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獨立國家的國際法依據(非常重要,請大家通知有關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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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io 於 2004/08/30 20:06 | |
台灣是獨立國家的國際法依據(非常重要,請大家通知有關媒體) | |
舊金山條約全文太長,請至以下聯結閱覽 http://www.gainfo.org/SFPT/SanFranciscoPeaceTreaty1951.htm 其中 Article 2b : 放棄台灣 Article 3 : 承認美國為唯一授權國,有處分Article 2的全部權力. Article 10 : 放棄對中國的特權(僅是特權而非土地權),並包括1901/09/07 之北京最終條款. (馬關條約簽於1895/05/08當然不包含在內) Article 23 : 美國為主要佔領權 由Article 2 和 3內容明白指出,美國才有權決定台灣歸屬,在美國未處置台灣之前,台灣就是美國的未合併領土. 根據台灣關係法第四條B款,美國承認台灣擁有國家的法律人格 |
yuio 於 2004/08/30 20:07 | |
Re:台灣是獨立國家的國際法依據(非常重要,請大家通知有關媒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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