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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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兒 於 2003/09/26 10:59 | |
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由於台北市議會的「公投自治條例」已經順利付委審查,有可能比中央還要早立法通過。台北市長馬英九對此於9/25表示肯定。馬英九說,這象徵朝野已經對於「實施公投,應有法源」有共識。朝野不應該再繼續「口水戰」,應該回到「公投立法」的議題! 對於「公投立法」事實上我個人是樂觀其成,不過如果就整個公投立法爭議的始末來看,事實上最沒有立場表示意見的就是馬英九,因為最先阻撓公投立法的就是國、親兩黨,其後國、親兩黨盤算著民進黨不敢將獨立公投納入公投法草案,而欲擒故縱的故意將獨立公投納入草案內,想因此讓民進黨知難而退,未料到最後民進黨立院黨團竟然也參與連署,同意將獨立公投納入草案,才使得國、親兩黨驚慌失措的以鬧場的方式杯葛公投立法的進行,因此身為國民黨員的馬英九本身在政治上就欠缺了質疑公投是否需先立法才可進行的合理性! 其次,馬英九反對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況下辦理諮詢性公投,而其理由則是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36條規定「創制複決,以法律訂之」,因此他主張立法院不論政黨,就應該趕快立法。但是如果公民投票就是如他所說的創制、複決兩權的行使的話,那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7條第2項是必須要由全國半數以上的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權時,才由國民大會制訂辦法並行使之,那請問這時要不要立法各縣市才能公投?而如果滿足了憲法第27條第2項的規定,到最後也是國民大會行使的,怎麼會是「公民投票」?這是瞎掰嘛! 再者,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70條的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因此,即使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36條的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必須以法律定之,那也只有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的法律才算是「法律」,台北市所通過的自治條例在此根本不是所謂的「法律」,那這等於是台北市在違憲了! 雖然馬英九聲稱,按照憲法的精神,地方政府只能依照地方自治事項實施創制複決,這在憲法第123條中,對於「縣的自治」有明文規定,直轄市應該比照。 但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2款也只是規定直轄市市民「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而沒有如同條第4款規定:「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也就是說,直轄市市民要行使創制與複決兩權只能夠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70條規定,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為之,而不能自己訂一個自治條例來行使。 如今,馬英九公然漠視這樣的規定想要以台北市議會的自治條例來規定台北市市民的創制、複決權的行使,不但與他一慣主張的「公投應該先立法」相牴觸,而且是不折不扣的違憲行為! 最後,馬英九又表示:「公投需由人民自主發動,政府不宜介入。」,這種說法則無異於又推翻了他自己先前批評辦諮詢性公投是有如文革的行為的說詞,因為所謂的「文革」正是不折不扣由中國人民自主發動的,當時中國政府到後來根本是想介入也無法插手,如今馬英九似乎又忘掉了自己先前的說詞又主張公投需由人民自主發動,立場反覆之快真是讓人開了眼界! 而這樣一個朝三暮四、自打嘴巴反覆無常沒有原則的政客,竟然可以在台灣被奉為政治明星,也可知道台灣的選民素質是何種程度了! |
apin 於 2003/09/26 11:21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看看「馬文革」的「行政院發言人受教訓說」,就知道宋@將「耍嘴皮子」和「硬拗」的功夫傳授得多快速,馬更正、馬文革基本上不但維持其不認錯的本性,還繼續想把「耍嘴皮子」和「硬拗」這種「惡質文化」散播開來,我曾批文,他們這群【矛盾之族】自從染上宋@的【興票毒】後,基本上都已漸漸失去【價值判斷的能力】,所以,上從泛藍政黨下到泛藍份子及媒體,無一不是要將這種惡質文化散播到整個台灣社會,我們不要被他們所傳染及影響,他們終將做繭自傅,等到他們自己的子女一樣使用這種惡質功夫去對付他們自己時,這就是現世報應. |
海兒 於 2003/09/26 12:33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我很懷疑馬英九和他的支持者究竟有沒有自己的判斷力? 馬英九說的話顛三倒四,連中華民國憲法都沒弄清楚就胡亂跳出來放砲,到最後只是賠盡了自己的形象,讓自己敗絮其中的草包本質盡現於世人眼底罷了! 而老是跟著馬英九起舞的馬迷們,也同樣的展現出自己無知與盲從的一面! |
優若乳 於 2003/09/26 12:56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馬迷迷的是畜生,咦,馬不是畜生?那還有啥是畜生?我是說馬喔,可沒有說人喔..... |
路人XXX 於 2003/09/26 13:15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樓主引用的有些問題,憲法27條第2項早在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被修掉了,現在的公投跟國大沒關係,至於直轄市自治事項,跟憲法123條無關,而是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這裡的法律,主要是地方制度法,根據該法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由此看來,馬市長應當找出相關的法源依據才行。 |
lkk 於 2003/09/26 13:27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馬屁文革說地方性ㄉ公投不是會造成★天下大亂★嗎????怎麼台北市議會會通過審查公投自治條例呢??而且沒立法就辦公投是違憲˙他怎麼帶頭違憲阿還是他有兩套標準自打嘴巴˙現在他都不知自己在說什麼語無淪次˙虧他是台北首善之區ㄉ市長 |
海兒 於 2003/09/26 13:58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憲法27條第2項早在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被修掉了,現在的公投跟國大沒關係, 沒錯,的確是和國大沒有關係,而且事實上公投依其性質本身可以說也和國大沒有關係,和國大有關係的是創制與複決權的行使,而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一項第2款的規定中也只有說憲法第27條第2項已經不適用,最多也只表示創制、複決兩權的行始已經不再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同樣的,馬英九所提的憲法第136條有關創制、複決兩權的行使以法律定之,也不能等同於公民投票必須要以法律定之,所以馬英九說,在沒有法源依據前辦諮詢性公投是違憲的根本站不住腳,其後他又想以台北市的自治條例來規範台北市民的公民投票更是荒謬至極,是自打嘴巴的說法! >>至於直轄市自治事項,跟憲法123條無關, 的確是無關,那是馬英九自己鬼扯的! >>這裡的法律,主要是地方制度法 地方制度法本身並沒有規定創制、複決兩權的行使方式,也沒有授權直轄市自己制定創制、複決兩權的自治條例,因為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當中明文規定:「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現在中央都還沒有制訂出創制、複決法,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也沒有直接授權直轄市制訂創制、複決自治條例,唯一沾的上邊的只有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2項,但卻也只是規定有關於地方自治事項,直轄市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一樣沒有授權給直轄市制訂自治條例! 因此,台北市這樣的搞法才真的是違法、違憲的! |
空行母 於 2003/09/26 14:06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馬文革當然得做點事「乎攏」馬迷們咩! 就跟他說:[經國先生最令人懷念的包括十大建設、最後階段解除戒嚴、帶領走上民主之路。]這些話一樣,有異曲同工之妙,以後有人批評馬革革時,馬迷們就....[英九先生對公投法...比中央還早,是一位...]會怎樣阿諛奉承可想而知啦。 他們這群人喔,只要是好事,哪怕只沾了點邊,也說的好像全是他們做的一樣。 他有成為[大內高手]的面皮,面皮而已喔 |
海兒 於 2003/09/26 15:02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以後有人批評馬革革時,馬迷們就....[英九先生對公投法...比中央還早,是一位...]會怎樣阿諛 >>奉承可想而知啦。他們這群人喔,只要是好事,哪怕只沾了點邊,也說的好像全是他們做的一樣。 這是可以想見的,只不過我在想:當台北市急急忙忙的推出一個公投自治條例時,萬一到最後被宣告違憲、違法而無效時,這些馬迷肯定又要說中央在打馬了! 反之,如果這個公投自治條例竟然沒被宣告違憲、違法時,是不是就等於讓馬英九先前所說的:「公投沒有立法完成前是違法違憲」的說法不攻自破了? 國民黨為了要拼選舉竟然已經到了這般荒腔走板、自相矛盾的見風轉舵地步,也未免太離譜了吧? |
空行母 於 2003/09/26 15:56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這次大選是[台灣前途]V.S國民黨政權復辟,的保衛戰 狗民黨勢力絕對會傾巢而出,無所不用其極,到時什麼「嶴步」都屎得出來的 就只怕到大選前台灣人被搞煩了,亂投一通(甚至不投票),有一點點.....的擔心。 |
海兒 於 2003/09/26 16:20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嗯,我也很擔心現在很多台灣人會對政治產生厭惡感而不去投票,因此,我儘可能要求自己在寫政論文章時要儘可能的言之有物,不要流於浪費筆墨的罵戰,如此才有可能讓一些公共議題獲得完整而冷靜的討論。 台灣已經讓惡質的統派媒體搞得心心煩躁不安,我們沒有有必要再把環境弄得更糟糕! |
apin 於 2003/09/26 20:05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所以請各位網友多多支持,將台灣玉及 921farmers 兩位大師設計的 『2004讓那 2 個人死心吧』動、靜態電腦卡片傳播轉貼出去, thanks !!! 台灣玉動態卡片超連結網址: 921farmers 靜態卡片: 請觀看 南方快報 snews100 開講 艸梅 開欄 『2004讓那 2 個人死心吧』此句話為文宣主軸,推廣出去成為順口溜溜一樣. ok ! |
光明頂 於 2003/09/26 21:36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哪兩個? 呂?蘇? 她們都不可能當副座? 扁呂? 不要再害台灣人了 各行各業果然都在各【思】其業 錯的好,錯的有理 |
自耕 於 2003/09/27 07:54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2004年讓那輸的死心吧,車瑜四面楚歌輟回原來逃出的祖國,怎麼來就怎麼回去,像梁××一笑泯恩仇的回祖國,有骨氣點像64天安門你們祖國民主新進多學些,不要腳踏兩條船又回台灣,光明頂點,不要像謝大罵帶著一身罪再回祖國,有夠見效。 |
阿郎 於 2003/09/27 10:19 | |
Re:馬英九又自打嘴巴 | |
馬英九又凸槌了!馬英九又凸槌了! 昨晚馬英九要將署名馬英九的台北榮譽市民狀贈與日本圍棋大師吳清源先生時,當場拒收,場面極度尷尬,馬面子盡失。因吳先生1949由中國往日本居住至今,所以他認為自己已是日本人。 可歎1949由中國逃來台灣的大多數人及其子孫,卻不能認同自己已經是台灣人,強詞奪理顛倒是非巧取豪奪,拼命做出傷害台灣利益之事。 ....(以下新聞標題,霉體明顯有舔馬情深之嫌,換作阿扁或余政憲絕非如此保護)...... 民視 | udn | 中央社 | 中廣新聞網 | 公共電視 | 法新社 | 最年輕棋王張栩 13年來首度返台 2003-9-27 1:13 (可能是馬把台北市治理得太差,所以外國人不削當什麼榮譽台北市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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