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各種條約全文之收集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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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客  於 2003/08/28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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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08.21「何應欽備忘錄第一號」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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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備忘錄  中字第一號

日期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致  駐華日軍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將軍
由  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
事由

一、本人以中國戰區陸軍總司令之地位,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 蔣中正之命令,接受在中華民國(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除外)臺灣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之地區內日本高級指揮官,及全部陸海空軍與其輔助部隊之投降。

二、日本駐華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將軍,應自接受本備忘錄之時起,立即執行本總司令之一切規定,在臺灣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軍亦同此規定,並應由岡村寧次將軍負責指揮該項日軍之投降。

三、岡村寧次將軍於接受此備忘錄後,關於下列事項,應立即對日本陸海空軍下達必要之命令。
  1. 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即第二條述地區以下同)所有之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立即停止一切敵對行為。
  2. 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之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立即各就現在駐地及指定地點靜待命令。凡非 蔣委員長或本總司令所指定之部隊指揮官,日本陸海空軍不得向其投降繳械,及接洽交出地區與交出任何物資。
  3. 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所有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武器、彈藥、航空器、船艦、商船、車輛及一切交通通信工具。飛行場、海港、碼頭、工廠、倉庫、物資、與一切建築暨軍事設施及文獻檔案,情報資料等,應立即妥為保管,不得移動,並應絕對保持完好狀態,由岡村寧次將軍負全責,聽候本總司令派員接收。
  4. 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所有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各就現駐地負責維持地方良好秩序,直至 蔣委員長或本總司令所指定之部隊,及負責長官到達接收為止。在此期間內,絕對不得將行政機關移交非 蔣委員長或本總司令所指定之行政官或代表人員。
  5. 對本總司令所轄地區內,同盟國被俘人員及被扣官民,應立即恢復自由,並充分供給其衣食住行及醫藥等,並準備遵照本總司令之命令,送到指定地點。

四、為監視日軍執行本總司令之一切命令起見,特派本部副參謀長冷欣中將,先到南京設立本總司令前進指揮所。凡冷欣中將所要求之事項應迅速照辦。

五、岡林寧次將軍親自向本總司令接受有關日本陸海空軍投降實施之正式手續,及 蔣委員長之詳細命令之時間及地點,俟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接受日本總投降後,另行通知。

    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 何應欽
  附中國戰區各區受降主官分配表壹件
本備忘錄交岡村寧次將軍之總參謀副長今井將軍,轉送岡村寧次將軍。

中國戰區各區受降主官分配表  三十四年八月廿一日


中國受降主官姓名    接收地區             備考

第一方面軍司令官盧漢  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
第二方面軍司令官張發奎 廣州、香港、雷州半島、海南島。
七戰區   長官余漢謀 曲江、潮汕。
第四方面軍司令官王耀武 長沙、衡陽。
九戰區   長官薛 岳 南昌、九江。
三戰區   長官顧祝同 嘉興、金華、杭州、寧波、廈門地區。
第三方面軍司令官湯恩伯 南京、上海。
六戰區   長官孫蔚如 武漢及沙市、宜昌地區。
十戰區   長官李品仙 徐州、安慶、蚌埠、海州。
十一戰區 副長官李延年 青島、濟南、德州。
一戰區   長官胡宗南 洛陽。
五戰區   長官劉峙  鄭州、開封、新鄉、南陽、襄陽、樊城。
二戰區   長官閻錫山 山西省。
十二戰區  長官傳作義 察、綏、熱河三省。
  
附記 臺灣方面之受降主官另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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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資料參考自:陳志奇輯編 國立編繹館主編 渤海堂文化公司印行 《中華民國外交史料彙編 十五》p.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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