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12.24「吉田茂致國民政府關於講和之書信」中譯日本首相吉田茂於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致函杜勒斯表示日本渴望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和約。吉田函件(該件於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致杜勒斯,於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六日由美使館送中國外交部。)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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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對和約及美日安全條約在日本國會眾議院及參議院辯論時,關於日本將來之對華政策,若干問題曾經提出,若干聲明因亦隨而發表。該項聲明因與上下文及背景割離而予閱讀,致引起種種之誤解。對於此種誤解,本人亟願予以澄清。
中國為日本之近鄰,本政府終願與之有一全面之政治和平與商務關係。
在現時,我方希望能與中華民國政府拓展該項關係;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現在聯合國擁有席位及發言權與表決權,並對若干領土行使實際上之政府權力,且與大多數聯合國會員國保持外交關係。為此,我國政府曾獲得中國國民政府之承允,於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台灣設立一日本政府海外事務所。此乃在多邊和平條約生效之前,日本現所獲許與其他國家間最高形式之關係。
日本政府駐台海外事務所,在人事上具見重要,此適顯示我國政府重視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間關係之意。我國政府現準備如中國國民政府有此願望,即儘速在法律上可能時,依照多邊條約內所揭櫫之原則,與該政府締結一項將重建兩國政府間正常關係之條約。該項雙邊條約之條款,關於中國國民政府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我方願迅速與中國政府探討此案。
至於中國共黨政權,該政權事實上現仍被聯合國判定為侵略者,且聯合國已因此而建議對抗該政權之若干措施;日本對該項措施現正贊同,將來亦必予贊同,因依照多邊和平條約第五條甲款第三項之規定,日本已承擔對於聯合國依憲章規定而採取之任何行動盡力予以協助,並於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對該國不給予任何協助也。復查一九五0年在莫斯科締結『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實係以對付日本為目的的軍事同盟。而在事實上亦有甚多理由相信,在中國之共黨政權,現在支持日本共產黨圖以暴力推翻日本政府之憲政政體。鑒於此等考慮本人可向閣下保證,日本政府無意與中國共黨政權締結雙邊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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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關係」,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會,民國五十五年,頁一八五至一八七)
(資料參考:陳志奇,中華日報印行,一九八一年五月增訂再版,《美國對華政策三十年》,頁八一至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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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1.16「中華民國政府外長葉公超對吉田茂致關於講和函發表談話」中文
吉田致杜勒斯函(即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函)於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六日公佈,中華民國政府外長葉公超乃發表談話,謂中華民國政府準備作中日締結和約談判。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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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東京發表之吉田首相致杜勒斯先生關於中日媾和之函件,足使關於此問題之誤解,得以廓清,該函並對日本將與各自由及民主國家之陣營協力維護世界和平及安全之意願,有所闡明。
我政府曾不貫主張對日媾和應從速實現,且曾為其他盟國為此目的而共同努力。中日和約之締結,已遭遇不應有之稽延,中國政府現準備隨時與日本政府開始商洽,俾和約得以早觀厥成。
日本政府對於現正占據中國大陸之奴隸共產政權及一九五0年在莫斯科簽訂之所謂中蘇友好互助同盟條約之真相,均已完全明瞭,我政對此殊感欣慰。日本政府復表示將盡力協助聯合國制止侵略之措施,對於此點,我政府亦表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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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關係」,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會,民國五十五年,頁一八五至一八七)
(資料參考:陳志奇,中華日報印行,一九八一年五月增訂再版,《美國對華政策三十年》,頁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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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2.24「吉田茂致國民政府關於講和之書信」日文
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JPCH/19511224.O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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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1.18「吉田茂致國民政府關於講和之書信」覆函 -日文
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JPCH/19520118.O1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