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各種條約全文之收集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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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客  於 2003/08/28 03:38
Re:◎各種條約全文之收集與瞭解

1945.08.16「蔣電令何應欽全權處理日軍投降」中文

蔣委員長於1945年8月16日電令陸軍總司令何應欽全權處理日軍投降事宜,並通令全國各行營、各行轅主任、各戰區司令長官等,一律遵奉何總司令指示辦理。

電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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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即到。柳州何總司令、昆明龍主任、漢中李主任、西安胡長官、興集閻長官、草店劉長官、恩施孫長官、蘭州朱長官、陝壩傅長官(無線)、東南行轅顧主任、七戰區余長官、九戰薛長官、十戰區李長官:○密。查日本政府已於本月寒(十四)日接受盟國所提投降條件,茲特派何總司令王權處理受降事宜,未接何總司令整個措置與指示以前,不得局部各別收繳日軍武器,以免紛歧衝突。但各戰區為確保安全,仍須有應戰準備,並得視狀況採取必要之自衛行動,除已電令南京日軍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通飭所屬日軍停止軍事行動,並派代表至玉山接受何總司令命令外,仰即遵照,並通飭所屬一體遵照為要。中正。(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錄:中國戰區受降範圍

三十四年(一九四五)八月十五日,日本正式向盟國投降,我國按照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所劃分的受降區的規定,中國戰區受降範圍,應為中華民國(東北除外)、臺灣,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外的地區,日軍投降代表為日本駐華派遺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大將,其所轄投降的兵力計有:

 華北方面軍:      三二六、二四四人
 華中第六方面軍:    二九0、三六七人
 京滬地區第十三、六軍: 三三0、三九七人
 廣東第二十三軍:    一三七、三八六人
 臺灣第十方面軍:    一六九、0三一人
 越南地區第三十八軍:   二九、八一五人

以上各地區的總兵力為一百二十八萬三千二百人。共一個總司令部,三個方面軍、十個軍、三十六個師團(內戰車師團一、飛行師團二),四十一個獨立旅團,其他獨立特種部隊二十五個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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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資料參考自:陳志奇輯編 國立編繹館主編 渤海堂文化公司印行 《中華民國外交史料彙編 十五》p.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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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08.18「蔣令何應欽日軍投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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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何應欽總司令負責處理在中國戰區內
之全部敵軍投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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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卷三十七 別錄

隸屬章節:別錄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

版面原件:第310頁,第311頁

〔第310頁〕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八日——

以何應欽總司令負責處理在中國戰區內之全部敵軍投降事宜。並明確規定十二項任務如下:
(一)承本委員長之命,處理在中國戰區內之全部敵軍投降事宜。
(二)指導各戰區、各方面軍,分區分期辦理一切接收敵軍投降之實施 事宜。
(三)秉承本委員長之意旨,對中國戰區內之敵軍最高指揮官發佈一切命令。
(四)秉承本委員長之指示,與中國戰區美軍人員密切合作,辦理美軍佔領區、盟軍聯合佔領區交防接防敵軍投降後之處理。
(五)指導收復區內難民救濟、交通通訊運輸之恢復諸事宜。
(六)指導各戰區、各方面軍,分區分期辦理接收偽軍投誠、編遣及剿辦不聽命令之偽軍事宜。
(七)負責迅速處置南京偽組織政府,恢復南京及其附近之秩序,敬待國民政府還都。
(八)在辦理接受敵軍投降期間,秉承本委員長之指示,調動部隊,佔領中國戰區內各軍事、政治、經〔第311頁〕濟、交通要點及要港,構成處理敵軍及恢復全般秩序之有利態勢。
(九)對於非經政府指定之受降部隊,如有擅自接受敵軍投降,企圖擾亂我受降計畫者,得呈請本委員長下令懲罰之。
(十)敵軍應對本委員長所指定之部隊投降,如對非指定之部隊而擅自向其投降或讓防,或於投降期間不遵我軍命令實施者,得由陸軍總司令下令以武力制裁之,並對不遵命令之敵軍部隊長,或敵軍最高指揮官,直接予以處置。
(十一)指導監督並得全權處理收復區內一切黨政各事務。
(十二)指揮各戰區所有向收復區挺進及原在收復區各部隊;但各戰區在後方留防部隊,仍歸各戰區秉承本會之指示指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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