)
罵盡多少人你知道嗎?
一個人唸書念到談吐無禮至此...無知至此一地步...
難怪一般中產階級民眾都看當今的知識份子不順眼
套一句你說的話,身為一個知識份子,我真爲我的同類感到悲觀(笑)
還有我學你在許多句子後面都加一個*(笑)*
感覺有沒有很親切阿(笑)


NO:1676_192
Kanata  於 2004/12/23 00:0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話說回來,目前卡漫愛好者似乎應該也對民意代表與立委遊說吧!

那些人是明顯具有影響力的人.

如果說受限,就我所知道,主要是對限制級的分野模糊,而且還有"超過限制級"的存在.

前者新聞局有必要檢討,後者直接是刑法235的結果.

立委可以影響的就是後者,這點可以努力吧.投票給藍營的去跟藍營遊說,投票給綠營的去跟綠營
遊說如何?順便看看哪邊反應夠快.


NO:1676_193
WAITZ  於 2004/12/23 00:4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至於說逾越限制級,就我所知已經有書開始被某賤人拿出來鞭而可能會列入逾越級
作者本人更聲稱若此事發生將不再寫作(網路小說史上第一人...聞名台灣大陸兩岸)
我沒有隨便放話...
我不懂為何亂倫是年齡已經20歲以上也不能看的東西...
以現在看來,暴力虐殺並不算逾越限制
反而亂倫和陰睫描述更加敏感
許多書店畏於莫名其妙遭到法律暴力,開始不敢進書
風月文何其無辜...食色性也...
風月文不骯髒,骯髒的是政治人物的人心
如同明清文字獄...現在的政策若有人對某作家眼紅可以找某些情節來鞭以定其罪
不完善?我看是荒唐吧

你說大家要去抗爭?
我的確有參與過許多抗議活動...
921公家機關遲遲不拆除危險房屋的抗議活動那次
我腳打石膏也硬是跑去
可是你以為抗爭活動這麼好搞嗎?
聲望?人脈?經費?政府法令?媒體配合?
妳辦過抗爭活動?
你和媒體應付過?
媒體就我所知道的跟妓女一樣賤(不知道的不談)...
我參與的抗爭活動有時候媒體到後來不知收了地方官員多少錢
反而把可憐的抗爭民眾報導為刁民...(不管官員是國民黨還是民進黨)
常常抗爭社會成本花費是多麼龐大
現在時空背景已經不是民國初年了
知識份子存在價值已經有所改變
照你說來看到新聞上國小小孩子上街頭遊行抗議
心裡應該要想到的是什麼?
帥押!老皮?
這一切都是必須負擔的社會成本...你看著那些孩子妳心裡不難過嗎?

為何要有所謂的選舉制度
就是要讓人民有其他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意見
而且能藉此不受媒體財團政治的壓迫來表達自己的意見
不是老是一句要硬起來!!...恕我口氣不好(挖咧硬您娘親!!)
一群人去遊行...
照你說來國親總統選舉在總統府前遊行這麼多天是積極的作為,有膽識有力量的去改變社會
至於統整全國不滿的漫畫迷嗎?
恕我直言...妳好像也淪為打嘴砲一類...
對於遊行抗議妳又是多資深啦?:)


NO:1676_194
WAITZ  於 2004/12/23 03:0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抱歉
我是因為看到最會喊口號以及打嘴砲的民進黨人士
厚顏的批評別人(漫畫迷)只會打嘴砲這點看不下去...(一百步笑五十步)
一到選舉挑起種族議題,兩岸議題,喊著要硬起來,要愛台灣,不愛民進黨就是不愛台灣
有的沒的口號喊一喊...
選舉結束...聲音消失...
要別人爲台灣做什麼?你可以先說說你為台灣做了什麼?
個人力量微薄也不是很有錢,72水災來臨時,家裡賣場的雨鞋水缸水桶等等許多民生用品都半價,比成本
價還低,又分送礦泉水給災民
921時家位居災區,到家裡附近學校作義工,雖然家裡情況也很嚴重,也是與家人一起四處奔走幫助鄰居
也去醫院做過義工...
當然很多事情都不值一提...我也不是什麼多好心的人
但我的確愛著我生長的這片土地
光這點就比整天將口號掛在嘴邊的人好多了
整天說工作忙沒時間,照顧家人沒時間沒空,陪女人沒時間...喊口號是最有時間
說不定我看到的只是一部分民進黨人士...
不過就我認識的深綠人士一到選舉整天在我身旁像熱血的白痴喊一堆口號
更遑論非我族類,其心必異這類二分法...
任誰都會不耐煩的...真的就只有一張嘴嗎?
我說你既然有種種頭銜...資深漫畫迷...資深出版相關業者....法院跑了數百趟的資深工作者...

對於漫畫界來講...

我只想問你

妳覺得你夠硬嗎?


NO:1676_195
優若乳  於 2004/12/23 13:3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WAITZ兄臺

我曾經對著許文斌拍桌大罵,因為它無法回答我的法律攻防問題,他當場跑掉。

我曾經大聲質疑台北市政府的出版分級辦法,官員無法回答,也是當場閃人。

我不知道你在哪裡?亦不知道你為了漫畫界做了什嗎?

>本身又是妳倒是真真正正看了多少漫畫小說?還是專司經營罷了?(笑)
>有真真正正理解莫名其妙被禁的漫畫小說裡面的內容其實根本沒有多少暴力色情

我是不知道個人收藏了萬本漫畫,算少還是多?亦不知道個人看過接近五萬本漫畫,不知道這算多還是少?亦不知道每個月透過管道自己進口五十到一百本日版漫畫算多還是少?也不清楚買了從第一本NT到最新NT是幹嘛?亦不知道買某動畫雜誌瘋到去認識六代編輯長是做什麼的?也許你比我更多更狂熱,我是比不上其他的狂熱者的。

>我可以跟你說現在有許多漫畫小說根本已經在市面上絕跡了(笑)

難道你不知道,漫畫小說以每個月一百本以上速度在市場上絕跡?那你都有收藏囉?那台灣每個月出版約三四百本漫畫,你都有收藏囉?看樣子你也挺厲害嘛?還是你只是說說?

>厚顏的批評別人(漫畫迷)只會打嘴砲這點看不下去...

抱歉這點原封不動退還給你,因為我持續為漫畫界在努力,要打嘴砲請你自己打就好,要看你自己看你自己就好。

>生物科技電子電機什麼有的沒的你又很懂了嗎?(笑)

你也挺可笑,生物科技電子電機?這跟出版分級有啥相關?

你可不可以說明一下?要說術業有專攻,那你又懂台灣萍逢草與外來種萍逢草基因差別?將魚可以郵寄的種類,原因何在?你不是唸生物科技?你不會不懂吧?問題是,這跟法律有屁關係?跟出版分級有屁關係?

武士刀艷研,主要三種技法,你可不可以講述一下?看來你自己說很專業,那你講述一下?生物科技電子電機的高手?你不會不懂吧?問題是,這跟法律有屁關係?跟出版分級有屁關係?

再問你一個,請問你,單品巧克力的出品廠商,其苦黑巧克力專業配方為何?生物科技電子電機的高手?你不會不懂吧?問題是,這跟法律有屁關係?跟出版分級有屁關係?

連問你三個種類的問題,意思是,要比專業,可以,你比你的專業,我比我的專業,八竿子打不著關係,請針對初出版相關法律問題,這是這欄討論的主題,OK?我相信你認識字,也讀過書,不是白痴亦不是瘋子,我相信你是正常人。

生物科技電子電機?這就是你的專業嗎?請到生物科技電子電機區去討論如何?我相信你透過搜尋,應該可以找到你要的專業。

>12/1執行至今...
在我看來根本就是相當離譜!

如何執行?請你提出案例,從新聞看來目前只有一家錄影帶出租店真的有問題,而且可以申訴喔。

請你提出執行實証如何?沒有有效案例,如何討論?

還是你只是人云亦云?既沒和官方詢問過?也沒上法庭去辯過?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還是請你去找些案例來討論,不然你講的都是空話。

還跟你親切?你是誰呀?我又不認識你?你是來騷擾女性的嗎?莫名奇妙。

>一句許多漫畫迷是法律白痴,軟體動物,趴趴熊,只會仆街,還OK勒?(笑)
>罵盡多少人你知道嗎?

這就是事實!罵他們?還抬舉了咧!

想不被罵?那不會用功?不會去念書?不會去想清楚?

如果他們真的都是那麼棒,那不就不會被罵到?

是不是人才,他們自己知道!不用別人說。

是不是廢柴,只有廢柴自己不知道,還怪別人指出他們的問題。

那漫畫迷是人才還是廢柴?

如果都是人才,那為何漫畫界問題無法解決?

如果你那麼厲害,那你為何無法解決,WAITZ君,你來解決台灣漫畫家編務問題如何?你有辦法嗎?

我說的意思,是要漫畫迷們,加油加油再加油,努力努力再努力,如果做得很好,不會被罵到,如果偷懶不用功,那才會被罵到,你連這樣都看不懂嗎?

>一個人唸書念到談吐無禮至此...無知至此一地步...

這句話奉還給你,我不適用,你倒是挺適合,難怪出自你手。


>一到選舉挑起種族議題,兩岸議題,喊著要硬起來,要愛台灣,不愛民進黨就是不愛台灣

這是你講的,你自己心理問題,我沒說過,而且此問題請到別攔去討論。跟分級辦法無關。


>個人力量微薄也不是很有錢,72水災來臨時,家裡賣場的雨鞋水缸水桶等等許多民生用品都半價,比成本價還低,又分送礦泉水給災民
>921時家位居災區,到家裡附近學校作義工,雖然家裡情況也很嚴重,也是與家人一起四處奔走幫助鄰居也去醫院做過義工...
>當然很多事情都不值一提...我也不是什麼多好心的人

這點給你最大的嘉獎,很好。

但是,我做的不會比你少,有很多人也不會比你少,而且不會拿出來說,因為我就是一個慈濟人子弟,每月五位數字以上捐款,持續十年以上,而且是兩個小時就可以動員的人,因為比起很多人來我做的不算什麼,所以以前都不會提起,既然你想提你如何救災的功績,那我個人給你嘉許,也希望你日後也能兩小時動員立刻救災,每月捐五位數字的錢,台灣需要你,救災救助捐款,期待你超過我,也超過所有流汗流血的人,相信你天下第一善人,請加油,繼續行善。

至於你是否投綠或是投藍,看你的話就知道是沒想通的,不必來裝了,你投綠?別來裝熟啦。你這種人最適合投藍了,是不是曾蔡美佐,何智輝,伍澤元,等等,都是你支持出來的?歡迎呀,請繼續投藍,因為泛綠不需要你這票,最好你持續鞏固領導中心去吧。

我是漫畫迷,我支持綠營,而且繼續堅持下去。不像有些人變來變去,亦不像有些人腦筋不清楚的投藍軍。

>我說你既然有種種頭銜...資深漫畫迷...資深出版相關業者....法院跑了數百趟的資深工作者...

這是你說的,不是我說的,奉還給你。

我只需要持續為漫畫界努力,提供法律應付經驗,等等,而且不需要向你報告,我自己做就夠我忙了了,我不需要頭銜,我只是表明我的興趣和工作經驗而已,要頭銜你自己去要。

>我只想問你

>妳覺得你夠硬嗎?

是女人,所以我身體是軟的。是漫畫迷,但是我心志不軟,持續十多年以上,默默為漫畫界提供我可以提供的資源,若非這件事,之前,從來沒向他人說過。

那貴君呢?夠硬嗎?

我相信你更硬囉。

你能比我做的更多,那當然更好囉,期待也嘉許你可以超過我,因為我做的算什麼,你一定可以超過。你一定能更硬啦,不夠硬的話,免驚,我可以免費提供你一顆威而鋼,那你一定可以更硬。

放話是沒有用的,這幾篇下來,還是沒看到你對漫畫界有何幫助?

個人不才,僅能提供法律經驗,對於受困的人也許有幫助。

還沒看到你的方式,請你提出來吧,看對漫畫界有沒正面效果?還是你只是來講講?

不管你硬不硬,也希望你不是打嘴砲,不是講講而已。


NO:1676_196
漫畫家  於 2004/12/23 19:5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一句許多漫畫迷是法律白痴,軟體動物,趴趴熊,只會仆街,還OK勒?(笑)
>罵盡多少人你知道嗎?

這句話好像被提起了好幾次,說句公道話,以我一個動漫迷和從事漫畫工作者的觀點來說,我覺得罵的並沒有錯.
說真的,我為最近看到在網路上的漫畫迷反應我感到滿丟臉的.我也不懂法律,但是我至少不願意只聽別人說,所以對這些法條都一條一條的看過.很遺憾的是大部分人對有爭議的條文都連看也不看,看到一個人罵,其他人就跟著罵.甚至有類似政府與人民在這法條前是井水不犯河水的愚蠢言論,我真的深深感到難過.


NO:1676_197
Kanata  於 2004/12/23 22:1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這裡提供民主進步黨的網頁:
http://www.dpp.org.tw

中央上方有"DPP任意門",裡面選"DPP傳聲筒",右邊選"立法委員",就會有所以立委的立法院電子郵件.

或者:
中央上方的"人物導覽"開始,選左邊的"立法委員",然後點選想要反映的立委就可以了.不過這裡只限DPP的就是了.

可以利用這樣的力量發揮.


NO:1676_198
傷心人  於 2004/12/27 00:1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看了以上,我才知道原來“優若乳”真有在立院幫忙導正分級問題,真是感動~^^

但如果可以,您是否能至反分級這個組織的網頁,將您認為有需要修改的地方跟他們好好說呢?

畢竟在這裡說,也不見得他們會知道,更不知道這個“反對假分級”的標語有哪裡不對,我相信有好的建議,大家都會虛心接受的~^^

最後只想說∼

不要污辱了青少年的智慧,認為他們只有幼童般的智力;
不要干涉成年人的自由,我們有權看想看的書,“逾越十八禁”已違反了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
(行政命令不能抵觸法令,法令不能抵觸特別法令,一切法令不得有違憲法!)
不要防礙創作自由,創作者需要天馬行空的思想空間!!可以分級限制,卻必需是正確的分級觀念!!


NO:1676_199
milton  於 2004/12/27 21:25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請那位對優若乳大姊題質疑的朋友檢討一下
別一被說教就急著反論
我以前真的是那種大姊說的軟人
但是我反省過
相關的書籍我也努力的在充實
有在做的不怕別人罵,別被罵了只知反論不知反省

NO:1676_200
臭屁蟲  於 2004/12/28 10:2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優若乳大姊頭:

  看你的發言很精采,我可是很用心看你的所有留言喔!

  在網路上難免有不同意見,可不要為了這些來攪亂你日後發言的興致才好。

  我不善說,只期待大姊頭在此欄或開欄再繼續惠施嘉言。


NO:1676_201
jun  於 2005/01/05 23:06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請教大家一下

a.第二.我一直認為分級分區就是已做到(沒有出租給不特定人和公然擺設).不過在法官眼裡.書店是公共場合.當然是公然擺設.租書的人也是不特定人.跟我所認知的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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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點...那我們現在分區是分假的丫...

b.禾馬出版社的申明
http://homerpublishing.com.tw/disclaimer.htm

<<最後,目前坊間有人傳言<水叮噹>系列屬於逾越限制級,均應下架,此乃惡意造謠;此系列言情小說所描述之內容,雖然部分表現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至於描述性行為部分,均在限制級範圍內,並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請大家不要再以訛傳訛,惡意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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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警察這2年來多是捉水叮噹系列的,而且也被認定是逾越限制級的...
如此禾馬出版社的申明,可以保證什麼?有法律的效力?


NO:1676_202
Kanata  於 2005/01/05 23:3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今天看到報紙,發現雖然我們很努力的希望能夠廢除刑法235條,可是那些"衛道團體"
似乎也開始串聯反彈了.

而且聽說那些團體開始動用政商資源壓制超越限制級成人刊物.

雖然說民意為依歸,我們真的沒有辦法對付那些衛道團體嗎?那些衛道團體,很明顯,握有更多
的社會資源跟大聲的民意,有沒有人知道該如何突破那些衛道團體的運作?


NO:1676_203
Luke-Skywalker  於 2005/01/05 23:5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是那些「古板思想」的團體?

NO:1676_204
Kanata  於 2005/01/05 23:5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古板與否是不知道啦,明顯的是一些婦女團體,教育團體.

他們把色情看的好像很十惡不赦,可是說真的我不相信那些無碼A書(片)的殺傷力會比台北市
一狗票的特種營業來的大.

看A書或A片不會有任何一個讀者發生性交易.可是嫖妓絕對是真槍實彈.

限制級的書本來就不是給未成年看的,他們難道不知道?


NO:1676_205
優若乳  於 2005/01/06 13:4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其實,不應針對個案處理

禾馬的案件,他們應該有一套處理模式,到法庭攻防,請採取基本法律對辯證模式,沒有什麼保證不保證問題,更沒有警察問題,警察要抓,給他抓,但是把警察一起告上法庭,多告幾次,只要有一次警方敗訴,就拿那份去像其他想抓的警察展示,而且記住不能手軟,否則你就會被軟土深掘被當軟柿子欺壓。

法條?堙A沒有什麼踰越限制級字樣,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如果警察以踰越限制級等等要移送,就揚言告該分局警員妨礙出版自由,以及以非明文條例法條脅迫不知狀況的業者,致使心生恐懼等等,加上告警察瀆職,記住,不一定能告成,但是不能手軟,你一軟,那些不學無術的惡劣警察就有恃無恐的欺壓妳。

要警察舉證,要他們把每本書哪個地方是他們認為違規的,每一本書要他們標出哪一頁哪一句話,是他們認為違規的,一方面以舉證之責操死他們,一方面造成他們打壓出版自由之實,以及利用這方式,取得他們越權取締的違反警察執行業務規定的事實,記住,要他們一頁一頁的標示,一句一句的圈起來,要筆錄是不是?對,就要他們把每一頁頁碼分隔每一句多少字都寫在筆錄上,否則就在筆錄上,你可以寫說警方意圖矇混,意圖限人入罪,並且要他把法條一條一條列出,以及要求警方展示他們可以檢查出版內容的規定出來,如果他們不願意這樣做筆錄,那就不要簽字,並且在移送至檢察官那裡時,指控警方不依循執勤規定,所得之證據依法接無效等等說,實施焦土戰術。

警察盧,你要比他更盧,盧到他們放手,你就贏了。

法庭之上,多告者勝,少告者不勝,況乎不告。^^

還有那些婦運衛道團體等等,不僅於社會正義無關,多半是打壓自由的保守份子,他們從不尊重他人的自由,不必跟他們溝通什麼,要他們上法庭來吵好了,說要出庭,很多就跑光光。

法庭之上講法條,論辯證功力,而不是那些婦運團體講的社會學術等等的保守說法,他們的無恥良知,在法律前根本經不起考驗。不必理他們,而是要好好的做好我們自己,繼續為出版自由而奮鬥,繼續積蓄力量,推翻這刑法第235條的惡法,催生完整保障出版自由的法案。

還有法官認定問題,你可以提出不特定人定義,既然然分區分級,當然是排除了不特定人,而是有特定人,如果法官認為那依然是公然或是不特定人,那大可要求法官驗證,是否是不特定人?也就是要求展示證據!!證明是不特定人的證據!如果不能證明是不特定人,那麼至少法官不能依此來判。但是,貴君提出的,好像是原告檢察官的說法,依常理來看,法官應該不會直接認定,他是裁判,不是跟你攻防的原告才對呀,也就是說不特定人與公然展示等的問題,應該不是法官質疑,而是原告檢察官提出的才對吧?(小小提懷疑)

法庭見真章,刑235條,雖然有殺傷力,但是不是那麼可怕,多半是業者自己認輸或是辯論發言引用不當等等才被判輸,學會本人之前提供的方式,並熟練善加運用,被判輸的機率將趨近於個位數的趴數,好好使用吧。


NO:1676_206
Kanata  於 2005/01/06 15:0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嗯。就要看進口商,出版商跟販售商他們有沒有這樣的勇氣了。連新聞局長都被殺的昏天黑地。

我聽到販售商是說那些團體似乎不打算上法庭,而打算用輿論來對付成人書籍相關廠商。
就跟以前他們常玩的那套一樣:

先把人打黑,打臭,讓他’下詔罪己’。他們跟查察單位可是關係良好的。

如果要範例,請參考樓上159跟164兩樓的’經典範例’或者聯合報某次刊出對’生存遊戲’
的批鬥過程。


NO:1676_207
Kanata  於 2005/01/06 15:1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請轉往

http://taiwanbbs.org/cgi/index.pl?b=col

新台灣茶黨繼續。


NO:1676_208
jun  於 2005/01/07 13:0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優大...先說聱謝謝...
法條?堙A沒有什麼踰越限制級字樣,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這我有查過了,235條,沒有這個字眼,只有猥褻罪而已(猥褻出版品當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可是這定義也很模糊丫,我認為沒有的,不代表法官認為沒有!還有...

行政院新聞局依出版法第七條規定,為出版品中央主管機關,其斟酌我國社會情況及風俗習慣,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日(八一)強版字第○二二七五號函釋謂「出版品記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妨害風化罪,以左列各款為衡量標準:甲、內容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者。乙、強調色情行為者。丙、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臀部或性器官,非供學術研究之用或藝術展覽者。丁、刊登婦女裸體照片、雖未露出乳部、臀部或性器官而姿態淫蕩者。戊、雖涉及醫藥、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係就出版品記載內容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罪.........

如果警察以上面的條文來定我們的罪,我們要如何回答?


警察盧,你要比他更盧,盧到他們放手,你就贏了。

法庭之上,多告者勝,少告者不勝,況乎不告。^^

.........>>>
很讚成優大的說法,我被捉了三次,警察把我的店當成廚房一樣,要來就來,要捉就捉..
以前真的太天真了,認為警察是在保護好人的,原來我們的某部分警察也是有牌的流氓?


.警察無搜索票是不能從我們的店帶走任何東西包括人.因為當我提出警察無搜索票時.檢察官跟法官都沒意見.所以我一口咬屬警察.

對於那些婦運衛道團體,有點失望了,如果是單身,某些人一定是要有些性吧!那看一點A書.總比去從事性交易好吧!現在是看A書有罪,嫖妓無罪.


NO:1676_209
jun  於 2005/01/07 14:4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大法官407號釋憲文...是在中華民國85年作成的解釋文...

其中有一段文字<<<<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現在也已經政黨輪替了...民氣跟9年前(85年),是不是也大不同
10年的電腦是古董了,10年前也沒有所謂的草莓族吧!
那這個407釋憲文..是不是也應該依現在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NO:1676_210
優若乳  於 2005/01/07 17:0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民國八十八年出版法廢止了......

如果警察還用出版法要對付你,就叫警察去死一死,就是我給你的答案。不然,反告他告到死。

407釋憲文就端看你自己如何掌握。

最後法官來自由心証是沒錯,不過,在台北縣市等比較進步的縣市,法官多半很開明,大部分都是無罪判決。

只要不要太離譜,以及別賣十八歲以下還被抓到,大致上低調一點都沒事。

還有刑235,不是猥褻罪,賣書不牽涉到猥褻實質行為。

別認為自己猥褻,你沒有任何猥褻,思想不犯罪,性行為論述更不犯罪。

A書猥褻到人?A書會猥褻B書?人會猥褻書?

書會猥褻人?叫警察證明呀。證明不出來還要抓你?那就是妨礙自由。

堅持這樣,並要檢察官或警察,證明性行為就是犯罪就是猥褻,如果他無法證明,卻又要抓你,請立刻告他妨礙自由。

記住,不要手軟,可以寫筆錄,拿這筆錄當証據告他們。

基本上,警察很難從我這邊有好下場,一個採證過程瑕疵,可告到警察倒大楣。


NO:1676_211
jun  於 2005/01/07 20:5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又看了407釋憲文一遍,猥褻二字是可以隨著時空環境而變的...
如以前罵政府,你可能消失不見,現在罵政府叫作自由!

記住,不要手軟,可以寫筆錄,拿這筆錄當証據告他們>>>>>>
請問一下,這是什麼涵義,說白一點的,步驟是如何,(不好意思的問^^)...

一個採證過程瑕疵,可告到警察倒大楣...可以告警察什麼罪?
採證的正常手續是如何...?
看了535釋憲文,警察不可以任意的臨檢,可是如果有搜索票,那我們不是又沒折!


NO:1676_212
優若乳  於 2005/01/08 13:09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jun 君

老實說,真想罵你.....

之前說那麼多,到底有沒用心看?還是一直陷在你自我解釋的問題裡?

先把你自我認知部分拋開,不要在那邊懷疑東懷疑西,自己嚇自己。

407釋憲文,並沒有推翻刑235,但是,已經把一刀切的死硬認定,改成法官可隨社會風氣移動的自由心証,難道你就想往死地?婼鞢H

是以,利用407釋憲文,將刑235的構成要件給阻斷就有了巨大空間,很多細節之前有述,請詳看推敲和利用,不再多說。

警方採證,必須要有搜索票才能正式採證,其它只能叫臨檢一類的,或是他們認為構成犯罪而進行干涉等等,但是,採證,才能構成舉證之要項。

警方進來,會先幹嘛?表明身分,對不對?

給你看制服還是看證件?

應該是看證件才對,請向他要證件來抄錄,他不給,就立刻打電話到110或是警政署服務電話去,要求求證景雲身份是否屬實。

再來拿相機或是v8,DV一類的,全程反蒐證,不管你會不會看出警察如何做,先把影像留存,在交給律師看破綻不就結了?

有蒐索票又如何?他蒐他的,他自顧自,不用理他,實施緘默權,一話不吭二話不講,他又沒拘票,何愁他帶走你?

而且他蒐完證,想帶走東西,一定要他簽字簽單,拿總啥東西,都要一項一項寫,絕對不要讓他整批寫,而是要逐項寫,並且要他一本書一頁一頁哪格哪句有問題寫清楚,他只想帶走亂寫,那就揚言反控他們,必且大電話到110去,要他們說請楚講明白執勤重點是啥?或者找立委的服務處問問,有時有相當大的幫助。

他還要強制帶走你,錄影錄音把它的話和動作全記錄下來,因為它可能構成妨礙自由和瀆職了。

總之,你不會看沒關係,留下證據或是影像聲音資料,交給律師找警方把柄。

很多警察很惡劣,執法時毫無法律和人權觀念,擺明就是要欺負人,你要當待宰羔羊,還是刺蝟,隨便你。

DV等裝備請自備,這不需要我再敎吧,如果開個店,說買不起DV,那還真是沒辦法了,去擲杯好了。

還有,什麼樣的問題和問答方式會引起什麼樣的答案,想清楚,理好思序再問,而且把已經有的答案,去一字一句看清楚。法律答案就隱藏在字句之中,奧妙是公開在你面前,你不看清楚,諸葛亮來也講不清楚。


NO:1676_213
jun  於 2005/01/08 17:10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to優大..不要罵我丫,我已經說了不好意思的問了,因感覺你可能會罵人..(傻笑中)...
可是我還要更確定的問一下(不好意思丫,不要嫌我煩...因我們真的會自己嚇自己)...

警方進來,會先幹嘛?表明身分,對不對?....>>>
優大錯了耶!..我,還有很多同業的多是,警方是先進來到處逛逛,多不表明身份的,逛了很久,等到警方找到他們要的書籍,才拿證件給我們看.

再來是說:這些是色情書籍!他們會先通知派出所,叫一台警車來,在來拿出照相機,照我們是色情書籍的承列書櫃........在店內警方只說了,你有權保持沉默..,沒有作任何筆錄,沒拘票,沒搜索票,就把書,跟人(當成現行犯帶走)...帶到了派出所.


他又沒拘票,何愁他帶走你?他還要強制帶走你,錄影錄音把它的話和動作全記錄下來,因為它可能構成妨礙自由和瀆職了...這個告成功的機率有多少,(我們現在當然要當刺蝟丫,因為警方把愈善良的人,他們會愈欺負你.)


先說聲謝謝了..
我去把以前的在看一次,thanks


NO:1676_214
milton  於 2005/01/08 20:3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不符合蒐證與拘提的程序你他就告不了你了吧
很多案件都是因為程序瑕疵無法告成不是

不要問成功機率有多高,而是你不做一定遭殃


NO:1676_215
優若乳  於 2005/01/10 12:54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刑235條很難構成現行犯,因為認定是在法官而不是警察。

所謂猥褻出版品(法律名詞沒有色情書籍的說法),只在刑235有敘述到,那麼,有沒明顯受害者?要警方提出是誰受害,人事時地物,要他們一樣一樣提出,少一個條件就咬他們。

你可以說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有搜索票才能搜,必須有拘票才能逮人,他說現行犯問題,你就把釋407提出,並且要警方依釋407的說法,重複唸一遍,排除警方亂以現行犯抓人的理由。也就是說警方沒有書籍內容檢查權,他無權過問,他要查,他儘管查,你也立刻反蒐證,揚言告他或是檢舉他,打電話110,通了後,開擴音,要他們重複唸一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警察執勤規定,少一項就提告。

不管警方有無道理,他們做是多半會留有瑕疵,有經驗的律師在場,警方多半知難而退。

那有可以隨便抓人的規定?

它們抓你,你就揚言提告,不要軟,態度可以客氣,但是更要堅決,有利再說話,感覺不對,就閉嘴實施緘默權。在他們掏槍出來之前,不要跟他們走,盧到底。

筆錄是在警局作,不是在店裡喔,這要注意一下。

仔細看警方動作,抓出漏洞,立刻反擊,如果不知道反擊,去電律師,或是DV錄影反蒐證。

反正告官不用花啥錢,告到爽再說。


NO:1676_216
jun  於 2005/01/11 11:48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在次的謝謝妳(優若乳 小姐...因為妳自稱未滿30...)

一.問一下涵送,跟現行犯的差異在那裡?就是說除了免關一晚,對於以後的法律責任有什麼差異!
二.優若乳 小姐,你是律師人?如果是..有在作法律雇問?
三.綜合一下優若乳 小姐的說法(錯誤請改正,謝謝)

a.在沒有搜索票時:
1.你可以說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有搜索票才能搜,必須有拘票才能逮人.沒有檢察官的搜索票,得不配和警察的搜索,這是保障,請善用....那我可以叫警察滾蛋?(很想如此作)

2.沒搜索票,店家依法可以拒絕警察的要求,如果警察不爽,不必理他們,警察若是不知趣繼續機機車車,請打電話到警政署或是110中心,大聲要警政署人員告訴你警察執行勤務的基本法令.也就是說警方沒有書籍內容檢查權,他無權過問,他要查,他儘管查,你也立刻反蒐證,揚言告他或是檢舉他,打電話110,通了後,開擴音,要他們重複唸一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警察執勤規定,少一項就提告。
但是警方以臨檢的名義,我們只可以配合警察什麼事項?

3.警方採證,必須要有搜索票才能正式採證,其它只能叫臨檢一類的,或是他們認為構成犯罪而進行干涉等等,但是,採證,才能構成舉證之要項。

3.不符合蒐證與拘提的程序你他就告不了你了吧?問一下,那臨檢的法律效力在那裡?

4.有搜索票
而且他蒐完證,想帶走東西,一定要他簽字簽單,拿總啥東西,都要一項一項寫,絕對不要讓他整批寫,而是要逐項寫,並且要他一本書一頁一頁哪格哪句有問題寫清楚,他只想帶走亂寫,那就揚言反控他們,必且大電話到110去,要他們說請楚講明白執勤重點是啥?或者找立委的服務處問問,有時有相當大的幫助。

b.猥褻物品的認定:
1.警察會宣稱這是猥褻物品,必須查緝,沒收之外,還會帶店家去蹲個晚上。
對應方法:大聲嗆回去,猥褻物品不是警察單位可以判視,必須交由法官審理,不然要警察叫新聞局人員來看,而且第四零七號釋憲案,很清楚的是交由法官來自由心證,而不是警察人員。

2.猥褻的條件,是人對人,不是物對人或是人對物,也就是書本身不會猥褻到人,人也不會猥褻到書,更不會書對書發生猥褻,所以,沒有猥褻出版品的存在,這項指控是無有根據的,否則,要檢察官,在法庭上(請記得不是檢察庭喔)當庭證明看看,書可以猥褻人!!答案將會讓檢察官目瞪口呆。

3.可是有猥褻物品?那不是物?


c:是否被當成現行犯,乖乖跟警局回警局!
1.警察說這是現行犯,那麼一樣,大聲嗆警察,這是法官來判定,警察依法沒有判定權利,所以這不是現行犯,最多是嫌疑犯,既是嫌疑犯只能函送,不能抓人,如果警察有疑問或是要強力執行,就要他們掏槍出來,否則不需要跟他們走,沒有拘票,又不是現行犯,警察不能逮人,最多函送,不必理會他們。

2.他還要強制帶走你,錄影錄音把它的話和動作全記錄下來,因為它可能構成妨礙自由和瀆職了。
總之,你不會看沒關係,留下證據或是影像聲音資料,交給律師找警方把柄。

3.刑235條很難構成現行犯,因為認定是在法官而不是警察。
所謂猥褻出版品(法律名詞沒有色情書籍的說法),只在刑235有敘述到,那麼,有沒明顯受害者?要警方提出是誰受害,人事時地物,要他們一樣一樣提出,少一個條件就咬他們。

你可以說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有搜索票才能搜,必須有拘票才能逮人,他說現行犯問題,你就把釋407提出,並且要警方依釋407的說法,重複唸一遍,排除警方亂以現行犯抓人的理由。也就是說警方沒有書籍內容檢查權,他無權過問,他要查,他儘管查,你也立刻反蒐證,揚言告他或是檢舉他,打電話110,通了後,開擴音,要他們重複唸一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警察執勤規定,少一項就提告。

4.是不是除了有拘票,或警方掏槍出來,多可以不用跟他們到警察局?

d.筆錄的作法(在警局中作的)
1.那就是筆錄上,如果有利才簽名,如果不利,那拒絕簽名,千萬不要上警察的當,被勸誘簽下去,那你就慘了。請行使緘默權,不理不簽不答不說話堅稱沒有犯罪,此是四不一沒有原則,請善用.
我們可以不簽?

2.大部分是筆錄是警察一直念,他們也一真寫,還問我們是不是而已....我們又沒有寫我們自己的意思!
如,我們什麼時候開店的...這個是一定要回答?

3.警察舉證,要他們把每本書哪個地方是他們認為違規的,每一本書要他們標出哪一頁哪一句話,是他們認為違規的,一方面以舉證之責操死他們,一方面造成他們打壓出版自由之實,以及利用這方式,取得他們越權取締的違反警察執行業務規定的事實,記住,要他們一頁一頁的標示,一句一句的圈起來,要筆錄是不是?對,就要他們把每一頁頁碼分隔每一句多少字都寫在筆錄上,否則就在筆錄上,你可以寫說警方意圖矇混,意圖限人入罪,並且要他把法條一條一條列出,以及要求警方展示他們可以檢查出版內容的規定出來,如果他們不願意這樣做筆錄,那就不要簽字,並且在移送至檢察官那裡時,指控警方不依循執勤規定,所得之證據依法接無效等等說,實施焦土戰術。


e.到了地檢署:
1.別理他,堅稱自己無罪,並且說出版品都是合法的,要求辯論和證人上台,不要一庭就認輸,不然你就得面掄三到六萬不等的不樂之捐,簡單的說,就是你不花時間和口舌辯論,煩到檢察官放你走,否則就是檢查官樂得輕鬆要你捐錢換緩起訴。倒楣是店家自己而已。

記得不管懂不懂,先堅稱無罪,並且援引憲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要求出版自由,必須在妨礙風化之前,要出版社來作證說明,以及釋憲案第四零七號的引用。

記住,堅稱無罪和援引第四零七號釋憲案!!檢察官將無可奈何,不是不起訴處分,就是起訴你,但是無法判你罰任何錢,而且此時因為還沒到法院,你還是無罪的,而且一罪不能兩罰,不起訴處分可以換到以後平安,起訴期間,警察來,你可以說還在訴訟期間,妳是無罪的,警察也對你無可奈何,請記住一罪不會兩罰原則。

這樣,就算起訴,也還不會罰錢,警察也不能在此期間再抓你,妳可繼續租售。

3.可是有的檢察官,問不到3句話,就退堂了!如,這書是你的?...(是..)
這是色情書?...(不是...)
明明看書就是了....(解釋之...)
看了我一言,就叫我下去了...


f:一定耍去法院辨論:
1第一,要求辯論,不管是否是檢察庭和法庭,都有辯論的機會,請掌握,多說並要求調查對自己有利條件等等。不管是不是有律師,自己的說法在庭上絕對是保障自己最好的工具。

第二,堅稱無罪,要檢察官起訴你有罪的話,要他拿出證據,無罪証,妳將被視為無罪。

第三,釋憲第四零七號引用,並且以社會先進到已經不會將性行為當作妨害風化的惟一標準之說法,宣稱性行為對社會沒友任何破壞力,如果檢察官說有害社會風俗等等說法,請檢察官提出受害者的証明,叫他讓法官看看受害找是誰?沒有明確受害者,那檢察官的說法很可能被推翻。

在者,說電影都有性行為描述,為何他們無罪可以播映,賣書卻被判有罪?你必須大聲說這是歧視出版品歧視漫畫書,大聲要求平等權利。以及出版自由,創作無罪的原則。

第四,堅稱有先行分級管制(當然店家自己賣給十八歲以下青少年,請自己去死一死,誰都救不了你),也就是沒有賣給不特定人等,而且有包收縮膜,排除買書之外的人和未成年人,因此你是賣給成年群眾的特定人等,以及因為包膜,所以不是公開陳列販售,盡量用這方式排除刑法第二三五條,所謂散佈給不特定人等的啟動條件。

第五,這是攻防重點請注意看,刑法第二三五條成立條件,就是猥褻出版品,並致使人噁心,感到不悅,等等的控訴,那有一個條件,就是猥褻兩字,這兩字,有法律解釋的名詞,而非一般形容詞,猥褻的條件,是人對人,不是物對人或是人對物,也就是書本身不會猥褻到人,人也不會猥褻到書,更不會書對書發生猥褻,所以,沒有猥褻出版品的存在,這項指控是無有根據的,否則,要檢察官,在法庭上(請記得不是檢察庭喔)當庭證明看看,書可以猥褻人!!答案將會讓檢察官目瞪口呆。

還有,檢察官指控內容令人臉紅心跳致人噁心等等,那你一定要回答,妳看了不會如此,並且說性行為乃天經地義,何有令人噁心等等之虞?同時,反問檢察官,看他自己有否性行為?難道性行為就是猥褻?也就是說,性行為不是令人噁心不悅,而且是自然的,是健康的。也就是說推翻檢察官指控,並要法官以釋憲第四零七號的先進解釋為準,也就是說社會可以接受性行為描述的內容。

這樣,妳將有一半以上被判無罪的機率,至少,台北縣市等等比較進步的都市區,多半可以獲判無罪,只有較保守的區域有可能被判有罪,自己把握吧。況且,就算被判有罪,還可以上訴,再度辯論一次,還不一定輸哩,就算輸,也是一年半載後,最多幾個月可以易科罰金,通常兩三萬可以解決,有興趣的自己把握吧。

法律,多半不是一刀切的,有不少是得自己爭取,不去講的,不去辯論的,那死得是自己,別怪法條不長眼。

2.還有法官認定問題,你可以提出不特定人定義,既然然分區分級,當然是排除了不特定人,而是有特定人,如果法官認為那依然是公然或是不特定人,那大可要求法官驗證,是否是不特定人?也就是要求展示證據!!證明是不特定人的證據!如果不能證明是不特定人,那麼至少法官不能依此來判。但是,貴君提出的,好像是原告檢察官的說法,依常理來看,法官應該不會直接認定,他是裁判,不是跟你攻防的原告才對呀,也就是說不特定人與公然展示等的問題,應該不是法官質疑,而是原告檢察官提出的才對吧?(

--------------------------------------------------------------------------------
ps:警方不可是以出版法來告我們.因為已經廢除了....如下:

甲、內容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者。乙、強調色情行為者。丙、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臀部或性器官,非供學術研究之用或藝術展覽者。丁、刊登婦女裸體照片、雖未露出乳部、臀部或性器官而姿態淫蕩者。戊、雖涉及醫藥、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


NO:1676_217
jun  於 2005/01/11 11:5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還是在次謝謝...優若乳小姐...真的謝謝你....

NO:1676_218
優若乳  於 2005/01/11 13:1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jun君

不客氣,不用謝。

函送與現行犯,最簡單最明瞭的解釋就是,現行犯意即正在犯案,並被警務或是公務人員察覺其明顯犯案之狀況,得即刻逮捕之。函送,就等於好像有案犯罪事實,但為不確定之嫌疑犯,可是有證物等等,警方得以將調查後的文件送往地檢署轉由檢察官深入調查。這樣大概懂了吧。

更簡單的說,明確犯案且進行中,叫做現行犯,不明確或是非正在犯案過程,卻有很大嫌疑,調查蒐證後,以文件轉呈檢察官處理,這叫函送。

以下回答問題

a.在沒有搜索票時:
1.你可以說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有搜索票才能搜,必須有拘票才能逮人.沒有檢察官的搜索票,得不配和警察的搜索,這是保障,請善用....那我可以叫警察滾蛋?(很想如此作)

答:你是可叫他滾,但是不必兇他。最好的方式是:保持微笑,要警察備妥文件和程序再過來,他若不從,一是告官,二是申訴他,總之,揚言就對了。

2.沒搜索票,店家依法可以拒絕警察的要求,如果警察不爽,不必理他們,警察若是不知趣繼續機機車車,請打電話到警政署或是110中心,大聲要警政署人員告訴你警察執行勤務的基本法令.也就是說警方沒有書籍內容檢查權,他無權過問,他要查,他儘管查,你也立刻反蒐證,揚言告他或是檢舉他,打電話110,通了後,開擴音,要他們重複唸一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警察執勤規定,少一項就提告。
但是警方以臨檢的名義,我們只可以配合警察什麼事項?

答:你只需要配合拿營業執照,經濟部營業登記證,你的身份證等就可以,這是證明你的店是依營業相關規定開的,身分證證明你是合法國民。其餘得不必配合警察。

3.警方採證,必須要有搜索票才能正式採證,其它只能叫臨檢一類的,或是他們認為構成犯罪而進行干涉等等,但是,採證,才能構成舉證之要項。不符合蒐證與拘提的程序你他就告不了你了吧?
問一下,那臨檢的法律效力在那裡?

答:沒啥效力,你只需要拿出身分證明,在店裡拿出營業執照,在車上拿出駕駛執照,你有沒違其他法?如果沒有,不必多理會警察。

3.可是有猥褻物品?那不是物?

答:何謂猥褻物品?可有法律明確定義?答案是沒有,最後仍回歸法官自由心証,這啟是警察可以管的?它可以懷疑,所以他蒐證完要不要函送是他的事,你不理會他,是你的權利。警察是行政人員,連準司法人員都不是,你理它幹嘛?我朋友更絕,警察惹毛她,她像潑婦一樣,當場和警察吵起來,並且一連半年一年,沒事就申訴這個警察,最後是警察私下和解賠了她錢,聽說一百多萬喔。比我還厲害哩。

4.是不是除了有拘票,或警方掏槍出來,多可以不用跟他們到警察局?

答:大多數狀況,對,不必跟他們走,警方最好掏槍,因為依警務執行用槍規定必須先對空鳴槍,你最好引他在你店裡開槍,讓他有寫不完的悔過書,賠不完的錢,而且以後升官道路斷了一半。警察基本上是公務人員,很怕被申訴或是真的犯法,只是跟公務員不同的是,臺灣人民怕警察,是順民,所以被很多惡劣的警察欺壓而不自知,多半的警察是社會上無競爭力的垃圾,因為考也考不過一般的公務人員考試,做事勤快做不過私人企業員工,當然也有少數是是很好的,但大多數警察素質令人搖頭。只因為台灣人民乖順,那些低劣素質的警察才會如此囂張,遇到律師或是法務人員,你看他們還膽敢這麼猖狂嗎?

d.筆錄的作法(在警局中作的)
1.那就是筆錄上,如果有利才簽名,如果不利,那拒絕簽名,千萬不要上警察的當,被勸誘簽下去,那你就慘了。請行使緘默權,不理不簽不答不說話堅稱沒有犯罪,此是四不一沒有原則,請善用.
我們可以不簽?

答:本來就可以不簽,你要簽是你的事,你也可不簽。

2.大部分是筆錄是警察一直念,他們也一真寫,還問我們是不是而已....我們又沒有寫我們自己的意思!
如,我們什麼時候開店的...這個是一定要回答?

答:開店時間等等要講,如同展示身分證明一樣,但是,筆錄一定要看清楚,你覺得不妥的,就要他們不要寫,他們硬要寫對你不利的,當場抗議,警方不從,就揚言要告他們,因為你得調查對己有利之證據。不爽,就實施緘默權焦土抗戰。

3.可是有的檢察官,問不到3句話,就退堂了!如,這書是你的?...(是..)
這是色情書?...(不是...)
明明看書就是了....(解釋之...)
看了我一言,就叫我下去了...

答:你不會說:我要辯論我要申訴我要說明我要請證人,要求下庭繼續說?他叫你下去你就滾喔?這麼聽話?

提供小經驗,因為和檢察官吵過很多次,終於有一次,我和當事人一起到庭,某檢察官一見到我就說:擱系你?我判不起訴處分啦,妳麥擱來呀,嘎人帶出去啦。

顯然的,他看我就覺得很頭痛......


NO:1676_219
jun  於 2005/01/11 15:52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歸納出了幾點:

1.開宗明義,第一點...不要將限制級的書租妍未滿18歲的.(優大說:當然店家自己賣給十八歲以下青少年,請自己去死一死,誰都救不了你).

2.臨檢時,只需要配合拿營業執照,經濟部營業登記證,你的身份證等就可以.(不可以檢查書,也不可以帶人走,因沒有拘票,搜索票.)臨檢沒啥法律效力的.

3.有搜索票票時,而且他蒐完證,想帶走東西,一定要他簽字簽單,拿總啥東西,都要一項一項寫,絕對不要讓他整批寫,而是要逐項寫,並且要他一本書一頁一頁哪格哪句有問題寫清楚,他只想帶走亂寫,那就揚言反控他們.

4.沒有拘票,不可帶人走.除非警方挑槍出來當成現行犯捉...此時可用dv反搜證.
可問警方,為什麼可以捉人....(警方是以235條猥褻物品控告商家...而證明猥褻物品,引用407解釋文,是在法官的自由心證.)

5.筆錄:有利才簽名,如果不利,那拒絕簽名,要他們把每本書哪個地方是他們認為違規的,每一本書要他們標出哪一頁哪一句話,是他們認為違規的,一方面以舉證之責操死他們,一方面造成他們打壓出版自由之實,以及利用這方式,取得他們越權取締的違反警察執行業務規定的事實,記住,要他們一頁一頁的標示,一句一句的圈起來,要筆錄是不是?對,就要他們把每一頁頁碼分隔每一句多少字都寫在筆錄上,否則就在筆錄上,你可以寫說警方意圖矇混,意圖限人入罪,並且要他把法條一條一條列出,以及要求警方展示他們可以檢查出版內容的規定出來,如果他們不願意這樣做筆錄,那就不要簽字,並且在移送至檢察官那裡時,指控警方不依循執勤規定,所得之證據依法接無效等等說,實施焦土戰術。

6.地檢署.要求:我要辯論我要申訴我要說明我要請證人,要求下庭繼續說?(切記)
堅稱自己無罪(要檢察官起訴你有罪的話,要他拿出證據),並且說出版品都是合法的(並且援引憲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要求出版自由),要求辯論和證人上台(必須在妨礙風化之前,要出版社來作證說明,以及釋憲案第四零七號的引用。)

7.法院..同上...


優大,還有什麼可以補充的...還是要謝謝!


NO:1676_220
jun  於 2005/01/11 16:03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ps:
優大你應該有在作法律雇問吧!當然這裡不方便留姓氏,
可有你比較隱密連絡你的方法,還是先告訴我的信箱給妳[email protected]

因為在5個多月,夏潔專案,分級法一起來...想想,還是會怕!我們業者是驚弓之鳥!


NO:1676_221
jun  於 2005/01/11 21:07
Re:莫名其妙的法規

在請教一下:


1.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是有法源依據?

2.那臨檢的法律效力在那裡?答:沒啥效力,你只需要拿出身分證明,在店裡拿出營業執照

問一下:如果是依據警察職務執行條例呢?

3.警察職務執行條例...
a.第五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得實施盤檢
那出租店算是易生危害之處所?

b.第八條...第二項、對受盤檢人將有不利影響。 得要求其同行至勤務處所.
什麼算是對受盤檢人將有不利影響?色情書?

c.受盤檢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執行職務之方法或應遵守之程序,認有侵害其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執行職務時,當場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其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受盤檢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交付載明盤檢過程之書面紀錄。

4.優大你說:要他們重複唸一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警察執勤規定,少一項就提告。

刑事訴訟法有512條,警察執勤規定有22條,多要念一次?...(問的有點白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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