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結構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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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神 於 2004/02/17 08:37 | |
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美國獨立宣言 (1776年) 在人類歷史事件的進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與另一個民族之間迄今所存在著的政治聯系、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 他一向拒絕批准那些對于公共福利最有用和最必要的法律。 他一向禁止他的總督們批准那些緊急而迫切需要的法令,除非是那些法令在未得其本人的同意以 他一向拒絕批准其他的把廣大地區供人民移居墾殖的法令,除非那些人民願意放棄其在立法機關 他一向是把各州的立法團體召集到那些特別的、不方便的、遠離其公文檔案庫的地方去開會。其 他屢次解散各州的議會,因為這些議會曾以剛強不屈的堅毅的精神,反抗他那對于人民權利的侵犯。 他在解散各州的議會以后,又長時期地不讓人民另行選舉;這樣,那不可抹殺的“立法權”便又重 他一向抑制各州人口的增加;為此目的,他阻止批准“外籍人歸化法案”;他又拒絕批准其他的鼓 他絕批准那些設置司法權力機關的法案,借此來阻止司法工作的執行。 他一向要使法官的任期年限及其薪金的數額,完全由他個人的意志來決定。 他濫設了許多新的官職,派了大批的官吏到這邊來箝制我們人民,並且盤食我們的民脂民膏。 在和平的時期,他不得到我們立法機關的同意,就把常備軍駐屯在我們各州。 他一向是使軍隊不受民政機關的節制,而且凌駕于民政機關之上。 他一向與其他的人狼狽為奸,要我們屈伏在那種與我們的憲法格格不入,並且沒有被我們的法律所 把大批的武裝部隊駐扎在我們各州; 用一種欺騙性的審判來包庇那些武裝部隊,使那些對各州居民犯了任何謀殺罪的人得以逍遙法外; 割斷我們與世界各地的貿易; 不得到我們的允許就向我們強迫征稅; 在許多案件中剝奪我們在司法上享有“陪審權”的利益; 以“莫須有”的罪名,把我們逮解到海外的地方去受審; 在鄰近的地區廢除那保障自由的英吉利法律體系,在那邊建立一個橫暴的政府,並且擴大它的疆界 剝奪我們的“憲章”,廢棄我們那些最寶貴的法令,並且從根本上改變我們政府的形式; 停閉我們自己的立法機關,反而說他們自己有權得在任何一切場合之下為我們制定法律。 他宣布我們不在其保護範圍之內並且對我們作戰,這樣,他就已經放棄了在這里的政權了。 他一向掠奪我們的海上船舶,騷擾我們的沿海地區,焚毀我們的市鎮,並且殘害我們人民的生命。 他此刻正在調遣著大量的外籍雇佣軍,要來把我們斬盡殺絕,使我們廬舍為墟,並肆行專制的荼毒 他一向強迫我們那些在海上被俘虜的同胞公民們從軍以反抗其本國,充當屠殺其兄弟朋友的劊子手, 他一向煽動我們內部的叛亂,並且一向竭力勾結我們邊疆上的居民、那些殘忍的印第安蠻族來侵犯。 在他施行這些高壓政策的每一個階段,我們都曾經用最謙卑的詞句籲請改革;然而,我們屢次的籲請, 我們對于我們的那些英國兄弟們也不是沒有注意的。我們曾經時時警告他們不要企圖用他們的立法程 因此,我們這些集合在大會中的美利堅合眾國的代表們,籲請世界人士的最高裁判,來判斷我們這些 [各州代表簽名從略] |
谷神 於 2004/02/17 08:41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美國政治制度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政權組織形式為總統制,實行三權分立與制衡相結合的政治制度和兩黨制的政黨制度。 美國憲法 美國憲法是美國的最高法律. 美國憲法規定美國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天賦人權、人民主權和限權政府、 政權組織形式 採用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實行分權與制衡的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國會 選舉制度 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間接選舉制。首先由各州選民投票選出本州選舉人(人數與本州國會議員人數相等), 政黨制度 政黨制度是美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美國憲法根本未提到政黨,然而像其他現代國家一樣,政黨 公民權利制度 美國憲法和法律條文規定,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最終屬于人民;政府的權力不是絕對的,而是受憲法和法律 利益集團 利益集團是美國政治制度的產物和權力結構的組成部分是美國多元化社會的反映,是公民參政的一個渠道。它們 |
谷神 於 2004/02/17 08:57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美國憲法 第一條 第一款 第二款 〔二〕凡年齡不滿25歲,成為合眾國公民不滿7年,在一州當選時不是該州居民 〔三〕〔眾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應按本聯邦內各州的人口比例進行分配。 〔四〕任何一州代表出現缺額時,該州行政當局應發布選舉令,以選出眾議員 〔五〕眾議院選舉本院議長和其他官員,唯眾議院有彈劾權。 第三款 〔四〕合眾國副總統任參議院議長,但除非參議員投票時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 〔五〕參議院選舉本院其他官員,並在副總統缺席或行使合眾國總統職權時, 〔六〕唯參議院有審判一切彈劾案之權。為此目的而開庭時,全體參議員俱應 〔七〕彈劾案的判決,以免職和剝奪擔任及享有合眾國屬下有榮譽、有責任或 第四款 〔二〕國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除非國會以法律另行規定日期,此會議在 第五款 〔二〕參眾兩院得規定本院議事規則,懲罰本院擾亂秩序的議員,並經2/3議員 〔三〕參眾兩院都應保存本院議事錄,並隨時公布,但它認為需要保密的部分 〔四〕在國會開會期間,任何一院,未經另一院同意,不得休會3日以上,也不 第六款 〔二〕參議員或眾議員在當選任期內,概不得被任命擔任在此期間設置或增薪 第七款 〔二〕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每一議案,在成為法律前須送交合眾國總統。總 該院應將此項反對意見詳細載入本院議事錄並進行複議。如亦經複議后,該院 〔三〕凡須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同意的每項命令、決議或表決(關于休會問 第八款 〔一〕賦課並征收直接稅、間接稅、關稅與國產稅,以償付國債和規劃合眾國 〔二〕以合眾國之信用借款; 〔三〕管理同外國的、各州之間的和同各印第安部落的貿易; 〔四〕制定合眾國全國統一的歸化條例和破產法; 〔五〕鑄造貨幣,厘定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的價值,並確定度量衡的標准; 〔六〕規定有關偽造合眾國証券和通行貨幣的懲罰條例; 〔七〕設立郵政局和修建郵政道路; 〔八〕保障著作家和發明家對各自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 〔九〕設立最高法院之下的各級法院; 〔十〕界定和懲罰海盜罪和在公海上所犯的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 〔十一〕宣戰,頒發捕獲敵船許可狀,制定關于陸上和水上俘獲物的條例; 〔十二〕招募陸軍並供給軍需,但此項用途的撥款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十三〕建立和維持一支海軍; 〔十四〕制定統轄和管理陸海軍的條例; 〔十五〕規定征召民兵,以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入侵; 〔十六〕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紀律,規定用來為合眾國服役的那些民兵的 〔十七〕對于由某些州讓與合眾國、經國會接受而成為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 〔十八〕制定為執行上述各項權力和由本憲法授予合眾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 第九款 〔二〕不得中止人身保護狀之特權,除非發生內亂或外患時公共安全要求中止 〔三〕不得通過公民權利剝奪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四〕〔除依本憲法上文規定的人口普查或統計的比例,不得征收人頭稅或其 〔五〕對于從任何一州輸出的貨物,均不得征收稅金或關稅。 〔六〕任何商業或稅收條例,都不得給予一州港口以優惠于他州港口的待遇; 〔七〕除根據法律規定的撥款外,不得從國庫提取款項。 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報告和帳目,應經常公布。 〔八〕合眾國不得授予任何貴族爵位。凡在合眾國下擔任任何有報酬或有責任 第十款 通過任何公民權利剝奪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或授予 〔二〕任何一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出口貨物征收任何進口稅或關稅, 〔三〕任何一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 保持軍隊或戰艦,不得與他州或外國締結協定或盟約,除非實際遭到入侵或遇刻不 第二條 第一款 〔二〕每個州依照本州議會所定方式選派若幹選舉人,其數目同該州在國會應 〔三〕〔選舉人在各自州內集合,投票選舉兩人,其中必須至少有一人不是選 〔五〕無論何人,凡屬非本土出生的公民或在本憲法採用時非為合眾國公民者, 〔六〕〔如遇總統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總統職務之權力和責任的能 該官員應代理總統直到總統恢複任職能力或新總統選出為止〕。 〔七〕總統在規定的時間內,應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其當選擔任總統任 〔八〕總統在開始執行職務前,須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 “我莊嚴宣誓(或鄭重聲明),我一定忠實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竭盡全力貫 第二款 〔二〕總統經咨詢參議院並取得其同意,有權締結條約,但須有出席參議員總 〔三〕總統有權委任人員填補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可能出現的官員缺額,但這些 第三款總統應經常向國會報告聯邦情況,並向國會提出他認為必要而妥善的措 第四款總統、副總統和合眾國的所有文職官員,因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與輕 第三條 第一款 第二款 〔二〕涉及大使、公使和領事以及一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有 〔三〕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皆由陪審團審判;此種審判應在犯罪發生的州內 第三款 〔二〕國會有權宣告對叛國罪的懲罰,但對因叛國罪而被褫奪公民權的人,除 第四條 第一款 第二款 〔二〕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如逃脫該州法網 〔三〕〔根據一州法律須在該州服勞役或勞動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 第三款 〔二〕對于屬于合眾國的領土或其他財產,國會有權處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條 第四款合眾國保証本聯邦各州實行共和政體,保護各州免遭入侵;並應州議會 第五條 國會在兩院各有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時,應提出本憲法的修正案;又如有各 第六條 〔一〕本憲法正式通過前訂立的一切債務和承擔的一切義務,對于實行本憲法 〔二〕本憲法和依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已締結 〔三〕前面提到的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州議會議員,以及合眾國和各州所有 第七條 經9個州制憲會議的批准,即足以使本憲法在各批准州成立。 本憲法于公元1787年,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后第12年的9月17日,經出席制憲會 主席、弗吉尼亞州 代表喬治•華盛頓 按照憲法第五條,由國會提出並經各州批准的增添和修改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 第一條修正案〔1791〕 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限制言論 第二條修正案〔1791〕 紀律嚴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 第三條修正案〔1791〕 在和平時期,未經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駐扎;除依法律規定的方式,戰 第四條修正案〔1791〕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 第五條修正案〔1791〕 無論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不得受判處死罪或其他不名譽罪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証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 第六條修正案〔1791〕 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下列權利: 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而公開的審判,該地區應 得知被控告的性質和理由; 同原告証人對質; 以強制程序取得對其有利的証人; 取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 第七條修正案〔1791〕 在普通法的訴訟中,其爭執價值超過20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 第八條修正案〔1791〕 不得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不得處以過重的罰金,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的懲罰。 第九條修正案〔1791〕 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忽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修正案〔1804〕 本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各州行使,或保留給 第十一條修正案〔1798〕 合眾國的司法權,不得被解釋為可以擴展到受理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國公民或 第十二條修正案〔1791〕 選舉人在各自州內集會,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其中必須至少有一人不是選 第十三條修正案〔1865〕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四條修正案〔1868〕 第一款 第二款 眾議員的名額應按各州人口比例進行分配,每州人口統計包括該州除未納稅的 但在選舉合眾國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國會議員、州行政和司法官員或州議會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第十五條修正案〔1870〕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六條修正案〔1913〕國會有權對任何來源的收入規定和征收所得稅,不必 第十七條修正案〔1913〕 〔一〕合眾國參議院由每州兩名參議員組成,參議員由本州人民選舉,任期6年; 〔二〕任何一州在參議院的代表出現缺額時,該州行政當局應發布選舉令,以 〔三〕對本條修正案的解釋不得影響在本條修正案作為憲法的一部分生效以前 第十八條修正案〔1919〕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十九條修正案〔1920〕 〔一〕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性別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剝奪或限 〔二〕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 第二十條修正案〔1933〕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五款 第六款 第二十一條修正案〔1933〕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二條修正案〔1951〕 第一款 內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兩年以上,不得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一次以上。但本條不 第二款 第二十三條修正案〔1961〕 第一款 一定數目的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其數目等于把特區看作一個州時,它在國會 第二款 第二十四條修正案〔1964〕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二十五條修正案〔1967〕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此后,當總統向參議院臨時議長和眾議院議長提交書面聲明,稱喪失能力的情 第二十六條修正案〔1971〕 第一款 第二款 ------------------ |
谷神 於 2004/02/17 09:24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人民制憲會議大會宣言 在台灣歷史上,由台灣人民的代表,以台灣這塊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為主體,而草擬制定的台灣憲法草案(以下簡稱台灣憲草), 終於在人民制憲會議代表兩天來的辛苦、認真而熱烈的討論下完成了,這是台灣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創舉。 長期以來,在威權體制下,台灣實無真正的民主憲政可言。當全世界性的民主浪潮,特別是最近蘇聯短命的流產政變. 均顯示人民才是推動民主、防止動亂、安定國家的最主要力量時,作為人民制憲會議代表的我們,不論是民進黨、無黨籍、 學術界、文化界、宗教界、原住民、社運團體以及海外鄉親,都共同秉持著對台灣的責任感和愛心,全心全力為現在及未來 的台灣,提供一部最具代表性、整合性、前瞻性而又能反應時代脈博的台灣憲草。 台灣憲草確認台灣之主權屬於台灣全體人民,並確認新憲適用在台灣及其二千萬人民,這是台灣人民堅定的政治宣告。 人民制憲會議是台灣民主運動史上包容性最廣、統合性最大、位階性最高的一次制憲會議。這次會議整合了海內外在野 相對在野力量往更寬廣的方向努力,國民黨基於一黨之私,卻一直往更狹窄的內部妥協,以確保其既得利益。這兩種不 我們更要向全國同胞表示:台灣憲草是一部屬台灣人民的憲章,更是一部屬於台灣土地的憲草。在野力量提供這部憲章, |
谷神 於 2004/02/17 09:25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台灣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國名為台灣 共和國。 第二條 台灣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凡具有台灣之國籍者為台灣之國民。 第四條 台灣之領土包括台灣本島、澎湖群島、金門、馬祖、 第五條 國旗、國徽及國歌以法律定之。 |
谷神 於 2004/02/17 09:30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二章 國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本章列舉的基本權利拘束立法、司法、與行政而為直 接有效的國民權利,非經法律正當程序,不得侵犯之 ,如受非法侵犯時,國民有抵抗權。個人尊嚴絕對不 可侵犯,尊重及維護個人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 。 第七條 國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因性別、種族、血統、 語言、宗教、政治、階級、職業、黨派、家庭、地域 、教育等,而受歧視或享有特權。 第八條 人身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第九條 刑事案件之被告在未被判決有罪之前應假定其無罪。 第十條 國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一條 法律不得有唯一死刑之刑罰規定。 第十二條 國民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及其他意志表 第一三條 國民有知的權利及接受公共資訊與使用大眾傳播介的 第十四條 國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 第十五條 國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國民有隱私權,不侵犯之。 第十六條 住所不得侵犯。搜索住所須有法官出具之搜索票並陳 第十七條 國民有遷徙國內或國外之自由。 第十八條 生存權應予保障。 第十九條 環境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條 工作權應予保障。 。
第二十二條 財產權應予保障,其內容及限制,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三條 國民有依法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二十四條 多元性之文化及多語言政策應受保障。不得強制單一 第二十五條 國家應致力於全國教育、文化、體育之進行,獎勵科 第二十六條 學術之自由,應予保障。私立學校之設立應予鼓勵。 第二十七條 婚姻關係以夫婦享有同等權利為基本。關於選擇配偶 第二十八條 國家應實施全民健康、養老、退休及失業保險。對婦 第二十九條 國家應制定政策,合理保護並獎勵農漁業,以促進產 第三十條 國民之國籍不得剝奪之。國籍之喪失須根據法律,如 第三十一條 國民有受公費法定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國民有依法納稅、服兵役之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國民之其他自由與權利,不妨害公共福祉者,均受 第三十五條 公務人員侵害國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受懲戒外 第三十六條 外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國民享有同等的自由和權 |
谷神 於 2004/02/17 18:56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三章 公民權 第三十七條 國民年滿十八歲,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公民權。 除憲法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國民年滿二十歲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三十八條 行使公民權之投票應以普通、自由、平等、直接及秘密方式為之。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行使,由中央、市縣(或同級地方自治團體)及市區鄉鎮( 第四十條 各級公民權委員會委員,應超出黨派及個人利益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 公民權之行使,應以公費辦理。政府對於各項選舉應實施公費補助,並依法維護各候 |
谷神 於 2004/02/17 19:00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四章 政黨 第四十二條 國民得自由組織政黨,從事政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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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神 於 2004/02/17 19:05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五章 總統 第四十七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 |
谷神 於 2004/02/18 10:54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六章 國會 第六十四條 國會為國家高立法機關,由國民選舉之國會議員組織 |
谷神 於 2004/02/18 18:07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七章 司法 第八十一條 司法權由憲法法院與最高法院暨其所屬各級法院行使之。 |
谷神 於 2004/02/18 18:12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九十條 市縣、市區鄉鎮為地方自治團體。國會得以法律設定與市縣或市區鄉鎮同級之地方自治 |
谷神 於 2004/02/18 18:17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九章 原住民族 第一○○條 台灣原住民族包括平埔族、郡族、賽夏族、鄒族、雅美族、彪馬族、魯凱族、太魯閣族、布農族、排灣族 第十章 憲法之修改 第一○五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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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神 於 2004/02/18 18:28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英國憲法的來源 |
谷神 於 2004/02/18 18:42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his site aims to eventually provide almost everything one needs to accurately decide what is and is not constitutional in most situations, and what applicable constitutions require one to do. It is for constitutional decision support. The Constitution Society is a private non-profit organization dedicated to research and public This organization was founded in response to the growing concern that noncompliance with the |
谷神 於 2004/02/19 09:45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美國憲法概論 【美】萊爾•T.阿爾弗森 傑羅姆•巴倫 托馬斯•迪恩斯 著
導言:憲法原則 憲法法著述一般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權力分劃,它涉及美國憲政的兩 權力分立討論聯邦政府三個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作用。 憲法第一條專講聯邦政府立法部門,即國會的權力;第二條規定了行政部門的 雖然這些權力從法理學的角度看是互相分離的,但它們的行使卻常常互相重疊。 制衡原則並不局限于聯邦政府一級,還表現在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權力分配中。 從這些原則中還引出美國憲政的另一基礎:限權政府。必須為政府提供手段, 然而,在美國憲法體制中,維護自由並不完全依靠政府權力的分劃。限權政府 |
谷神 於 2004/02/19 09:49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當年起草《美國憲法》的法學家、政治理論家們所熟諳的普通法傳統,植根于 美國對政治理論的獨特貢獻是司法審查學說。根據這種學說,法院有權以政府 一 對聯邦行為的審查 開司法審查原則之先河的判例是“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803年)。在此案中, 在“馬伯里案”中,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節被理解為──或許是不適當地 但是,真正的問題是,應當由誰來決定一項法律與憲法相抵觸。馬歇爾認為, 實際上,在《美國憲法》中找不到關于司法審查學說的任何明示的條文根據。 除根據憲法條文進行論証外,還可以從歷史或功能的角度探討應由誰決定一項 雖然人們可能狹義地把“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裁決只理解為司法機關可以採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宣告了一項基本原則,即聯邦司法機關在闡釋憲法 因此,最高法院可以審查和否決國會的以及總統和其他行政官員的行辦。在 “合眾國訴尼克松案”(1974年)中,最高法院一方面承認根據憲法總統享有出于 盡管每一部門都必須尊重其他部門,但是“合眾國的司法權”不能與行政部門 二 對州政府行為的審查 司法審查並不只限于審查聯邦行為和法律,它還擴展到對州政府行為的審查。 1789年的《司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州最高法院有上訴管轄 根據憲法第六條中聯邦法律高于州法律的條款,州法官受合眾國憲法的約束, 除根據憲法條文提出上述論點外,斯托里還以聯邦需要對憲法有統一解釋為根 第二節 聯邦管轄權的基礎 一 聯邦管轄權的憲法基礎 憲法第三條規定,“聯邦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和國會“可能”設立的下級法 因此,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包括聯邦法院中管轄權的兩個源頭──聯邦問題管 二 最高法院管轄權的基礎 憲法第三條規定,涉及大使、公使和領事以及一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 憲法第三條還規定,在聯邦司法權範圍內的所有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有上訴 “麥卡德爾案”帶來的潛在危害既嚴重而又持久。在有爭議的領域內,如用校 然而,許多因素降低了“麥卡德爾案”的作用。首先,從涉及到的事實看,它 “麥卡德爾案”並沒有堵死最高法院人身保護狀管轄權的全部途徑,只不過堵 簡言之,道格拉斯大法官先生在“格利登公司訴茲達諾克案”(1962年)中發 “麥卡德爾案”的判決在今天是否仍代表大多數人的意見。”另一方面,更注 三 審查的法定形式 1988年,國會對闡述最高法院管轄權基礎的成文法作了重大改變。在過去,上 見《美國法典》第28卷,第1253節。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基本問題是,由最高 發出調卷令的原因有多種。或許最明顯的原因是各聯邦上訴法院之間發生了衝 第三節 司法審查的憲法和政策限制 即使一個案件看來在憲法第三條規定的聯邦管轄權範圍之內,仍不能保証聯邦 一 憲法限制 (一)第十一條修正案的限止性規定 在確定聯邦法院的標的物管轄權時,憲法第三條第二款列舉了一系列情況,在 對“齊澤姆訴佐治亞州案”的廣泛反應導致了繼《人權法案》之后第一條修正案的 利用主權豁免權學說對該修正案所作的司法解釋,把限止性規定擴大到一個州 然而,第十一條修正案並沒有阻止對州政府行為進行聯邦司法審查,盡管從字 其次,州可能同意在聯邦法院中被起訴。這種例外確實產生一個邏輯問題,因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這樣一種原則:當一名官員的行為違憲時,他的行 “揚單方面訴訟案”所確立的第十一條修正案阻止性規定之例外對美國憲法法 當所要求的救助實際上構成了對州金庫的追溯支出而與判該州損害賠償無什麼 現在我們舉例說明這一問題:在“赫托訴芬尼案”(1978年) 中,最高法院裁定,州監獄官員因背信棄義的違憲行為敗訴而被裁決支付律師 第十一條修正案豁免的最后一個例外是,國會有權根據第十三條修正案第二款、 表述,不要造成誤解。”見“阿塔斯卡德羅市州立醫院訴斯坎倫案”(1985年)。 在“阿塔斯卡德羅市案”中,布倫南大法官為限制第十一條修正案的範圍做出 最后,如果提交州法院的訴訟提出有關聯邦的爭議問題,第十一條修正案不禁 (二)“案件或訴訟”規定 在界定聯邦法院按標的物確定的管轄權中,憲法第三條是以“案件”和“訴訟” 因此,最高法院不就聯邦憲法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它只對“實際存在的”訴 禁止提供咨詢意見之規定所體現的“實際存在的”爭訟原則表明了美國立憲制 二 政策限制 與憲法第三條中案件和爭訟語句產生的憲法限制作用密切相關的是各種政策限 所有這些原則都反映了聯邦司法系統在行使司法審查中,最高法院十分注意自 (4)需要維護憲法規定的權力分配,包括法院的權力分配; (5)“司法程序固有的限制”,見“救援軍訴洛杉磯市法院案”(1947年)。 仔細考慮避免不必要的憲法判決之政治理由就會發現,它們與憲法第三條中案 第四節限制司法審查的具體原則憲法第三條關于案件和訴訟的規定以及與之密 一 什麼人可以提出訴訟──訴訟資格問題 (一)憲法中關于訴訟資格的規定 什麼人可以就合憲性問題提出訴訟,這一問題既涉及案件和訴訟條款的規定, 見“格拉德斯通房地產經紀人訴貝爾伍德村案”(1979年)。 應當注意,國會可以通過法規確立一種權益,如果剝奪這種權益就可以說成是 一名州參議員想展覽某些外國影片,而根據聯邦的1938年《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一項租金控制法令規定,在決定是否增加租金時,可以考慮“給承租人帶來的 金收入與無這一法令時相比可能會減少,同時這一法令又有可能實施,這對房東來 在思想意識上反對政府的政策不足以滿足實際損害要求。所受到的損害必須超 2.因果關系。為了具有訴訟身份,質疑方必須表明,實際損害是由受到他們質 在“艾倫訴賴特案”(1984年)中,訴訟當事人稱,國內收入署沒有剝奪實行 此外,取消稅額優惠將迫使實行種族隔離的學校改變招生政策,這只不過是一 但是,奧康瑙爾大法官並沒有就此完結。以前的案件表明,憲法第三條的訴訟 史蒂文斯大法官對判決持異議,他指出,首先,這種損害是“完全可追究的”。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維護了下級法院的一項裁決:核電廠運作造成的環境損害 最高法院在“艾倫訴賴特案”和“杜克動力公司案”中對因果關系的處理表明 (二)聯邦納稅人訴訟資格 聯邦納稅人對聯邦資金的開支一般沒有足夠大的個人利害關系,不能對聯邦支 如果對一項聯邦支出措施的質疑獲得成功,取消或禁止該方案的司法救助使納 雖然最高法院從未徹底消除這種不肯定性,但現在已經確定,如果以下兩個條 在“弗拉斯特案”之后仍然不清楚的一個問題是,“弗拉斯特案”檢驗標准中 在“瓦利福奇基督教學院訴爭取政教分離美國人統一組織案”(1982年)中, 如果州的納稅人不能表明受到了“直接損害”,如錢財損失,則不具有聯邦訴 (三)公民訴訟資格 在無國會制定的有關法律的情況下,公民缺乏對聯邦行為的合憲性提出質疑的 (四)第三方訴訟資格 第三方訴訟資格,法院常稱為justertii(第三者權利)。概括地講,第三方訴 實際上,現在已經確定,第三方訴訟資格規則完全是一種審慎理論。實際上, 在涉及第三方的情況下,不顧justertii(第三者權利)規則而最經常引用的允 如果以下各項條件得到滿足,各組織可以提出其成員的法定權利:一、成員本 見“亨特訴華盛頓州蘋果廣告委員會案”(1977年)。組織訴訟資格是可以看 二 何時可以提出訴訟──時機問題 (一)禁止把案件列為假設案件的規則 當導致司法判決的爭議問題得到解決或不複存在,從而使司法判決不再有任何 當馬可•德富尼斯對華盛頓大學法律學院照顧少數民族成員入學的贊助性招生 德富尼斯將通不過考試完全是一種猜測,即使這種可能性成為現實,他仍不會 院未受契約束;實際上后者認為假設案件並不構成判決障礙。 雖然假設案件理論可能植根于憲法第三條,但這並不阻止聯邦法院創設作為假 一個關于重複出現問題的典型案件是著名的墮胎案“羅訴韋德案”(1973年)。 聯邦《殘疾人教育法》引起了另一個作為假設案件學說之例外的“會重複出現 假設案件理論的另一種例外是這樣一種原則:“自願停止非法活動”不能使一 在那些有重要未決附帶后果的不常見案件中出現了第三種例外。因此,刑事定 (二)成熟、不成熟和抽象 如果沒有現實的損害或立即出現損害的嚴重威脅,聯邦法院不會受理案件。必 但是,憲法第三條的規定再一次成為審慎考慮問題。甚至該爭端從技術上說可 該黨完全有可能打算在忠誠宣誓上簽字並參加選舉。 三 對什麼問題可以提出訴訟──政治問題理論 早在1803年,馬歇爾首席大法官就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中指出,有一類憲 未授予我們的權力,同樣也沒有權利拒絕行使賦予我們的管轄權。”此外,現在已 那麼,政治問題的“不可由法院審理性”的原因是什麼呢?或者換一種說法, 布倫南大法官在“貝克訴卡爾案”中發表了一段后來經常有人引用的講話,他 “最高法院是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或許,解決這一問題的最適當方法是承認, 布倫南大法官在“貝克案”中提到的其他標准反映了與司法部門能力有關的職 斯大林曾問道:“教皇有多少部門?”據一個杜撰的故事講,安德魯•傑克遜 布倫南大法官曾提出“法院要獨立地作出裁決就必不可免地表現出缺乏對平行 “由于最高法院既無財權,又無兵權,歸根結蒂,它的權威建立在公眾對其道 “貝克訴卡爾案”是政治問題理論發展過程中的里程碑。 最高法院在“貝克案”中表明,聯邦司法部門將受理根據平等保護條款對代表 在另一個政治問題案件“鮑威爾訴麥科馬克案”(1969年)中,最高法院裁定, 布倫南大法官在“貝克案”中提出的界定政治問題的標准一直有著重要的意義。 此案根據憲法第一條第七款第一項“議案提出條款”,對一項聯邦法令提出質 總之,在傳統上屬于總統或國會職權的領域內,最有可能援用政治問題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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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神 於 2004/02/19 09:53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在“麥克洛克訴馬里蘭州案”(1819年)中,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說: 根據我國憲法第十條修正案規定,未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均由各州和人民保留。 在“麥克洛克訴馬里蘭州案”(1819年)中,最高法院研究了憲法對國會的授 馬歇爾說:“我們闡述的是一部憲法。”從這一大前提出發,他提出了默示權 馬里蘭州尋求對國家銀行征稅,它的律師辯護說,對“必要而適當條款”應作 加上“適當”這個詞,把它與“必要”這個詞放在一起;把“必要而適當”條 馬歇爾本人在“麥克洛克案”中為廣義解釋聯邦立法權提出了准則,這一准則 這位首席大法官確實也在他對國會權力的廣義解釋中加入了一條限制。在后來 第二節 貿易管理權 一 確立基礎 憲法第一條第八款中規定的國全在國內領域中享有的最重要的明示權力是貿易 鑒于憲法制定者表現出的對結束各州間貿易戰的關切,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毫不 “各州之間”這一短語帶來了較大問題。馬歇爾使用了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 如果馬歇爾對貿易條款的有機解釋得以流行,后來的貿易權力的大部分歷史就 最后,馬歇爾首席大法官闡述了“管理貿易”權力的含義。他又採用了對憲法 二 把貿易條款用于治安權目的 憲法的制定者曾研究了把警察權授予國會的建議,但未予採納。然而這一問題 但是,甚至在放任主義最盛行的年代,這種理論也並不總是得到遵循的。例如, 在“合眾國訴達比案”(1941年)中,“漢默案”中所採用的對貿易權的狹義 斯通首席大法官在“達比案”中維護了《正當勞工標准法》中的一個條款,該 斯通說,最高法院的職能不是探求國會管理州際貿易的宗旨或動機,因為這是 三 貿易流通 國會可以利用其貿易管理權規定芝加哥牲畜圍場工人的工資和工作時間嗎?按 維護了這種聯邦立法,理由是“牲畜圍場只是〔州際貿易〕流通必經的咽喉,在牲 但是請注意,審理“斯塔福德案”的最高法院只談到州際貿易“咽喉”處的地 四 互相影響理論 在“麥克洛克訴馬里蘭州案”(1819年)中,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清楚地表明, 根據約翰•馬歇爾採用的對默示權力所作的廣義解釋方法,可以說,貿易管理 在新政之前的年代里,最高法院對這一原則的解釋是,國會有權管理“直接” 隨著“威卡德訴菲爾伯恩案”(1942年)的判決,開始了現代互相影響理論的 最高法院在確定農莊主的活動是否有重大不利影響時採用了累積效應原則。在 把這些原則用于以前的銷售限制規定,最高法院在“威卡德案”中得出結論說, 在“威卡德案”中形成的現代互相影響理論一直左右著貿易條款的分析,直到 1964年聯邦《民權法》主要以聯邦貿易管理權為基礎,最高法院在兩個案件中 我們不能說它在這里的選擇與目標不一致。憲法沒有作出其55他要求。”另有 在“亞特蘭大中心案”的姊妹案件“卡岑巴赫訴麥克朗案”(1964年)中,最 這個餐館是一個面向本地顧客的小型餐館,它採購的食品中只有46%來自州際 雖然奧利烤肉餐館從州際貿易渠道採購的食品可能為數甚微,但是根據累積效應學 互相影響理論還為把刑法置于聯邦政府管轄之下提供了一種工具,刑法向來是 但是,佩雷斯與州際犯罪組織是否有什麼關聯?道格拉斯大法官在回答這一問 他顯然援引了累積效應學說:“如果對整類活動進行了管理,而那類活動又在 近年來,互相影響理論還被用作一種工具,把聯邦權力擴展到對能源和環境問 第三節 征稅權 國會可以利用征稅作為實施其委任權力的一種必要而適當的手段。此外,第一 但在現代,“懲罰”理論已讓位于客觀合憲性理論。最高法院在維護對賭場老 第四節 開支權 雖然國會沒有明示權力為公共福利立法,但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授權國會把聯邦 與征稅權一樣,開支權是一種財權,而不是管理權。在新政時期,把開支權視 可是司法部門制定的這一限制在新政期間就被打破了。 在“斯圖爾德機器公司訴戴維斯案”(1937年)中,最高法院駁斥了根據第十 然而有一點應予以注意。聯邦贈款中的僅僅是勸告性的語言不會被法院解釋成 第五節 政府間豁免 政府間豁免問題有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有關州或地區對聯邦活動予以征稅和 州不可以對聯邦政府或其機構直接征稅或進行管理。見“麥克洛克訴馬里蘭州 聯邦政府對各州和地方可以管理到什麼程度呢?在過去二元聯邦制學說鼎盛的 在“全國城市聯盟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聯邦《正當勞工標准法》規定各州雇 的職能。” 對此案判決持不同意見的四名大法官認為,最高法院的判決等于是令人吃驚地 布萊克門大法官在“全國城市聯盟案”中投了關鍵的一票。他在發表平行意見 在以后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對“全國城市聯盟案”中形成的限制之性質作了苦 在把這些標准應用于各種事實互異的情況中時,最高法院指出,“全國城市聯 在“加西亞訴聖安東尼奧城市運輸管理局案”(1985年) 中,最高法院以5比4票改變了自己原來的立場,推翻了對“全國城市聯盟案” 布萊克門原則上接受憲法規定的聯邦體制對貿易管理權施加了限制,但是他批 他不象在“全國城市聯盟案”中那樣,把主要注意力放在“預先確定的主權權 持異議者對不存在可行的州主權限制標准的說法提出質疑說,適當的方法是, “最高法院的意見擯棄了司法部門保護各州免受聯邦權力侵犯的職責,對無視 “加西亞案”中持異議的大法官們希望將來返回到“全國城市聯盟案”的聯邦 違反某一具體憲法權利或自由的情況下,很難想象對貿易管理權的行使會規定任何 |
谷神 於 2004/02/19 09:55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有些憲法權力是完全屬于國家性質的,它們不允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行使。 第一節 州管理貿易的權力 一 權力的性質 在“吉本斯訴奧格登案”(1824年)中,最高法院審議了貿易權力究竟是專有 二 被管理的問題:“庫利案”原則 “庫利訴費城港管理委員會案”(1851年)維護了賓夕法尼亞州的一項法令, 的確,“庫利案”的處理可以說是闡明了一種“有選擇的專屬性”──未實施 最高法院提出了一項原則,現在稱為庫利原則:“該〔貿易〕權內的任何問題, 但是,如果庫利原則意味著最高法院只該關注州實施管理的標的物,而不關注 這個問題不能光靠州法的標的物來回答。理由之一是,這一做法會最后成為標
處理貿易權訴訟的現代方法承認,“未實施的”貿易條款確實有“負面含義”, 凡法令進行公正的管理以實現合法的當地公眾利益,而它對州際貿易的影響僅 這一公開宣布的平衡方法取代了早先的唯名論觀點的檢驗,按那種觀點檢驗, 題是,權衡利益的作法對法院是否適合,以及法院有沒有能力來權衡斟酌諸如經濟 (一)區別對待:目的、手段、效果 現代未實施貿易條款原則認定,應由法院最初確定一個州是不是擁有實施管理 在“鮑德溫訴西利格公司案”(1935年)中,最高法院取消了一項紐約州禁止 即使一個州的法律是為了服務于一項合法的警察權力目標,那也不意味著它就 “費城市案”中的非歧視原則在“休斯訴俄克拉何馬州案”(1979年)中得到 布倫南大法官說,這種明顯的歧視性立法“促使對任何聲稱的合法的當地目的, 對採用明顯歧視性手段的州法作出裁決而進行的這種強化審查檢驗方法,已運 然而,在有些情況下,一個州採用歧視性手段進行的管理可在面對未實施商業 正如“林巴奇案”所表明的那樣,如果一個州法的運作是要管理州境外的活動 同樣,一個州規定外州發貨人要証實他們每月送該州啤酒的牌價不高于鄰近各 即使某項法令表面上看是非歧視性的,而且旨在服務于合法的社會福利目標, 據稱,北卡羅來納州法律是一項保護消費者的措施,但情況並非如此。出產品 當然,鑒別某項法律對州際貿易帶有歧視性的影響,並不總是那麼容易。“埃 在這些歧視案例中,採用特別利益平衡檢驗和強化審查檢驗之間又有什麼不同 (二)不當限制──特別利益平衡檢驗 即使一項法律不帶有歧視性,也未必就意味著它符合貿易條款的要求。盡管某 在這一利益平衡的過程中,法院很重視傳統的州警察權力所關注的問題,諸如 州資源和環境保護法受到極大的司法尊重,這並不足怪。在“明尼蘇達州訴苜蓿葉 另一項經受住限制過多質疑的州法是一項印第安納法令。該法令規定,當一個 見“CTS公司訴美國動力公司案”(1987年)。 最高法院早就宣布過,州的公路管理屬于特別範疇,這方面的法律應比一般性 實際上,州公路法是按未實施貿易條款審理的。一旦地方對公路管理的關注被 “卡塞爾訴特拉華州統一貨運公司案”(1981年)取消了衣阿華州一項普遍禁 概言之,“卡塞爾案”說明,甚至對于州公路那樣嚴重涉及州的利益的問題, 四 州作為市場參與者 然而,有一種情況,未實施貿易條款是不適用的。那就是當州不以制定法律的 在“里夫斯案”中,最高法院通過布萊克門大法官稱: “貿易條款主要是對妨礙在全國市場上自由私人貿易的州稅和管理措施作出反 “里夫斯案”提出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確定在哪些情況下,州作為市場參與者 而不是法律制定者。在“懷特訴馬薩諸塞州建築業雇主委員會案”(1983年)中, 五 州際特權和豁免權 可以按照若幹相互重疊的憲法條款來處理同一事實模式,在憲法法中尤譬如此。 憲法第四條第二款的特權和豁免權條款應與第十四條修正案中所規定的特權和 必須指出,援用憲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是在國家的根本利益受到威脅時。 同樣地,維爾京群島地區法院規定,凡申請取得律師資格的人須在維爾京群島 在“建築行業統一委員會訴卡姆登市市長和市議會案”(1984年)中,最高法 二部分的檢驗。但是,最高法院曾聲明,如果卡姆登能確定外州公民是法令所針對 第二節 當國會通過立法時 我們的上述分析都是著眼于探討州要制定法律而國會尚未在這方面立法的種種 一 取代 如果州法“成為完成和實施國會全面目的和目標的一個障礙”〔見“瓊斯訴拉 例如,一個州的法律條例規定,天然氣生產者因拖延採掘過久將被永遠取消開 最高法院提供了種種需要考慮的因素,以便確定國會有沒有打算取代與聯邦法 在“英格利希訴通用電氣公司案”(1990年)中,可以發現這些原則是如何運 二 合法化 盡管國會可能通過立法取代州的立法,但國會也可通過另一種立法,使可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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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神 於 2004/02/19 09:59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四章 國會和行政權力 讀一下憲法第二條所列的明示權力,你不會感到有一點點現代行政權的味道。 根據憲法上行政當局和國會之間的權力劃分,就產生了一種權力分立的制度, 憲法文本中明確提出的行政權,在涉及到權力應與國會分享的種種問題時多半 當國會企圖具體限定行政權時,它是否侵犯了行政權?國會是否因而篡奪了它 第一節 國內方面 一 行政立法 憲法第一條規定立法權屬于國會。總統在立法方面的正式憲法權力,主要在于 總統還獨立于正式的立法程序之外進行“立法”。他通過發布行政命令和公告, 現成的答案。法院也提供不了更多的解答指南。 或許在“揚斯敦鋼板鋼管公司訴索耶案”(1952年) (《鋼鐵廠接管案》)中,司法界盡了最大努力提供了某種答案。在該案中, 不過,“鋼鐵廠接管案”往往被援引為拒絕總統有此特權之例,又被當作授權 傑克遜大法官的贊同意見特別具有恆久的價值。他說,“總統的權力不是一成 二 行政扣壓 憲法第一條將財權授予國會。不過,歷屆總統經常聲稱擁有扣壓特權,即扣下 批評扣壓的人反駁說,執行法律的權力不能包括其開國會政策抉擇的權力。 盡管較低級法院的判決一般地拒絕了總統此舉是合乎憲法的觀點,但最高法院 三 委托和立法否決權 深深植根于分權原則中的美國立憲主義的一條莊嚴的戒律是,凡是已被委托出 雖然對于國會來說委托立法權比較容易,但要控制住被委托方卻比較困難。為 “查德案”是一件作了憲法裁決的不幸的案件,因為它並沒有涉及機構制定規 最高法院裁定立法否決規定是違憲的。最高法院本可以只是根據這次具體的立 首席大法官伯格首先是從這一前提談起的。該前提是,在立法案成為法律之前 “只有提供機會能分別進行充分的研究和討論,才能行使”立法權。把權力分 因此,必須“按照一個單一的、精心籌劃的和經周密研究的程序行使”立法權。 既然眾議院的行動是具有“立法性的”,那麼就需要交總統和兩院審議,立法 持不同意見的懷特大法官強調立法否決對克服國會的進退兩難處境有著重要意 在“查德案”中,最高法院依靠憲法第一條作出裁決,就把近200條含有立法否 四 任命和免職 制衡原則是美國政府三個部門之間關系的特點,它表現在關于政府官員任免的 國會不得將任命權授予憲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人員以外的人。該項稱: 在任命權方面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區別主要官員和低級官員的根據是什麼?回 從對一個聯邦成文法──政府道德規範法──的合憲性提出質疑的案件中,可 總統在何種情況下有權免去行政部門官員的職務?在過去,這一問題的答案取 盡管不反對對上述官員的分類,最高法院還是對刻板地和過度地使用這種“殭 國會可以用不是彈劾的方法免去官員的職務,它是不是也可以對這些官員授予 這就使總審計長因違抗國會意志就被國會免職而成為國會的一名代理人,由此, 五 一般性的分權問題 有關分權問題有時用權力分立總原則本身來進行分析。 在採用這種方法時,最高法院審查對其他部門的憲法職能的侵犯程度,查明被 在“莫里森訴奧爾森案”(1988年)中,最高法院就是從這個角度來分析《政 第二節 外交方面 盡管最高法院對于行政部門斷言擁有固有的國內政府權力的反應一般是消極的, 但在外交關系方面,行政部門聲稱有憲法以外的國家權力卻得到了司法部門非常同 在“合眾國訴柯蒂斯─賴特出口公司案”(1936年)中,最高法院維護將禁止 一 外交關系權力的分配 在“柯蒂斯─賴特案”中,薩瑟蘭大法官力主在行使憲法規定的和憲法以外的 盡管行使這一總統權力必須與憲法保持一致,薩瑟蘭大法官斷言,總統“是作 看來,“柯蒂斯─賴特案”提出的行政占首位的主張,其主要根據是部門的各 不過,如果說上述考慮能提供充分的理由說明總統可以在外交方面採取與國會 或許,對外交權分配的最好解釋仍是傑克遜大法官在“鋼鐵廠接管案”中所提 二 條約和行政協議 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總統經向參議院咨詢和取得出席參議院議員總數2B3的 憲法中沒有條文談到條約如何中止的問題,而總統能不能單方面地廢止現行條 憲法在第二條中只談及條約,而今天總統常常在國會參與下更多地運用國際協 條約和行政協定都享有憲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最高法律的地位,凡與之抵觸的州 “戴姆斯和穆爾訴里甘案”(1981年)有力地說明了行政協定具有重大意義, 由倫奎斯特大法官撰寫的最高法院判決書認為,總統採取廢除財產扣押和下令 盡管最高法院沒有發現類似的具體國會授權,使總統可以中止未決的法庭訴訟, 三 戰爭權力的分配 憲法第二條宣稱總統是武裝部隊的總司令。但國會有宣戰和維持武裝部隊的權 近些年來,關于總統和國會在運用戰爭權力方面的爭論,集中在無國會授權情 民兵條款第一條第八款第十五和十六項在多大程度上限制了國會的戰爭權力呢? 除了總統與國會在有關戰爭權力方面的相互作用外,總統戰爭權力本身的性質 那些試圖限制總統戰爭權力的人們則強調,憲法制訂者的本意是使總統成為 見《聯邦黨人文集》第69篇(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著)。“處于‘最高位置’ 第三節 增進行政責任 一 行政特權 盡管憲法中沒有條文確定有一種可以對法庭拒交信息的行政特權,但最高法院 首席大法官伯格代表最高法院發表意見時,援引“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803 最高法院運用這些原則得出結論:“當聲稱對通過傳票索取的用于刑事審訊的 在“尼克松訴總務管理局局長案”(1977年)中再次提出行政特權問題,該案 二 行政豁免 “合眾國訴尼克松案”(1974年)和“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803年)都認定, 前不久,最高法院確曾有機會來處理這樣的問題,即能不能裁定總統和他的助 最高法院以5比4票作出裁決,鮑威爾大法官寫的判決書說,前總統對任職期間 鮑威爾大法官從給予法官和檢察官的絕對豁免權中找到對這一原則的支持。考 在一個姊妹案件──“哈洛訴菲茨傑拉德案“(1982年)中,最高法院裁定, “行使斟酌處理職能的政府官員可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只要他們的行為不違反 |
谷神 於 2004/02/19 10:01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二編 個人權利和自由
然而,對這些保証都沒有作廣義的解釋,使之為個人的根本利益提供有意義的 在“巴倫訴巴爾的摩市長和市議會案”(1833年)中,提出的論據是,《人權 但是,隨著第十四條修正案的通過,對州的權力的重大制約已納入美國憲法, 保証州不得剝奪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第十四條修正案,本可以成為將 至少,如果沒有“屠宰場案”(1872年)中最高法院的裁決,這一點是可能做 米勒大法官的答複是,個人的基本權利來源于州法。聯邦的保障只限于那些涉 國會和最高法院將成為州立法的永恆的審查機構。 但是,也可能如菲爾德大法官在發表不同意見時所說的,第十四條修正案的真 另一方面,在“屠宰場案”中對多數大法官持不同意見的菲爾德大法官認為, “屠宰場案”的實際效果是要闡明,特權和豁免權條款是一項重要的憲法保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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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神 於 2004/02/19 10:04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十四條修正案特權和豁免權條款未能成為將聯邦的憲法制約擴大到州的一種 在“亞當森訴加利福尼亞州案”(1947年)中,有兩大正當程序方法論相互論 對于布萊克大法官來說,法蘭克福特的逐案檢驗方法只能導致信譽掃地的自然 像在思想史中所經常發生的情況那樣,既不是純粹的法蘭克福特理論,也不是 在貫徹這一有選擇的並入方法時,最高法院曾不時問道,《人權法案》的特定 “鄧肯訴路易斯安那州案”(1968年)提出了並入方法的另一條基本原則。最 正當程序理論最為得勢。
第二節 實質性正當程序 一 傳統的實質性正當程序 正當程序自由條款不僅包括《人權法案》的程序保証,而且還包括《人權法案》 (一)早期經濟正當訴訟程序的興衰 企業界歷來在憲法中尋找依據,以便保護財產免遭州的經濟管制和幹預。憲法 佩卡姆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裁定,該州法嚴重地幹預了正當程序條款所維護的 最高法院在運用這一准則時,最初曾考慮過該法是否擴大了州的警察權力。盡 但是,佩卡姆大法官進一步說,即便該法被認為是一種維護健康的措施,這州 然而,我們以為在“洛卡納案”中所提出的問題已超越了合理性証據的範圍。 正是這種對立法裁決所作的嚴格司法審查,引發了霍姆斯大法官和哈倫大法官 霍姆斯大法官將此項多數大法官的判決說成是“以一個沒有被國內大部分人所 在“洛克納案”中對經濟正當程序的司法處理為20世紀初期的案件審理提供了 各種憲法理論通常不是驟然滅亡,而是緩慢地顯示出消亡的跡象。洛克納式的 實質性正當程序也不例外。洛克納主義的衰落突出地表現在維護紐約州牛奶最低價 盡管這聽起來好象與“洛克納案”中一樣在採取合理性檢驗,但對立法工作成 從“內比亞案”起開始了一種過程,其結果不僅是洛克納主義(以解釋第十四 (二)經濟管制:今日的實質性正當程序 從“內比亞案”開始的司法尊重很快轉變成在經濟管制案件中完全取消審查。 今天,這一原則體現在理性基礎檢驗方式中,這一方式至少名義上是一種檢驗, 對于憲法法研究者說來,至關重要的是要注意到這一持尊重態度的正當程序審 (三)征用賠償 由政府行為所造成的財產剝奪顯然會引發出考慮正當程序條款是否適用的問題。 有關什麼叫“征用”的法律是相當複雜的。合理行使可能導致降低財產價值的 (2)管制在多大程度幹預了明顯的投資期望;(3)政府行為的性質,例如, 什麼樣的政府行為構成“征用”呢?加利福尼亞州的一對夫婦購置了一塊帶有 最高法院否定了州作為無償征用所強加的公共通行權條件。 對土地使用管制的審查標准可能就是,通常在經濟管制方面“適用于正當程序 經受了根據第五條修正案征用條款提出的質疑而實行的一項管制涉及到一項聯 這項扣除額用于向美國政府支付與索賠仲裁和維持支付賠償金的保証金帳戶有 即便是私人財產的使用權的“暫時”喪失,也將構成一種征用行為,需要對被 二 再談實質性正當程序:個人基本權利 (一)概述 當聯邦或州的立法限制行使個人基本權利時,法院就摒棄理性基礎檢驗,而採 這是另一種審查標准,與目前經濟正當程序中採用的毫無約束力的理性審查標 但是,引發這種嚴格的司法審查的“個人基本權利”是指什麼呢?顯然,這個 現代的辯論一般地分成解釋派和非解釋派。解釋派主張必須通過對憲法本身的 見“美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訴阿拉巴馬州案”(1958年)。解釋派人士內部也有 另一方面,非解釋派人士則認為,憲法的原則和准則可在憲法文件以外找到。 案”(1923年) 〔禁止向年幼兒童教外語的州法被裁定違反了教師和學生的正當程序自由〕以 當個人基本權利受到限制時,則不採用理性審查標准,其根據是很難搞清楚的。 簡言之,如果“洛克納案”的裁決是錯誤的,那麼,當最高法院確定受管制的 有些評論家力圖說明對涉及個人基本權利問題時採取積極的司法審查的正確性。 〔斯通大法官的腳注4〕。與此密切相關的一個理由是集中在司法機構與立法機 有許多個人基本權利將在關于平等保護和第一條修正案權利的各章中加以研究。 (二)隱私權:避孕、墮胎和雞奸 憲法沒有專門保証隱私權。實際上,憲法里沒有提及婚姻、家庭或生育。不過, 代表最高法院裁定的道格拉斯大法官費盡心機地將這一案件與“洛克納案”相 憲法里隱私權的文本根據是什麼呢?道格拉斯大法官認定,隱私權存在于第一 道格拉斯大法官沒有解釋,為什麼第一條修正案默示的政治結社權利只擴大到 對“格里斯沃爾德案”裁定持贊同意見的戈爾德貝格和哈倫兩位大法官用非解 同樣地,哈倫大法官認為,康涅狄格州違反了“隱含在有秩序的自由概念中” 審理“格里斯沃爾德案”的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認為,對一項如此侵犯受保護 如果受審查的法律得到維護,那麼,這項法律必須為州的某一從屬性的緊迫利 “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的裁定是牢牢地扎根在與婚姻關系有關的傳 隱私權首先是指已婚或單身的個人,在決定要不要生孩子這種對個人有重大影 在以7比2票否定了德克薩斯州關于除挽救母親性命禁止墮胎之法律的“羅訴韋 布萊克門大法官指出,個人隱私權並不是絕對的,而必須要從實施管理所涉及 布萊克門大法官運用嚴格的審查標准,一開始就貶斥了應該把胎兒的生命權利 布萊克門大法官接著說,從胎兒能自然存活(即胎兒離開母體可獨立生存)之 在倫奎斯特大法官看來,這個武斷的皇帝顯然沒有穿衣裳。盡管他接受了這個 在“羅案”裁決后過了10年,最高法院被要求逆轉其裁決。最高法院重申“羅 最高法院駁回了一項州法,該法規定所有在懷孕后第四至六個月中墮胎者必須 審理“阿什克羅夫特案”的最高法院支持一項規定在墮胎時要有另一名醫生在 1989年,最高法院維護了對“羅訴韋德案”判決提出重大挑戰的密蘇里州墮胎 由肯尼迪、倫奎斯特和懷特三位大法官形成的多數派本來是要推翻分三期檢查 之規定的。斯卡利亞大法官盡管也是取消該框架的支持者,卻想完全否決“羅案” 墮胎法中的判例法有相當大一部份圍繞著由未成年人隱私權所提出的憲法問題。 因此,最高法院在審查限制未成年人使用避孕工具和進行墮胎的州法時,採用 同樣地,在州法里不論何種情況都規定雙親對未成年孩子的墮胎決定具有“絕 一項明尼蘇達州的有關通知雙親的法規要求醫生通知想要墮胎的未成年女孩的 一項法規確定,凡醫生對未婚女孩實施墮胎即為犯罪,除非事前通知她雙親的 對“羅案”中確立的隱私權的重大制約表現在關于墮胎費用的案件中。裁定憲 “馬爾訴羅案”的原則,在“哈里斯訴麥克雷案”(1980年)的判決中更向前 “如果一名婦女擁有某項憲法權利,那麼,對該項權利之行使不得構成剝奪她本應 “韋伯斯特訴生育衛生服務處案”(1989年)清楚地表明,根本沒有硬性規定 最高法院迄今為止駁回了種種想把保護避孕和墮胎選擇的隱私權擴大到性行為 (三)婚姻和家庭權利 最高法院聲稱:“本法院始終認為,個人對婚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選擇自由是 因此,在“穆爾訴東克利夫蘭案”(1977年)中,最高法院稱:“當政府幹預 鮑威爾大法官指出,“穆爾案”的種種事實不同于“洛克納案”,它們涉及到 在“穆爾案”中,克利夫蘭市試圖為它的住房占用限制條例辯護,說那是一種 在“穆爾案”中,4名持不同意見者對鮑威爾採取的實質性正當程序方法論的司 在“萬克爾•H和維多利亞•D訴傑拉爾德案”(1989年)中,有一項加利福尼 斯卡利亞大法官在“邁克爾•H”案件中本想走得更遠,提出對實質性正當程序 另一方面,結婚的權利作為一種正當程序已經得到司法承認。因此,在“洛文 這項權利十分重要,是不能受旨在達成有害的種族歧視的法規的限制的。類似 (四)受照管和保護的權利 正如墮胎資助案例所表明的那樣,最高法院一般堅持政府方面不承擔確定的憲 倫奎斯特最高法院一直不願意使“揚伯格訴羅密歐案”的分析涉及的問題過廣。 (五)拒絕治療的權利 個人在拒絕己所不欲的治療方面具有重要的正當程序自由利益。然而,對州的 一個人有“死亡的權利”或至少有拒絕保命治療的權利嗎?這一難題是在下述 “克魯贊案”說明,根據憲法,不要求州在這類問題上給予除病人以外任何人 (六)其他基本權利 憲法對個人在墮胎、避孕、婚姻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作出的決定所提供的保護表 第三節 程序性正當程序 實質性正當程序用于決定政府所能採取的具體措施。程序性正當程序則要過問 一 生命、自由和財產利益 有個時期,當政府賦予的利益或特權而非憲法權利遭到拒絕時,要求做到程序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無論何時政府行為有意拒絕某項重要的利益,正當程序 (一)財產利益 “財產”包括範圍很廣,指重要的、法律上承認的所有權利益。今天,界定財 見“州立學院校務委員會訴羅思案”(1972年)。 通過把“羅思案”與“佩里訴辛德曼案”(1972年)進行比較,可認清依法應 在其姊妹案件“佩里訴辛德曼案”(1972年)中,最高法院在學校正式的《教 在其他的案例中,對“財產利益”的認定是根據政府採取的下列行動:協助討 當該州創設了一項利益,但又規定了中止該利益的各種程序,或以其他方式對 (二)自由利益 “自由”的概念遠比財產的概念更難確定,它體現了植根于我國法制中的自由 (3)其他基本自由。 當人身自由因被拘押、投入監獄而受到限制時,或當人體的完整性受到破壞時, 然而,最高法院表明,並不是每一樁“可悲地損害”犯人的事例都牽涉到自由 同樣地,在“肯塔基矯正處訴湯普森案”(1989年)中,最高法院裁定,肯塔 另一方面,州法可規定在監獄當局對犯人採取不利的行動前,使犯人具體享有 自由還包括所有被並入的權利(例如,表達自由和宗教自由),以及那些從憲 最后,正當程序“自由”包括很多有關個人自立和作出抉擇的基本利益。正是 最高法院對名譽利益的審理最能說明這一自由和財產界線模糊區內的混亂情況。 “保羅訴戴維斯案”所涉及的名譽損害起因于警察局散發告示,認定戴維斯是 從字面上看,“保羅訴戴維斯案”把“自由”限于憲法權利和人身自由。除了 二 正當程序 最高法院在確定了某項自由或財產利益受到嚴重限制后,它必須進而評估需要 “克利夫蘭地方教育委員會訴勞德米爾案”(1985年)。比較“阿爾內特訴肯 正當程序條款推翻州所下定義的辦法之一,是運用決定性推定學說。一項法規, 盡管最高法院沒有就支持正當程序審查的價值標准和目標作出系統的指導,但 提供超出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性保護的範圍,取決于權衡下列兩方的利益,即 第一,受官方行動損害的私人利益;第二,通過所採用的程序造成錯誤地剝奪 最高法院在“馬休斯訴埃爾德里奇案”中,就中止傷殘補助金問題運用了上述 採用上述權衡方式所涉及到的成本與收益計算法也見諸實施處分的案件,最高 最高法院在“密蘇里大學管理委員會訴霍羅威茨案”(1978年)中甚至在更大 當一名正接受藥物治療、神志不清的病人被州精神病院當作“自願”住院者接 但是,如果州的一項政策確定了一種非司法程序,規定由醫務人員決定強制精 盡管“馬休斯訴埃爾德里奇案”的權衡檢驗是正當程序要求的一項客觀的措施, 運用這種標准可以振振有詞地不去理會政府行為對特定個人的影響,並一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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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神 於 2004/02/19 10:07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但這種平等保護權的性質是什麼呢?該條款不能成為一種防止法律分類的禁令, 在對政府分類的合理性提出這一總要求的過程中,最高法院採用了三種不同的 實際上,倫奎斯特法院可能正在趨向于放棄一種刻板的三重平等保護審查方法。 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斯蒂文斯大法官、倫奎斯特首席大法官──不時提出,實 第一節 傳統的平等保護 傳統的平等保護審查法有兩個特點,一是司法部門極度的自我約束,二是在司 政府進行分類必須具有正當的利益;法律的目標其本身不能夠違反憲法。但倘 分類必須同法律的目標具有合理的聯系。在對法律提出質疑時,訴訟當事人可 不過,如果用理性標准進行審查,這種條件中沒有哪一項會使分類變得不合理; 最高法院在“鐵路快運代理行訴紐約州案”(1949年)中的判決表現了理性審 傑克遜大法官在表示同意的同時駁回了法院的理論根據,因為連這樣一個借口 “為自我利益而幹與為雇主而幹確有差別,因此,容忍為自己而單獨行事的那 一項州的法律禁用不能退還的牛奶容器,同時又允許使用其他不能退還的容譬 根據傳統的平等保護分析,最高法院認可了一項不向罷工者發放食物票的聯邦 雖然在現代經濟規章案例中援引傳統的理性檢驗,經常導致駁回根據平等保護 此外,說明這一新趨勢的還有一起州稅收案,在此案中,西弗吉尼亞州的一個 第二節 新的平等保護 一 分類特征 雖然在平等保護審查中,一般使用傳統的理性檢驗,但當政府利用一種可疑或 但尊重為什麼不適宜呢?當涉及這種分類時,採取司法能動主義的理由是什麼 在立法中可能包含有需要加強司法審查的歧視成分。在“洛文訴弗吉尼亞州案” 另一種情況是,一項法律的條文從種族觀點看是中性的,但在實施中可以發現 不論起訴的事由是一項法律還是它的實施,質疑者必須証實分類是故意的(法 政府在已知會導致歧視的情況下奉行一項政策之事實,並不能構成故意歧視。 歧視可能是公開的或不公開的。一項法令或一項正式的行政規則或條例可能明 同樣,在涉及一名黑人被告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根據平等保護原則,原 如果歧視的意圖不是公開的,尋求進行更嚴格審查的質疑者必須証明,表面上 見“阿林頓海茨村案”。同樣,歧視影響的可預見性或已知性也能夠提供隱蔽 政府採取行動的歷史背景,背離通常採取的實質性或程序性政策的情況,或政 在對整個選舉制度提出質疑的選舉歧視案件中,最高法院依靠“情況的全面性” 如果質疑者証明歧視是促成政府行動的一個因素,責任就轉移到政府身上。州 (一)種族和民族血統 種族是可疑分類的典型例子。伯格大法官在“帕爾莫爾訴西多蒂案”(1984年) 給予同樣嚴格的細查處理。見“埃爾南德斯訴得克薩斯州案”(1954年)〔在選擇 1.教育隔離。20世紀的大部分時間里,在“有別于政治平等的社會平等”事務 中,最高法院裁定:“隔離的教育設施是固有地不平等的,因而要求或允許學 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之一”中強調教育隔離對兒童的傷害,與此同時,反對州 學校中不歸因于政府行動的種族隔離違反平等保護嗎? 今天,最高法院把“布朗案之一”視作只譴責故意的或合法的州的隔離。見 如果裁定學區從事了合法的種族隔離,什麼樣的補救措施是合適的呢?“布朗” “布朗案之二”的后是果是一個抵制和取消種族隔離的緩慢過程。最終,最高 目前,如果法院裁定,一種學校制度從事法律規定的、故意的種族隔離,該學 同一原則也指導城市與郊區的隔離(即學區間的訴訟)。質疑者必須表明“州 如在“布朗案之二”中那樣,隔離是一項要求實行雙重學校制度的法律的產物 (“戴頓案之二”)。 確認法律上的隔離時,聯邦法院擁有廣泛的平衡權力以補救違憲過失。在“斯 司法機關批准校車接送學生,促使聯邦和各州竭盡全力阻止使用這一補救措施。 禁止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州法是違反憲法的,至少存在法律上隔離的情況時是 懷特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在“密蘇里州訴詹金斯案”(1990年)中劃定了一個 密蘇里州訴詹金斯案”(1990年)裁定,如果州的法律阻撓遵守聯邦憲法保証, “斯帕洛恩訴合眾國案”(1990年)也根據司法機關強加的取消種族隔離命令 2.贊助性行動。法院經常使用種族作為對過去法律上的隔離採取補救措施的基 在“加利福尼亞大學校董事會訴巴基案”(1978年)中,最高法院審議了加利 鮑威爾大法官投了對投票結果起關鍵作用的一票,他主張,即使白人作為一個 增進在校學生的多樣性,則是一所大學的一項切身利益。不過,16個名額的招收純 另四名大法官(由布倫南大法官帶頭)主張進行中級平等保護審查。白人作為 慈善性分類常常掩蓋種族偏見。優待的做法往往促進政府內的種族意識和種族 在“富利洛夫訴盧茨尼克案”(1980年)中,七名大法官再次接受了這樣一項 鮑威爾大法官表示同意時重申支持嚴格審查標准,他裁定這一標准已得到滿足。 在“里士滿市訴J.A.克羅森公司案”(1989年)中,一項城市法令要求獲得 為少數民族保留份額的城市方案能否有可能滿足嚴格審查標准呢?奧康納大法 凡可以採取諸如逐例審議等其他手段時,不應使用種族配額。 不應使用有種族意識的補救措施,而是應當使用在種族上保持中立的替代措施。 “克羅森案”對贊助性行動前途的巨大意義激起了相當大的爭議。在“富利洛 樣性的價值是政府的一種切身利益。 各州都產生了“巴基案”和“克羅森案”。“富利洛夫案”強調,國會批准的 總之,按布倫南大法官的說法,“大都市廣播公司訴聯邦通訊委員會案”(19 (二)外僑地位:“間或可疑”分類 外僑地位分類的狀況是混亂的,一般可以說,當州將公共福利給予本國公民但 由于應用嚴格審查的標准,已使不准外僑獲得競爭性的文官職務的法令〔“休 盡管如此,最高法院對這一嚴格審查原則確定了一項重要的“政治職能”例外 但是,州稱某種政府官員發揮著關鍵性政治職能,這一事實不起決定性作用。 這樣,當對州的外僑地位分類提出質疑時,嚴格審查就是一種“間或”使用的 和歸化的權力產生更大的司法尊重。當有人將聯邦分類質疑為違反第五條修正案時, 〔不向某些外僑提供學費補助的州立大學政策被裁定與聯邦移民政策相悖〕。 (三)性別分類:中級審查 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制定者們未必會想過平等保護保障將成為對施加給婦女的無 在“弗朗蒂埃羅訴理查森案”(1973年)〔一項聯邦法律允許男軍人提出贍養 當男子作為一個階層受到歧視時,對性別分類使用較嚴格審查標准的要求就更 今天,性別分類接受中級標准審查:“按性別分類必須服務于重要的政治目標, 中級審查的一個有益例子是“密西西比州立女子大學訴霍根案”(1982年)。 持異議的大法官認為,州政策增加了婦女的教育選擇而只給原告造成最低限度 見和性別階層歧視的問題。他們還說,即使使用強化審查,州政策同促進教育選擇 研究人員不應想當然地認為,性別案件中使用的較嚴格的審查是不折不扣的嚴 “克雷格案”和“霍根案”似乎是在探索制定法律的實際或真正的立法目的, 談到性別分類與州的“重大的”社會福利目標的關系時,倫奎斯特大法官強調, 有一種說法是,一項對性別持不偏不倚態度的法令,對男女犯法者都實行懲罰, 倫奎斯特大法官對這種說法回答說:“不過,有關的調查不是涉及法規是否制 在“羅斯特克訴戈爾德貝格案”(1981年)中,倫奎斯特大法官在代表最高法 上述數案表明,在應用中間層次審查時,最高法院一般不因缺乏重要的立法目 1.贊助性行動。與種族分類一樣,性別分類也可用于補償婦女過去所受歧視的 〔確定社會保險死亡撫恤金時使用寡婦而不是鰥夫是家庭中的受扶養者的推定 向女工配偶提供的保險保護比男工配偶少。這種對女工的歧視,違反平等保護〕。 即使一項法律被作為一種有利于婦女的慈善分類,最高法院也將採用中級審查 由于確定個人經濟需要已經是離婚訴訟的組成部分,沒有理由假定婦女普遍貧 雖然上述案件証實,州求助于慈善目標的做法不會一律通得過平等保護審查這 2.母親與父親。建立在關于父母親對子女任務成見基礎上的法律,根據中間層 (四)非婚生分類:中級審查 非婚生分類雖不受嚴格審查,但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一直按中間層次標准接受 對“特林布爾訴戈登案”(1977年)和“拉利訴拉利案”(1978年)作一比較, 但在“拉利案”中,州在公正有序地處理死后遺產方面的利益和証明父親身分 盡管有“拉利案”,法院繼續應用中級審查。在“米爾斯訴哈布盧策爾案” 子女出生6年內提出訴訟方有效的規定相比,賓夕法尼亞州的其他法規允許提出確認 雖然難以從法院應用強化平等保護審查于非婚生案中的做法中歸納出任何原則, (五)其他分類基礎 本屆最高法院不大可能會在可疑和准可疑分類清單上增加新的分類特征。例如, 在“得克薩斯州克利本市訴克利本生活中心案”(1985年)中,否定智力遲鈍 二 基本權利 可疑分類的分析集中于所作分類的基礎。但是由于分類而喪失的東西也會促成 當一項法律在從事受保護的合憲活動的權利方面造成歧視時,就產生了基本權 同樣,如果一項法律在默示權利的行使方面有歧視性規定,也將採用一種更嚴 基本權利平等保護最嚴厲的應用表現在如果分類妨礙了平等保護條款本身派生 (一)州際遷徙 憲法中無明示的遷徙權。然而,最高法院在裁定一項關于需要連續居住一年方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當一個州要求新到來者在該州居住一個固定時期作為有資 權的規定被裁定違反平等保護〕;見“夏皮羅案”。 但是並不是對州際遷徙施加的每種限制都受到嚴格審查。關于“善意地”居住 在“索斯納訴衣阿華州案”(1975年)中,最高法院應用合理性審查維護了需 在有些遷徙案中,法院口頭上說利用合理性檢驗,但是否決了州法。例如,最 (二)婚姻和家庭生活 “扎布洛基訴雷德黑爾案”(1978年)涉及威斯康星州一項刑事法規,它要求 但是正如“扎布洛基案”所表明的,如果受質疑的分類不嚴重幹擾結婚的決定, (三)投票 第十五條修正案第一款禁止聯邦或州政府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是奴隸而限制投 如果政府合理地行事,平等保護的要求就得到滿足了嗎? 最高法院裁定,投票權是民主社會的一項基本利益,因為它是“其他公民和政 1.投票資格。在“哈珀訴弗吉尼亞州選舉委員會案”(1966年)中,最高法院 雖然道格拉斯大法官代表法院部分根據財富歧視把此規定列為可疑分類,但是 僅進行合理性審查是不適合的。由于投票是基本的權利,因此“必須周密地審 在“克雷默訴聯邦自由第15學區案”(1969年)中,將學區選舉的選舉權限于 但是對于“特殊利益”選舉這一基本原則存在著一種例外。在“薩利爾土地公 居住期的規定提供了另一種背景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基本權利平等保護被用 2.削弱選舉權。平等保護還防止嚴重妨礙特定選民階層投票有效性的選舉方案。 的機會。”見“雷諾茲訴西姆斯案”(1964年)。在該案中法院裁定,平等保護條 但是在“雷諾茲案”中,最高法院也表示,“把數學式的准確或精確作為一種 按一個選區產生多名議員來劃分選區,雖然可能妨礙特定集團獲得與其人數相 可以削弱選舉權價值的另一種方法是對候選人和黨派列入候選人名單施加限制。 在多數情況下,最高法院對這種列入權利的限制進行嚴格審查,要求州証明差 見“盧賓訴帕尼什案”。 要貧窮候選人交納候選人申請費作為列入候選人名單的一個必要條件(即不提 見“斯托勒訴布朗案”(1974年)〔一年的脫離規定因被認為有助于促進州在 見“威廉斯訴羅茲案”。最高法院對“安德森案”的處理表明,第一條修正案
平等保護法的一個十分混亂的領域涉及對這樣一些經濟障礙的處理,例如限制 哈倫大法官表示不同意,對多數大法官依靠平等保護的分析提出了異議。他聲 最高法院在“道格拉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1963年)中甚至更為明確地接受 哈倫大法官再次對最高法院依靠平等保護分析的做法提出了質疑。他承認,該 “格里芬─道格拉斯兩案”的焦點是一項界定得很不明確的切身利益,這項利 在涉及獲得刑事審判權利的案件中,平等保護與正當法律程序的確切關系仍有 在“阿克訴俄克拉何馬州案”(1985年)中,最高法院使用了正當法律程序條 在民事訴訟方面,也出現了窮人獲得司法審判權利的問題。在“博迪訴康涅狄 (1)婚姻關系在我國社會的價值等級中的重要性;以及(2) 州對結束這種關系的手段的壟斷。但在其他的收費案件中,如果不存在這些條 〔最高法院維護了對福利委員會的不利決定提出上訴需交納費用的規定〕。最 (五)基本權利的限度 看來沃倫法院制定的平等保護法的各種基本權利為實質性的正當法律程序及其 但是伯格法院嚴格限制了這些對等保護的擴充性解釋。 在“聖安東尼奧獨立學區訴羅德里格茲案”(1973年)中,最高法院審議了得 鮑威爾大法官在否定使用嚴格審查時首先斷定,該項法律的運作不給可疑階層 最高法院同樣駁回了以基本權利分析為基礎的嚴格審查。鮑威爾大法官在承認 鮑威爾大法官明確指出,即使假定存在著一種接受“一定量教育”的憲法權利, 盡管如此,在“普萊勒訴多伊案”(1982年)中,鮑威爾大法官投了關鍵性的 鮑威爾大法官在“普萊勒案”中發表了平行意見,把“羅德里格茲案”作為一 “普萊勒案”在不涉及可疑的分類或基本權利的情況下不使用合理性審查,這 在“卡德爾馬斯訴迪金森公立學校案”(1988年)中,最高法院以5比4否決了 “卡德爾馬斯案”既拒絕應用嚴格審查標准,又拒絕應用曾在“普萊勒案”中 概括地說,基本權利平等保護分析的前途似乎是有限的。 嚴格審查分析不大可能擴展到尚未被保護的權益。倫奎斯特法院甚至可能比伯 ------------------ |
谷神 於 2004/02/19 10:11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七章 表達自由 一 言論保護的依據 第一條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很明顯,第一條 保証表達自由的實質是什麼呢?沒有理由認為憲法保護一切口頭和非口頭的交 言論自由包括哪些內容呢?人們對憲法制訂者的歷史意圖眾說紛紜,因此,難 但是,第一條修正案的思想爭鳴市場模式是否現實?批評者們懷疑,絕對真理 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為自由表達提出了一個有影響的根據。他說,第一條修 對這些社會功利主義模式的另一種選擇方式是這樣一種看法,即言論自由的價 從這些理論中引申出來這樣一個原則,即:限制表達自由的法律不應按持尊重 二 對原則的概述 (一)內容控制與間接限制 最高法院曾經說過:“最重要的是,第一條修正案意味著政府無權因表達所傳 第二種方法是,使用加權形式的“平衡”檢驗標准來確定政府對言論內容的控 政府的規定在內容上可能是中性的,只對言論自由施加間接的限制。在這種情 “不打算控制言論內容,但偶而限制其任意發表的一般性法律規定,不被認為 法院在兩相對抗的利益中進行衡量,以確定所做的規定是否合理。例如,一項 見“科瓦科斯訴庫珀案”(1949年)。同樣,紐約市的一項法令規定使用該市 因為政府控制音量的基本利益,通過規定使用城市音響技師,但允許主辦者在 全面禁止到住宅游說、散發傳單和拉顧客〔見“馬丁訴斯特拉瑟斯案”(1943 〔未經房主同意不得出售住所雜志的禁令得到維護〕;“羅恩訴美國郵政部案” 憲法學研究者應當認識到,對利益進行平衡檢驗時,司法審查的程度在各案中 (二)模糊和過寬 在大多數涉及第一條修正案的訴訟中,對合憲性的質疑都是針對“用于”具體 然而,還有另一種至關重要的方法。除了對一項法律應用于訴訟當事人的有效 模糊和過寬兩種理論之間有密切關系,但又各不相同。模糊涉及法律的清晰度。 被保護的表達可能受到阻撓或壓制。 過寬理論所涉及的是法律的准確性。一項法律雖然在表面上看可能是明確的, 比如,一項法律禁止三個以上的人聚集街隅從事“騷擾”路人的活動,它既不 與過寬理論密切相關的是限制較少的選擇檢驗,它常在第一條修正案訴訟中使 過寬原則受到了最高法院的攻擊,認為它是“烈性藥劑”,最高法院對它應謹 “布羅德里克訴俄克拉何馬州案”(1973年)是過寬原則的一個重要例外。 (三)事先限制原則 從歷史上看,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是英國律師們在談到出版自由時所指出的。 過去,人們認為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比免受事后懲罰的自由重要。這是為什麼 這一原則的現代形式規定,無論在實質上,還是在程序上,事先限制都是屬于 在一份未署名的簡要法庭裁決中,最高法院在“《紐約時報》公司訴合眾國案” 評估事先限制理論在此案件中作用的困難在于,由于聯邦沒有授權進行這種限 三 明顯而現實的危險原則 很可能,第一條修正案形成的最重要的原則是“明顯而現實的危險”原則。根 但是,到“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案”(1927年)時,布蘭代斯大法官在一項並 在“吉特洛訴紐約州案”(1925年)中,根據桑福德大法官撰寫的意見書,最 布蘭代斯在“惠特尼案”中對危險檢驗的闡述在著名的“丹尼斯訴合眾國案” 即使是這種淡化了的危險檢驗,對判決發表了平行意見的法蘭克福特大法官也 “丹尼斯案”對危險檢驗的閹割在“耶茨訴合眾國案”(1957年)中得到了某 在布蘭登堡案件中,最高法院根據法庭共同議決,宣布一項懲治非法工團主義 一些評論家把“布蘭登堡案”說成是採用了“煽動”標准檢驗,它著重于有關 另外一些評論家把“布蘭登堡案”解釋為是霍姆斯─布蘭代斯危險標准檢驗和 對“布蘭登堡案”含義的爭論反映了對危險檢驗本身的價值繼續存在著爭議。 四 象征性行為 行為常被用做傳達信息的手段。例如警戒、散發傳單、作廣告等。這種“語言 首先應確定行為在什麼時候被看做是第一條修正案所指的言論。事實上,當法 即使是在對行為實施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的情況下,最高法院也是經常不討論 假如按“斯彭斯案”,有爭議的行為是第一條修正案所說的言論,那麼這種象 “合眾國訴奧布賴恩案”(1968年)十分明確地規定了管理標准。在奧布賴恩 (2)政府的利益必須與壓制自由表達無關;(3)對所提出的自由帶來的附帶限制 在運用這一利益平衡標准時,審理“奧布賴恩案”的最高法院拒絕深入調查國 “奧布賴恩案”利益平衡的方法也反映在“克拉克訴創造性非暴力社區案” 懷特大法官在“克拉克案”中援引了“奧布賴恩案”關于象征性行為的原則, 對“克拉克案”的判決持異議者常常指責最高法院對“奧布賴恩案”標准的運 但是,憲法法研究者不應認為象征性表達從來沒有受到過充分的保護。當政府 在開會期間焚燒旗幟者的行為具有很明確的政治性質,這是顯而易見的。該州 政府不能限制人們用以傳遞信息的象征。國旗不能用于交流的論點尚無限制原 在對“得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裁決以后,國會通過了1989年《國旗保護法》, 最高法院以5比4票再一次裁定,對燒毀國旗的起訴不符合第一條修正案。見 對燒毀國旗問題的爭論導致了對以下根本原則的重新強調:“如果存在著構成 五 結社和信仰自由 (一)權利的來源 結社自由在憲法中並未明確提及。早在17世紀,約翰•洛克曾寫道,私人結社 但是,當一個城市的法令規定允許進入某些舞廳的人只限于14至18歲的青少年 同樣,信仰自由也不是一項明示的憲法保証。但是象結社一樣,它也成了第一 (二)會員資格和結社行動 假設政府規定參加三K黨屬于犯罪,情況將會如何呢? 如果孤立地看,這一法律違反了結社和信仰自由。結社經常有多種目的,一些 如果憲法對結社的保護有意義的話,它必須擴大到促進社團目標的行動上去。 像“克萊本案”中的這種受保護的政治性抵制活動應當與不受保護的經濟抵制 憲法法研究者不應認為,上述原則要求政府公平地對待所有團體。例如,政府 說活動,這種做法並不違反第一條修正案。“國會只決定不為該組織的游說活動支 “里甘案”中所表達的思想,即“立法機構不對行使基本權利進行補貼的決定 (三)團體注冊和洩露 結社和信仰自由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個人有權不讓外人知道自己的信仰情況和自 早期關于顛覆組織的案件傾向于採取特別平衡分析方法,極為尊重基于國家安 然而,對其它一些案件,最典型的就是涉及被認為是“合法”團體的案件,則 如何把這兩種審案原則協調起來?一種解釋是,對后來審理的案件的嚴格審查 (四)公共利益和政府職務 公共利益和政府職務傳統上被看做是特權,而不是權利。 如果政府職務和公共利益是特權,那就可以說,政府可以自由地給這些利益附 從結社和信仰自由的角度看,違憲條件說意味著,政府不能任意地把幹涉個人 “該法令不顧成員的地位和程度,不加區別地把與共產黨行動團體的一切結社 不幸的是,“羅貝爾案”使用過寬原則廢除了這一包容過寬的聯邦法,但並沒 如何制定保証忠誠的計劃,才經得起第一條修正案的抨擊呢?看來法令必須滿 中提出的要求。雖然“斯凱爾斯案”起源于刑事背景,即使在“羅貝爾案”式 公共職務案件中所使用的原則,在涉及效忠宣誓和律師資格要求的案件中也有 一系列參加律師協會的案件進一步証明,在政府希望對從政府得到利益進行控 除了政府迫使洩露團體成員和政治信仰所引起的第一條修正案的問題外,公開 (五)不結社權利──強制言論 從言論、信仰和結社自由中可推斷出不講話、不信仰和不結社的自由。承認這 在“阿布德訴底特律教育委員會案”(1977年)中,最高法院裁定,根據只雇 同樣,一個“州統一律師協會”(它規定只有參加州律師協會並向該協會交納 在“伍利訴梅納德案”(1977年)中,最高法院裁定對耶和華見証人教徒的刑 得到了支持。最高法院判決,州促進贊揚州歷史和榮耀的利益沒有重大到足以 對一個團體自由選擇其成員的利益所施加的限制,或對個人拒絕對一種思想給 怎樣才能把“普魯恩場案”從“阿布德案”、“凱勒案”和“伍利案”中區分 〔州公用事業委員會發出命令,要求一家私人公用事業公司在它的帳單信封上 在一些案件中,有關規定所體現的政府利益可能是非常重大的,以致可以証明 “羅伯茨訴美國青年商會案”(1984年)維護了對《明尼蘇達州人權法》的解 同樣,紐約市一項禁止向商業界和非會員提供好處,且擁有400名以上會員的俱 總之,基于不結社權的訴訟可能由于調查結果並不存在對這一權利嚴重侵犯而 定的權利。從“羅伯茨案”可以看出,如果州要求取消性別歧視的政策與結社自由 第二節 應用原則 一 在地方講壇的表達 在50年代和60年代,美國發生了民權社會革命。民權示威者通過靜坐、示威、 無論人們的反應如何,這些事件都突出地表明了這樣一個難題:如何把在公共 (一)控制言論內容:煽動、挑釁和無禮的語言 只要政府因為交流的內容而對言論和集會做出規定,它就負有証明這些規定的 在“恰普林斯基訴新罕布什爾州案”(1942年)中可以找到一種替代方法。在 憲法法研究者應當注意到挑戰言詞理論在實際應用中的重要特征。首先,像 然而,挑戰言詞理論從在“恰普林斯基案”中宣布以來,受到了嚴格的限制。 “泰爾米尼洛訴芝加哥市案”(1949年)否決了這樣的原則:群眾的敵對反應 超越了公眾的不便、煩惱或不安。” 但是,“費納訴紐約州案”(1951年)似乎同意“恰普林斯基案”的更廣泛的 然而,對“費納案”的理解越來越狹窄。當一個演講者有意煽動敵對反應,而 “恰普林斯基案”的“挑戰言詞”理論還有第二層意思。 最高法院曾表示,辱罵或凌辱性的語言(即一出口就造成傷害的語言)同樣不 “挑戰言詞”理論從未被推翻。同樣地,禁止懲罰無禮語言,盡管它是現在最 在“古丁訴威爾遜案”(1972年)中,最高法院裁定佐治亞州的一項懲治擾亂 “古丁案”使用含糊和限制過寬原則宣布一項法令無效,從而避免了需要對挑 “在言論方面的限制過寬和含糊原則已成了面向某一結果的橡企圖章。”它與 (二)對公共財產的使用 盡管政府對在公共講壇發表的受第一條修正案保護的言論在內容方面所做的規 街道、人行道和公園是“典型的公共講壇”,這些講壇“從遠古以來就一直留 因為傳統的公共論壇是“傳播信息和意見的天然而合適的場所”〔見“施奈德 見“凱里訴布朗案”(1980年)〔禁止在居住區設糾察(勞工設糾察除外)被 作出這一規定的理由是,使大使館人員免受批評,保護他們的尊嚴。即使這種 但是,允許在大使館500英尺內驅散示威者的規定是有效的。下級法院嚴格地解 最高法院一直認為,最低限度地和平等地使用公共講壇進行表達的權利超過了 為了更明確地界定“公共講壇”的範圍,最高法院有時運用廣義的調查,看表 見“科尼利厄斯訴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法律辯護和教育基金會案”(1985年) “赫夫龍訴國際克利須那意識協會案”(1981年)提供了對限制性公共講壇進 近年來,最高法院越來越避免這種較為嚴格形式的司法審查,把受這一規定約 “佩里教育協會訴佩里地方教育協會案”(1983年)提供了非公共講壇分析的 援引用于非公共講壇的原則,懷特大法官裁定,限制使用“取決于各工會的地 對4名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來說,這一案件涉及了“平等使用要求”,它不取決 確定一項設施,即使是公共財產,是否構成了公共講壇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 “科金達案”根據用于非公共講壇案件的合理性標准,裁定這項規定運用于人 憲法法研究者應當注意到,盡管上述討論集中在表達地點的規定上,政府也可 在平衡這些公共講壇案件中的對抗利益時,最高法院經常使用“奧布賴恩案” 所確定的標准:“如果政府的規定促進了重要或實質性的政府利益;如果政府的利 最高法院認為,這一檢驗實質上與在公共講壇分析中使用調查是一樣的。見 在“洛杉磯市政府委員會委員訴文森特納稅者案”(1984年)中,最高法院使 盡管最高法院在公共講壇案件中,或根據“奧布賴恩案”所採取的平衡方法意 總之,當政府對公共講壇的表達活動做出規定時,對時間、地點和方式的控制 (三)對私人財產的使用 在確定憲法義務中,州政府行為是一個關鍵的概念。但是,第一條修正案真的 在“馬什案”中所表達的私人所有的財產可供公眾使用的意見導致了對一系列 為防止誤解,“勞埃德有限公司訴坦內案”(1972年)對“洛根谷案”所承認 “馬什案”雖然存活下來了,但卻受到了高度限制。只有當私人所有的財產實 私有財產不是公共講壇一部分這一事實並不意味著政府可任意禁止公眾接觸房 私權和不受打擾的權利。政府全面禁止挨戶發放傳單被裁決無效。見“馬丁訴斯特 一旦發現某項規定“對受保護的行動施加了直接和實質性的限制,”只有政府 但是,一項內容中性的禁止有既定目標的設置糾察的法令,即禁止在任何住宅 (四)批准、許可証和禁令 嚴格制定的、內容中性而合理的對時間、地點和方式的控制是符合憲法的,盡 沒有提供任何標准的批准制從字面上看是限制過寬的,無效的。見“孔茲訴紐 在“沙特爾沃思訴亞拉巴馬州伯明翰市案”(1969年)中,市的一項法律規定, 同樣,對俄亥俄州萊克伍德市一項法律就字面意思提出的質疑得到了支持,該 禁令也是需進行嚴格司法審查的事先限制;裁決令和市政法令所做的規定需要 二 商業性言論 1942年,最高法院把“純商業性廣告”排除在第一條修正案保護範圍之外。見 〔把城市反髒亂法用于既包括政治信息,又包括商業信息的傳單是符合憲法的〕。 一些評論家反對把第一條修正案提供的保護擴展到商業語言。他們指出,商業 然而在“弗吉尼亞州藥物管理委員會訴弗吉尼亞州公民消費者理事會案”(19 然而,把商業言論納入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之內,並不意味著這種語言與第一 但是,最高法院不願意把商業言論與政治言論相提並論不只限于錯誤的表達。 “中哈得孫煤氣和電力公司訴紐約公用事業委員會案”(1980年)〔州全部禁 在探求給與商業言論憲法保護界限方面,律師廣告是一個特別富有成果的訴訟 但最高法院承認對消費者受騙感到關注,強調其裁決適用範圍的狹窄性。貝茨 貝茨案中所表達的對消費者受騙危險的關注,在一項司法許可中有所表述,該 在佐代爾案中,最高法院確實支持了州對一名律師的懲罰,因為他在廣告中沒 一般來說,律師採用郵寄的方式招攬生意比當面直接招攬生意更多地受到第一 僅是由于“有目標的直接郵寄招攬生意”可能為濫用提供某種可能性,不能証 “中哈得孫案”的檢驗標准將允許對真實的廣告做出規定,這些廣告所宣傳的 考慮到商業言論比其它受保護的言論,它的審查標准不那麼苛刻,人們可能會 回顧以往的情況,“弗吉尼亞藥品案”表明應按第一條修正案向商業言論提供 三 誹謗和隱私 (一)誹謗公法的產生 “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1964年)宣布,只要民選公職官員對把矛頭指 “沙利文案”給最高法院提出了一個艱巨的任務。如何把公職官員原告的名譽 最高法院裁決,下級法院對真正惡意的裁決必須由上訴法院獨立審查,因為真 沙利文案確定的原則很快擴展開來,運用于非選舉的公職官員。見“羅森布拉 中,最高法院的大多數意見表達了這種看法。三位大法官── 布倫南、布萊克門和伯格願意看到真正惡意特權擴大到一般的公共利益問題中 (二)現代誹謗公法 羅森布盧姆案中大多數大法官希望把誹謗內容作為新誹謗公法中關鍵要素的願 鮑威爾大法官的推論是:陷入誹謗爭論中的私人原告的名譽利益允許有較大程 格茨案是里程碑式的案件,它把第一條修正案的範圍進一步擴大到誹謗私法。 格茨案沒有表明,它對州誹謗罪法的限制是否適用于所有私人原告的誹謗訴訟。 的意見書說,這種損害賠償是可以得到的,佛蒙特州誹謗法的一般規則應當適用。 “第一條修正案不大關心就純私人關心的問題發表的言論。” “鄧恩與布拉德斯特里特案”中大多數大法官認為,一個建築公司的信譽程度 懷特大法官在發表並行意見時,對自“沙利文案”到“格茨案”期間誹謗罪公 “赫普斯案”被用來否決了在誹謗案件中第一條修正案給予輿論問題的一項特 米爾科維奇案件是對“紐約時報案”和“格茨案”規則的重要重申。另一次重 最高法院以一致意見撤消了對福爾韋爾精神痛苦進行損害賠償的裁決。從事公 此外,這一出版物標明了“模仿滑稽品”,它不能合理地被解釋為是講述有關 (三)確定知名人士原告 因為“格茨案”“沙利文案”規則的關鍵問題仍然是提出誹謗訴訟之原告的地 “在某種情況下,個人可以取得眾所周知的好名聲或壞名聲,以致在各個方面 更普遍的情況是,個人自願把自己投入或被引入一個具體的公眾爭論的問題, 各法院對極度知名人士的概念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在最高法院要求這樣的人完 只在某些方面知名的人士,其身份較難確定。“時代公司訴費爾斯通案”(19 “哈欽斯訴普羅克斯邁爾案”(1979年)拒絕把知名人士身份給與一位科學家, (四)隱私公法 現在已經有了誹謗公法。那麼,隱私法也已憲法化了嗎? 對于涉及諸如侵犯隱私權之言論的其他侵權行為,第一條修正案有沒某制州判 布倫南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撤消了損害賠償判決:“在缺乏証據說明被告明知 在“時代公司案”中,布倫南代表大多數大法官發表的意見反映了公共利益問 用什麼來確定“虛光”隱私的憲法界限呢?──是否應當用“格茨案”的地位 “《時代》公司案”處理了“虛光”隱私,它和誹謗有密切關系。但是,“真 因此,最高法院沒有回答這一基本問題:要對真實地披露私人實際情況施加責 四 淫穢和猥褻語言 “羅思訴合眾國案”(1957年)裁決,作為一個歷史和功能問題,淫穢語言 自“羅思案”以來,在淫穢言論案件中,判斷合憲性的中心問題是確定什麼樣 檢驗的第一部分,即淫亂情趣檢驗是由“羅思案”引申出來的。根據合乎憲法 淫穢作品限于對現行法律做出特別規定的性行為(不是暴力)的“顯然令人作 “淫亂情趣”和“顯然令人作嘔”都是由“當代社會標准決定的。”但是,所 “米勒案”值得注意的影響之一是,它否決了以前的一項檢驗標准,這項標准 不同,嚴肅的補償價值標准看來涉及了更多的司法作用,而不受可變化的社會標准 “米勒案”的三部分檢驗有一種例外。即使材料沒有滿足標准,也可以根據它 “米勒案”自“羅思案”以來首次表明,最高法院的大多數大法官就淫穢品檢 雖然最高法院走得如此之遠,裁定憲法不阻止把實質性淫穢罪列入州反詐騙和 要求在確定淫穢品方面對州進行具體限制的必然結果是:政府不能一般地根據 無論是刑事檢控還是民事規定都受“米勒案”三部分檢驗的約束。見“第一帕 但是,當州根據城市分區權,規定只許成人進入的設施的具體位置時,最高法 它不像上面提到的“謝德案”那樣,所規定的行動有產生損害的証據。見“倫 史蒂文斯大法官的部分意見引起了爭議,未獲得大多數人的支持。他在發表這 對有傷風化表達的兩層次分析法,在“聯邦通訊委員會訴帕西菲卡基金會案” 大多數大法官對強調廣播在我們生活中“異常普遍的存在”使我們成了意想不 史蒂文斯大法官在“帕西菲卡案”中談到:“在所有交流形式中,廣播得到第 有一種情況,最高法院認為,政府有充分理由壓制有傷風化的表達。在“紐約 最高法院關注兒童色情立法的另一個例子涉及了俄亥俄州的一項法令,該法認 雖然本節的討論集中于淫穢品的實體法,但憲法法研究者應當注意到,在關于 如果管制和特許計劃沒有涉及對有爭議的出版物或電影的內容行使行政酌處權, 五 出版自由 第一條修正案禁止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該條款是把新聞媒介作為一 (一)新聞採集 提供給傳播媒介的憲法保護是只限于出版呢,還是也包括了採集新聞的過程? 中提出了拒絕向大陪審團披露信息的“記者特權”一說,從而出現了這一問題。 最高法院以5比4做出裁決,除了任何公民都享的權利外,記者不享有任何其他 在“布蘭茲伯格案”中,鮑威爾大法官投了關鍵性的、在以后發揮了重大影響 斯曼爾特大法官代表“布蘭茲堡案”中三名持異議者,主張承認有條件的記者 給新聞採集以憲法保護引起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接觸政府機構,文件和政府所 最高法院再一次拒絕接受新聞界的接觸特權。只要不存在針對新聞界的歧視, “維護信息全面而自由地流向一般公眾一直被認為是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核心 對接觸政府機構的憲法權利的要求慢慢地從司法程序的角度基本上得到接受。 但是最高法院在確定像這一新出現的接觸權利的性質時發生了分歧。首席大法 與此同時,布倫南大法官與馬歇爾大法官聯合發表了並行意見,表示願意“在 在以后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重申了至少對某些刑事審判程序的有條件接觸權, 總之,新聞採集可以享受憲法的某些保護,但並不太多。 與政府限制表達或出版時提供的廣泛的第一條修正案保護不同,法院在給新聞 (二)公眾接觸傳播媒介 政府限制出版的最常見情況是政府尋求禁止或懲罰傳播媒介發表某些材料。但 接觸社會、政治、藝術、道德和其他思想與經驗的權利。”見“紅獅廣播公司訴聯 〔聯邦通訊委員會的要求討論公共問題並公平地報道不同看法的公平原則,被 在一個涉及報刊新聞界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拒絕了第一條修正案公共接觸的權 在“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訴民主黨全國委員會案”(1973年)中,基于第一條修 雖然“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訴民主黨全國委員會案”宣布,第一條修正案本身並 “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訴聯邦通訊委員會案”(1981年)承認了與一般接觸權相 用于公共利益。” 總之,雖然最高法院承認第一條修正案包括公眾收聽的權利,但這並未變成使 六 選舉過程中的言論 政治言論是第一條修正案關注的核心問題。因此毫不奇怪,當州規定競選期間 的州法,該候選人的當選無效。最高法院裁定,該州法的實施違憲。〕同樣,對于 限制傳播關于政治問題的請願書侵犯了“核心的政治言論”,將受到“嚴格的 康涅狄格州的共和黨通過一項規定,允許獨立選舉人在共和黨初選中投票,這 同樣,對政治進程作過多的規定也被最高法院宣布無效。 最高法院廢除了《加利福尼亞選舉法》的一些條款,這些條款禁止政黨的官方 另一方面,在“安德森訴塞萊布雷茲案”(1983年)中,在審查關于獨立黨和 史蒂文斯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重點談了根據第一條修正案對選民(不是候選人) 史蒂文斯大法官接著考慮了州施加這一重要限制的正當理由,以確定“這些利 很可能,與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有關的選舉法中最有爭議的問題是對個人和團體 最高法院的未署名共同意見首先駁斥了這種觀點:開支法是一種行為規定,只 由于認為限制開支是以內容為基礎的,從而給言論施加了嚴重限制,人們本會 最高法院接著考慮了政府在設置捐款和開支限制方面的利益,重點是防腐敗的 政府認為開支限制有助于使個人和團體在施加選舉影響時具有平等的能力,因 “巴克利案”以后的案件一直圍繞著限制競選開支和限制捐款兩個方面所引起 在審理“聯邦選舉委員會訴全國保守政治行動委員會案”(1985年)中,最高 在“聯邦選舉委員會訴馬薩諸塞州保護生命公民組織案”(1986年)中,《聯 然而,密執安州的一項法律禁止公司從它們的總庫存資金中向非盈利的團體做 有的社團開支,它允許公司從單列資金中為政治目的進行獨立開支,只是不允許從 “奧斯汀案”標志著關于選舉進程的第一條修正案法律的重要發展。簡言之, 在“巴克利案”中賴以支持對捐款進行開支限制的政府反腐敗利益,不適用于 考慮到美國政治分肥制的長期歷史,近年來政治賜職制的所有領域均已在很大 中,最高法院裁定,不能以純政治原因辭退受雇于縣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律師。 “布蘭蒂案”是處理解雇問題的,但它的原則得到了擴展。 在決定有關公共職務的晉升、調動、罷免和雇用等問題時均不得把黨派作為考 |
谷神 於 2004/02/19 10:13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見“坎特韋爾訴康涅狄格州案”(1940年),信教自由;見“埃弗森訴地方 第一節 不得確立國教條款 第一條修正案禁止制定關于“確立國教”的法律。這一規定未被簡單地理解為 什麼做法構成不允許的援助?有時最高法院說,該條款在教會與國家之間砌起 在多數案件中,最高法院要求法律符合一種三部分檢驗法的每一部分,以便經 “萊蒙案”檢驗遭到嚴厲的抨擊。而且,最高法院也背離了這種檢驗法,因為
“萊蒙案”三部分檢驗法是否有生存力還不清楚。但現有一種已很明顯的新趨 見“林奇訴唐納利案”(1984年)。另一方面,肯尼迪大法官則認為,“認可” 一 對宗教的公共援助 不得確立國教條款訴訟中一個不斷冒出的問題是政府能夠向宗教機構提供多少 “埃弗森訴地方教育委員會案”(1947年)維護了一項地方計劃,該計劃對家 “米勒訴艾倫案”(1983年)以5比4確認了明尼蘇達州一項允許家長從其州稅 “一項不偏不倚地向廣泛階層公民提供州援助的計劃不是隨便可以根據不得確 倫奎斯特大法官特別強調支持私立學校的家長們對社會提供的好處。向這些家 對持異議的馬歇爾大法官來說,這項明尼蘇達州法律與任何向教會學校交學費 向私立中小學校直接提供援助的計劃引起最高法院各種各樣的,但基本是否定 不過,對教會中小學的援助未必違反“萊蒙案”檢驗標准。將審議援助的性質 在“萊蒙訴庫爾茨曼案”(1971年)中,就引用這類考慮因素廢除了州對私立 向私立學校提供輔助服務或補償私立學校考試、記錄和報告工作費用的州計劃 的費用,按每個項目一次性總付的方法進行補償。廢除的原因是未採取控制措 “沃爾曼訴沃爾特案”(1977年)認可公職人員提供說、聽和心理診斷等服務, “大拉皮茲學區訴鮑爾案”(1985年)廢止了一項合課計劃和一項社區教育計 “首先,參與這些計劃的教師可能有意無意地卷進去,灌輸宗教信條或信仰。” “其次,該計劃可能提供政府與宗教之間至關重要的象征性聯系,從而借助─ “第三,這些計劃可能通過對有關機構的基本宗教任務提供應予禁止的補貼產 一個姊妹案件──“阿吉拉爾訴費爾頓案”(1985年)廢除了一項計劃,該計 政府針對高等教育的援助計劃一般得到最高法院的維護。例如,“蒂爾頓訴理 二 學校中的宗教 由于公共教育承認宗教和宗教價值准則而造成的隔離牆的缺口違反不得確立國 較為確定的領域之一,是允許公立學校學生請假去上宗教課。如果宗教課在公 一個遠為更無定論和更有分歧的問題涉及學校祈禱問題。“恩格爾訴維塔爾案” 兒童可以不參加這一事實不是決定性的──“決定是否違反信教自由條款取決 由于學校祈禱遭到禁止,重點日益集中到短時間的默禱或默念上。“華萊士訴 最高法院對“賈弗里案”的判決書以及各大法官對此判決發表的意見表明,不 這樣一項法律能夠服務于專心致志地從事某些活動的世俗目的──誰也不會從 准許公立學校學生不在校上課而去參加宗教教導的豁免時間和進行祈禱是最高 能夠將“威德瑪案”推廣到公立中學去嗎?國會認為可以,而且制定了1984年 在“梅爾根斯案”中,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應用了“萊蒙案”檢驗法。國會制 三 學校之外確立國教問題 雖然教育論壇是教會與州關系之爭訟的豐富來源,但不得確立國教條款的規定 不過,當國會在第七條中禁止就業方面的歧視和為宗教提供一項免稅待遇時, “林奇訴唐納利案”(1984年)以5比4認可了一個大都市樹立一座基督誕生塑 此外,比起最高法院認可的許多公共援助計劃,這里的宗教效果也沒有更多的 布倫南大法官表示異議,他與多數人一樣應用了“萊蒙案”的標准,但卻得出 將一座基督誕生塑像放置在阿勒格尼縣法院最突出和最美麗的部分──主樓梯 布萊克門大法官代表法院解釋了“阿勒格尼縣案”似乎反常的判決。基督誕生 另一方面,根據不得確立國教條款,放置九扦枝大燭台是許可的,因為它與聖 涉及不得確立國教條款的另一個非學術背景是宗教組織的納稅義務問題。給予 另一方面,“埃爾南德斯訴國內收入署署長案”(1989年)裁定,國內收入署 同樣,一個州向在該州銷售宗教材料的宗教組織征收銷售和使用稅不違反不得 第二節 信教自由 宗教信仰或行為的強制是根據信教自由條款提起的訴訟的實質內容。“持有宗 雖然最高法院起初表示政府可以不受信教自由條款的限制對宗教行為作出規定 “為了保護社會,行為仍然要受到約束。”而且,給予宗教豁免權引起不得確 最高法院試圖規定一種標准,確定信教自由條款要求對宗教作出何種通融,在 在“布朗費爾德案”中,對只給宗教慣例施加間接限制的法律表現出了司法尊 哈倫大法官表示不同意,他論証說,盡管布倫南大法官在“布朗費爾德案”中 “舍伯特案”被認為在“托馬斯訴印第安納州就業安全處審查委員會案”(19 是間接的。“凡州政府將一項重要福利的接受以宗教信仰禁止的行為為條件,或因 一名基督複臨安息日會教友因拒絕于星期五晚上和星期六工作而被她的私人雇 不過,如果不發補貼是一項普遍適用和在另外情況下有效的刑法的附帶效果, 對宗教的間接限制就足可以援引嚴格審查法,而迫使一個個人“採取與其宗教 見“威斯康星州訴約德案”(1972年)。在“約德案”中,最高法院廢止了威 判定對宗教自由造成嚴重的限制並不一定導致法律被宣布無效。“合眾國訴李 上述案件使用了一種兩步法,該法可追溯到本世紀60年代像“舍伯特訴弗納案” 不過,在這一領域內採取的理論論証方法可能正在發生重大變化。在“林訴西 北印第安墓地保護協會案”(1988年) 和“就業處訴史密斯案”(1990年)(史密斯案之二)中,最高法院裁定剛才 現在還不清楚這些案件是否是一項激進的理論變化的預兆,這種變化將不再使 當聯邦政府容許在本來由印第安人部落用于宗教目的的一個國家公園中伐木和 即使行動的后果可能是宗教活動無法進行,但這種對宗教自由的“間接強制或 有些印第安工人在參加印第安教會儀式時服用麻醉劑佩奧特鹼,造成工作差錯 此外,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嚴格審查將促使人們請求“為幾乎每一項可以設想的 當然,如果最高法院明確採納“林案”和“史密斯案之二”的理論論証方法, 宗教自由領域始終貫穿著一個基本問題:什麼是宗教?最高法院沒有直接回答 以往,兩步法是這樣運作的。第一步,必須斷定法律是否嚴重幹擾了宗教信仰 第二步,在過去,如果宗教自由受到嚴重限制,那末政府只有在表明毫無例外 地執行法規是實現首要的或迫切的政府利益所必需的情況下,才能証明它拒不給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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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神 於 2004/02/19 10:15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除第十三條修正案外,憲法的各種保証都是針對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在沒有 然而,當確定表面上看上去屬于私人性質的行為在什麼情況下確實為私人行為 第二節 州政府行為理論的形成 在“民權諸案”(1883年)中,最高法院通過布拉德利大法官裁定,禁止在為 布拉德利大法官從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一款只禁止州政府行為這一前提談起: 最高法院這樣做的動機是對個人自由和聯邦制的關注。 把該修正案中規定的保証作進一步擴展將等于允許國會“建立一部管理社會上 這等于使國會取代州立法機關”。“不是由州政府以某種形式贊許或在州政府 哈倫大法官不同意這種看法,他說,這部1875年的法律是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一 在“民權諸案”中,最高法院還駁斥了根據第十三條修正案該法律合憲的說法。 哈倫大法官再次針鋒相對地反對最高法院多數大法官的意見。他斬釘截鐵地說, 如果哈倫大法官對南北戰爭修正案含義的解釋被接受,州政府行為理論的混亂 第三節 尋找州政府行為 在“民權諸案”中形成的州政府行為理論經久不衰,結果產生了旨在避免其責 什麼情況下可把私人行為看成是州政府行為呢?這是州政府行為案件中的關鍵 一 政府職能 最高法院從來沒有接受這種論點:第十四條修正案為各州規定了採取積極行動 當私人政黨進行選舉活動(如初選)時,根據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修正案該團 “埃文斯案”裁定,在由私人托管人管理的公園內實行種族歧視違犯第十四條 哈倫大法官持反對意見,他說,最高法院的政府職能理論是“一種時髦的口號, 最高法院繼續接受關于州政府行為的政府職能理論,但它的理論範圍受到了嚴 二 深深卷入/共同參與 尋找州政府行為的另一種方法是根據政府與私人名義的行為者之間關系的性質。 他談到了飯館建築屬公共所有,通過市政府承擔的義務對飯館營業的資助,用 公眾因為有停車的地方而可能惠顧飯館,他們也可能為了在這個飯館內用餐而 雖然“伯頓案”預示著對州政府行為理論將採取廣義解釋,但以后的案件並未 州政府為私人行為者頒發許可証並進行全面管理,這一事實不足以構成找到州 政府的財政支持對一個私營實體的存在至關重要這一事實並不使州政府對該實 三 鼓勵、授權和批准 當州政府對被質疑行為“實施了強制權”,或者“公開或暗中提供了非常重要 最高法院對“謝利訴克雷默案”(1948年)的判決使一些評論家聯想到,州採 文森首席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裁定,雖然私方的限制性契約條款本身不違犯第 因此,當政府強迫不情願的當事人實行種族歧視時,就存在著州政府行為。另 但是當政府積極地“百般鼓勵”私人種族歧視時,最高法院就找到了所需要的 在“賴特曼案”中持異議者認為,第十四項提案只是申明了在私人歧視問題上 “賴特曼案”中的持異議者警告說,最高法院正在依賴“鼓勵”之理論制定一 然而,到本世紀70年代初,作為沃倫法院時代案件(如“賴特曼案”)特征的 例如,在“傑克遜訴大都市愛迪生公司案”(1974年)中,最高法院審議了一 在上面各個案件中,都沒有足夠的証據表明政府卷入了受質疑的行為,也就是 根據州法,埃德蒙森石油公司單方面地獲得了扣押債務人盧加爾部分財產的權 “盧加爾案”似乎是現代州政府行為理論所形成的憲法訴訟巨大壁壘上的一道 甚至政府行為和私一人方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工作關系,有時經過仔細分析也會 “塔卡尼安案”是上面提到的“伯頓訴威爾明頓停車場管理處案”的“鏡像”。 全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不是作為該州立大學的代理人行事,而是根據它對其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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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神 於 2004/02/19 10:17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第十章 維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國會立法 當國會尋求制定維護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立法時,它可以以憲法各條款作為依據。 國會曾通過立法針對私人幹涉州際遷徙提供司法補救〔見“格里芬訴布雷肯里 各條憲法修正案也承認國會有實施這些修正案保証的立法權。第十三條、第十 只要國會能恰當地作出結論,它的立法是為了促進憲法保証,它就有權立法。 第二節 實施第十三條修正案 第十三條修正案第二款規定,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該修正案中禁止奴 “瓊斯訴梅耶爾案”(1968年)維護了一項1866年的聯邦法律,這項法律被解 在“魯尼恩訴麥克拉里案”(1976年)中,最高法院又維護了國會的權力:國 “魯尼恩案”還駁斥了該聯邦法律侵犯了結社自由的論點。父母有自由把自己 最高法院還駁斥了該法律侵犯了隱私權的說法。雖然隱私權可以擴展到真正私 然而,在“孟菲思市訴格林案”(1981年)中,最高法院駁回了根據第十三條 第三節 實施第十四條修正案 一 國會的補救權 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五款規定,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該條中的保証。根 國會制定的1965年《投票權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對在波多黎各學校完成6年 《投票權法》第四條第五款被認為是確保政府在基本公共事務方面執行非歧視 二 國會的實質性權力 但是,在“卡岑巴赫案”中為最高法院撰寫意見書的布倫南大法官並不是僅僅 如果最高法院能夠察覺到一種基礎,國會根據這一基礎裁定,實施紐約州文化 哈倫大法官持反對意見,斯圖爾特大法官與他站在一起。 哈倫認為,最高法院的前提,即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五款的權力超越了補救措施 對“卡岑巴赫案”的另一種解釋則意味著,國會根據第十四條修正案所享有的 視;因此,國會在立法上有權根據第五款通過《投票權法》採取矯正行動。 哈倫大法官還在“卡岑巴赫案”中發表異議指出,最高法院對第五款的解釋將 國會根據第五款所享有的權力只能朝一個方向行使,即它是一種“實施”或擴 一些評論家認為“棘輪理論”是正確的,其根據是,雖然國會有卓越的實情調 擬議中的界定第十四條修正案中“人”這一名詞的《人類生命法》打算把第十 “卡岑巴赫案”中採取的對國會根據第五款擁有的權力作廣義解釋之觀念從未 三 應用于私人的權利 在“民權諸案”(1983年)中,最高法院裁定,國會根據南北戰爭修正案擁有 但是,這種表面上絕對禁止國會把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五款應用于私人行為的做 由于通過貿易條款、開支權和第十三條修正案確定了國會保護公民權利的權力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起訴指控不需要考慮根據第十四條修正案國會權力之範圍。 第四節 實施第十五條修正案 與其它南北戰爭修正案一樣,第十五條修正案第二款授權國會以適當立法實施 在“羅姆市訴合眾國案”(1980年)中,最高法院維護了1965年《投票權法》 后來北卡羅來納州在選舉州議會中使用一個選舉區選舉多名議員的名額分配方 《投票權法》把“‘結果’檢驗”確立為“有關法律標准”。修改后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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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神 於 2004/02/26 04:05 | |
Re:憲法結構與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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