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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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兒  於 2003/11/07 17:57
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天(11/6)台北市府大動作查處批評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的「非常報導」光碟,引起業者不滿,也引發各界質疑。

對於外界批評市府的查處侵害言論自由,台北市新聞處處長吳育昇說,這種說法過度簡化,對市府不公平。「非常報導」光碟內容涉及政治批評,這部分屬於言論自由,市府無權過問,但市府查處重點不在內容,而是光碟沒有發行字號、沒有合法出版申請,新聞處只要看到這種光碟,都必須先查處,再視其內容是否涉及違反刑法、廣電法或侵害智慧財產權,進行進一步處理(詳見:http://tw.news.yahoo.com/2003/11/07/society/cna/4354628.html)。

而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政府官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是根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的規定進行查扣,然而,我查閱了該法條的規定卻是:

「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廣播或電視執照:
一 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懲治
叛亂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 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節
重大者。
三 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四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第二十六條所為之規定者。
五 被處分停播期間,擅自播送節目或廣告者。
六 一年以內已受定期停播處分二次,再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新聞局得於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先予停
播。」

在此,姑且不談該台北市政府查叩「非常報導」光碟所根據的究竟是該法條第一項所列的六款哪一種情形?但是,製作與販賣該光碟的業者究竟是不是屬於該條所稱的「廣播、電視事業」?是相當有問題的!

因為我們看該法第二條對於「廣播、電視事業」的定義是:「稱廣播、電視事業者,指經營廣播電台與電視電台之事業。」、「稱廣播、電視電台者,指依法核准設立之廣播電台與電視電台,簡稱電台。」,而對於所謂的「廣播」以及「電視」的定義則是:「稱廣播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藉供公眾直接之收聽。」、「稱電視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影像,藉供公眾直接之收視與收聽。」(詳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P0050001)

那麼,從這樣的定義來看,「非常報導」顯然不是「廣播」,但是以他必須由消費者買下光碟後得帶回家找個光碟機播放才能收看的情況來看,顯然也不是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影像,藉供公眾直接之收視與收聽。」的「電視事業」,那麼,台北市政府又怎麼能夠依「廣播電視法」來查扣光碟?

再者,吳育升雖然聲稱:「台北市政府查處重點不在內容,而是光碟沒有發行字號、沒有合法出版申請,新聞處只要看到這種光碟,都必須先查處,再視其內容是否涉及違反刑法、廣電法或侵害智慧財產權,進行進一步處理。」

於是,很顯然的,該台北市政府查扣光碟顯然不該是根據「廣播電視法」,而是應該依「出版法」的規定來辦,而光碟在性質應該是屬於「出版法」第2條第3款所稱的「其他出版品」,依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登記。」,如果沒有登記的話,才能依該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依第九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呈准登記,而擅自發行出版品者。」,得禁止其出售及散佈,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詳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P0030001)

因此,從以上的法條來看,未經登記而發行之出版品,雖然身為地方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新聞處的確可以禁止其出售及散佈,在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但是,從反面上來說,台北市政府是否禁止「非常報導」光碟出售及散佈,是有裁量的空間,也就是說,沒有經過登記的出版品在法律上並不是那麼罪大惡極,非得禁止其出售與散佈不可,更遑論是扣押了!這可以從法條上規定:「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的文字可以看出。

是故,台北市政府如果要根據出版法的相關規定來扣押「非常報導」光碟,並禁止其出售或散佈的話,那麼,就得向社會大眾說清楚究竟是基於什麼理由,讓他們認為必須如此做不可!

因為,除非是「非常報導」光碟是盜版、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產品,否則,以市面上到處是盜版的色情光碟,而台北市政府卻不去取締扣押,獨獨卻對一個只是沒有經過登記的「非常報導」光碟進行扣押、禁止出售與散佈,似乎與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7條第2款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詳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030275)有違,而不免讓人有為政治目的打壓言論自由的聯想了。

最後,我則是建議「非常報導」光碟的發行人大可向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如果擔心向台北市政府登記可能遭受到刁難的話,那大可向新聞局或是其他地方政府登記,將來就可大大方方的於市面上出售、流通。

而宋楚瑜如果要告他們誹謗的話就讓他們去告吧,因為有關於政治人物、政黨、政治事件本來就是「可受公評之事」,如果「非常報導」內所引用的影像資料都是屬實的話,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宋楚瑜是根本告不贏的!


NO:1057_1
阿嚕  於 2003/11/07 19:36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如果台北市政府不根據法律行政,
應不應該接受法律制裁?

NO:1057_2
阿嚕  於 2003/11/07 19:51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據我了解,出版法已再民國88年1月25日由總統明令公布廢止。
不知道對不對?

NO:1057_3
阿嚕  於 2003/11/07 19:55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出版法的廢止報導如下:
http://www.new7.com.tw/weekly/old/602/602-070.html

箝制言論自由六十八年的出版法,在行政院新聞局自廢武功後,即將壽終正寢。九月十四日下午兩點,政務委員趙守博邀集了行政院相關部門「再審」出版法,趙守博開宗明義地說:「在座皆是創造歷史的人!」趙守博對於此法的廢除,已經胸有成竹,現場各部會,也幾乎在毫無異議下,半個小時之內通過廢除出版法。

法制再造的象徵

  出版法定於民國十九年,六十八年以來,以控制言論自由的大帽子扣住媒體。六十八年後,整部法決定廢止,是新聞局長程建人的意念與蕭萬長的定奪。

  對於出版法,事實上剛開始的方向是修改而不是廢除。去年上半年,一次出版會議中,出版界的人士即提議修改,這使得出版法朝「修改」的方向研擬,研擬的結果是,去掉管理的部分 ,增加了輔導與服務項目。

  一直到今年二月,程建人接掌新聞局之後,要求出版處要針對此事聽聽業者的意見,於是從五月開始,新聞局分別針對報紙、圖書和雜誌舉辦了三次餐會,而這三次餐會所呈現出來的意見,是讓出版法「由修改轉為廢止」非常重要的轉捩點。

  新聞局副局長顏榮昌說:「這三場餐會中,一半以上的業者都贊成廢止,尤其像《中時》、《聯合》、《新新聞》、《財訊》………這些重要的媒體一致這樣主張。」這些意見的呈現,讓程建人對出版處下了一個重要的指示:「檢討出版法『廢止』的可行性,並研究廢止所可能衍生的問題。」

決策的良性示範

  這個指示下達後,出版處檢討出「整部法四十六條條文,居然有四十幾條都要修改」的結果,面對這項報告,出版處處長趙義弘說:「乾脆廢掉算了!」

  另外一方面,行政院正大力推動政府再造,其中法制再造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出版法」廢止象徵著法制再造。而經建會推動的亞太媒體中心,以及加入WTO所需要的自由開放形象,都是讓新聞局廢除出版法的背景。

  所有的研擬結果與背景環境都指向廢止,於是程建人以:「此法不合時宜,政府如果等到大家說廢才廢是不好的,應該給民間開明、主動的形象。」向蕭萬長口頭報告將出版法廢止,蕭萬長則以「無用之法,將影響國家形象!」承諾了出版法的廢除。

  歷任新聞局長儘管都知道出版法很有問題,卻沒有一個人敢對它正面開刀,因為它也許食之無味,卻棄之可惜,畢竟這是政府對輿論的制裁權與管制權的象徵。面對輿論界對出版法的言者諄諄,幾任新聞局長聽者邈邈,甚至充耳不聞,而程建人敢把方向由修改轉為廢除,與蕭萬長二話不說地支持,是觀念與決策進步的良性示範。


NO:1057_4
阿嚕  於 2003/11/07 19:57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出版法廢止又見:
http://www.6law.idv.tw/law/%E5%87%BA%E7%89%88%E6%B3%95.doc

NO:1057_5
小明  於 2003/11/07 21:44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殺人嫁禍 是慕容復 的絕招和招牌菜

NO:1057_6
阿郎  於 2003/11/08 00:30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統媒現在誣賴是新聞局下令查禁,所以馬根據此去查禁。
但今立院黃輝珍回立委詢問時是說各地方政府可據「行政裁量權」自己決定查否。
也就是說法律未詳定清楚者,各地方政府查否,自己看著辦。
故有台北市查禁。而主張言論自由的外縣市不查禁。
這證明北市的查禁,在保障言論自由上是沒必要做的,但它就是做了。這是其恐怖之處。萬一那傢伙已後當總統,台灣立刻白色恐怖。台灣人要覺醒。別又被統媒騙了。

NO:1057_7
阿郎  於 2003/11/08 09:58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以下這則新聞請新聞局長黃輝珍先生務必親自說明,小心被統媒擺道,成為迫害言論自由加害者。有損扁政府百分之一百言論自由的形象。
到底是新聞局下令,還是黃局長下令,還是游院長下令?還是陳總統下令?還是根本就是台北市新聞處下令?吳育升下令?馬英九下令?到底是誰下令?這很吊詭。

蕃薯藤 | 中廣 | 公視 | 法新社 | 路透社


批宋光碟違法 新聞局下令取締


記者唐孝民/台北報導
200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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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局廣電處確定「非常報導」光碟事前未依規定送審、取得新聞局核發的許可執照,屬於非法光碟,將行文各縣市政府依法取締查察「非常光碟」。

另外有關於外界爭議的民進黨「胡錦濤萬歲」文宣廣告,新聞局已經去函播出該則廣告的台藝衛星頻道,應在20日內向當事人與新聞局提出說明。廣電處官員指出,該則文宣廣告內容雖被台北市政府批評明顯抹紅馬英九,但由於內容並不涉及廣電法中有關「違反善良風俗、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因此廣電處僅能依規定要求播出該則廣告的頻道提出說明。

官員指出,由於目前僅側錄到台藝頻道曾播出該則文宣,日後若側錄到他台播出該則文宣廣告,將依相同法規處理。

雖然廣電法有罰則可處罰「非常光碟」發行人3千至3萬元的罰鍰,但廣電處官員指出,因為目前新聞局拿到的光碟並沒有包裝。如果各地方政府查察取締沒入的光碟,也找不到「非常報導」發行人,將造成新聞局核處的困難。





NO:1057_8
海兒  於 2003/11/11 11:56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沒錯,出版法的確已經廢止了!

也或因為如此,台北市政府才莫名其妙的說他們是引廣播電視法來取締,但問題是:光碟製作與銷售根本不屬於廣播電視業的範圍,所以台北市政府引用廣播電視法引用的莫名其妙,不知所云!


NO:1057_9
優若乳  於 2003/11/11 12:32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其實光碟銷售是要有登記的,包括字號等等,基本上是向新聞局取得字號,不需要向地方政府的新聞處申請,但是這是要賣光碟才適用光碟處理辦法,如果是贈送的光碟或是廣宣品則不在此範圍.可以參考一般販賣的影片光碟,尤其是好萊塢系的,那大概都有完整的登記標示.

這就有技巧了.

只要不是賣的光碟,而是贈送的,那麼就不需要任何登記,比如自己備份的光碟.

建議,非常報導小組,一,向新聞局取得登記字號,我相信中央不會過問太多,而登記非由地方政府業務範圍,所以台北市政府也不能管,登記有字號後,那就大大方方的在台北市政府前面賣,看他們能怎樣?如果他敢管,就可以告他們侵害人民財產權以及侵害出版自由.

建議二,不登記也沒關係,全部用贈送的,沒錢收入?那可以收運費手續費或是工本費,甚至加入會員,把光碟當贈品,那就不牽涉到所謂銷售購買,那就不在所謂光碟字號登記管制範圍了.

做例:光碟免費索取,運費手續費或是工本費定個五十到一百元,所以不是販賣之商品,不適用任何商品的法律規定,這算是私人物,當作製作單位與任何特定個人(絕不能不特定喔)的私下交流通訊品,依法官方不得用任何形式干涉,因為那是製作單位幫特定個人做的備份光碟,只是這些特定個人是不知名罷了.....

送人的光碟片,管他是壓的或是燒的,中央新聞局或是地方新聞處都不能管,可以把這樣的東西當作製作者與收受者間的私人通訊物,那麼就適用個人通訊,依法受到保障,任何官方或是他人都不能干涉或是攔截,否則就是妨礙秘密罪處分,可以依法提出控訴,比如台北市政府的做法就是每個人都可以去告的.....

或者還有其他建議與想法,其實諸位網友可以共同構思.....


NO:1057_10
優若乳  於 2003/11/11 12:36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對了

市面上賣一堆非法光碟,管他成人的,遊戲的,盜版的,只要沒有字號都違法,市政府新聞處必須加以取締,這沒錯.

但是,只要檢舉其他無字號光碟物,而是政府沒馬上去取締,則可要議員去市議會幹譙,而北視察非常報導沒查那些無字號光碟,則就是選擇性辦案,可以告示政府瀆職.....


NO:1057_11
觀眾  於 2003/11/11 12:49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據說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有禁止會員販賣非常報導光碟
甚至惡意的片面註銷拍賣該片光碟會員之帳號
請問是否有辦法制裁遏止這種惡質(而且可能非法)的做法?

NO:1057_12
海兒  於 2003/11/11 12:55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我記得上星期「非常報導」的贊助者者有發表聲明說他們已經有向新聞局登記過了,果真如此的話,那台北市政府的做法就明顯是違法的了!

NO:1057_13
apollo  於 2003/11/11 13:03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呵呵, 台北市沒有半個檢察官可以出來開個記者會批判一下馬英九嗎? 這樣的道德勇氣都沒有, 憑什麼做檢察官? 哈哈哈哈...

NO:1057_14
海兒  於 2003/11/11 13:32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一般而言,檢察官都比較低調,不會主動出來針對行政上或是政治上的問題提出看法,所以這種情況不讓人意外。


NO:1057_15
Al_Gore  於 2003/11/11 16:37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這是今天自由時報(網路版)讀者投書剪下來的。我想這算是官方的回應,所以貼上來加以補充。

看到無育生的說詞,總讓我想起以前刑法一百條的時代:違反人權就是違反人權,還硬說是依法行事。這些人還真以為沒有人記得當年他們的嘴臉!

首頁 / 自 由 廣 場

回應「天哪!警總又出現了」

☉吳育昇

 拜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第十九版自由廣場黃碧芬律師投書「天哪!警總又出現了」一文,對本府及馬市長之指教,我們將虛心檢討。然該篇報導諸多陳述與事實不符,本府必須澄清並提出嚴正聲明如下:

  一、忽略本府取締違法光碟的程序正當性:

 黃律師於文中一再指稱,本府查扣「非常報導」光碟有違言論自由,殊不知,「非常報導」光碟之製作發行事業,未經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許可設立,違反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廣電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其次,該光碟亦未送請新聞局審查核准,違反廣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再者,該光碟並未標示發行廠商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字號,亦未標明節目核准字號,違反廣電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

 該光碟之發行既然違反上述法令規定,對於發行者、租售者及公開散布者所供應之非法光碟,依廣播電視節目管理規則第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本府新聞處得查察、取締、查扣帶回處理,再移請新聞局依廣電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科處罰鍰,並沒入違法光碟。

  以上所述,都是新聞處對於一般錄影節目帶(含光碟片)的處理原則,並非針對本案的特殊做法,如果不依廣電法處理,就沒有其他法令得以查察,那違法的光碟即可在市場上毫無顧忌流通,黃律師文中所陳顯然忽略程序正當性。

  二、本府取締違法光碟係本於地方政府職權:

 依據廣電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錄影節目帶之輔導與管理,新聞局得指定項目授權省(市)、縣(市)政府辦理」。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也明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其屬錄影節目帶業之申設及錄影節目帶之查察、取締,得委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基於此,在在顯示本府基於權責對違法光碟進行查察。

  三、本府取締違法光碟深獲行政院支持:

  除了於法有據,近日來包括行政院游院長、新聞局長黃輝珍、新聞局副局長李雪津、新聞局副局長洪瓊娟對於本府作為亦表認同與支持。

 行政院游院長表示,「出版法已廢,現在對光碟的查扣並不是根據其內容,只要沒有登記,就要依法辦理『沒入』」。新聞局長黃輝珍指出,「查扣未依法登記的光碟是地方政府持續性、經常性、普遍性的工作,台北市政府這次也是本其職權依法查處,新聞局予以尊重、沒有異議」。新聞局副局長李雪津說,「由於該光碟未依規定送審,如『非常報導』公開發行販售,恐有非法之嫌。

 新聞局七日以電話與各級地方政府溝通,依法取締非法販售之前述光碟,依廣電法第廿九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發行『非常報導』光碟的業主可處新台幣九千至九萬元罰款,光碟並可依法沒入」。新聞局副局長洪瓊娟也認為,「由於該光碟並未送審,且未取得新聞局核發的許可執照,違反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新聞局將尊重各地方政府依法取締查察」。

  四、本府取締「非常報導」光碟與內容無涉:

 黃律師指稱本府新聞處查禁「非常報導」光碟是基於內容已經牴觸誹謗罪,這一點完全錯誤。本府從馬市長、本人,乃至於新聞處業務科科長,在這段時間的發言,從未提及新聞處是因該光碟涉及誹謗他人而加以取締,完全是依據廣電法相關規定執行。且光碟之發行、銷售及公開散布既然違背法令,不論內容如何,均屬於非法光碟,本府依法取締,以貫徹依法行政,並不發生侵犯言論自由問題。再者,光碟內容違反相關法令與否,也非新聞處權責,而是在查扣光碟,函送新聞局後,再由新聞局廣電諮詢審查委員會審查判斷。

  五、本府取締違法光碟一視同仁,不會選擇性辦案:

 黃律師質疑,倘若國民黨陣營推出抹黑辱罵陳總統的錄影光碟,新聞處是不是也應該立刻查察?這點是肯定的,如果特定政黨製作光碟沒有登記字號且有實質販賣行為,違反廣電法相關規定,新聞處同樣會強力取締,絕對不因政黨不同,而有執法上的差異。

  六、取締違法光碟沒有開單勸導規定:

  黃律師認為,如果開單勸導送審就可以達成,新聞處何以非要查禁不可?新聞處主要是依據廣電法條文,並沒有開單勸導的規定,只有依法查處,將違規光碟帶回處理的途徑,再移送行政院新聞局裁罰。

 我們必須重申,和平常取締一般違法光碟一樣,本府取締「非常報導」光碟,主要是從其基本形式(外觀)未依規定送審及取得行政院新聞局核發許可執照,違反廣電法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對於光碟內容是否涉及政治性批判、言論自由、有無侵害誰、構不構成誹謗?依廣電法規定,新聞處都無權過問。倘若仍一再批評新聞處加強查察侵害言論自由,是過於簡化的說法,對於市府也至為不公。

 綜觀全文,黃律師不斷為本府扣上箝制言論自由的大帽子,本府辛苦取締違法光碟的用心,已遭抹殺。言論自由權利固然受法律保障,但不得挑戰法律,更不得違背法令。既然屬於非法光碟,政府自應依法取締,否則豈非縱容鼓勵人民違法?是以如何建立我國成為法治國家?所謂言論自由更不得作為違法特權之依據。

  對於各界的批評,市府一向秉持虛心檢討的態度,但對不符事實的報導與評論,也一定要說清楚、講明白,以免以訛傳訛,讀者被誤導。

  (作者吳育昇╱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長)


NO:1057_16
海兒  於 2003/11/11 17:46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吳育升真的是欲蓋彌彰啊,我們就等著看好戲吧!

NO:1057_17
老周與你同在  於 2003/11/11 17:59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幾片「非常報導」便足以讓最熱愛中華民國憲法的馬市長公然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等表現自由。在自由人權的保障下,除了該表現會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外,國家均要避免介入,以落實保障自由基本權的正常機制。

指「非常報導」涉及毀謗者應該要了解,毀謗乃是自訴罪,司法亦採不告不理的消極態度。就算要告,也應該由主張人權被侵害的受害者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名譽回復或賠償。而非經由第三者提出告訴,更何況地方政府居然還主動介入。此外,馬市長團隊的「未經許可」說也是一大笑話。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若還一定要經「許可」才能行使,則根本「法律保留」下的不完整保障。也違背表現自由中「禁止事前檢閱」的核心規定,濫用公權利迫害基本人權,莫此為甚。

昔日曾公開批評陳水扁總統身為公務員,卻沒有盡到「擁護國家憲法的義務」,「號稱」最擁護中華民國憲法的馬市長,如今卻因為這幾片「非常報導」便放棄其長久以來的偉大主張,採取公然違憲的取締行為。甚至為便宜行事,還欺騙國民說其「取締一切合法」,此種玩法的手段才真正是高啊!

NO:1057_18
apollo  於 2003/11/11 23:52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剛剛看了一下蘋果日報送的光碟, 也沒有字號啊!?

NO:1057_19
G-Club  於 2003/11/13 14:26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阿狗阿 違憲辣
法西斯警總又復活了

NO:1057_20
海兒  於 2003/11/13 14:38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這下好了,請台北市政府也查扣蘋果日報吧!

NO:1057_21
G-Club  於 2003/11/13 14:42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夜市都是盜版A片

阿九真的不看A片也要全台北狂街暴查阿


NO:1057_22
小美  於 2003/11/14 19:27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呵呵, 台北市沒有半個檢察官可以出來開個記者會批判一下馬英九嗎? 這樣的道德勇氣都沒有, 憑什麼做檢察官? 哈哈哈哈...》
台北輸給花蓮,花蓮有個楊大智。哈哈哈哈...

NO:1057_23
johnnie walker  於 2003/11/15 10:28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查扣光碟是司法機關的事
干拉薩馬行政機關什麼事

NO:1057_24
小綠  於 2003/11/15 11:28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最近49台有部韓劇張嬉嬪,裡面的劇情有演到一幕民間兒童唱一首兒歌及人民傳閱
謝氏南征記這本書,
我覺得這種現象和現在的非常光碟非常類似,完全是由民間自發的對時事不滿行為•
古今中外用詩用歌用曲調用小說用漫畫或用順口蹓來諷刺時事,比比皆是。
只不過時代進步用光碟來取代罷了
如果要取締,那取締得完嗎
非常光碟只是人民不滿聲音的表現
馬市長------該多讀點歷史書了

NO:1057_25
台灣郎  於 2003/11/15 18:08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台北市政府是根據『國親兩黨利益條件交換法』行使公權力,
明文中規定:『若兩黨無恥行為被兩黨所無法控制之【政黨】
【媒體】【民間團體】...等揭發,必須國親兩黨合力消除這
股正義的【聲音】【言論】【影像】...等,為達到目的不排
除使用兩黨常使用的卑鄙無恥下流手段。』
所以『馬市長』抄光碟根據的『法律』沒錯。

NO:1057_26
支持光碟發行  於 2003/11/19 04:14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指「非常報導」涉及毀謗者應該要了解,毀謗乃是自訴罪,司法亦採不告不理的消極態度。


毀謗乃是自訴罪 小弟修正一下:公然侮辱應該是告訴乃論罪才對 ,而在刑訴上分公訴跟自訴, 這是提起訴訟的方式..


NO:1057_27
台龍  於 2003/11/19 08:23
Re:台北市政府根據哪條法律行政?

>>公然侮辱應該是告訴乃論罪才對 ,而在刑訴上分公訴跟自訴, 這是提起訴訟的方式

問題是認知「公然侮辱」應該是法院的權力吧?馬英九憑那一點知道非常報導有「公然侮辱」?他以為他是以前的專制縣官,行政司法和立法一把抓?

來人呀!把馬小子抓起來,大刑侍候!打到招供為止!可見他是什麼心態在運用他的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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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舉例:欲連結本版第123題編號123_5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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