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各種條約全文之收集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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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客 於 2003/08/28 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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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10.25「臺灣行政長官第一號命令」中文 臺灣地區受降典禮於1945年10月25日上午九時在臺北公會堂(即今中山堂)舉行,由日本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簽字投降。此受降典禮,出席者有中國黨政軍首長、臺胞及美總統杜魯門私人代表洛克等約二百五十人;而日方則有日本臺灣總督安藤利吉,及其參謀長諫山春樹與總督府代理總務長官須由等共四人。 十時嗚砲,典禮開始。由長官宣布:「臺灣日軍業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投降,本官奉中國陸軍總司令何轉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之命令,為臺灣受降主官。茲以第一號命令交與日本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受領,希即遵照辦理。」 語畢,即以是項命令及受領證交參謀長柯遠芬轉交安藤利吉。安藤利吉在受領證上簽字完畢,由日方代表諫山春樹向陳兼總司令呈上降書,陳兼總司令審閱無誤後,即命日方代表退席。 投降簽字典禮完畢後,長官兼總司令即席廣播,正式宣佈臺灣日軍投降。 臺灣行政長官第一號命令,其全文如下: 二、遵照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及何總司令命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項備忘錄 ,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及行政人員 接受臺灣、澎湖列島地區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並接收臺灣、 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 三、貴官自接奉本命令之後,所有臺灣總督及第十方面軍司令官等職銜律取消,即改稱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長,受本官之指揮。對所屬行政軍事等一切機關部隊人員,除傳達本官之命令、訓令規定指示外,不得發佈任何命令。貴屬對本官所指定之部隊長官及接收官員亦僅能執行傳達其命令、規定、指示,不得擅自處理一切。 四、自受令之日起,貴本身並通飭所屬一切行政、軍事等機關部隊人員,立即開始迅速準備隨時候令交代。倘發現有報告不實及盜賣、隱匿、損毀、沉滅移交之物質和文件者,決予究辦治罪。 五、以前發致貴官之各號備忘錄及前進指揮所葛敬恩主任所發之文件,統作為本官之命令,須確實遵行,併飭屬一體確實遵行。 茲誌日方代表簽具之受領證如下: 今收到 日本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 陸軍大將 安藤利吉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即日本昭和二十年同月同日於臺北市公會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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