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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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於 2003/11/28 09:46
<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一.提出覆議成功機會小,若成功也只是回到之前的沒有公投法的,總統選舉320諮詢性公投階段(部分國民黨縣市不配合舉行,依法則不可不辦公投)

二.將計就計,體制內改革。只提出相關違憲條文的大法官會議解釋(緩不濟急,通常要搞半年三個月)行政院不提出覆議,反正附議成功機會低,成功還要背負 反對公投法臭名和對方泛藍抹黑。

三.在現有國親版鳥籠公投法內,享受依法公投的好處。依法提出千分之五*1500萬公民票=7萬五千票簡單一週可成,連署「公投公投法」第一個合法的 法律案之複決,這樣的公投議題有歷史性,有口語震撼性,有動員正義性。

測試,國親版本「公投審議委員會」21人小組的正當性,和鳥籠公投法的完備性和誠意性。(若泛藍反對,則自打嘴巴幫陳水扁助選,連戰也別選了)

如第一階段七萬五千人連署,建議公投題目為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民意審查機關,這比宋楚瑜的新聞局「言論審查」出版集會結社的審查更可惡。

若通過,依據現行公投法行程,
1.審議:審議委員會審議期限10天
2.核對:戶政機關核對連署資格7天
3.聽證:10日內舉行聽證內容確定
4.領表:10日內領表開始連署75萬
5.連署:總統選舉人票5%六個月內(建議一到二週完成)
6.提交:中選會公告後一到六月實施公投(建議公告一個月)

7.投票:完全依法在明年320配合總統選舉提出「公投公投法」

8.公告:公投結果七日內公告
9.處理:送交行政院三個月內完成研擬,立法院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修法
九個階段時程合計:10+7+10+10+14+(一個月公告)=三個月
320減三個月等於12月20日,保險起見 12月 1 日提出 七萬五千(立委每人一千名配額輕易簡單)連署公投公投法。必須加計陳水扁總統公告法律時間

四、倒閣 解散國會不可行。
1.主動權要立法院過半,不可能
2.總統合併立委選舉,對台灣本土不利,因為對方立委基層動員買票,將更無法禁止,反而,影響總統選舉的純正性。

五、眾和意見:
1.提出大法官針對鳥籠公投法相關條文的釋憲(唯此舉宣示意味重,緩不濟急)
2.行政院不提覆議案
3.總統依法公告鳥籠公投法,選出21人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
4..同時馬上一週內連署第一階段七萬五千票,「公投公投法」依法體制內提案。
4.強力監督 上述公投公投法 九個階段的程序連續性


NO:1339_1
海狼  於 2003/11/28 09:51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有意思, 我先看幾天再說.

NO:1339_2
海兒  於 2003/11/28 09:51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這次通過的條文根本是有問題的!

是否有部分可能違憲不說,光是在二、三讀會所通過的版本不一樣本身就有違反程序之嫌!

這就好比法院在第二審所判決的內容經過上訴道第三審,但第三審不就上訴的範圍進行審判卻對於未經過起訴的部分做出判決,根本是「訴外裁判」的情況一樣!

更扯的是立法院還把錄影帶都銷毀,作心虛的心態昭然若揭!

公投法違憲議事違法,民進黨宣稱公投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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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8 凌晨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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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中兩黨蠻橫操作公投法的審議,完全未經週延思考,暴露急就章粗暴立法的本色,結果卻在27日深夜的三讀會中一口氣提了八個條文補破網的修正,最後仍然造成多項條文內容違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對此深表遺憾,將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民進黨團也指控議事人員有進行偷渡之嫌,主張通過的公投法內容無效,並將追究責任。

 三讀程序是在27日深夜11時30分左右開始,民進黨立委邱太三、林濁水批判親中兩黨通過的公投法版本有違憲之虞,林濁水痛罵親中兩黨「丟臉」,結果引發台上台下對罵局面,部分親中立委不斷拍桌回罵,國民黨團書記長李嘉進甚至比出以倒拇指手式。

 輪到親中兩黨立委上台發言時,他們罵得更凶,整個院會因而亂成一團。

 後來進入三讀程序時,雙方都提出修正案,民進黨提出兩條,但親中兩黨卻一口氣提出八條之多。民進黨提出的完全符合三讀程序的文字修正,親中兩黨則多是違反程序的修正。結果,民進黨的部分都遭否決,親中兩黨的條文全獲通過。

 由於親中兩黨動議修正的條文都超越文字修正的規定,且有因為倉促表決下所造成牴觸相關法律條文的實質性修正,已經修改了條文原意,嚴重違反三讀程序,而被民進黨指責為違法偷渡,民進黨團認為王金平院長議事不公,只看到「國親競選總部主委,沒看到立法院長」。

 民進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表示,國親粗暴立法,內容違憲違法,過程更是荒腔走板,令人遺憾。立法院通過一個無法公投的公投法,包括第二、十四、二十八條條文內容違憲,民進黨團將立即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台聯黨團總召廖本煙指責王金平是「沒有道理的主席」,周錫瑋自己都知道三讀只能做文字修正,不能修改原意,結果整個條文裡的但書都刪除,哪是文字修改?廖本煙質疑,王金平接下連宋競選總部主委的工作嚴重影響主持議事公正性。

 民進黨立委賴清德則說,國親版本中第8條第1項的但書全都刪除,已實質影響到具體內容,這已不是文字修改,也顯示國親版本相當粗糙,因此三讀時還需要大幅修改。

 民進黨立委李俊毅也表示,公投立法過程違法,二讀會通過的內容,與三讀宣讀的內容不同,二讀明明通過國親版本,三讀會卻通過協商版本,偽造二讀會的內容。

 李俊毅強調,民進黨團主張,這次立法無效,要重新啟動朝野協商,重新再來處理;他批評立法院怎麼可把立法過程的錄影帶紀錄完全銷毀,更不滿會議主席王金平主持議事的行為完全政治化,以大選為考量,沒有中立性。

 民進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濁水也指出,依據立委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三讀會僅可針對議案內容抵觸、憲法抵觸、與其他法律抵觸時進行修正,但這次三讀會處理的內容有些根本是偷渡。




NO:1339_3
小明  於 2003/11/28 09:56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歡迎建設性批評
大家故意用對方的頭腦來批判
思想演化策略的應用

NO:1339_4
海兒  於 2003/11/28 09:59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公投公投法」是個蠻可行的方式!

畢竟,既然是標榜公民投票的法律,那麼自然也就該接受人民的考驗!


NO:1339_5
台灣遊子  於 2003/11/28 10:00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可恥的國親兩黨,真是令人感到厭惡

NO:1339_6
Simon  於 2003/11/28 10:04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不同意!

覆議是唯一的路。

1.公民投票天賦人權,不應該也不必,用那麼不正常的方式所謂『將計就計』,自失正直正當性,徒然讓政客更有操作餘地。台灣人不該再自我扭曲。

2. 如果真的 3.20 跟立委選舉扯在一起,對誰有利不一定。 難保彰化以南地方的國民黨本土派立委見阿扁勢勝,反而不敢挺連宋.

3. 完全不必要提出大法官釋憲。

4. 即使如欄主所言,對 『審議委員會』該條文公投,其他基於孫文莫名其妙的創制複決一大串條文,例如簡單的反對設賭場,可以單純地意見表示就具備效力的還要創制禁止設立賭場的法律嗎? 要用幾次公投昨天的『公投法』,治絲益棻。 把自己陷入無底洞。

變巧 通權達變不見得是好事, 正直捨棄方便更有感動人民提升品質的動力。


NO:1339_7
小明  於 2003/11/28 10:18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公投公投法
成案

最大的用意在於 「誰才是老大」
人民本來就可以否決立法委員的決議


1.只政黨必須 體制內改革
2.任何動作必須考慮成功可能性
3.立法院的法案都可以一再修改 人民公投當然可以 慢慢投 因為我們台灣人民才是真正的「投家=頭枷」

simon
行政院本來的諮詢性公投 目的就是要逼迫立法院通過公民投票法
我昨天也是粉激動的
看看我在這裡和媒抗 的貼文就知道

但是
我經過一天更詳細的思考
化悲憤為力量
化諮詢性公投,為強制性公投。

(如上所述,諮詢性公投尚且有泛藍縣市長抵制,能有效否,還是未定之天,現在他們不得不依法辦理,想像看到馬英九那個屎臉我就高興)


有多少實力作多少事情
畢竟台灣人不願意 革命 也不願意戰爭


NO:1339_8
小明  於 2003/11/28 10:19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訂正:
1.執政黨必須 體制內改革

NO:1339_9
求知  於 2003/11/28 10:20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釋憲及順著鳥籠公投法走都是緩不濟急,讓台灣基本人權永遠在漩渦中打轉!
國親兩黨就是要台灣人的攻勢緩和,爭取『阻延台灣人民覺醒自決』時間。
提出覆議,可讓台灣人民了解國親兩黨的惡質!
相對的,國親兩黨就會面對人民的壓力!
若因此能逼迫國親兩黨修正鳥籠公投法,則台灣就有像樣的公投法。
若國親再耍狠,覆議不通過!就讓他們面對解散國會及總統大選人民的懲罰!

NO:1339_10
小明  於 2003/11/28 10:25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求知,

國親主要目的就是 禁止台灣人民在320搭配公投議題:公投公投法、核四、公投制憲等等

你的意見剛好中泛藍的計謀
他們就是要咻咻改改 故意延緩 人民公投的壓力
用連續欺騙和搭配 統媒來洗台灣人腦
看看這兩天

電視新聞取材挑撥和政論節目來賓就知道了。


NO:1339_11
空行母  於 2003/11/28 10:38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如第一階段七萬五千人連署,建議公投題目為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民意審查機關,這比宋楚瑜的新聞局「言論審查」出版集會結社的審查更可惡。

如果直接就用「公投反公投法」呢?
鳥籠版不是只說重大公共工程不可公投而已....


NO:1339_12
小明  於 2003/11/28 10:44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空行母

你的用語更精確
更能指出 人民投家=頭家才是老大
人民公投 反對立法院的鳥籠公投法


NO:1339_13
求知  於 2003/11/28 10:44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小明,
你的方式是一種權謀!
國親兩黨在這方面不是省油的燈!
覆不覆議?我們都有可能『中泛藍的計謀』
突顯鳥籠公投法的不當讓人民知道才是重點
在種種限制下如何讓多數人民認知怨倦立法委員的惡質才是正途
國親兩黨就是要大家『依惡法辦事』!
你的方式只能在惡法中打滾!
孫悟空可以在如來佛掌中打滾
但是千萬不可在撒旦的懷中取道義!

NO:1339_14
KSC  於 2003/11/28 10:45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對小明兄的用心及開放的態度非常欽佩.
激情之後,冷靜思考是正確必要的.

從外電報導(路透社,CNN,..),它們報導角度都是台灣人民在中國威脅下,仍然通過從未有過的公投法,並強調[防禦性公投]的敏感性,整體來講,很正面的.

國親版以114:96通過,泛藍114仍比否決覆議所需的113多一票!而且王金平並未投票!
民進黨立委人數該為87,少了周伯倫及鄭余鎮,多了張花冠及高孟定,台聯現有11名,因此最多只有98票(如全部出席);如果被停權的林志嘉及被開除的蘇盈貴及鄭余鎮,仗義相助,也只不過101票!
結論:民進黨及台聯昨天都盡了力,應該是一票也沒丟!

個人看法:鳥籠公投法,縛手縛腳,令人氣餒,但吃緊甲破碗,只奴一步一步來,有法比無法強!只要總統大選阿扁再勝,國親必定破局,明年立委改選,泛藍必定兵敗如山倒,綠色的立法院絕對有可能!再來修公投法,2006年展開制新憲吧!
打好總統選戰是當急之務!


NO:1339_15
丫頭  於 2003/11/28 10:48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如果泛綠依通過的公投程續去發動公投反對公投法 等於要先肯定公投法 對執政黨而言 在邏輯上會自相矛盾

要表達反對立場就要直接提覆議 如果通過的公投法無法用訴諸直接民意來彌補代議制度不足 無法用公投來改革國會 或許就可以扳回一成 不過藍綠兩邊好像都有制修憲的時間表 唉 變數太多 不清楚

如果打算贊成公投法 才需要去搶第一個公投議題提案


NO:1339_16
小明  於 2003/11/28 10:56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Y頭,

問題是法案已經三讀通過,行政院已經不能違法辦理諮詢性公投和核四等公投,修憲制憲更遑論。
附議的杯葛能力不足。又 在連宋民調落後下, 諮詢性公投 一定橫生枝節,公營事業選務人員大多是泛藍的人,如果他們故意違反做票程序組撓, 行政院又不能依據選舉罷免法處罰,你能想像這樣的亂象。

再搭配 統媒出口民調,如果落後,難保不會在投票結束下午四點前發生暴動和 抵制諮詢性公投等技術性杯葛。

我們不滿意 現行 中華民國憲法
不也忍受 五六十年了
鳥籠公投法順利的話
我們只要忍受三四個月。

最重要的是 320總統選舉。
別忘了,連戰在2000總統大選買票 是另外一個興票案
請期待


NO:1339_17
空行母  於 2003/11/28 10:57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其實偶個人是覺得...
所有的反制動作都得越快越好
尤其親中黨只要是對台灣不利的法案,效率都特快滴
公投法講明白點也是[數人頭]政策,目前在台居留已有身分證得中國人口以後不會變成親中黨的[人頭]嗎?

NO:1339_18
小明  於 2003/11/28 10:59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KSC大大,

如承蒙同意,請幫我寄給各立委 總統府行政院
我已經寄了許多
但是更多人寄出

更有力量

當然內容可以大家自行發揮 加強創意。


NO:1339_19
KSC  於 2003/11/28 12:06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參考新聞

游揆:國親版公投如練葵花寶典。
 記者葉素萍/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游錫堃28日到立法院備詢,他在接受媒體訪問時重炮批評國會「擴權、自肥、獨裁」,而公投法像「葵花寶典」,翻開第一頁就是「欲練神功必先自宮!」,他說,台灣要改革,國會必先自宮減半,國會雖然通過公投法,這個目標卻比原來更遙不可及!游揆說,行政院在收到立法院公文後,會決定是否提出覆議案。

游揆強調,國會改革是人民長久以來的期待,他昨夜守著公投法審查到最後,他認為這部新生的公投法就像「葵花寶典」,翻開第一頁就是「欲練神功必先自宮!」

游揆指出,「國會是亂源之一,過去公投法沒有,還可以舉辦諮詢性公投,現在連諮詢性公投都不能辦,國會減半、國會改革的目標比過去更遙不可及。」

他還批評,立法院剝奪行政院公投發動權,重大政策公投僅能由國會及人民發動,行政院卻得負起重大政策的責任,完全違反民主政治責任政治的精神。

游錫堃說,他相當同意外界對公投法的批評,包括「國會擴權、國會自肥、國會獨裁」,公投法部份條文甚至是牴觸憲法。至於行政院是否提起覆議案,游揆強調,行政院要等到立法院公文後,再來決定行政院下一步該怎麼走。

游揆反問,朝野政黨在2年前立委選舉時都有承諾要推動國會席次減半,這些立委當選至今快要2年,「立法院對國會減半有什麼行動嗎?」,他說,台灣要改革,國會必先自宮減半,國會雖然通過公投法,這個目標卻比原來更遙不可及!


公投/蔡同榮:覆議不一定會成功 我將再回來!
2003/11/27 22:35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雖然行政院長游錫堃揚言如果通過鳥籠版公投將提「覆議」,不過,民進黨立委蔡同榮指出,依今天藍綠表決票數估算,多次重要表決藍軍票數超過覆議否決門檻112票,行政院即使提覆議也不一定會成功。蔡同榮還發下豪語「我將再回來!」。

蔡同榮說,從臨時會到今天表決大戰,只證明了「國親是玩假的,不是玩真的!」,國親一方面不讓他撤案,又不願意支持他的版本,即使綠軍一路輸到底,通過國親版公投法,蔡同榮說,他「心情還算好」,雖然內容不符合期待,至少讓公投法有機會在立法院討論,「這是一個好的開始」。

蔡同榮推算,從12月1日到明年3月19日僅109天,但是,依國親修正版本,即使不計入連署時間,走完所有流程也要108天,根本來不及,明年320不僅不能辦諮詢性公投,連公投都不行。

雖然行政院已有提覆議案的打算,不過,蔡同榮依今天藍綠表決票數估算,多次重要表決藍軍票數超過覆議否決門檻112票,行政院即使提覆議「也不一定會成功」,他發下豪語「我將再回來!」。



NO:1339_20
小明  於 2003/11/28 12:23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時程很重要

先第一步連署立案
要不要推這個策略,至少保留一個選項
不然晚了,行程來不及,連最後一個選項都喪失了。


NO:1339_21
求知  於 2003/11/28 12:40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我仍主張提覆議,併發動人民罷免國民黨本土派立委,施以壓力!
防禦性公投等兵臨城下才舉辦,根本是拿台灣前途開玩笑!
在美,中勢力正在角力下
台灣要主動出擊,才有自己主導的生路!

NO:1339_22
general1584  於 2003/11/28 12:47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這件事不應該用權謀的思考。

行政院應立即提出覆議,
直接將國親版公投法的缺點讓全台人民知道,
公投鳥籠法就是公投鳥籠法!
絕對不能暫時容忍、接受。

更何況時日一長,
統媒開始洗腦「這公投法很棒,民進黨不想要是根本沒有公投誠意」,
到時又有一堆人會被催眠。

君不見公投法通過國親立即拿出「台灣民勝利」、「阿扁又在騙了」等標語,
真是做賊的喊抓賊,黑的硬要拗成白的,
我只有一句話:無恥至極!



NO:1339_23
小明  於 2003/11/28 13:43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general1584

沒有掌握媒體空軍優勢,這是當然的。不論民進黨怎麼做都不會改變人家的空優。

提覆議同樣被污衊成 民進黨反對公投法,反對320合併公投,反對防禦性公投。

現在統媒在挑撥分化蔡同榮和民進黨基本鐵票,現在關鍵時刻政論和新聞節目一面倒炮製議題。

這是人家的媒體空軍優勢。
台灣人要支持非常光碟 地面游擊火砲火箭砲才能突破人家的大眾傳播空優。


NO:1339_24
小明  於 2003/11/28 14:14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http://myweb.hinet.net/home3/mengdar/Image1128-1409(TV40).jpg

李應元:發動民眾公投公投法


NO:1339_25
KSC  於 2003/11/28 14:20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也有復議這個說法?等[復議]失敗後才能[覆議]?
立法院長王金平今天坦承過程的確有不對的地方,但是三讀時已經把瑕疵進行補正,所以過程沒有重大瑕疵。

11/28/03 12:37:07
王金平:公投法有復議空間 提覆議應等定案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二十八日電︶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引發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質疑立法過程有瑕疵,立法院長王金平今天坦承過程的確有不對的地方,但是三讀時已經把瑕疵進行補正,所以過程沒有重大瑕疵。對於行政院將提覆議案,他認為,立院還有提復議的空間,要提覆議案應等立法院定案再說。

公投法立法過程引發民主進步黨質疑聲浪,王金平上午在立法院表示,立法院還在整理三讀條文,下一次院會散會之前,立法院有權提出復議案,公投法是否能出立法院都還不知道,行政院要提覆議,應該等立法院真正定案後再說。

王金平指出,各黨團公投法修正案到昨天中午二時才送過來,內容相當複雜,所以二讀條文處理完後,要進行三讀的時候,因為二讀條文內容有前後不一致情形,因而利用協商過程,由立法院法制局邀請內政部等相關人員一起商量重新整理,針對條文是否有彼此不相容處進行修正。

他說,三讀過程因為匆忙,把經過法制局等單位整理過的條文進行三讀,基本上是不對的,但是經過民進黨團提請後,他立刻在院會進行更正,宣佈有些條文念錯。

王金平強調,在公投法三讀會過程,有些有問題的條文,已經重新宣告並且做了表決,所以三讀條文宣讀雖然有瑕疵,但是三讀表決中已經把條文念過,並且進行表決,立法過程應該可以說的過去。

他表示,民進黨團今天向他表達立法有疑慮,建議在相關方面加以檢討,他會看看是否有調整的空間,但是整個立法過程應該沒有重大瑕疵。

有關公投法復議案的提出,王金平表示,任何黨團只要合乎要件都可以提出,有人提復議案,整個法案就是懸在半空中。921128


NO:1339_26
小明  於 2003/11/28 14:30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他們企圖用 議程卡住320公投公投法啦!
人民到時候無法也要辦啦!

因為這是在我貼文後
王金平才改口的。

所有有壓力有實力才有談判的空間是也。


NO:1339_27
新生  於 2003/11/28 15:41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行政院應立即提出覆議案.覆議案沒通過.唯有倒閣.總統即可解散國會.
這種國會實在是國家之大恥!!!不要也罷!!!

NO:1339_28
小明  於 2003/11/28 15:49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新生
誰告訴你總統可以解散國會?

NO:1339_29
小明  於 2003/11/28 15:58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現在泛藍要瓦解民進黨鐵票
就說總統可以解散國會

等總統無權解散國會時,民進黨鐵票就會瓦解

請以後民進黨人士出面時,一定要說提出覆議是怎麼樣,不提出又是怎麼樣?
總統根本無權在覆議不過提出解散國會
只有國會自宮提出不信任行政院時,總統才有被動解散國會權。


NO:1339_30
新生  於 2003/11/28 16:02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舉個例子..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二十一日電)行政院長游錫堃今天在立法院備詢時,台聯籍立委羅志明要求說,若總預算案遭退回,行政院可趁機提覆議案,若覆議不成可趁勢解散國會並於大選時同時進行立委補選。游錫堃說,目前無此考量。
  由於中央政府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編列內容有爭議,在行政院未依立法院要求作修正下,可能面臨退回總預算案的命運,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羅志明(高雄市)在立法院質詢詢及此一問題時,游錫堃仍強調行政院依法有權編列預算,立法院則有刪減的權力。
  羅志明說,政黨輪替後面臨朝小野大,若明年大選仍是陳水扁總統當選,當選後仍需面對國會的杯葛,因此,若總預算案真的被退回,他建議行政院趁機提出覆議案並於覆議不成時進行倒閣,由總統來解散國會,使立委補選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行,畢其功於一役,作最後決戰。
  
游錫堃說,目前還沒有到提出覆議的程度,行政與立法兩院的爭議也還不到總統出面的程度,由兩院協調就可以了;若是解散國會就「茲事體大」,目前並無此考量,何況解散國會也需全國民意的支持。羅志明則建議在諮詢性公民投票項目中增列「解散國會」議題,游錫堃未正面回應。921021

NO:1339_31
小明  於 2003/11/28 16:08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笑死人的連戰,國會多數黨不立法通過,竟然要侵犯行政權搞公投!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1704898.shtml

連戰提5大公投 明年大選時辦


NO:1339_32
小明  於 2003/11/28 16:17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1.行政院傾向對特定條文提出覆議
2.對特定條文提出大法官釋憲
3.推動公投公投法運動

三案並行


NO:1339_33
新生  於 2003/11/28 16:18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依據憲法,立院得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閣揆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若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閣揆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院。不信任案若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所以.總統當然可以解散國會.雖然是被動式的.

NO:1339_34
新生  於 2003/11/28 16:34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對特定條文提出大法官釋憲..曠日費時.根本於事無補.
推動公投公投法運動..等到跨越連署門檻.還需要經過立法院公投議題審議委員會通過.通得過嗎?!

NO:1339_35
阿加  於 2003/11/28 17:07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小明

>>1.行政院傾向對特定條文提出覆議

對啊 只是傾向而已

不要自欺欺人了啦

>>2.對特定條文提出大法官釋憲

特定條文? 推給大法官了事

>>3.推動公投公投法運動

又要動員民眾了 到底有沒有在執政啊

看到李應元代表黨中央說的那些話

上天可憐台灣人啊


NO:1339_36
小明  於 2003/11/28 17:08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連戰鳥籠公投失敗原因探討>

連戰鳥籠公投原本就是要主導議題,想要盡快結束公投制憲議題,轉移陣地到經濟內政問題。但是這個鳥籠公投法一出來,馬上有行政院覆議、大法官釋憲、公投公投法,和立法院議事記錄影帶違法消磁和二三讀條文不同等瑕疵。可見連戰表面雖贏實乃大輸。

這可以由民進黨的人有沒有抓狂?而國親兩黨的人有喜形於色嗎?看出來。
看到李應元的笑,對照馬英九的愁眉苦臉,相信大家都有結論了。

最關鍵的原因在於,國親的鳥籠公投法是倉促不成熟的,而不成熟的原因是他們過去根本是禁止討論的。從連戰宋楚瑜的無聊無知,到公投表決前一天都還故做神秘,說謊要不設限,玩弄蔡同榮兩次,逼民進黨表態等等動作可以得證,不需申辯。

蓋凡生物演化邏輯,都是競爭適應進步的。基因如此,文化基因更是如此,也就是稱為meme的文化基因,也就是意念因子。
這樣的意念基本單位,在每一個人的頭腦內,在意識在潛意識內穿流生滅不息,更在人和人之間,人和環境之間互相競爭生成突變。

如果經過長時間的腦力激盪,必然會產生出一個比較無懈可擊,比較合乎大多數民意的想法概念,這就是公民投票在台灣逐漸累積民意的演化過程。
這個壓力,終於促成反對台灣公民投票法的在台中國人,不得不通過公投法。

國親就是不相信演化邏輯的,他們只相信菁英貴族和武力,這是長期中國固有思想習慣傳統。慶幸的是台灣大多數人已經脫離了這個中國文化深淵,不然怎麼會有公投法的誕生呢!雖然我們還不滿意,因為這些人還把持著既得利益,這些其中可觀部分還是靠買票得來的立委席次。

連戰接著要推出 公投入憲(人民還是沒有發動權),五個民生內政問題的公投,這個在立法院掌握過半的多數黨提出來,真是天下公投法的大笑話。
自己關門在立法院就可以通過的東西,竟然還要人民公投,也就是比如連戰這次故意不吃平常的五百元便當,而要吃便利商店的40元國民便當一樣虛偽可笑。
而這家便利商店還是連戰自家開的,不是人民開的。連戰為了作秀吃一個40元國民便當,卻私底下買下了 一家便利商店。


NO:1339_37
阿加  於 2003/11/28 17:15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蓋凡生物演化邏輯,都是競爭適應進步的。基因如此,文化基因更是如此,也就是稱為meme的文化基因,也就是意念因子。
>>這樣的意念基本單位,在每一個人的頭腦內,在意識在潛意識內穿流生滅不息,更在人和人之間,人和環境之間互相競爭生成突變。

講這麼多. 到底事實有沒有搞清楚?


NO:1339_38
小明  於 2003/11/28 17:30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相關討論串:【公投公投法】
http://forums1.chinatimes.com/dailytalk/Forum.asp?ArticleID=377354&History;=1&Page;=4

NO:1339_39
avene  於 2003/11/28 17:36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個人認為:

無論覆議過得了過不了,行政院絕對有必要提出。
因為這正是泛藍套在行政院頭上的〔緊箍咒〕。
怎麼說呢?因為它們正是看準了這張牌的兩面刃,所以一審查完便放風聲:
「籲請行政院勿提覆議,讓公投法胎死腹中。」
(意思是:「你可別來提覆議哦,提了覆議到時候公投法沒了你要負責哦!」)
順道居功似的大聲嚷嚷:「民主勝利,台灣人民勝利。」

然而在另一方面,昨天公投法一出來,相信很多人腦袋裡第一個想法都是:「民進黨不用選了。」
為什麼?因為推公投法推了半天,結果出來這樣一個閹割人民權利的公投法。
本來就腦袋昏昏的泛藍支持者不用說,泛綠支持者肯定是一肚子大便。
如果綠軍公職無法反制,無法反映民意,明年肯定會有一大堆堵濫不去投票的。
(這裡必須排除所謂的民間反制力量,因為,我相信還是有很多人等著看民進黨公職的作為,不然選他們當公職幹什麼?)
所以,它們吃定了行政院的進退兩難:提覆議,整個公投法不過,行政院變成罪人。不提覆議,行政院對人民無法交代,基本票源流失,內傷嚴重。

泛藍本來的策略,就是要讓公投法這件事速戰速決,將殺傷力減到最低。
至於民間的反彈,當然就是動用壟斷的統媒資源,一方面講中美壓力減緩,另一方面降低民間反彈音量。然後,明天連戰還要發表一個演講,叫做〔這個國家的仇恨,到此為止〕。
(把人民的權利剝奪了,然後說,你們不要恨我哦,到此為止哦,哇咧(=_=)凸)

若是如此,那為什麼我還要贊成行政院提覆議呢?
因為,行政院提覆議,是負責的表現。頭腦清楚的台灣人民都看得出來,這次分明是國親搞的鬼。行政院有義務也有責任,將這個民意反映出來。如果覆議沒過,就算整個公投法不見了,不表示以後不能重來。再者,沒過的公投法,是國親的版本哦。國親如果因此也不要他們的公投法了,怎麼向它們的選民交代?
(老實說,我覺得這是民進黨唯一的翻盤機會,因為他們已經執政了,民間力量與他們有一段距離,如果這時只能靠民間反制,用在野的方法,那麼,讓他們繼續執政的說服力就很低了。)

提出覆議的第二個好處是,破除泛藍想要速戰速決的策略節奏。(它們的節奏與意圖,其實很清楚了)
戰線拉得越長,時間拖得越久,公投版本的內容勢必將被仔細討論,而國親版本公投法的千瘡百孔,意圖壓制人民,也就被看得更清楚。

當然,民間的反制力量也可以齊頭並進。

但行政院提出覆議,是絕對不能不做的。

至於身為台灣人民的我,為什麼要冒著公投法不過的危險,支持覆議呢?

因為,我不想吃〔寶路〕。
(有個網友比喻得真好:台灣主人花錢請立委去外頭買山珍海味回來,沒想到它們自己在外頭把山珍海味吃了,買了罐寶路回來,跟主人說:「吃這個也會飽,要不要吃隨你。」)

鳥籠公投法,不但是形同虛設,而且,還是用來堵台灣人民悠悠之口的絕佳理由。(你不是要公投法嗎?我給你公投法了,你還嚷嚷什麼?)


NO:1339_40
KSC  於 2003/11/28 17:48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很好,大多數的網友,在一位XX的反面教材刺激下,反而明白了是非,沒有被泛藍統派欺騙了,中了[張博雅病症]!大家意志更堅定,會作出一些後續工作,就算後續工作不能馬上扳回局面,大家也不氣綏;決心耍選贏2004年總統大選,更會支持阿扁,掌握立法院,來修正鳥籠公投法,使之成為人民公投法!

阿扁加油!大家加油!台灣加油!


NO:1339_42
海狼  於 2003/11/28 18:40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覆議案提出之程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可見行政院提覆議案不必然引來倒閣的效果, 但是立委決議倒閣, 幾乎必然冒著被解散重新選舉的後果, 很多立委肯定怕死了.


NO:1339_43
小明  於 2003/11/28 21:08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有了公投法
如果人民公投要修憲
公投審議委員會擋的住嗎?
修憲廢除任務形國代擋的住嗎?

別忘了立委靠民意產生,民意就是潘躲拉的盒子,就算短期國民黨獲利,
長期來說還是台灣人勝利,民進黨的長期理想勝利。

就算是阿扁輸了
立法院能夠廢除公民投票法嗎?

這次在2004總統民選的壓力下,台灣人真正勝利了。
陳水扁說的,台灣人的路,雖然路上路障很多,但是這些力量終將被台灣人民的民意所推倒。

我相信,這個時間不會超過公投制憲2008的期限
因為,除了總統選舉,還有立委選舉,
就算總統選輸了,如果立委選贏了,只是回到目前的現狀在朝再也反轉而已。

台灣民主進步趨勢堅強。
更何況現在民調不相上下
和2000年比較,陳水扁簡直情勢大好


NO:1339_44
小明  於 2003/11/28 21:08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大家捫心自問
如果不是行政院諮詢性公投
和 公投公投法
兩者的聯合壓力

國親兩黨會通過公投法嗎?

到底長期來說是誰的勝利呢?


NO:1339_45
新生  於 2003/11/28 22:30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就算總統選輸了,如果立委選贏了,只是回到目前的現狀在朝再也反轉而已
總統選輸了.直接當中國人吧.
公投法.現在的掐死你公投法對人民有用嗎??別自欺欺人啦!!

NO:1339_46
小明  於 2003/11/28 22:37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為了凝聚民氣,行政院覆議還是要提出啦!

NO:1339_47
avene  於 2003/11/28 23:01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小明兄:

我的看法是,
民意施壓是必要的。
一方面民間動員抗議鳥籠公投法(而且必須在行政院覆議之前,展現民意)
接著再由行政院覆議。
民間動員打頭陣,行政院再行覆議。
如此才能有成效。


NO:1339_48
管區  於 2003/11/28 23:02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昨天11/27/2003是臺灣國恥紀念日,國親中國黨強行通過鳥籠公投法,台聯應發起立石碑,把投票支持之泛藍立委刻在上面,立在二二八紀念碑前,讓他們遺臭萬年,受台灣後代子孫吐口水。

NO:1339_49
小明  於 2003/11/29 10:00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國會減半公投依據公投法連署
公投公投法依法連署

用人民連署來打連戰
1.公投審議委員會通過,就算來不及320至少也來得及明年立委選前。
2.如果敢不通過,就是泛藍沒有改革誠意,鳥籠公投法自己證明。

只需要連署七萬五千票以上,就可以開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明年二二八百萬人牽手護台灣 連署一百萬票


NO:1339_50
新生  於 2003/11/29 13:28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一.公投公投法.依現行公投法必須以總統選舉人數千分之五連署提案.以2000年總統選舉總票數約一千萬票計算必須要有5萬人提案.提案人過此門檻後.還需要百分之五以上連署人.也就是50萬人連署方可排進立法院公投議題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該委員會再將此公投議題送到中央選委會再經中選會公告6個月後方可進行公投....
二.公投審議委員會.依政黨立委人數推舉21人.以目前立委人數來看.泛瀾在21人中還是佔多數.公投公投法此議題過得了嗎....
唯有在行政院盡快提出相關覆議案.泛藍放話說了「敢提覆議絕對否決」.屆時行政院長順勢提出辭職並建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立院解散後依法在中選會公告60天後得進行立委選舉.由此時間推算正好可以與總統大選一起進行!!

NO:1339_51
忠本色郎  於 2003/11/29 14:04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不提覆議等於堂堂的行政院認同或屈服
也等於承認立法院綠色勢力戰力不行退卻
除非這本來就是綠色想要或可以接受的結果
若真如此
也要有個統一的說服方式
但這樣也等於在公投的論戰綠色藍色都沒輸沒贏
白白損失一張王牌
若提覆議
則證明這限制東限制西
就只有立法院可以自己搞的公投法真的很糟糕
攤出來讓人民了解丟掉
若覆議通修改完備則人民勝利 行政院勝利
不通過則凸顯這公投法的荒謬
王牌仍握在手中
又可伺機發動對行政院的不信任案(內閣要有犧牲重生的準備)
提前改選立委與總統大選綁住
把不滿的能量貫注到競選活動
氣勢就能累積甚至暴發

NO:1339_52
小明  於 2003/11/29 20:10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新生

你的意見完全錯誤
請在去查一查相關法規憲法等

人家第一次114票已經絕對過半了,覆議一百次還是一樣,這不是意氣之爭。


NO:1339_53
新生  於 2003/11/29 20:53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第一.行政院不提覆議.是不是默認執政黨有故意放水之嫌.不據理力爭.是不是承認執政黨甘敗於多數暴力下之立法.有所為有所不為.當為而不為者.台灣人民會原諒嗎!!
第二.不管在野黨幾票.窒礙難行之法為有覆議之必要.覆議只有一次.覆議被否決行政院唯有辭職一途. 這是基本政務官天賦責任.
第三.看來閣下不希望政院提覆議.當個軟骨頭.這是閣下意見.本人尊重但休想影響任何人.
第四.本人為本島國民.絕對可以提出任何意見.閣下無權論斷本人的意見是為完全錯誤.
第五.沒公投法之前.至少各縣市鄉鎮市等住民還能自行舉辦個諮詢公投.現在呢.私自舉辦還要被科以 刑責.這是民主國家人民發聲之正常之道嗎??
第六.天賦人權這不是意氣之爭.要論現行憲法本人願意隨時候教.
第七.本人目前為止還是寧願相信閣下所為是為台灣前途而奮鬥.期望閣下好自為之!!

NO:1339_54
小明  於 2003/11/29 21:03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請參考海狼
NO:1339_42


尤其你在人家貼出憲法條文後,還來自己解釋一通。


NO:1339_55
新生  於 2003/11/29 21:13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民意代表經人民選出.當然怕被解散的不少
但.有所為有所不為.當然不信任案不必然通過.但!政院該做的閣下也不願支持去做.想陷執政黨於不義嗎??
再來.有意見請自行提出.

NO:1339_56
新生  於 2003/11/29 21:38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既知是鳥籠公投法.還有必要再商榷是否提出覆議的必要嗎??自欺欺人罷了!!

NO:1339_57
海狼  於 2003/11/29 22:29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依照現行憲法的設計, 解散國會是以國會提出不信任案為前提, 和覆議無必然關聯. 覆議不成(國會決議維持原案),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但是, 這不等同國會通過了不信任案. 既然無不信任案存在, 就算行政院院長辭職, 也不能造成解散國會的效果. 而且法案還是必須接受.

如果執政黨國會議員自己發動不信任案, 必須確定能獲得國會過半數的支持, 否則不信任案不能成立. 當然也不能造成解散國會的效果.

總之, 解散國會的機制由能掌握超過1/2多數席位的黨牢牢掌控. 要過關等同要他們自宮, 難難難啊 !


NO:1339_58
求知  於 2003/11/29 22:52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海狼,
不必照泛藍定下的遊戲規則玩
現在最重要的是如何激起人民對侵害人權的反感!
再發動罷免立法委員
用立委去比手腳,永遠是輸家!

NO:1339_59
新生  於 2003/11/29 23:09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海狼.你不用代答 .謝謝

NO:1339_60
小明  於 2003/11/30 09:55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泛綠鷹派中計了,
人家泛藍此舉在鞏固自己的鷹派,用挑撥對方分化對方,來鞏固自己的撤退路線
請問泛藍公投法大逆轉,和泛綠(蔡同榮國旗國號領土VS民進黨版修憲議題公投,立委減半蔡版能人民公投嗎?)哪一個落差大?


泛藍支持者都沒有獨立思考自主性,
只會隨電視黨鞭當火牛被趕來趕去
只會隨著挑撥民進黨和蔡同榮
但是他們不敢說一個月前自己反對公投法,但是連宋為了自己的選舉戰爭而通過公投法戰役,贏了一場戰役,輸了一場戰爭,泛藍奴才支持者就是那些衝鋒陷陣的奴才火牛。

不然請參考
www.socialforce.org
FineTea 網友對於中國時報過去一週來社論的大轉變,真是令人滿臉大變。

http://www.socialforce.org/phpBB/viewtopic.php?t=4241
威脅潛伏:中國時報一星期操作公投新聞分析
_________________


NO:1339_61
小明  於 2003/11/30 13:56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相關討論:
請參考∼灰熊報導∼
精彩的創意大發現

http://www.gati.org.tw/chat/index.php3?read+1070151475


NO:1339_62
Luke-Skywalker  於 2003/12/03 13:38
Re:<鳥籠公投法覆議案提出之再商榷>

http://news.yam.com/cna/culture/news/200312/200312030031.html
原民協會:公投法未納入原住民族公投 遺憾

(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三日電)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對剛通過的「公民投票法」並未納入原住民族公投表示遺憾。協會理事長柏佑說,這代表憲法增修條文「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的規定,及陳總統所簽訂承諾民族平等的「台灣原住民族與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協定完全被忽視。

原住民族政策協會表示,協會原本希望依照憲法精神,透過原住民族公投,建立「民族集體意願」表達的政治制度,做為民族意願表達的一種選擇;同時,為了防止「多數暴力」,原住民族議題必須取得原住民族同意,避免侵害原住民族權益。

然而通過的公投法稀釋原住民族的「民族」身分,原住民族權益將無法在公民人口比例為基礎的政治參與制度中獲得實質保障。協會表示,這只是再次證明主流社會漠視原住民族的地位。

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執行長阿洛查勞說,公投立法迴避、排除原住民族在地主權,是自外於本土的公投,而原住民族主權是固有的自然權,不是被賦予的,因此,現在這樣的公投沒有正當性,原住民族無法認同。

協會強調,公投不是原住民族實踐在地主權唯一的途徑,但公投法無法規範限制原住民族公投及原有的權利。立法院無黨聯盟在公投法審議期間,提案爭取原住民族公投納入立法,原住民族政策協會肯定並表示感謝。柏佑說,在惡質政黨競爭的環境中,沒有政黨包袱的無黨聯盟,竟然是弱勢人民唯一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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