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關於「台灣原住民」(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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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於 2004/12/30 22:50
Re:關於「台灣原住民」(續之二)

http://news.yam.com/cna/society/200412/20041230778126.html
法界質疑台東檢方偵辦陳瑩賄選疑案做法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三十日電)台東地檢署大舉偵辦立法委員當選人陳瑩涉嫌賄選案已遭部份人士批評,有法界人士認為,檢方的大動作似有浪費行政資源、漠視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的基本人權,而且和憲法所揭諸「比例原則」之精神似有未合。

法界人士所批評的,是台東地檢署耗盡大部分檢察官和上百位警、調,僅針對陳瑩及其重要樁腳進行普遍性查賄,並以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聲押四人。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薛樂儀表示,地檢署選前接獲的賄選情資,大部分集中於陳瑩一人,於是研判陳瑩賄選情資可信度後,由檢察長何明楨指揮大部分檢察官鎖定陳瑩,並指揮近百名警力與二、三十位調查員進行查賄、監聽、監控。

但法界學者認為,檢方的大動作,不僅浪費行政資源,且因僅針對陳瑩一人查賄,致無暇顧及另外十位候選人可能亦有行賄之虞,此一「選擇性之正義」,如同為其他有意賄選之候選人大開方便之門,且偵辦程序及聲請羈押嫌疑人等情節,亦遭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況且,早在該選舉投票日一、二個月前所蒐集之情資,卻選在投票前兩天大規模搜索陳瑩競選總部、原民會辦公室、陳瑩父親陳建年位於台北、台東的住處,行為有否不當?且媒體亦早已接獲消息而於事先於查賄現場守候,諸如此類行為及舉動,是否影響選情?

陳瑩查賄案偵辦迄今,所聲請羈押之四人,分別是在身上找到二萬元的陳姓黨工、在住處搜到四萬六千元的郭姓樁腳以及遭秘密證人檢舉賄選的陳姓鄉民代表及陳建年的陳姓友人。檢方對這四人之聲請押羈,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也有討論的空間。

這位法屆學者認為,羈押是對人身最嚴重的強制處分行為,因此須符合比例原則。這四人的聲押理由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第二款: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者。

但根據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林輝煌分別在第一0九0、一0九一期司法週刊所發表的「談偵查中羈押之審查」一文中表示:檢察官的聲押雖然有構成要件,但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有下列情況就應該免於聲押,第一,被告固然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虞,但是共犯和證人在偵查審判程序出面的可能性不高時。

第二,被告固然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虞,但是如果可以立即隔離偵訊,保全共犯或證人真實供述;或是共、證人均在附近,只要對被告及證人立即隔離訊問,即可達成防止勾串之效果。在這兩條件下,羈押被告即有違比例原則。

另法學專家林鈺雄教授也說過「設若羈押手段對於被告所造成基本權干預,與犯罪情節之輕重及預料科處之刑罰不成比例時,亦不得為之」。

綜觀,檢方聲押的四名犯罪嫌疑人,似乎都是尚未掌握證據與共犯,是否有共犯還是個未知數;如果已經掌握了證據與共犯,也可以立即隔離訊問或是保存證據,因此沒有羈押的必要性,因此檢方的動作似乎有違比例原則之嫌。

檢方打擊賄選,應該給予掌聲,惟更期待併兼顧憲法所揭諸之基本人權與比例原則,而不是「選擇性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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