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各種條約全文之收集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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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客  於 2003/08/29 06:27
Re:◎各種條約全文之收集與瞭解

1951.09.05「杜勒斯發表中國未能獲邀之演講」中文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三日經修正的和約定稿公佈,其中第二十三條改列參加和會的國家名單中,沒有中華民國。九月五日,和約起草人杜勒斯發表演講,對中國未獲邀請出席和會「深以為憾」,並解釋說:「中國不須參加簽署,根據和約第二十條,可以享有日本依照中華民國所建議的方式,放棄日本在中國所享有的一切特權和利益」等語。茲節錄杜氏演講詞於次:
  
節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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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之未能參加這一個和會,實在是一件深引為憾的事,於中日之戰開始於一九三一年,但公開的戰鬥,則始於一九三七年,中國受日本侵略之苦最久也最深,尤感痛惜者,是中日戰爭未在此時正式終結。很不幸的,中國內部的戰爭和盟國政府的態度,造成一種情勢,即對於一個既有權也有力足以約束中國人民遵守和約條款的一個中國政府發言權,不能獲致一般國際的協議。有些人認為某一個政府適合這些條件,有些人又認為另一個政府適合這些條件,還有些人懷疑誰會適合。有關中國的任何目前行動,都不能獲致大多數的同意,因此盟國就很難抉擇,在他們對能夠同意在中國有一個既合法又有權力的中國政府之前他們可能把對日和約擱下去,可是如果因為中國的內戰以及國際上對於中國問題遲不能獲致協議,而以延擱締約的辦法去處罰日本,那將是錯誤殘忍而愚蠢的。........所剩下的一個辦法,就是由盟國逕行締結沒有目前任何中國參加簽訂的和約,而讓日本和中國,依照足以徹底保證中國權利與利益的條款,去締結他們自己的和約,這就是目前和約採取的辦法。........
  根據和約第二十一條,中國不需要參加簽字,可以享受日本(第十條)依照中華民國建議方式,放棄日本所享有的一切特權和利益。同時中國也可自動的無需參加簽字而享受和約第十四條甲項和第二款中所規定的利益,就是確認中國可取得其管轄下日方財產。此一和約全部保有中國為此次戰爭中勝利盟國之一而擁有的一切權利 [註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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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72:
中華日報,(一九五六年九月七日)。

(資料參考:陳志奇,中華日報印行,一九八一年五月增訂再版,《美國對華政策三十年》,頁七九至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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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杜勒斯演講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葉部長發表聲明如下:

  「中華民國之被摒除於舊金山會議之外,無意中予侵略者以鼓勵,此舉之不當,實非任何言詞所能虛飾。美國政府現正領導自由世界與共產侵略鬥爭,然在此一重要問題上,竟與少數國家之承認共產侵略之果實者,採取一致行動,其矛盾殊難索解。時至今日,自由國家對世共產主義之挑釁及其缺乏適當之準備,在此一歷史性錯誤中,實已表露無遺 [註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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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73:
中央日報,(一九五三年九月七日)。

(資料參考:陳志奇,中華日報印行,一九八一年五月增訂再版,《美國對華政策三十年》,頁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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