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親主導下所制訂的公投法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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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1584  於 2003/12/19 12:27
對國親主導下所制訂的公投法的批判!

◎國親版本公投法的批判:

1.限制人民制憲權:國親為妨礙對手 民進黨陳水扁總統的制憲政見,於公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將人民制憲時採用公投程序排除在外,僅能於修憲程序以公投複決。實際上人民的制憲權並不受憲法或法律限制,制憲權是先於國家存在的權力,國家成立後只要有足夠民意,人民亦可隨時重新行使制憲權。至於公民投票法則並非制憲一定需要用到的法律,刻意立法規定制憲不得採納公投法的公投程序,只是凸顯泛藍有意以「間接民權」限制並侵害「直接民權」而已!

2.以立法程序實質上修改憲法:本法第二條公投範圍通過了國親版本「複決修憲案」的規定。按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均無修憲得以公投複決之規定,此次修法以立法程序制訂憲法層次的規範,混淆了一般法律與憲法的界線,同時也因抵觸現行憲法規定而違憲!

3.立法權侵犯行政權: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立法院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得經院會通過交付公投。如此一來經立法程序遭否決之法案或立法院對行政院執行法律的方式不滿時,即可依本條規定動員群眾進行公投。按立法權對行政權最重要的監督為審查預算,政策決定及行政方式為行政權的權限,此項規定不但會造成社會衝突,立法權更具體侵犯到行政權的核心內容,明顯違憲!

4.審議委員會的設置與組成不當:公民投票事項是否符合本法範圍需先經由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侵害人民的直接民權。因為即便不符公投法範圍之公投題目,人民原本就得以進行「諮詢性公投」,以民主的方式獲致不具法律拘束力的結論,取代意見衝突及示威、陳情所付出的龐大社會成本。另外,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審議委員會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勢必造成審議委員會的政治生態與立法院同。如多數黨代表以不符公投範圍為理由阻止公投案提出,人民即無從藉由公投防止立法院的立法怠惰或錯誤立法。

5.因人設法,阻止政院辦公投:國親為防止行政院於明年總統大選同步舉辦公投,於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限制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投,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並於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之行政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具體以刑罰威脅行政院長游錫堃不得舉辦任何公投,否則就會有牢獄之災。以徒刑處罰違法公投的行政首長這種規定有無輕重失衡?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國親兩黨主導下因人設法的立法模式,實不足採。

6.茲有附言者,許多支持台獨的民眾對民進黨在公投立法過程未支持蔡同榮版公投法有「棄權」之批評。事實上,蔡版與政院(民進黨)版的差異只在於蔡版明示國旗、國號可公投,民進黨版則未加任何限制,實質上並無差異。所以支持蔡版或政院版都可對國旗、國號甚至新憲法公投,「棄權說」應為誤解所致。

7.結論:泛藍選前急轉彎支持公投立法,但立出來的卻是國親優勢表決下的「鳥籠公投法」、「違憲公投法」,泛藍限制人民基本人權的原意及欠缺採納公投制度誠意讓人一眼看破。徒於媒體上美化、渲染泛藍制訂公投法的功勞能取信多少人民、獲得多少選票還有待觀察?

原文刊載於 FRA 台灣決戰二○○四網站 選情分析:
http://fra.24cc.com/
http://www.geocities.com/election_tw/


NO:1557_1
心聲  於 2003/12/19 12:47
Re:對國親主導下所制訂的公投法的批判!

↑↑↑↑好文,網友可以參考
國親「鳥籠公投法」的那“鳥籠”以上都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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