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才是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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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兒  於 2004/01/27 17:52
誰才是現行犯?

在台灣總統陳水扁宣佈公投的兩項內容後,美國方面顯然對此感到滿意,白宮發言人麥克雷蘭於1月16日表示,美國歡迎台灣確認維持現狀的承諾,總統布希是台灣民主的堅定支持者,他也重申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註1)。

這樣的表態使得原本一直期待著因為320公投導致台、美關係生變的國、親兩黨藉著其所掌控的媒體所欲演出的「迫切的危機」大戲,一時之間玩不下去了而懸在半空中不上不下的好生尷尬,因此,原本揚言要透過國、親兩黨執政的地方縣市長集體在3月20日擬以不領票、不投票方式杯葛公投的計劃也緊急喊停,更讓國、親兩黨在公投議題上由於自己的立場一再反覆而喪盡信用,連帶的其在總統大選的士氣也越來越衰竭。

然而,正是所謂的:「困獸猶鬥」,國、親兩黨對於目前自己讓自己處於騎虎難下的窘境,最明智的因應之道事實上是冷處理不再死纏爛打,否則不但會讓自己因為找不到充足的理由而處於被動挨打的不利局面,更會讓自己一直處於這個泥沼無法自拔而深陷其中!

只不過,或許國、親兩黨原本所想要主攻的經濟議題隨著春節過後台股一開盤就大漲114點而失去唱衰台灣經濟的著力點,而公投本身的直接民權又與國、親兩黨想要繼續藉由代議士壟斷權力的盤算相牴觸,因此,咬文嚼字以抹黑320公投是違法違憲,以「寄希望於台灣人民」也自然而然成為國、親兩黨思考邏輯的必然結論了!

比方說,台北市長馬英九在1月27就表示,行政院如果違法舉辦防禦性公投,將是「違法現行犯」。依照公投法的規定,防禦性公投只能在「國家遭到外力威脅,且影響到國家主權變化的情況下」才可以舉行。如果不是在緊急情況下舉辦防禦性公投,當然就違法。就好比一個人偷東西當場被抓,還聲稱自己沒有違法,辯稱一切要等到法院判決之後才能決定,這種行為就好比是「違法的現行犯」。馬英九並表示,「違法公投」不涉及釋憲問題,而是「法律適用的問題」(詳2)。

乍看到馬英九如此語出驚人的高論,相信絕大多數人都一定會嚇了一大跳而不由自主的問:「怎麼搞的?總統讓人民有實施直接民權的機會怎麼也成了和偷東西被當場活逮的現行犯了?」

在此我不擬再就320公投本身做價值判斷的爭論,既然馬英九要就「法律適用的問題」提出質疑,那我們也乾脆來陪他咬文嚼字一番,看看究竟320公投是否有違法?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是:「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在法律的解釋上,通常如果沒有特殊狀況,都是採取以「文義解釋法」的方式,就法律條文的內容本身進行解釋,而不可擅自增添與扭曲法律條文,相信這是哈佛法學博士出身的馬英九所該瞭解的基本法學常識。

那麼,我們來看看公民投票法第17條第1項就總統舉辦「防禦性公投」的前提既然是:「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當然也就只要是台灣的國家主權「遭受外力威脅」而有被「改變之虞」時即可為之,根本不需要如馬英九所說的必須到「緊急情況」時才可舉辦公投,因為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的條文內容根本找不到「緊急情況」這四個字,馬英九憑空冒出這四個法條所無的文字,並拿這個來指控說這是「法律的適用問題」,我還真不知道他究竟有何根據?

基於同樣的理由,在1月26日國、親的十四位縣市長所發表對於320公投的聯合聲明當中聲稱:「立法者已經明確規範總統這項公投的發動時機,必須是國家現在已經或即將要遭受外力威脅,導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危險的緊急狀態時,才可以發動公投。因此,這種在緊急狀態下才能舉辦的公投,正確的名稱應該是『緊急公投』,性質上是法律創設的總統緊急處分權。」(註3)的說辭更是一派胡言!
蓋有關總統的緊急處分權是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註4),這個條文一方面所針對的只限於在國家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的情況為前提,二方面也只授予總統發佈緊急命令這種可以替代法律的命令來因應,和防禦性公投本身已經有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為依據,根本不需要總統再發佈緊急命令為舉辦公投的依據的情況相比,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

再者,從「法位階理論」來看,立法院所通過的任何公投法律是低於憲法的,是以,除非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有明確授權給立法院另外就防禦性公投另外制訂法律,否則立法院另外制訂法律創設一個緊急處分權,根本是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自己擴張權限的想要「以法律代替憲法」!

如此一來,則國、親兩黨自己在制訂這部公投法時,才是真正撈過了界、違反憲法的「現行犯」,請馬英九先搞清楚一點!
(註1)http://www.ettoday.com/2004/01/17/168-1574510.htm
(註2)http://tw.news.yahoo.com/2004/01/27/polity/bcc/4496319.html
(註3)http://tw.news.yahoo.com/2004/01/27/polity/cdn/4495625.html
(註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A00000022


NO:110_1
大盜  於 2004/01/27 18:26
Re:誰才是現行犯?

馬英九的里長延選案不但是現行犯還是重案犯。

NO:110_2
蘭陽醒獅團  於 2004/01/27 19:49
Re:誰才是現行犯?

貶低總統這個位置的尊嚴與光榮,

對任何人都沒有好處。


NO:110_3
海狼  於 2004/01/27 22:49
Re:誰才是現行犯?

哈哈 馬(法學)博士的法律素養真了不起, 顯然愧對先賢了. 錄個基本法律常識給她參考.

公投法17條所謂有xxxx之虞, 正是總統依照法律所擁有的裁量權, 依法必須予以尊重, 只要根據外力文攻武嚇的事實並援引公投法17條條文作為依據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辦理, 就是依法行政.

所以, 對此次公投拒絕辦理的地方首長就是抗命(不依法行政), 除應依照公務員懲戒法論處之外, 如有妨礙公民行使政治權利的行為, 則更觸犯妨礙投票罪嫌, 另應依相關條文論罪科刑.

法網恢恢, 親中國黨乃至其徒眾膽敢妨害任何人, 尤其是居住在泛藍主政的縣市的公民, 行使公民投票權利的話, 肯定沒有好下場. 這可是公訴罪喔, 到時候不是逼被害人撤回就能了事.

附錄:

( 二 ) 妨 害 投 票 罪 ﹝ 刑 法 分 則 第 六 章 ﹞:

第一百四十二條 以 強 暴 脅 迫 或 其 他 非 法 之 方 法 , 妨 害 他 人 自 由 行 使 法 定 之 政 治 上 選 舉 或 其 他 投 票 權 者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有 投 票 權 之 人 ,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利 益 , 而 許 以 不 行 使 期 投 票 權 或 為 一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 所 受 之 賄 賂 沒 收 之 。 如 全 部 或 一 部 不 能 沒 收 時 , 追 徵 期 價 額 。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 於 有 投 票 權 之 人 , 行 求 期 約 或 交 付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 而 約 其 不 行 使 投 票 權 或 為 一 定 之 行 使 者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得 併 科 七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第一百四十五條 以 生 計 上 之 利 害 , 誘 惑 投 票 人 不 行 使 期 投 票 權 或 為 一 定 衣 行 使 者 ,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第一百四十六條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非 法 之 方 法 , 使 投 票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或 變 造 投 票 之 結 果 者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前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

第一百四十七條 妨 害 或 擾 亂 投 票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

第一百四十八條 於 無 記 名 之 投 票 , 刺 探 票 載 之 內 容 者 , 處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


NO:110_4
發球  於 2004/01/28 07:43
Re:誰才是現行犯?

說阿扁好像是小偷.
馬鸚狗才是現行犯.

NO:110_5
海兒  於 2004/01/28 09:26
Re:誰才是現行犯?

我實在很難想像一個留學美國哈佛大學並拿到法學博士學位的馬英九會說阿扁堅持舉辦320公投是違法的現行犯!

總統舉辦公投不過是把原本屬於人民的政治權力還給人民行使罷了,怎麼能夠跟侵害他人權利的犯罪行為相提併論?

而如果要談違法的話,從公投法第十七條的文字內容,也根本沒有說舉辦防禦性公投必須是在緊急的情況下才能為之,馬英九和國、親兩黨執政的地方縣市長就算要硬拗,至少也要在法條中找得到隻字片語才行,否則增加法條內容所無的「緊急狀態」四個字,再來指責別人違法,和栽贓他人要入人於罪的犯罪行為有啥兩樣?

更離譜的是馬英九等人把公投法第十七條的防禦性公投等同於總統的緊急處分權,但緊急處分權根本是憲法所規定的權力,哪裡是法位階在憲法之下的法律所能越俎代庖「創設」的了?立法院又算哪根蔥啊?


NO:110_6
蘭陽醒獅團  於 2004/01/28 11:20
Re:誰才是現行犯?

現在的情況是:

執政黨要把權利還給人民

而在野黨卻要限制權利流向人民

這很弔詭..因為情況通常是在野黨要求權利解放..

我的結論是在野黨預期會執政,所以阻礙權利給人民,
這個在野黨應該學習如何當個在野黨,繼續當吧。


NO:110_7
 於 2004/01/28 11:47
Re:誰才是現行犯?

馬英九的法律知識確實有問題。

現行犯並不一定是罪犯,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追呼為犯人者,或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以現行犯論。

但是現行犯只是疑犯,只是有可能犯罪者,他不一定就是罪犯,未經法院審判確定者,一律推定其為無罪。
現行犯的規定只是為了防止犯罪的發生與完成,避免個人或群體、社會之法益遭受侵害,由憲法及刑事訴訟法賦予一般人對現行犯的逮捕、拘禁權,而不受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是逕行逮捕或拘禁之人並無權對其審問、處罰,也沒有權力決定其有罪或無罪。現行犯在被逮捕之後仍然是要經由法院審判,判決確定有罪之後才是罪犯,才可以確定他的行為確實違法。

因此此次公投的合法性,仍然端賴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來決定,決不是一兩位政治人物說了就算,更沒有所謂「現行犯」問題,難不成馬英久認為可以逕行逮捕、拘禁游院長?還是陳總統??
馬英久不但誤用了並不恰當的「現行犯」來形容這次公投,也曲解了法律意義,對於一位學法出身的人物來說,馬英久的表現,唉........!


NO:110_8
海兒  於 2004/01/28 14:50
Re:誰才是現行犯?

我看馬英九的法學素養大概在離開學校以後就江河日下了,以致於連基本的法學常識都忘記了,才會一再的鬧笑話!

這也是為什麼今天記者再度訪問他時,他又以:「不再回應!」為由來逃遁--一個肚子裡沒有貨的人,當然是不敢接受挑戰的!


NO:110_9
越來越多  於 2004/01/28 17:01
Re:誰才是現行犯?

馬英九是哈佛法博 但是考台灣律師資格卻屢考屢敗 !!

NO:110_10
海兒  於 2004/01/28 17:10
Re:誰才是現行犯?

咦?馬英九有去考過律師嗎?

對他們這些權貴子弟來說,拿到文憑只是作為當官騙吃騙喝的執照罷了,何必那麼辛苦的去和人家憑真本事考律師?


NO:110_11
台龍  於 2004/01/28 22:57
Re:誰才是現行犯?

海兒兄,

既然你已經對馬英九的亂說,把它咬文嚼字了。兄弟就來稍微討論一下,像馬「現行犯」所說,國家已經是緊急狀況再來公投,是不是有何意義。

首先如何判斷什麼是「國家緊急狀況」?當中國海軍在沿海集結算不算「國家緊急狀況」?還是要等到他們登陸台灣才叫「國家緊急狀況」?在那種情況下,再來公投,有用嗎?佈署飛彈時如果不算是「國家緊急狀況」,那麼等到飛彈起飛往台灣來時才叫「國家緊急狀況」?那時總統才有權公佈全台灣緊急公投?

只要有一點常識,就知道馬「現行犯」要不是看台灣人是白癡,就是他本身是常識白癡。我越來越懷疑那些權貴子弟所拿的名校學位,很明顯名校的訓練對他們並沒啥好處!


NO:110_12
yl  於 2004/01/29 02:19
Re:誰才是現行犯?

台龍:
很明顯名校的訓練對他們並沒啥好處!

Confucius had apt expressions for them: Fun Tu Chi Chhiang( dirt wall?) and Shiou Mu (rotten wood).


NO:110_13
海兒  於 2004/01/29 04:42
Re:誰才是現行犯?

台龍兄:
    說真的,我沒啥興趣陪馬博士扯啥叫做「緊急狀況」?因為公投法第十七條內容既然找不到這四個字,那這個問題本身就不存在,沒有討論的必要!

    更何況,如果總統真的要行使緊急處分權的話,那大可直接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發佈緊急命令就可以了,剩下來的就是立法院要不要在事後追認,何需勞駕立法諸公再制訂一個位階比憲法還低的公投法賦予總統發動防禦性公投?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嗎?

    再者,憲法修訂後,總統發佈緊急命令必須根據立法院所制訂的「緊急命令法」為之的條文已經不再適用了,換言之,立法院既然根據憲法制訂「緊急命令法」來制約總統的緊急處分權的權力已經被剝奪,立法院又焉能巧立名目、另闢蹊徑的在公投法當中創設一個「緊急公投」給總統,然後說:「這權力是給你總統的啊,所以你要經過我同意才能行使啊!」果真如此的話,馬博士這麼說根本就已經不打自招的承認國、親立委都是違憲的現行犯了!


NO:110_14
台灣公民  於 2004/01/29 06:46
Re:誰才是現行犯?

請馬英九去給心理醫生看看,

因為她很像「許純美」!


NO:110_15
海兒  於 2004/01/29 08:06
Re:誰才是現行犯?

請不要污辱許純美,最起碼她對自己是誠實的。

但哈佛法學博士馬英九說公投是像小偷一般的現行犯時,他真的對自己是誠實的嗎?

我感到很懷疑!


NO:110_16
台灣公民  於 2004/01/29 09:00
Re:誰才是現行犯?

謝謝指證!!!!!!
對兩人的心智,您做了判定,而我是請「馬」去給心理醫生看看。
最近的新聞是許純美一直都在心理治療中,而我懷疑馬的「現行犯」与「小偷」說,
心態上有類似許純美處,故而兩句帶出!
特此明白!
謝謝!

NO:110_17
海兒  於 2004/01/29 09:52
Re:誰才是現行犯?

你這麼說我就明白了!

這麼說來,如果許純美心理有問題的話,那她的可能症狀大概是妄想症,而馬英九則是人格分裂症!


NO:110_18
台灣公民  於 2004/01/29 11:28
Re:誰才是現行犯?

社會上有「許純美」,政治上有「馬英九」,
她們給出共通的感覺,是「不自在與不舒服」,
「妄想」或「人格分裂」總有盡了頭或確定了的心情。
可是她們所產出的「不自在與不舒服」是不確定性的,
不管是對事理扭曲或是對人格扭曲的不確定性,
那種不確定性,會讓人產生危機與不安的感覺,
那種感覺實在壞透了!!!!!!
在電視上每次「馬英九」或「許純美」一出現,
全身會不自在起來,不是雞皮疙瘩就是毛骨悚然;
「馬英九」更勝「許純美」!!!!!!!!

NO:110_19
文山包種  於 2004/01/30 02:18
Re:誰才是現行犯?

原諒馬大少吧,他在哈佛唸的是國際公法,回台灣又二十幾年沒碰書本,東西早還給學校老師了,「公投法」這種新領域不是他有能力懂的啦。

法學世界博大精深,也有隔行如隔山的問題哪。


NO:110_20
歐巴桑懷疑  於 2004/01/31 07:30
Re:誰才是現行犯?

 
  趴趴走ㄉ現行犯早就都進喇巴肚!  ^^  〔R007〕
 

NO:110_21
陳生  於 2004/01/31 10:30
Re:誰才是現行犯?

轉貼昨晚我在2004總統大選apin「給馬英九一個簡單明瞭連「小學生」都懂的辦公投理由」一欄的文章供各位分享

連宋馬公然說:「台灣現在並沒有面臨中共武力威脅,每週還開四次樂透,百貨公司人潮洶湧,既沒外力威脅,就不存在防衛性公投」,「所以阿扁的和平公投是違法,是現行犯」

其實他們內心更懼怕的是台灣民族自決運動的興起將勢不可擋,公投一旦萌芽生根,台灣住民主體意識也將快速崛起替代舊思維,五十幾年來束縛台灣的中國法統將迅速從台灣式微,台灣主權住民自決的潮流將從此一去不復返。

而這也是中國法西斯政權最擔心的部份,台灣藉著公投走自己的路,無聲無息漸行漸遠的走,中國抓不到著力點,找不到武力入侵的藉口,就像總統直選一樣,泛藍先是反對後是被迫接受,最後是逐漸瓦解,這就台灣選擇最少代價的自由民主獨立道路。


NO:110_22
海狼  於 2004/01/31 19:13
Re:誰才是現行犯?


馬先生 錯用『現行犯』用語, 而且錯得離譜了.

只有疑似構成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型態(罪名), 而且 合乎現行犯的客觀要件, 才有所謂『現行犯』ㄉ問題.

公投法17條的公投有無必要, 是授權總統裁量, 屬於行政裁量權, 程序是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辦理, 就算裁量不當, 也是行政缺失, 完全沒有 『現行犯』的適用. 既然是行政裁量權, 只要按程序履行如儀, 再怎麼也野蠻也沒有質疑的餘地.


馬先生 錯用『現行犯』用語, 而且錯得離譜. 大概畢業太久, 連罪刑法定主義這樣的基本概念顯然都忘光了.

[外行爺的補充包^^]

『罪刑法定主義』是啥東東?

『罪刑法定主義』是當今文明國家的基石. 是保障人權的鐵律. 落實在憲法暨所有刑事相關法律之中, 也是各級法院裁判上的根本態度. 學法律的人必備的入門修行暨基礎素養.

『罪刑法定主義』簡單講, 就是『罪名』和『刑度』 都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才算, 不可以隨便亂套.
對於不是法明文界定的犯罪型態(犯罪行為), 當然沒有『現行犯』這樣的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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