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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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狼  於 2003/11/27 21:35
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今天不顧全民的期待, 親中國黨還是把人民期待建立公投制度的意志謀殺支解, 按他們通過的條文, 此部公投法就像太監的雞雞, 聾子的耳朵, 顯然是按中國的期望辦事, 眼中還有台灣人民嗎?

惡奴欺主, 簡直豈有此理, 我嚴重抗議!!!!


NO:1331_1
海狼  於 2003/11/27 21:42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轉貼 南方快報>>
http://home.kimo.com.tw/snewstw/polit_specil/citielect/00/00002.htm

親、中兩黨多數暴力全面封殺政版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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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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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27日下午進行公投法草案表決,在中國黨及親民黨的多數暴力總動員下,將所有非親中版的公投版本全面封殺,統獨公投、諮詢性公投與320大選公投等等均在一審會時遭悍然排除,通過親中版「公投入憲」,否決行政院提案權而通過親中版的立院發動公投權。

 

 有關大選公投條文,在晚上進行二讀時才獲得翻案,通過公民投票得與全國性的選舉同一天舉行。第二十一條規定修正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的選舉同日舉行。

 藍綠兩陣營在下午院會開始時即對蔡同榮臨時撤回版本顯得劍拔弩張,而展開27日院會的第一輪表決,這時,親中兩黨即展現他們在立法院佔有絕對多數的優勢,經過表決,以出席209人,贊成95票,反對113票,棄權1票的情況下,表決不通過。民進黨團臨時提議,進行第二次表決,仍然以相同票數否決撤回蔡同榮版。

 然後,親中兩黨即一路使用多數暴力在表決上進行蠻橫的封殺行動,先前中國黨雖然宣稱公投不設限,「不論是領土、國旗、國號或國歌都可以交付公投」,可是,在表決時,包括蔡同榮版、台聯版、民進黨修正版都一一遭到親中兩黨否決,蔡同榮版的「統獨公投」以及民進黨版的「制憲公投」,均未獲通過。

 接著,表決通過在行政院下設立公投審議委員會,得以審核公投提案。但是,否決了「諮詢性公投」,也就是排除政府機關提案權,規定政府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投,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親中兩黨又以絕對優勢,通過公民百分之一提案,經審議後,百分之五連署即可進行公投。又在114票贊成、96票反對下,通過親中版的「公投入憲」條文。

 另外,通過除公共政策與法律案外,全國性公投將適用於憲法修正案的複決事項。規定全國性公投適用於:法律複決;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地方性公投則適用於: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地方自治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http://www.southnews.com.tw)


NO:1331_2
Excalibur  於 2003/11/27 21:48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以下是小弟在PTT上找到網友整理今天公投法表決通過的條文:
作者: KJupiter

(由於小弟不會使用顏色, 通過條文改以[←本條通過]標示)

一、適用范圍

政院版
1. 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或法律之復決。
2. 重大政策議題。
3. 修憲及制憲議題。
4. 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會決議,交付公投。 ←本條通過

國民黨版
1. 法律之復決。 ←本條通過
2. 立法原則之創制。 ←本條通過
3. 國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復決。(復決應於法律生效、政策發布後半年內提出) ←本條通過
4. 憲法修正原則之創制(憲法修正之創制人民連署後經認定即送立院審議,不經公民投票)。 ←本條通過

台聯版
僅明定排除事項,即除排除事項外均可

二、排除適用事項

政院版
預算、租稅、人事、薪俸 ←本條通過

國民黨版
1. 憲法制定、國號及領土之變更。 ←本條通過
2. 外交、軍事、國安、宣戰、媾和、預算、租稅、人事、社福、特定族群事項。 ←本條通過

台聯版
預算、租稅、人事、薪俸

三、提案程序

政院版
1. 公民千分之五提案,經聽証後發給連署書,百分之二或五(修憲議題)連署。
2. 除修憲議題外,得由行政院提出,經立法院同意。
3. 防御性公投:總統提出經行政院會決議。

國民黨版
1. 公民百分之一提案,經審議後,百分之五連署。 ←本條通過
2. 排除政府機關提案權。 【政府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托辦理公投,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禁止諮詢性公投) ←本條通過
3. 立法院得經院會通過後,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投,但立法院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3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本條通過

台聯版
1. 公民連署
2. 立委2/3出席及出席之2/3決議。
3. 總統提案經行政院會決議

四、公投審議機關

政院版
由現有中選會舉辦聽証(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充,具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
總額五分之二)。

國民黨版
另成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21人,除中選會主委為召委外,依立
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提請總統認命。 ←本條通過

台聯版
無審議機關,主管機關為中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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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來表決結果國親大勝

首先, 在公投適用範圍上, 此法排除了國號, 領土, 國旗, 修憲等等議題的適用性, 換句話說, 還是得看誰在國會力量大, 誰才能發動修憲改變. 換句話說, 台灣人民還是跟以前一樣, 連最基本的決定國號等等的權力都沒有!

另外一個最大的問題是, 公投的連署要1%的公民提案, 經審議後, 再由5%的公民連署, 還要經立法院院會通過, 才能交付中選會辦理.但是今天人民要公投法幹嘛!? 就是要解決民意機關無法代表真正民意時產生的問題! 不然大家那麼想搞公投幹嘛! 況且按照國親的規定, 能夠達到提案標準時, 就已經至少有1%的民意, 接下來還要審議!? 審議機關又是立法委員依政黨比例產生, 假如有幸通過, 還要有5%的公民連署! 最後還要立法院院會通過! 從頭到尾都要立法院核可才行! 但是今天如果立法院中多數黨的利益與民意衝突時, 依照國親版本還有機會通過嗎!? 更不用說如果連連署都過了, 該議題必定有強大的民意支持! 難怪國親版本被民進黨批為鳥籠法, 有跟沒有一樣嘛!

希望大家廣為宣傳, 國親這次根本是惡搞!


NO:1331_3
Excalibur  於 2003/11/27 21:53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今天國親以多數暴力強力通過的公投法
結果是根本沒啥屁用的鳥籠法!
依它的規定, 如果立法院中多數黨的利益與民意相悖
那麼公投也搞不起來
人民還是要等下一次的立法委員選舉之後才有機會
這種爛法律規定, 讓公投法有跟沒有一樣!

國親兩黨已經敲下自己的喪鐘了!
因為它們已經離急欲改革的主流民意越來越遠了!


NO:1331_4
光明頂  於 2003/11/27 22:28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抗議不准


NO:1331_5
海狼  於 2003/11/27 22:29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Excalibur 兄

謝謝提供寶貴的即時資訊.

外來政權餘孽就是外來政權餘孽, 連本來就是人民主權發動的公投都能搞成這樣. 跟當年不顧民意悍然通過核四預算一個樣惡搞.

不見棺材不流淚, 台灣人民謙卑的和平憲政改革已經被它們封殺, 難怪台灣人民必須徹底同牠劃清界線.

努力不懈, 先賺好多好多錢壯大自己, 再說. ^^


NO:1331_6
不平  於 2003/11/27 22:43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先給它們自爽一下,給我記住!台灣人民一定會討回來的!用我們的選票,2004讓那兩人死心吧!我勒幹!鳥籠公投,無線上綱的國親立法委員幹嗎不立法讓立法院兼行政院用。幹!

NO:1331_7
陳生  於 2003/11/27 22:58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我認為立法院這個舞台本身就是有問題.
依舊的中國憲法產的代議政治,人民是根本是沒有機會做主,
要期待國親會幫你通過[直接民主公投法]就好像請鬼拆藥單,自找死路.

國親立委再次違背台灣主流民意,代議政治問題立即浮現,
當代議政治淪為少數政黨人士操弄的工具時,即使是在議會裡的表決多數,所通過的決議,仍有可能繼續違背多數人民的主流民意,因此代議容易淪為少數暴力,人民可以站起來反對.


NO:1331_8
蘭陽醒獅團  於 2003/11/27 23:18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關鍵點在於公投審議機關的設置。

這是投降派的邪惡謀略。

這個審議機關的委員由立院依比例推薦產生,但是我要問的是,
公投通過與否,要在審議機關是採多數決嗎?

是2/3以上委員通過嗎?這絕對是天大的騙子法案。

這種公投法會被人民唾棄的,你們這群掠奪台灣人權利的混蛋,
我會記住你們的名字,你們是台灣的千古罪人,欺負台灣太徹底。


NO:1331_9
海狼  於 2003/11/27 23:32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蘭陽醒獅團 兄


>>>關鍵點在於公投審議機關的設置。
>>>這是投降派的邪惡謀略。

同意


>>這個審議機關的委員由立院依比例推薦產生,但是我要問的是,
>>公投通過與否,要在審議機關是採多數決嗎?

>>是2/3以上委員通過嗎?這絕對是天大的騙子法案。

>>這種公投法會被人民唾棄的,你們這群掠奪台灣人權利的混蛋,
>>我會記住你們的名字,你們是台灣的千古罪人,欺負台灣太徹底。

批得好極. 這種公投法掠奪台灣人權利 親中國黨黨中央及其立委真是可惡的政治惡棍,台灣的千古罪人,欺負台灣太徹底。



NO:1331_10
avene  於 2003/11/27 23:41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我還有一個疑問:

無論提案人數是百分之一還是千分之五,以全國總人口數2300萬乘上總統選舉投票率(假設是百分之七十好了)

2300萬X1%X70%=16.1萬
2300萬X0.5%X70%=8.05萬

提案人數超過這些立法委員的當選票數。

我不懂的是,如果以代表的民意數量來說,這些立委怎麼有資格審查高出他們背後民意人數的人民的提案?


NO:1331_11
蘭陽醒獅團  於 2003/11/27 23:45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行政院必須捍衛台灣人權利,必須提出覆議。

有了這種審議機關,根本不用公投了。

這次投票是九十五比一百一十三票。投降派大勝。

台灣派的真正實力是95票,無黨籍可以說是投降派的一分子,
要看清局勢阿,所謂的無黨籍,根本也是中國一派的,
台灣派在立法院根本是無法抵擋投降派的無理。



NO:1331_12
小糠榔  於 2003/11/27 23:49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這個公投法,顯示立法院才是真正的老大,人民的公投提案要被立委審議,直接民主被間接民主操弄?!

NO:1331_13
清茶  於 2003/11/27 23:53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這叫做 ㄅㄨㄚˊ ㄍㄡˋㄟ
舉各例子來說 職棒簽賭 就是說 兩隊比賽 大家講好 今天誰輸誰贏
今天立法院 不也是一樣嗎!!
國親兩黨講好 不給你過 那就不會過ㄌㄚ!!人數絕對優勢!!
忽略人民意願 真不知道要這些立委幹麻!! 選來拖屎連ㄉ嗎??
現在選舉根本不是選人 根本在選黨 黨ㄉ意見就是大家ㄉ意見!
憲法中ㄉ主權在民 根本是好看用的!!這些絕大多數ㄉ立委 根本就是違憲了!!
我們是民 主權卻不在我們阿!!都在那些吃飽等死來A錢的濫貨立委身上
我只能說 民主 民各屁阿 我看台灣根本是共產主義了!!還在民主ㄋ

NO:1331_14
蘭陽醒獅團  於 2003/11/27 23:57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投降派非常清楚台灣地方勢力,知道自己的立法院所擁有的
席次絕不會少於1/2。

這些投降派立委感謝投降派媒體,以及眷村廣設於台灣各地,
也就是所謂的鐵票區。

要在台灣修憲跟公投簡直是不行,這也是可以從投降派的公投版本
可以看出,他們盡力阻止公投的舉行。

有一點可看出,公告公投後,居然要三個月後才可以舉行,這時間也太長了,
行政院版只要28日後即可舉行,這是故意採取拖延戰術。

為何阻止?要讓呆頭鵝在家乖乖聽話,讓我們來胡搞就行了。

我真的已經看破這群中國人的手腳了。


NO:1331_15
蘭陽醒獅團  於 2003/11/28 00:06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這些法律條文我再研究一下,現在的資訊有點混雜,

我先找到正確版本。

上面所說的公告公投後,居然要三個月後才可以舉行,
這一點是從聯合報看到,是否正確我要再確認。


NO:1331_16
light  於 2003/11/28 00:27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欄主,惡奴欺主這四個字取得好,如果台灣日報、自由時報能以這四個字做標題,將具有震撼力量。

NO:1331_17
DoRaMi  於 2003/11/28 00:32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民主變成了多數暴力?

選舉也是多數暴力??

哈哈哈


NO:1331_18
avene  於 2003/11/28 00:51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老實說,今天看到這樣的結果,很痛心。
看到事後民進黨嚷嚷多數暴力,還是很不能接受。

議事場上,本來就是多數決,問題在於,早上就有朝野協商,民進黨不是就已經知道條文了?
居然連〔審議委員會〕這樣的條款也能接受?

不接受,不能反制麼?不能杯葛麼?

我開始在思考,到底是通過一個跛腳繼續剝削直接民主有名無實的公投法比較重要?還是真正落實主權在民比較重要?

要是今天民進黨立委做了杯葛,全數退席,我搞不好會比較尊敬它一些。

還有,樓上的DoRaMi網友,你是台灣人民麼?如果是的話,我真的不曉得,你的權利被剝奪了,你怎麼還能笑得那麼開心?


NO:1331_19
Quarm  於 2003/11/28 00:59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不知道是不是我太偏激了,
我的心中突然想到革命/FONT>這兩個字。

NO:1331_20
細妹  於 2003/11/28 01:02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本人嚴正要求行政院即刻提出覆議!!
覆義=>通過覆議=>行政院總辭=>總統得宣布解散國會
==>>國會全面改選)))))
讓國會改選與總統大選同時進行!!
(((覆議)))
(((覆議)))
(((覆議)))

NO:1331_21
笨鳥不飛  於 2003/11/28 01:53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一、適用范圍

政院版

4. 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會決議,交付公投。 ←本條通過 (這是所謂的防禦性公投~但但....國家都亡ㄌ~還怎麼辦公投!)

國民黨版

3. 國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復決。(復決應於法律生效、政策發布後半年內提出) ←本條通過(法律的修改並無時間限制~像民法的修訂~那為什麼公民複決要規定在半年內提出~政策或法律因為時空的轉換而變得不合時宜~那怎麼辦?)

4. 憲法修正原則之創制(憲法修正之創制人民連署後經認定即送立院審議,不經公民投票)。 ←本條通過


二、排除適用事項

國民黨版

1. 憲法制定、國號及領土之變更。 ←本條通過(被排除?那國民意志怎麼展現?就是因為立委諸公欠缺專業素養~議事效能不彰~背離民意~才需要藉由公投展現民意~國民是國家的主人~主人想制個新憲~改個國號~換換口味~為什麼不行~公僕竟敢擋主人的路)


三、提案程序

國民黨版

1. 公民百分之一提案,經審議後,百分之五連署。 ←本條通過(審議個屁~審議會根本是變相抑制公民投票的機制)

2. 排除政府機關提案權。 【政府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托辦理公投,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禁止諮詢性公投) ←本條通過

3. 立法院得經院會通過後,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投,但立法院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3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本條通過 (這是什麼意思?三年?重大議題有幾個三年可以等!)


四、公投審議機關


國民黨版

另成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21人,除中選會主委為召委外,依立
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提請總統任命。 ←本條通過(審議會要審議誰?審議什麼?根本就失去國民當家作主的意義)



NO:1331_22
志士  於 2003/11/28 02:08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可惡`可恨!!!體制內改革已經絕望.~~回到人民街頭革命吧!呼籲痛恨通過惡法的台灣人群起
包圍立法院~~用人民的力量建立新國會.
無法再忍耐了! 有這樣的惡奴.人民還有甚麼可當家作主.我們不要再自欺了.
這樣的國會惡奴不先趕走.台灣人民還有甚麼期待呢!!!痛心啊!!台灣人為甚麼不覺醒.
選總統又有何用~~~~~~~~~~~~~~~~~~~~~~~~
人民的權力是靠人民的力量爭來的. 不要忘記我們是如何廢棄萬年國會的.
藍色的惡奴算甚麼~~~~! 大聲的告訴它們:你們只是人民的一條狗.

NO:1331_23
越來越多  於 2003/11/28 02:10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avene  於 2003/11/28 00:51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老實說,今天看到這樣的結果,很痛心。
看到事後民進黨嚷嚷多數暴力,還是很不能接受。
議事場上,本來就是多數決,問題在於,早上就有朝野協商,民進黨不是就已經知道條文了?
居然連〔審議委員會〕這樣的條款也能接受?

**朝野協商是國親兩黨拉民進黨下水的障眼法 , 目的就是要讓氾綠支持者幹民進黨 !
大家想想你如果是國親委員掌握多數票 在程序委員會又佔多數 當然你要怎麼搞就怎麼搞啊 !
協商??!! 只是形式而已 ! 不要上當了!!


NO:1331_24
有那麼嚴重嗎?  於 2003/11/28 02:23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拜託,民進黨已經是國會第一大黨了,現在又享有執政資源,泛藍在國會所掌握的,只有脆弱的多數而已,如果阿扁有心,早就可以通過他想要搞的法案了,了嗎?注意喔!民營化條例、促產條例,民進黨沒有輸喔!所以啊!沒錯,當泛綠真成為國會最多數,而泛藍執政時,這樣泛藍就嘗到苦果,懂嗎?

NO:1331_25
丫頭  於 2003/11/28 02:25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立委也是人民選出來的 如果有排除條款 那要誰來認定什麼議題是包含在排除條款內 什麼不是 ?

還是早早發動國會改革 讓下次立委選舉就能來得急適用單一選區兩票制跟國會減半 如果這個版本在時間上來得急在總統大選時就能公投國會改革 剩下的等下一輪再拼 又何嘗不可 ? 一起眐大眼看看是那個政黨想把國會改革拖過下屆


NO:1331_26
笨鳥不飛  於 2003/11/28 02:32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給有這麼嚴重嗎?

民進黨是國會的第一大黨??

飯藍(國親加無黨籍)才是國會的絕對多數

請不要挑撥阿扁跟國民的信任關係


NO:1331_27
越來越多  於 2003/11/28 02:33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有那麼嚴重嗎?  於 2003/11/28 02:23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拜託,民進黨已經是國會第一大黨了,現在又享有執政資源,泛藍在國會所掌握的,只有脆弱的多數而已
***睜眼說瞎話 氾綠95 : 氾藍 112 這叫脆弱的多數??!! 你數學老師是誰啊 ??

果阿扁有心,早就可以通過他想要搞的法案了,了嗎?注意喔!民營化條例、促產條例,民進黨沒有輸喔!所以啊!沒錯,當泛綠真成為國會最多數,而泛藍執政時,這樣泛藍就嘗到苦果,懂嗎?

***你白癡啊 阿扁一人抵100票啊?! 有那麼嚴重嗎? 有喔! 你頭腦秀逗嚴重喔!!



NO:1331_28
台龍  於 2003/11/28 02:44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諸位汎綠網友,

公投和制憲(或修憲)有何不同?還有我們怎麼說立院通過的法案沒有民意?過半數立委不是過半數民意嗎?如果你不同意這句話,那問題在那,不是非常清楚了嗎???

我們可以不需要公投法,但是我們要能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對不對?


NO:1331_29
有那麼嚴重嗎?  於 2003/11/28 02:58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第一、國會議員總席次為225席,除以二為113過半,所以這是脆弱的多數。第二、這不是數學原理,是政治學原理。第三、請不要動不動罵人白痴。第四、阿扁一人沒辦法抵上100張票,但是他至少可以影響20張立委的票,因為他有資源,這點,才是最重要的。

NO:1331_30
越來越多  於 2003/11/28 03:08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有那麼嚴重嗎?  於 2003/11/28 02:58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第一、國會議員總席次為225席,除以二為113過半,所以這是脆弱的多數。
***脆弱的多數是不是多數??!! 


第二、這不是數學原理,是政治學原理。
***你政治學老師是誰啊?! 


第三、請不要動不動罵人白痴。
***請不要動不動就很想讓人罵你白痴!!


第四、阿扁一人沒辦法抵上100張票,但是他至少可以影響20張立委的票,因為他有資源,這點,才是最重要的。
***阿扁國策顧問+民進黨國會辦公室主任都給你做啦! 20票?! 白痴 !!!


NO:1331_31
Excalibur  於 2003/11/28 03:14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怪事! 綠軍何時有113名立委了!?

有人根本在瞎扯!


NO:1331_32
笨鳥不飛  於 2003/11/28 03:14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阿扁一人沒辦法抵上100張票,但是他至少可以影響20張立委的票,因為他有資源,這點,才是最重要的。

你以為阿扁總統是幹麻ㄉ~他有資源?~你忘了根據現行的跛腳憲法~最高行政首長是行政院長喔


NO:1331_33
有那麼嚴重嗎?  於 2003/11/28 03:16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第一、政治,不是數字,而是人性的競技場,所以脆弱的多數不是真正的多數,而游離的少數,往往成為關鍵,懂嗎?第二、促產條例表決時,泛藍大輸,因為有無黨籍反對與國民黨籍的倒戈,所以陳水扁有心,是可以影響到表決的成果的。第三、我不是白痴。

NO:1331_34
Excalibur  於 2003/11/28 03:18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第二、促產條例表決時,泛藍大輸,因為有無黨籍反對與國民黨籍的倒戈,所以陳水扁有心,是可以影響到表決的成果的。

請注意, 國民黨立委有倒戈!

這次只讓公投鳥籠法通過根本是藍軍的共識
會有人倒戈才有鬼!


NO:1331_35
越來越多  於 2003/11/28 03:24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有那麼嚴重嗎?  於 2003/11/28 03:16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第一、政治,不是數字,而是人性的競技場,所以脆弱的多數不是真正的多數,而游離的少數,往往成為關鍵,懂嗎?
***不懂! 你在繞口令 唱RAP嗎 ???


第二、促產條例表決時,泛藍大輸,因為有無黨籍反對與國民黨籍的倒戈,所以陳水扁有心,是可以影響到表決的成果的。
***請你寫篇:”我如何知道阿扁有心影響促產條例表決順利過關”!!


第三、我不是白痴。
*** 再觀察................


NO:1331_36
文山包種  於 2003/11/28 03:28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倒戈是意外不是常態,國親立委會鳥阿扁只有兩個可能:一、受到地方選民的壓力(比如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設),二、開放投票,這時才有民進黨使力的空間,否則基本上是黨中央一個號令一個動作。你看看,連黨紀都搬出來了,明年想連讓的立委哪個敢不甩?

NO:1331_37
文山包種  於 2003/11/28 03:30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抱歉,是「連任」。

NO:1331_38
死而復生  於 2003/11/28 22:30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面對如此惡質的立法院泛藍氾濫團體,
一百集光碟也無法罄書那批惡質委員的嘴臉。
只有把自己置之死地而後生,否則臺灣的希望,遙遙無期。


NO:1331_39
avene  於 2003/11/28 22:58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倒戈是意外不是常態,國親立委會鳥阿扁只有兩個可能:一、受到地方選民的壓力(比如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設),二、開放投票,這時才有民進黨使力的空間,否則基本上是黨中央一個號令一個動作。你看看,連黨紀都搬出來了,明年想連讓的立委哪個敢不甩?

所以,此時民意施壓是必要的。
一方面民間動員抗議鳥籠公投法(而且必須在行政院覆議之前,展現民意)
接著再由行政院覆議。
如此才能有成效。


NO:1331_40
y2joke  於 2003/11/30 17:37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我在中國時報看到
發現鳥籠公投法罰責條文怪怪的
諮詢性公投明明是第十三條禁止
卻罰第十二條



NO:1331_41
y2joke  於 2003/11/30 17:39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十三條 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第五十二條 行政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惜
詳見中時電子報
http://ec.chinatimes.com/scripts/chinatimes/iscstext.exe?DB=ChinaTimes&Function;=ListDoc&From;=102&Single;=1
或下列網址第四十四條
http://lis.ly.gov.tw/npl/fast/04106/921127.htm


NO:1331_42
海狼  於 2003/11/30 23:03
Re:抗議: 惡奴欺主通過『公投限制法』

這個法嚴重違反民主原理及民主倫理, 十足是個惡法, 遲早必須把這個惡法給癈了, 否則台灣人民只是立法院包養的奴民而已.

這個法能用的只有防禦性公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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